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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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
(以下简称区民政局) 原告王世敏系知青子女,200年根据政策将户
籍从安徽省迁回上海,在沪法定监护人为其祖母 何宝莲,原告父母于1990年离婚,随其父亲,王 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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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原告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经审核, 认定王属于在校就读的知青子女,生 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上海市社会救 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 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拥 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内的,可以申请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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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 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海市民政局关 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家庭 收入的核算:在校就读的知青女子抚养费的确定, 原则上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标准时,按不低于本 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计算”,核定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费为96元/月,至2002年8月。
王时敏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四 川北路街道办事处等最低生活保障费
核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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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案件,涉及如何对 政府民政府部门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核定行 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的审理引发两个 问题,即规范性文件滞后性及当事人在行 政赔偿问题上王时敏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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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由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 为290元/月,原告再次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参 照相关文件规定,变更标准内容为26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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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提起 复议,同时将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一并列 为被申请人。区政府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 虹府复决字(2002)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发放最低生活保障 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返回和赔偿请 求不予支持,对原告将上海市虹口区民政 局作为被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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