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教育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教发函〔2016〕3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教发函〔2016〕33号各省属高校: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严格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基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出现廉政风险,特制定《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6年2月2日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严把项目审查关、招标投标关、工程监理关、设计施工变更关、质量验收关和资金结算关,防止基本建设项目出现廉政风险,特制定本督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是经省教育厅申报的工程项目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于国家投资、国家融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要重点督查。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开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标准学校办学行为,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办学条件〔一〕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办学的原那么,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具备一定的办学规模。
1、班级数〔1〕小学5年制学校,一般不少于5个学年教学班,最高不能超过30个教学班;小学6年制学校,一般不少于6个学年教学班,最高不能超过36个教学班。
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假设干分校〔教学点〕,教学点一般不少于3个以上学年教学班。
〔2〕农村初中一般应到达12个教学班以上,最高不能超过24个教学班;城镇初中一般应到达18个教学班以上,最高不能超过32个教学班。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校区的学校,每校区不能多于18个教学班〕。
(3)九年一贯制学校,最少不少于9个教学班,最多不能超过36个教学班。
〔4〕完全中学初中部,三年制初中,最少不少于6个教学班,最多不能超过12个教学班。
四年制初中,最少不少于8个教学班,最多不能超过16个教学班。
2、班额。
小学每班学生人数最低不少于15人,最高不超过45人。
初中每班学生人数不少于35人〔农村初中不少于25人〕,最高不超过50人。
农村小学教学点一般每班学生人数最低不少于10人。
城镇一些学校存在的大班额现象,应尽快消除。
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探索小班化教育实验。
〔二〕学校设置1、学校设置要依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中小学网点布局规划,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那么。
学校效劳半径要根据人口规划、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和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
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交通主干线。
要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网点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度规模和可持续开展的空间。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最新)
说明:
1、地方课程包括:生命教育、人文与社会、技术三门课程,一至二年级每门课每周一课时,三至九年级地方课是每双周一课时。
2、综合实践课程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但要在课表中写明。
信息技术占综合实践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周2课时,初中各年级每周1课时。
3、写字课各年级占语文课时,一至六年级每周一课时,初中各年级每双周一课时。
4、体育课小学每年级加一课时,这样一、二年级周课时数为27,三至六年级周课时数为31。
5、班团队会、科技文体活动等,由学校自主安排。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相关高校:为构建高质量本科教育体系,全面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作的通知》部署,结合我省“十四五”时期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22年12月2日黑龙江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备注:1.第二类审核评估分为三种,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二级指标和审核重点包括统一必选项、类型必选项、特色可选项、首评限选项。
——“统一必选项”无特殊标识,所有高校必须选择;——“类型必选项”标识“B”,选择第一种的高校须统一选择“B1”,选择第二种的高校须统一选择“B2”;选择第三种的高校原则上选择“B2”;——“特色可选项”标识“K”,高校可根据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自主选择,其中:第一种与“K1”选项对应,第二种与“K2”选项对应;第三种原则上与“K2”选项对应;——“首评限选项”标识“X”,选择第三种的高校必须选择,其他高校不用选择。
3.审核重点中定量指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国家相关标准。
其中,【必选】是指该定量指标学校必须选择;【可选】是指该定量指标学校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至少8项。
4.表中定量指标计算原则上参照《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2020年版)》(教发〔2020〕6号)。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12.01•【字号】黑政办发〔1997〕63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1997〕63号1997年12月1日)为加快我省中小学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进程,现就我省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迎接21世纪挑战、培养跨世纪人才的战略举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基础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目前全省正在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到1998年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基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了大量合格的劳动者,并为各级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应试教育”的倾向,这已经成为困扰中小学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
所谓“应试教育”是指在教育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偏离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单纯为应付考试、争取高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一种倾向。
它主要面向少数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偏重知识传授,忽视德育、体育、美育和生产劳动教育,忽视能力与心理素质培养;以死记硬背和机械重复训练为方法,妨碍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使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挫伤了他们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全面素质的提高。
这种倾向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经过多年教育改革实践证明,实施素质教育是克服“应试教育”的有效措施,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必然选择。
正在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在于它的普及性和全面性,这就要求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强调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协调地发展。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
3.服务能力不断增强。自2003年起,紧紧围绕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需求,在高等学校建立了10类26个紧缺人 才培养培训基地,与企业合作建立了37个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在全国率先实施“村村大学生计划”,并扩展实 施了“乡村医生”、“乡村教师”计划。积极组织高等学校科技力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大力开展联合研发、 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工作。
