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保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汉朝的法律制度中,刑罚规定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它们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观念。
首先,汉朝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权益。
根据《汉律》,人民被视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他们的安全和生命有严格的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谋杀犯、盗窃犯等重罪犯可以被处以死刑,以此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同时,对于轻微犯罪的处理,也注重了尊重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
其次,汉朝的刑罚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了相对应的刑罚,以此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比如,对于盗窃行为,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盗窃者的身份地位等,刑罚可以有所不同,这种差异化的处理得到了人民的认可。
此外,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不仅重视惩罚犯罪行为,也注重矫正犯罪者。
根据史书记载,汉王朝的官员们有时会对犯罪分子进行学问教化,希望通过改造来纠正其错误。
这种教导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来的法律制度,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犯罪问题的深思熟虑。
然而,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首先,由于当时的社会阶级矛盾和封建思想的束缚,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显赫和不平等。
例如,对于皇室成员和贵族的犯罪行为,刑罚往往较为轻微,而对普通百姓的刑罚则较为严厉。
这种不平等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
此外,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刑罚过重的问题。
尽管在对待轻微罪行的处理上注重灵活性,但对于某些特定犯罪行为,刑罚的制定仍然较为严厉。
这使得在当时的社会中,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和恐惧感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严厉的刑罚制度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总的来说,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在当时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它们保护了人民的权益,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理念;它们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体现了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不平等和过重刑罚的问题。
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对策分析
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对策分析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历史遗产,是一座国家的文化瑰宝。
古建筑保护在法律上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
在古建筑保护的问题上,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
本文将围绕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对策展开分析。
一、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1.法律体系不完善古建筑保护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文物保护等方面,但在实际建设和管理中,存在法律条文不明确、政策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特别是在城市更新和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都受到了限制,导致了古建筑的破旧和拆除。
2.利益冲突古建筑保护往往与城市发展和商业利益发生冲突。
在城市更新中,许多古建筑被拆除或改造,这是因为政府和开发商更看重城市的经济效益和住房供给,而忽视了古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这种利益冲突导致了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
3.法律执行不力古建筑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存在,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漏洞和不力。
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管理能力和对古建筑保护的重视,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力,导致了古建筑的保护形同虚设。
二、古建筑保护的对策分析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应当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明确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政府的责任。
还应当增加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违法者付出代价,形成一定的震慑效应。
2.加强利益协调机制古建筑保护与城市发展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各方利益的沟通与协调。
一方面,政府需要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加强对古建筑保护的考虑,同时也要向社会传达古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商业开发商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利润,而不是侵犯古建筑的权益。
3.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在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执行中,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和追责。
只有通过对于违法者的严惩,才能让人们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性。
论我国居住权制度构建
时,在资源相对贫乏的今天,人们不可能都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因此,如何对 房屋进行更为有效的利用以满足人们的居住权利便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政治、经 济、社会问题,而居住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适应了物权理论从“以所有 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在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 居住权人居住利益的保障和实现,为我们提供了房屋利用的创新思路。于立法中 引进居住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 统一,促进社会和谐。
简述二年律令户律田宅制度的内容
简述二年律令户律田宅制度的内容二年律令户律田宅制度是唐朝时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到土地、人口和财产的管理和分配。
该制度对于唐朝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二年律令1. 二年律令的概述二年律令是唐代唐太宗李世民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的控制而颁布的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土地、人口和财产等方面的管理,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的控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 二年律令的内容二年律令主要分为十卷,包括土地管理、人口普查、税收和军事防卫等方面。
其中,关于土地管理部分包括了田宅制度、户籍管理等内容。
二、户籍管理1. 户籍登记在唐代,每个家庭都必须向当地政府登记自己的户籍信息,包括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这样可以方便政府对人口进行统计和管理。
2. 户口迁移如果一个家庭想要搬迁到另一个地方,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户口迁移手续。
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
3. 户籍管理的意义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政府了解人口分布和结构,更好地制定人口政策,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同时,户籍管理制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
三、田宅制度1. 田宅的分类唐代的田地主要分为私田、公田、官田三种。
私田是个人所有的土地,公田是由村里共同使用的土地,官田则是由政府所有并由官员管理的土地。
2. 田赋制度唐代实行“租调制”,即将土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农民,并规定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税赋。
税赋主要包括钱粮两种,其中钱赋用于购买日常用品,粮赋则是指农民必须上交一部分粮食给政府。
3. 田地的继承和转让在唐代,田地的继承和转让都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核和批准。
