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标和域名工作意见的通知
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山东省公安厅
2005年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山东省公安厅
2005年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3年05月01日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08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年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04月01日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01日
重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6年09月பைடு நூலகம்1日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4年04月0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6年01月01日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27日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2年02月01日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4年07月07日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安厅
2001年04月10日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9年04月16日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8日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0〕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第一批文化产业振兴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0〕1号)要求,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实现建设文化强市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创新工作和思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政策措施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大力改善文化企业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发展活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文化产业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二、财政扶持政策(一)充分发挥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科技型中小文化企业享受《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的相关政策。
(三)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从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从市商务委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会展项目发展;从市旅游局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扶持旅游特色村建设。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各地兴建了大量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洗染店等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在繁荣城乡经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部分企业存在着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饮食业的污水、油烟、异味和燃煤锅炉的烟尘,娱乐业产生的噪声,食品加工业产生的振动、噪声,饭店业和商业等产生的空调噪声和热污染等,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这些企业周围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通知如下:一、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
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重申以下环境保护要求: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
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8•【文号】办字〔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的通报办字〔2017〕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7年上半年,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突出重点领域整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深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持续保持打击侵权假冒高压态势,为促进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部署,扎实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深入贯彻2017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结合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总局制定下发了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并召开全国商标监管工作座谈会部署落实。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特点,在突出总局确定的重点工作基础上,纷纷制定工作意见和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重点和关键,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17年上半年,全系统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5万件,办结案件2.2万件,涉案金额2.4亿元。
二、持续精准发力,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各项整治工作各地按照总局部署,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各项整治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环境,取得初步成效。
北京市工商局重点加强“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期间打击侵权假冒整治工作,强化对秀水街市场等重点区域的监管,确保论坛期间市场经济秩序良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商标使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商标使用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商标使用问题的复函
(1987年4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处函字(1987)年68号函悉。
现对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一、根据商标法第四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
二、关于我国外贸部门在国内印制外商在国外的注册商标用于定牌生产产品上的问题,应按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三、外商在我国定牌生产的管理问题,经贸部、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
定牌生产不需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结束——。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现将《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管理预付卡消费经营行为,促进预付卡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4号)等文件要求,立足工商职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预付卡是指由经营者以预收款形式自行发放的,能够兑付商品或服务的记名式有价凭证。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经营者是指通过记名发放预付卡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依法指导推动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规范、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的原则,整体推进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督促经营者建立预付卡发放台帐。
认真记录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办卡日期、卡号或服务编号、预收金额、服务总次数、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实际消费的次数、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督促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发放预付卡的种类和金额,服务项目及相关承诺,连锁、加盟等特许经营资质等信息。
暂时停业、变更经营地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等,必须提前公示,并通过电话、短信、公告等有效形式告知消费者,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3.09•【文号】工商广字[1992]第34号•【施行日期】199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1992>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一段时期,一些经销“505”神功元气袋产品的企业非法将李鹏总理接见该产品发明人的照片用于销售广告中,有的甚至还将李鹏总理接见发明人照片中的发明人姓名和接见时间加以篡改;一些广告经营单位置国家法规于不顾,违法发布上述广告。
这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文件的规定。
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
为了坚决制止这种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经本人或其所在机关批准。
否则,不得发布。
二、在经济广告中,不得借用党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产品使用效果方面的宣传。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本地区有无非法将李鹏总理照片用于“505”神功元气袋广告及类似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检查处理情况,请于今年四月十五日之前报我局。