(二)建设一批高水平学科专业,服务主导产业群发展
根据高等学校学科特点和专业优势,结合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到2010年,集中力量建设与黑龙江省 主导产业群直接相关的200个重点学科和330个重点专业(其中高职高专130个)。以国家重点学科为平台,整合 全省学科资源,集结力量,重点建设好服务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新材料、装备制造、能源技术、文化艺术等产 业的10个左右学科群,使之成为科技创新、社会发展、产业升级的动力和源泉。扩大省级软件学院建设范围。建 设一批高质量、高水平、具有示范作用的精品课程和相应的高质量教材。
现实基础
制约因素
基础条件
紧迫性
基础条件
1.高等学校布局比较合理。截至2007年,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68所,在校本专科学生63.49万人。高等 教育毛入学率达26.78%,高于全国平均值3.78个百分点。在校研究生4.6万人,居全国第9位。每万人口中高 等教育在校生达220.7人,居全国第10位。“十五”以来,累计为社会生产和服务第一线培养输送近115万名高 级专门人才。全省13个地市都设有普通高等学校,哈大齐工业走廊聚集了49所普通高等学校,占全省普通高等学 校的72.06%。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地)教育局:近年来,党中央高度关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该项工作已列入今年国务院专项督查事项,并列入我厅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暖心解忧”十项行动中。
为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推动中小学生校外负担有效减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黑龙江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中共黑龙江省教育厅党组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等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全面开展自检自查。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专题部署,专班推进。
要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对照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标准及负面清单“三十条”(见附件1),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要结合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摸清当地合法培训机构底数及“黑班黑校”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账管理。
请各地市教育部门于5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汇总上报工作台账(见附件2)。
二、突出重点,持续抓好专项整治。
各地要聚焦突出问题继续加大培训机构整治力度,不间断地再排查、再整治。
按照“提升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移交一批”的工作思路,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凡是存在违法违规办学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整治全覆盖,无死角。
自2021年5月起,实行整治情况进展周报告制度,各地市教育部门每周五向省教育厅汇总上报整治工作周报表(见附件3)。
黑龙江教育
黑龙江教育“初冬时节,冰河已凝,松林莽莽,银装素裹,北国才子,正默默奋斗于学堂之中”,这是我国北疆边陲省份——黑龙江的情景。
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中部,南接吉林,西通内蒙古,北毗哈尔滨,东临边境,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加上其丰富的冰雪资源、独特的生态环境以及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使得黑龙江省在国内外名声大噪,成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
然而,在这样一个美丽而重要的地方,黑龙江教育也有其不同寻常的发展历史与变革。
在过去几十年的依稀记忆中,黑龙江的教育始终紧跟国家发展的脚步,积极拥抱时代变革,通过持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逐渐成为中国教育的重要一角。
第一节:黑龙江教育的历史背景一、黑龙江教育的起源从历史角度来看,最早的黑龙江教育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的松花江学堂。
1896年,清朝政府命令吉林总督署办事处在哈尔滨市设立松花江学堂。
该堂的开办,旨在培养东北地区的官员和知识分子,以应对清朝统治的需要。
而以官方机构为主要学习权威的时代,这样的学习机构还处于一个开拓与拓展的阶段。
二、黑龙江教育的快速发展随着中国教育的不断发展、改革与完善,黑龙江教育也在很长时间里跟随着国家的脚步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1964年,黑龙江首次实施了“高等教育全民化”的政策,促使人们普遍重视教育,让更多的人得以接受教育,从而大大提高了全社会的整体文化素质,黄金时代的黑龙江教育就此有了一个很好的开端,这也是黑龙江教育发展的历史里程碑事件。
三、黑龙江教育的现状2000年后,黑龙江省开始重点抓好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
近年来,黑龙江省教育引入了高等教育教育产业化,启动了黑龙江省学前教育规划,加强学前教育保管学校建设等改革动态措施。
与此同时,黑龙江教育证券化改革也在逐步实施,如某高等院校首批推出校园教育证券化等,黑龙江教育也在探索更加前沿的角色与作用。
第二节:黑龙江教育的瓶颈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黑龙江教育在以往一些基础问题上还面临着一些瓶颈问题。
如:一、教师队伍不稳定尽管黑龙江省目前有大量教师,但教师队伍整体上尚不稳定,尤其是农村地区教师的稳定性明显低于城市地区。
黑龙江省教育局
黑龙江省教育局黑龙江省教育局是黑龙江省政府系统下属的负责教育工作的行政机关,成立于1950年。
作为黑龙江省教育系统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省教育行政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协调、推进和督促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工作,加强对省内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教育信息化等领域的管理,促进省内和省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全省教育发展,提高全省教育质量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做出应有贡献。
黑龙江省教育局下设多个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包括教育规划发展处、教育督导处、教育质量管理处、教育信息化处、教育科研处、教育国际交流处、中小学教学管理中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心、高等教育中心等。
黑龙江省教育局的工作重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一、深化教育改革。
黑龙江省教育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教育改革总体部署,推进“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三大战略,推动全省教育工作全面协调、全面提高、全面创新,着力打造具有黑龙江特色的现代教育服务体系。
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黑龙江省教育局将积极落实中央和省的各项教育工作部署,结合黑龙江的实际情况,加强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深入推进“三个一批”、师德师风建设、教育公平、特殊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推动全省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三、加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建设。
黑龙江省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管理,提升办学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能力,推出更多符合市场需求和就业导向的专业,积极推进产教融合,培育更多高素质职业技能人才和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四、推进信息化和人才培养创新。