如果一个农民想要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必须向政府申请,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
四、宅地制度1. 宅地的分类唐代的宅地主要分为私宅和公宅两种。
私宅是个人所有的住房,公宅则是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所有并提供给特定人群居住的住房。
公权力的限制与住宅权的保护
刑法 2 5条规定 ,非 法搜查他 人身体 、 宅 , 4 “ 住 或者非法 侵
入他 人住 宅的 , 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 人员 滥用 职权 , 犯前款罪 的 , 从重处罚 。” 该法条 即体 现了 对国家权 力侵犯住宅权的特别警惕 。因此 , 欲使法 案的意 义淋漓尽致 地在社会 生活 中再 现 ,重要 的就在 于透过 法
怪 有人提 出“ 应该将此案例 写入 国民教科书 以及警察 教科
书中” 。[ 】
二、 国家公权 力侵犯公 民住 宅权 的原 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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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 深蒂 固的公权 意识和公 民权 利意识 的淡 薄所
造 成的直接影响 受家 长制 ( 人治 ) 的传统宗法 关 系为基础 的社会结 构
条, 将住 宅权理解 为 旨在保 护个人 , 以反对一切 对个人 自
由和尊严作 出的重大侵 犯 , 并作 为对抗政府 、 会不 当侵 社
和泛道 德主义 文化结构 的影 响 ,中 国传 统文 明只有权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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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 介 : 郝如建 (9 1 )男, 17 一 , 江苏扬州人, 法学硕 士, 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 主要从事法理学 、 学研 究。 刑法
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首先 , 应正确处理公共利 益与私人利益的关 系, 凸显对住宅权作 为基本人权 的私权 利的尊重。其 次, 应彰 显宪法精神, 对侵入住宅 的公权 力进行必要 的限制。一是在 法律 程序上 明确警察启 动检查权 、 搜查权 的前提条 件 。 二 是 决 定 权 应 当与 执 行 权 分 开 , 好 权 力 的制 衡 。 三是 明确 公 民住 宅权 被侵 犯 时 的 救 济 权 。 做
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有关政策法规
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有关政策法规一、引言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历史名片,也是一座城市的文化遗产。
保护和利用古建筑,尤其是古民居,既是对历史文化的尊重,也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
然而,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加以支持和保护。
二、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政策法规的现状1. 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在国家层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的政策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对古建筑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的具体措施,明确了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2. 地方层面的政策法规各个地方政府也都对古建筑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法规。
在一些历史悠久的地方,比如北京、西安等,地方政府会根据当地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以保护和传承当地的古建筑文化。
三、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政策法规的问题和挑战然而,尽管已经存在着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保护和利用古建筑古民居,但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古建筑古民居的破坏和侵占。
一些商业利益和房地产开发的压力也给古建筑古民居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四、对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政策法规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古建筑古民居的保护利用政策法规,我认为应该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对古建筑的保护力度。
应该加强对古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古建筑保护的意识和认知。
另外,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古建筑保护的投入和支持,以确保古建筑文化能够得到传承和发展。
五、总结在保护和利用古建筑古民居的道路上,政府和社会需要共同努力,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社会对古建筑保护的意识,以推动古建筑古民居的保护利用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古建筑文化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古建筑古民居保护利用是一个涉及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全方位工作。
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加以支持和保护。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以下题目为参考题目,某些题目只是一个研究方向,如题目过大,考生可根据范围自拟。
一、法理学1、论权利意识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2、论权利本位3、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4、动物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问题探究5、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6、论法的公开性与预算制度改革7、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民族性8、论法的溯及力9、论经济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10、论立法的原则11、论执法的原则12、法律移植问题探析13、论司法独立14、论能动性司法15、程序正义与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研究14、政府信息公开与反腐败研究15、论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16、恶法问题探析17、论人权的宪法保障18、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19、论宪政20、论法学发展与方法论的创新21、民间法的合法性问题探析22、论守法的成本23、论法治的成本24、论法治与和谐社会25、论法的阶级性危机26、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27、论法律信仰2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探析29、论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30、论法律解释的原则31、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32、规范性司法解释问题探析33、执法为民与社会管理创新34、论法律制度的道德性35、论形式法治36、论司法的效率与正义37、论法院竞争38、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39、论公民文化与中国法治建设40、论私法精神与我国法治建设41、论契约观念与我国财税制度改革42、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43、论钓鱼执法与执法为民44、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创新45、论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化46、论法律标准47、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48、论法律的局限性49、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改革50、权力腐败的根源探析二、宪法学1、论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2、论宪法信仰3、论树立我国宪法权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论宪法修改程序5、论宪法修改权6、论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7、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8、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9、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10、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研究11、浅谈宪政视野下的公民监督12、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分析1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14、论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15、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6、论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17、城乡选举权平等制度实施之探析18、论住宅权的