一九九二年三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5•【文号】国办函〔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8.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域名是政府网站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标识。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工作,网站建设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但在政府网站域名使用管理方面,仍存在责任不清、管理不严、使用无序、命名不规范、注册审批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政府网站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政府网站域名管理体制(一)落实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域名管理责任。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
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如已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
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闲置的域名要及时注销。
(二)强化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域名监管职责。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将域名管理作为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审核把关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
把域名管理情况纳入常态化抽查范围,加大对不按流程注册、注销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域名等违规情况的通报问责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非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如要求受其业务指导的省级、地市级政府部门开设网站,并使用其分配的域名,应承担网站监管主体责任。
(三)建立政府网站域名协同管理机制。
天津市工商管理局官方网站
天津市工商管理局官方网站篇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签:机构改革网传,20XX年7月4日下午14时,天津大礼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原天津市工商局局长王海福任党委书记,原食药局局长林立军任主任,副市长任学峰出席仪式,天津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局正式成为历史名词。
查询出处,能找到的是一个叫红盾社区的论坛,其他官方网站没有发现正式报道,是耶、否耶,不得而知。
不过天津在市级层面进行三合一体制的改革传闻已久,这一次又说的这么具体、确切,似乎不得不信了。
也有消息在后面跟踪,称一切都和过去、现实一模一样,一切都没有变,原来是哪个局的人未来还是哪个局的人,原来在哪里上班未来还在哪里上班,原来干什么未来还干什么!也就是说是不是还有一种情况目前没有透露的,就是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再分别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质量监督局,没有进一步的消息证明。
前一些时候,在北京遇国家行政学院的胡颖廉教授,曾经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等问题有过讨论,也曾经说到一直传闻的天津可能采取的三合一模式。
认为现行体制和行政环境下,委员会下的专业监管局可能更符合监管的需求和实际,也给未来的进一步改革留有空间,化解机构改革眼前的矛盾。
篇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提示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提示尊敬的经营者:当您的营业期限、出资期限、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期限届满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等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或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请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注销、备案等手续的,不予行政处罚,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2.18•【文号】工商法字[2012]227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2012〕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针对衔接配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按程序审批后依法移送。
工商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等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工商机关意见等。
工商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对于工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转送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7.09•【文号】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施行日期】1997.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为切实加强管理,使党旗党徽的制作、销售和使用规范化,维护党旗党徽的尊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9月21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2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分别于1996年11月19日和12月12日发出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6〕49号)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供应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组建字〔1996〕13号)。
上述规定、通知发布后,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
但近来,发现一些企业违反规定制作、销售和使用党旗党徽,损害了党旗党徽的尊严。
为保证党旗党徽质量,维护党旗党徽制作、销售和使用的严肃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6〕2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6〕49号、组建字〔1996〕1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办发〔1996〕25号和组通字〔1996〕49号文件精神,党旗党徽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国旗国徽定点生产企业中,指定部分企业(名单附后)制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工商标字[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工商标字〔2011〕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和领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要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列为2012年的工作重点,针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增强服务权利人和消费者意识,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总局设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系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督办重大案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标局,承担日常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成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监督考核和督促检查,确保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1.22•【文号】工商标字[1994]第328号•【施行日期】1994.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4]第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提高商标办案工作水平,理顺工作关系,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执行,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管理部门应当主要负责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作;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商标问题的,应当与商标管理部门会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的法规政策指导和工作部署,协调地方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中的工作关系,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重点做好本辖区内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指导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重大商标违法案件,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并负责解决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本局难以解决的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汇报。
市(地、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7•【文号】工商标字〔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工商标字〔201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2009年商标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商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商标战略的阶段性目标。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品牌工作,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文件中,对品牌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
在新形势下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是对商标战略的深化和发展,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建设商标品牌强国的迫切要求,是引领供需结构升级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理顺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立足职能,优化服务,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契机,以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为突破口,以商标品牌有效运用和依法保护为重点,以提升中国品牌竞争力为目标,创新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理念和举措,着力构建企业自主、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促进和社会参与的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格局,推动实现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强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7〕143号