黑龙江省教育局将坚持信息化发展,深入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教育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数字化教育资源建设等工作,积极培养具有信息素养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推动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总之,黑龙江省教育局将一如既往地发挥领导作用和中心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团结全省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履行职能使命,为推进黑龙江省教育事业的历史性跨越和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19•【字号】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1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用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学历职业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培训是指经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非学历职业教育,包括从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转业培训、职业技能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第三条职业教育实行产教结合,发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作用,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第四条建立完善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与其他教育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
初等职业教育以乡(镇)综合中学实施为主要形式,中等职业教育以县级以上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为骨干,高等职业教育以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应当将职业教育摆在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的通知尊敬的各单位、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与目的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义务教育学校的数量不断增加,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为了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的标准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广大学生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我省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二、标准化建设范围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涵盖以下方面:1.教育教学管理:包括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评价等。
2.学校基础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
3.学校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校园安全等。
4.学校环境建设:包括校园环境整治、绿化工作等。
5.学校德育工作:包括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家庭教育指导、校园文化建设等。
三、标准化建设目标1.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全面发展。
2.统一义务教育学校标准,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3.构建和谐校园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4.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沟通与合作。
四、建设标准与要求具体建设标准与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列表:1.《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2.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规范。
2.《教育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的具体规定。
3.《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南》:教育部颁布的标准化建设指南,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提供指导。
4.《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教育部颁布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标准。
感谢各单位和各义务教育学校对标准化建设的支持与配合,相信经过努力,我省的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必将取得可喜的成绩。
特此通知。
日期:x年月日签署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地)教育局:现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20年8月25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含小学部、初中部)、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6•【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9年6月16日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的岗位培训。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职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
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中等初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领导,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入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措施保证落实。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
同时,发挥中小学校对本校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作用。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根据不同对象确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学科教育学和教育学技能训练、专业知识更新、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等。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6月11日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学科类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或学生提供托管及看护服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合法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的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黑龙江省教育学院简介
电化 教
本科 和 专科 业余 进 修班 年 招 收 本 科 函授 生
一九 八 四
育馆 有 一 定 的 设 备
五九 年 函 授部
,
67
人
,
一九
黑 龙 江 省教育 学 院 创 建 于 一 九 当 时学院 内设 有教研 部 干 部 轮训部 等机 构
,
。 、
八 五 年 招收 本 科 和 专 科 函 授 生
1
育 行政 干 部 学 院
,
改 革 的 决 定 和 全 国 中 小学 师 资工作 会 议精
,
重 新 组 建 的省 教育 学 院 学在 职 教 师
开展 以 教育
、
承 担 培训 中
神 而努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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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理论 和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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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 、
全省 小 学 教 师 的 文 化专 业 知识 进 修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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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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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省 中师 函 授 预 备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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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籍 生 为五 万 人