宪法保障19、我国公民住房权保障的宪法学透视20、论迁徙自由21、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22、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23、论我国公民平等受教育权24、试析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25、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26、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27、人身自由限制的合宪性分析28、论宪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29、论生存权的保障30、论公民环境权入宪31、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32、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33、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模式之理论探析34、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35、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36、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37、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障38、论我国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39、论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40、论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宪法保障41、进城务工人员的选举权保障研究42、流动人口子女高考权利保障的困境与方向43、论人大代表专职化44、论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45、论地方人大监督权46、论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47、论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48、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完善49、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50、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论我国居民委员会的行政法地位2、论行业协会行政主体资格3、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4、行政调解制度研究5、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6、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7、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8、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9、论行政授权10、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11、论行政检查的法律规制12、论行政事实行为及其法律控制13、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14、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15、论行政复议机构的完善与构建16、行政指导问题初探17、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18、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研究19、我国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研究20、论完善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21、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22、论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立法问题研究23、论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法律分析24、行政许可转让研究25、政府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研究26、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研究27、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28、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法律控制29、论无效行政行为30、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31、论行政程序中的公众参与32、关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思考33、我国农民信访问题与对策研究34、转型期我国信访制度及其改革研究35、土地征收补偿制度36、论行政复议程序的完善37、论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38、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39、论论我国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40、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41、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研究42、论我国公益行政诉讼制度43、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4、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45、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46、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研究47、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48、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49、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50、论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创新与不足四、行政执法1、当前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2、《行政强制法》的创新及完善3、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问题研究4、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体制研究5、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6、我国行政执法方式研究7、基层药品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研究9、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10、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研究11、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12、论行政执法裁量权及其行政控制13、交通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4、优化基层行政执法环境的思考15、论比例原则与行政强制法16、行政执法中的听证程序问题探究17、行政执法主体研究12、重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13、行政执法依据研究14、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研究15、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16、我国工商行政执法体制研究17、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方和部门利益保护防范机制研究18、我国基层行政执法的现状研究19、我国交通行政执法体制研究20、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与实践2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2、警察行政检查权及行使程序研究23、公安行政案件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24、公安行政强制中的人权保障机制研究25、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研究五、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1、论我国古代刑事救济制度2、论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现实意义3、论中国传统“无讼”思想4、论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5、论韩非的法律思想6、论荀子的法律思想7、论包拯的法律思想8、论唐代的御史制度9、论墨子的法律思想和现实意义10、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伦理精神11、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理念12、论中国古代惩治官吏受贿的法律规定的现实价值13、论明代的治官之法及对当代反腐败的启示14、论根据地时期的刑事调解制度15、论亲亲相隐制度16、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17、论汉初的黄老法律思想18、论中国古代老龄犯罪宽宥的问题19、论宋代司法实践中的人文精神之体现20、中国古代保辜制度探析21、近代职业教育法制运行的当代启示22、论春秋决狱23、论华北人民政府的司法制度建设24、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的影响25、论古代社会存留养亲制度26、论中国古代关于预防犯罪的思想27、论中国古代的口供制度28、浅析清末法律改革的背景和历史意义29、古代中国禁婚关系范围及其理论依据探讨30、论沈家本法律思想31、论中国古代司法渎职问题32、梁启超的法律思想新探33、论清代的监候制度及其借鉴意义34、李大钊的法律思想研究35、中国古代的代亲受刑现象探析36、论古代中国法律中“性腐败”的罪与罚37 