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强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强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7〕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广告协会: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广告拉动消费、促进交易、推进创新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广告业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标准在我国广告业转型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以及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
标准化是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也是产业发展、技术革新、社会进步的成果。
现阶段,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广告市场,广告业已基本形成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为依托的两大领域,并建构起了两大媒体领域的主要商业模式和生存基础。
广告作为特殊的商品形态,已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产业链条。
加快广告业标准化工作,不仅有助打通分工合作渠道,实现广告产业链条间的顺畅衔接、提升广告品质,改善受众体验;还有助转变我国广告业传统发展方式,提高广告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更有助提升我国在国际广告领域的话语权,从而实现广告业的全面纵深发展。
二、深刻理解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内涵,把握广告业标准化工作的关键环节广告业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商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的指导下,制定适用于广告业的标准并组织实施,以及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做好广告业标准的体系规划紧紧围绕广告产业发展规划目标,加强战略研究和论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6•【文号】工商广字[2004]第67号•【施行日期】2004.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工商广字[2004]第67号)近一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了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对违法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制止这种违法活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
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
二、立即对本辖区内违法使用党和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要强化日常监管,对电视、报纸、广播、期刊等大众媒介加强监测,对印刷品广告发布量较大的企业、重点场所和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
三、加强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组织对企业营销人员、广告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以案说法,增强针对性,提高企业遵守广告法律的自觉性。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本通知精神告知有关企业,检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打假办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打假办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0]6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21
【实施日期】2000.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打假办关于开展打击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69号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办公室(简称市打假办)《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办公室关于
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实施意见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精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联合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把联合打假行动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把这项工作组织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工商办字[2010]134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53家特大型骨干中央企业,该企业中的“华润”字号和商标经6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己成为中央企业重要的国有无形资产。
为切实保护华润集团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家工商总局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华润”字号加强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但近期针对“华润”字号和商标的侵权行为时有反映,严重影响了华润集团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继续严格执行总局《通知》规定,加强“华润”字号保护工作。
各地要对己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再进行一次清理,对己引起社会公众误认,或者给华润集团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今后,对非华润集团投资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核准。
二、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华润”等商标专用权。
要加大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开展保护“华润”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对涉嫌侵犯“华润”商标专用权较为严重的地区和重大案件,总局商标局将组织有关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华润集团提供商标被侵权的情况和相关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查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10•【字号】津政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准入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实行“三证合一”,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自2015年3月20日起,我市新设市场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按照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的审批职能,依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照)号编码规则,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号、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015年3月20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市场主体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步实现“三证合一”。
三、改革举措(一)减少审批要件。
坚持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审批要件,对办理过程中重复提交的要件,提交一次即可;对予以保留的审批要件进行简化,删除不必要的填写项目,便利申请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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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标和域名工作意见的通知【文 件 号】津政办发[2006]60号【颁布部门】天津市政府【颁布时间】2006-11-02【实施时间】2006-11-02【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商标和域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商标和域名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进一步做好商标工作,增加注册商标量,创立更多天津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同时做好网络域名注册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标、域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加强商标、域名工作的重要意义。
注册商标是商标品牌的法律载体,是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标志,是具有较高显性价值和升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也是对商标依法保护的前提。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商标权主体)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天津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在本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的注册商标,按照市工商局印发的《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津工商标字〔1998〕第9号)予以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以下简称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受我国法律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
商标权主体应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积极创立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增强核心竞争力。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经法定机构核准注册的网络域名为注册域名。