一 九 八 O 级 中师 一九八四年
函 授 有毕 业 生 三 万 人 ;
砂
尹 、,
中师 函 授 招 收一 万 五 千人 , 一 九 八
农 教育 教研部
、
民 族 教育 教 研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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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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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一 定 程度 上 改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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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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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黑龙 江 省 在 职 中学教 师 队 伍 的
书 馆 等业 务机 构 有 教 职 工 3 2 人
黑龙江省基础教育五年实施计划
黑龙江省基础教育五年实施计划1.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学生全面发展能力。
Deep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quality education and enhance students'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capabilities.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teacher team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education and teaching.3.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Promote the balanced allocation of high-quality educational resources and promote the equitabl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4.优化教学管理制度,提高办学效益。
Optimize the teach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school operation.5.健全学校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Improve the school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chool connotation.6.强化学生体质健康教育,培养健康生活方式。
Strengthen students' physical health education and cultivate a healthy lifestyle.7.加强教育科研与课程改革,提高教师专业水平。
Strengthen education research and curriculum reform to improve teachers' professional level.8.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制度。
黑龙江省继续教育平台
黑龙江省继续教育平台黑龙江省继续教育平台是为广大黑龙江省市民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在这个平台上,不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课程,还可以获得一站式服务,包括教材购买、报名流程、学习辅导等。
黑龙江省继续教育平台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让更多人有机会接受教育,提升自我能力。
首先,黑龙江省继续教育平台提供多样化的教育课程。
不论是学习语言、职业技能、艺术才能还是文化素养,平台上都能找到相应的课程。
无论你是想提高自己的职业竞争力,还是追求个人兴趣爱好,这个平台都能满足你的需求。
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你可以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为自己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黑龙江省继续教育平台提供便捷的服务流程。
在平台上报名学习课程非常简单,只需要进行几步操作即可完成。
平台上提供了详细的课程介绍和规划,让学员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内容和学习大纲。
同时,平台还提供在线答疑和辅导服务,让学员们在学习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及时得到解答和帮助。
这种便捷的服务流程让学习变得更加灵活和高效。
再次,黑龙江省继续教育平台注重教育资源的质量。
平台上的课程均由经验丰富、资质合格的教师授课,确保教学质量和学员的学习效果。
同时,平台还与多家教育机构和学校合作,共享各类教育资源,为学员们提供更多学习机会。
无论你是想提升职业能力还是追求个人发展,平台上的教育资源都能满足不同需求和层次的学员。
最后,黑龙江省继续教育平台致力于建设一个互动共享的学习社区。
学员们可以在平台上进行互动讨论、交流心得,分享学习资源和经验,相互促进和提高。
平台还定期举办各类线下活动,如讲座、培训班等,让学员们有机会与专家学者面对面交流,拓展自己的视野。
这种互动和共享的学习方式能够让学员们更好地吸收知识,激发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总之,黑龙江省继续教育平台作为一个综合性平台,致力于为黑龙江省市民提供高质量、多元化的教育培训服务。
通过这个平台,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养。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_条例_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省民政、财政、价格、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省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黑龙江教育考试院
黑龙江教育考试院
黑龙江教育考试院是黑龙江省的主管教育考试的机构。
其职责是组织和管理该省的各类教育考试活动,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以提高黑龙江省教育水平和人才素质。
教育考试院的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考试大纲、考试
标准和考试制度,组织编制和审核考试题库和试题,指导和监督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的工作,组织和管理各类教育考试,评卷和发布成绩,以及提供教育考试相关的咨询和服务等。
教育考试院要求教育考试机构和考生遵守考试纪律,严
格执行考试规章制度,禁止任何作弊行为。
考试院还要加强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考试制度和方法,适应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为了做好教育考试工作,教育考试院还与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教育机构、教育专家和教师等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评价体系建设,为黑龙江省的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教育考试院在推动教育公平的过程中,注重关心和扶助
贫困学生,确保他们能够参与教育考试并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
教育考试院还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教育考试经验和理念,促进黑龙江省的教育国际化进程。
总之,黑龙江教育考试院作为黑龙江省教育考试的管理
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通过建立科学的考试制度和方法,确保教育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提高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为黑龙江省的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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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教育》征稿函
•主管单位:黑龙江大学
•主办单位:黑龙江大学•国内刊号CN:23-1064/G4•国际刊号ISSN:1002-4107
•理论思考、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实践、英语教育、学科探索、教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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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稿件必须采用Word格式,题目下须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单位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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