唐代的录囚制度论析38、近代中国宪政的历史考察39、浅析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的缘起与发展40、论我国古代刑法制度中的“宽严相济”41、论唐代法典对女性法律地位的保障42、论中国古代赎刑制度及其现实意义43、论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建设及其借鉴意义44、古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政策初探45、中国古代刑法之罪刑法定探微46、中国古代直诉制度之法理分析47、论唐律对孝德培养的法律化48、论宋代的版权保护49、论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50、论董必武的法律思想六、民法学1、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3、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若干思考4、论法人的独立性5、无权代理若干问题研究6、论法人的民事责任7、论表见代理制度8、论意思自治原则9、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探讨10、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属性探讨11、论我国民法时效制度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3、论代理权14、关于合伙若干问题的探讨15、论法人的民事能力16、论诚实信用原则17、论民事主体制度1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8、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19、论复代理制度20、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21、论委托代理22、论物权法的原则23、论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24、论所有权法律关系25、论善意取得制度26、论公序良俗原则27、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8、论抵押权29、论法定代理30、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31、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32、论无因管理33、论建设用地使用权34、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5、拾得遗失物法律问题探讨36、论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37、论定金担保38、抵押权实现途径探讨39、论不当得利40、论合同自由原则41、论共有制度42、格式合同研究43、论合同的解释44、论债的履行原则45、论合同相对性原则46、论情势变更47、论不安抗辩权48、论债权人的代位权49、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0、论留置权51、论民间债务纠纷的认定和处理52、论保证人的求偿权53、试析合同欺诈5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55、人身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56、论租赁权的保护57、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探讨58、论占有制度59、论债的发生原因60、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61、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62、论名誉权63、违约金制度研究64、论隐私权65、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探讨66、违约责任若干问题探析67、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68、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研究69、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研究70、租赁合同若干问题研究71、论法定继承72、析继承法的基本原则73、论代位继承74、、遗产分配的原则75、论遗赠扶养协议76、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研究77、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78、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79、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研究80、医疗事故责任研究七、婚姻法1、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地位2、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问题研究3、论中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4、论当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5、论事实婚姻6、论生育权7、论约定夫妻财产制8、论收养法律制度9、论同居与分居制度10、论亲属间扶养制度11、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l2、论婚姻的成立13、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14、军婚问题研究15、论婚内侵权制度16、论离婚法定理由17、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18、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9、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20、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与完善21、论配偶身份权22、论探望权23、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24、论无效婚姻制度25、论婚约的法律性质26、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27、论婚检制度28、侵害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29、重婚问题研究30、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31、论我国亲属制度的立法完善32、论监护制度33、论现代亲子关系的立法34、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研究35、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36、论婚姻的效力八、刑法学1、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论罪刑法定原则4、论刑法的溯及力问题5、论不作为犯6、我国死缓适用标准研究7、论刑法的追诉时效制度8、酌定量刑情节问题研究9、论犯罪未遂的司法认定10、论犯罪中止的司法认定1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12、论网络诽谤行为的刑法规制13、论我国的坦白制度的司法适用14、诉讼诈骗行为刑事责任研究15、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6、论我国资格刑的改革与完善17、论我国死刑的改革与完善18、论我国自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9、论我国立功制度的司法适用20、数罪并罚疑难问题研究21、单位犯罪处罚问题研究22、论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3、论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4、未成年人保护的刑法对策研究25、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改革研究26、论单位累犯制度的构建27、论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28、论片面共犯问题29、论对物的防卫30、关于紧急避险限度的再思考31、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2、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33、累犯制度疑难问题研究34、论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35、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36、论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37、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38、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理39、论虚假广告的现状与刑法对策40、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41、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研究42、绑架罪疑难问题研究43、论我国刑法对女性的保护44、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45、盗窃罪疑难问题研究46、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47、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48、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49、论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与处理50、论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与处理51、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2、婚内强奸定罪分析53、论洗钱罪的认定与处理54、论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与处理55、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56、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57、论商标权的刑法保护58、