域名注册人享有域名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目前,我市已有注册商标4万余件,其中著名商标333件,驰名商标15件,分别比2000年增加55.9%、233%和275%。
商标知识逐步普及,商标意识不断提高,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得到体现。
商标保护工作加强,商标管理工作和商标保护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
截至2005年底,我市有注册域名33640件,比2000年增加16倍。
域名注册成为做好商标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商标、域名工作还有较大差距,主要是商标、域名注册意识较弱,注册率偏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量少和企业规模较小等,这与我市经济发展定位和加快滨海新区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商标、域名工作和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商标、域名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努力把商标、域名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增强我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加强商标、域名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商标注册及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努力创立更多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高度重视生产经营投入,增加有形资产生产,不断增强产品竞争力;全面强化知识科技投入,扩大无形资产生产,不断提高品牌竞争力。
把加强商标工作同域名注册结合起来,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全面搞好域名注册工作。
(三)加强商标、域名工作的原则。
主体自觉原则。
商标权主体要增强搞好商标工作和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商标注册意识,树立开拓市场、商标先行的理念,根据生产经营和创新发展需求,及时注册商标并加强商标保护,着力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努力创立更多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同时做好域名注册和专用权保护工作。
龙头带动原则。
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商标保护能力,创立更多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为重点,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注册意识和品牌竞争意识,提升商品和服务的核心竞争能力,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不断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合力推进原则。
努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的商标工作机制,积极加强商标、域名工作,全面实施商标战略,依法培育和创立商标,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和全面服务观念,制定并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健全商标管理服务体系,支持企事业单位搞好商标工作。
(四)加强商标、域名工作的目标。
经过努力,全社会商标意识明显增强,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数量显著提高;商标注册领域进一步扩大,注册商标类别更加丰富;企业自主创新意识明显增强,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能力显著提高;建立完善的商标注册、培育、创立、服务体系和有效保护机制,商标作用充分发挥,无形价值充分体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显著提高。
全面搞好域名注册工作,显著增加注册域名数量。
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我市商标注册量力争达到8万件;集体、证明商标达到40件,服务商标达到4000件,境外商标注册达到2000件。
著名商标达到500件。
驰名商标数量争取翻一番。
二、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 (五)加强商标注册工作。
商标权主体要高度重视商标注册,根据生产、经营、服务和履行专项职能的分类要求,及时办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
有商品但无商品商标、有服务但无服务商标、有组织但无集体商标以及有专项职能但无证明商标的单位,都要设计和创立自有的商标。
按照先注册、后使用和充分有效保护的原则,在需要法律保护的地方、地区和国家及时办理商标注册。
已经注册商标的单位,要提高对商标的依法保护能力。
(六)加强著名商标创立工作。
已经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主体,要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强商标的广告和宣传,增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创立著名商标。
以提高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范围和层次,扩大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覆盖面,全面提高商标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七)加强驰名商标创立工作。
已经注册商标和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主体,要不断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保持优异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积极创立驰名商标。
使商标专用权得到国内和国际的广泛保护,由产品竞争上升为品牌竞争,提升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
(八)加强域名与商标一体化工作。
高度重视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做好域名注册工作,充分占有域名资源,利用电子商务发展生产经营服务,采用先进的生产经营服务方式,改善发展条件,拓展发展空间。
按照域名与商标一体化原则,逐步建立商标、域名一体化的宣传、普及机制,逐步实现商标、域名注册同时进行,并做好商标、域名专用权保护工作。
(九)加强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工作。
建立本市与商标相关域名注册备案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功能,保护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域名专有权,防止恶意抢注。
(十)全面提高商标的信誉度和无形资产价值。
单一型生产经营服务单位,要以商标为主体,集中力量开发主导产品和个性商标,提高生产经营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度,增强核心竞争力。
集团型生产经营服务单位,要以商标为纽带,集中力量开发多元化产品和统一商标,提高多元化生产经营服务水平和商标美誉度,增强综合竞争力。
充分利用老商标(老商号、老字号、老品牌),发掘历史和人文价值,恢复和提高商标的市场影响力,创立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重视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适时组织商标价值评估。
(十一)加强滨海新区商标工作。
围绕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成高水平的现代制造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把滨海新区作为商标工作改革创新试验区,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商标品牌,打造出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区域商标品牌,全面做好商标工作,创立更多的天津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三、组织领导和政策措施 (十二)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委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加强商标工作和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计划,完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以及有关委、办、局和总公司要设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和办事机构,落实市联席会议部署的任务。
商标协会、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要发挥专业和群众组织作用,积极参与商标工作。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商标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认真做好认定著名商标和申报驰名商标工作。
指导企业申请商标以及同义域名注册,并在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商标争议评审程序以及司法诉讼程序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十四)自2007年至2010年,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以及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本市商标权主体,由其税款缴纳地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国家命名的中华老字号本市主体,从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奖励的资金要用于商标权主体宣传、战略实施、网站建设和专用权保护等方面。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本着减轻商标注册人负担的原则,刊登小幅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申请公示或认定公告。
(十五)商标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可以在公司制企业中作价入股。
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商标权主体以商标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作价出资的,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十六)对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商标权主体,按照同等优先原则,政府采购部门优先采购其商品、服务和劳务,贷款担保部门优先提供贷款担保,金融部门优先提供贷款支持。
(十七)鼓励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组织商标知识和商标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建立商标专业人才库,努力造就高素质的商标专业人才队伍。
大力发展商标代理、评估、策划等中介组织,规范商标中介行为。
(十八)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共同搞好商标工作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宣传,总结推广商标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对商标侵权和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商标工作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