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59、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60、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研究61、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62、论滥用职权罪的认定63、论玩忽职守罪的认定64、论徇私枉法罪的认定65、论强奸罪的认定与处理66、关于重婚罪的若干问题思考67、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68、伪证罪疑难问题探讨69、“执行难”的刑法对策70、论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71、“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研究72、陷害教唆问题研究73、顶罪替刑犯罪现象研究74、实行过限问题研究75、酌定量刑情节问题研究76、论刑法中的帮助犯77、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78、转化犯问题研究79、对合犯问题研究80、刑罚易科制度研究81、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研究82、罪后情节研究83、论非法人体实验行为的刑法规制84、在校生犯罪预防对策研究85、关于罪犯改造问题研究九、经济法学1、论经济法的功能2、论我国经济立法中的法律移植3、论经济法的本质4、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5、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6、论法治经济与经济法学发展7、论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8、论经济法的独立性9、论经济法的性质和作用10、论企业产权及其完善11、论股东控制权及其完善12、深化国企改革的法律思考13、论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与完善14、关于职工持股问题的法律思考15、关于母子公司关系及其法律问题的探析16、论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救济17、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18、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措施之探讨19、论公司法中的表决权制度20、对企业“三角债"的法律思考21、对我国企业合并立法的设想22、论公司股东权的司法保护23、论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问题24、论股东权益及其法律问题25、论独立董事制度26、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7、公司法的治理结构问题的思考28、资产重组法律问题探讨29、论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30、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措施之探讨31、论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32、论董事的义务和责任33、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4、论我国企业登记制度及其完善35、论我国产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36、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资本制度的差异及其统一37、论我国企业法律环境缺陷及其完善38、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及其立法39、我国企业破产法律问题思考40、论现代企业的法律关系41、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42、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思考43、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问题44、商标抢注的对策分析45、论商标专用权及其保护46、企业虚假出资的成因及对策研究47、论内幕交易及其防范48、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49、论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50、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价值51、完善竞业禁止立法的思考52、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法律问题53、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54、房地产抵押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55、预售商品房法律问题思考56、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57、广告侵权行为认定与惩处探讨58、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法律责任59、论我国房地产立法的现状与完善60、房屋租赁及管理若干法律问题探讨61、网络广告的有关法律问题题的思考62、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63、完善我国税法的若干思考64、关于金融监管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65、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法律对策66、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问题67、论票据权利68、防范不良资产的法律机制探讨69、论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70、关于完善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的思考71、WT0对我国环境法的影响及对策72、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73、论环境权的救济74、推进再就业工程的法律对策思考75、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完善之我见76、改革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77、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78、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探讨79、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架探讨80、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法律思考十、商法1、论商法的基本原则2、论域名的法律保护3、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4、论房地产开发中商事属性的法律界定5、论期货交易中的法律问题6、论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7、论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问题8、论连锁经营中的法律问题9、论学校、医院等非商主体经营性活动的法律适用9、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0、论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11、论股东的提案权12、论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13、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4、论股东投票代理权的征集15、论公司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16、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17、论高管问题薪酬的股东控制18、论瑕疵股权的转让19、论异议股东股份的强制购买请求权20、论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21、论股东查账权22、论公司的司法解散23、论公司清算中的法律问题24、论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25、论公司财务会计信失真的原因及法律对策26、论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27、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28、论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29、破产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30、、论公司重整制度31、论破产管理人32、论公司破产程序中的监督人33、论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清算人34、论破产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利益衡量35、论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的解决36、论破产案件中小债权人利益的保护37、论破产程序与行政处置程序的沟通与衔接38、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39、论破产欺诈行为的防范与治理40、论个人破产制度41、论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42、论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公司集团破产问题43、论公平与效率在破产法中的构建44、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45、论证券法中的“三公"原则46、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47、论协议收购48、论要约收购49、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50、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规制51、论我国证券交易操纵市场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规制52、论我国证券交易欺诈客户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规制53、论我国证券交易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规制54、论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问题55、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5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探析57、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法律规制58、论证券中介机构破产风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59、论论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的法律问题60、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61、完善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思考62、论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冲突与处理63、论保险责任中近因原则的适用64、论保险合同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争议与解决路径65、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争议问题之探讨66、论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适用67、论论我国责任保险立法的完善68、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69、论论合理期待原则与格式保险合同解释70、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71、论保险法的理论基础72、论我国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73、论保险合同投保人、关系人权利的保护74、论保险资金的运用与监管75、论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对策76、船舶碰撞问题研究77、船舶拖带合同研究78、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制度79、海滩救助问题研究80、共同海损问题研究81、海水油污问题研究82、海上运输合同研究83、海上保险问题研究84、论我国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的不足及完善85、票据法修改若干问题探析86、关于票据质押的法律思考87、论电子票据中的法律问题88、论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89、论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完善90、论付款人重大过失付款的认定。
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界定
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界定作者:俞瑾胡葵阳缪慧琴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8期摘要: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住宅一直作为公民生活最安全、最隐密、最独立的家园而存在,随着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对于住宅及相关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对其中的“住宅”范围未做明确界定。
本文拟从分析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状况入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该罪中“住宅”的范围做相对清晰的厘定。
关键词:非法侵入;住宅;范围;界定作为公民生活、休息的核心场所,公民的住宅安全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以此为法律渊源,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住宅”作出明确界定,使得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重要内容的“住宅”这一概念内含不清,理论及实践中亦存在较大分歧。
因此,笔者拟就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范围进行必要的探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两大法系刑法对“住宅”范围的界定1.英美法系刑法对“住宅”范围的界定美国法学会1962年通过的《模范刑法典》将“住宅”称为“被占用的建筑物”,该条第221.0条规定,“被占有的建筑物,是指适宜于过夜住宿或者开展营业的建筑物、交通工具或者场所,而不论事实上是否有人在内。
”[1]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第9条将住宅表述为,“某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组成部分。
”这里的建筑物包括有人居住的车辆和船只,且无论居住者当时是否在其中。
[2]我国香港地区1980年《盗窃罪条例》第11条规定,“‘建筑物’一词也适用于有人居住的车辆和船舶。
”[3]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对于住宅范围的界定表述不一,其中以美国法学会的《模范刑法典》最具典型性。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
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汉朝的法律体系中,刑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规定合理的刑罚规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本文将介绍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并探讨其对中国法律史的影响。
汉朝的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律”。
律的依据是《令狐律法》和《劳律》,其中包含了刑罚规定,确立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刑罚分为死刑、杖刑、笞刑、剐刑、腐刑等多个类型,每一种刑罚都有相应的案情要求。
具体判决需要根据案情的严重性进行,以达到刑罚与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这种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安定与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死刑是汉朝刑罚的最重一种。
汉朝规定,涉及叛乱、盗窃国家机密、谋反等严重罪行的人将被判处死刑。
死刑通常采用各种方法,如斩首、绞刑、火刑以及用铁链锁住脖子溺水等。
这种严厉的刑罚使得汉朝社会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并起到了震慑作用。
除了死刑外,汉朝还有一系列比较常见的刑罚,如杖刑和笞刑。
这两种刑罚一般适用于一些轻微的罪行或违法行为。
杖刑是用木杖抽打罪犯,笞刑则是用棍棒或鞭子抽打罪犯。
这些刑罚鞭策了一部分人实践行为规范,起到了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此外,汉朝还有一种特殊的刑罚叫腐刑。
腐刑是利用人体腐烂的特性进行的一种刑罚,将罪犯剖尸进行公示,一方面是为了惩罚罪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人民以警示,使他人不敢犯罪。
腐刑起到了一定的威慑效果,但其残忍的程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对后世法律发展的影响深远。
首先,汉朝的法律制度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础,成为后来各个朝代法律制度的参考模板。
其次,汉朝的刑罚规定为后世司法实践提供了经验教训,促进了我国刑法的发展。
再次,汉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规定使中国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稳定和秩序,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结起来,汉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规定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通过规范刑罚,汉朝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的权益。
浅析住宅不受侵犯权中“住宅”的认定标准
浅析住宅不受侵犯权中“住宅”的认定标准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的住房不受侵犯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尊重的一个重要体现。
但是,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实行需要确定住宅的认定标准。
本文将从法律、行政及社会经济等多个角度浅析住宅不受侵犯权中“住宅”的认定标准。
一、法律角度1.《民法典》中的住宅认定标准《民法典》规定了住房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住房是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或者生活必需的用房”。
该规定将住宅定义为公民居住或生活所需的用房。
这是住宅不受侵犯权的最基本的认定标准。
2.《物权法》中的住宅认定标准《物权法》对住宅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
《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房屋,包括配套的用房和附属建筑物。
”3.《刑法》中的住宅认定标准《刑法》规定了住宅定位的相关罪行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破坏住宅罪,是指故意毁坏公民、法人的住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了住宅的三个主要认定标准,即住宅是供人居住的房屋,是公民居住或生活所需的用房,以及住宅的配套用房和附属建筑物。
二、行政角度从行政角度来看,住宅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 住宅的用途房屋被规划和具备生活用途的建筑物一般都可以被认定为住宅,例如公寓、别墅、住宅区等,这些建筑物的用途就是供人居住。
相反的建筑物,如公共建筑或商住两用建筑等,虽有人居住,但功能显然不是以住宅为主。
2. 住宅的外观住宅的外观也可以体现建筑物是否是住宅。
住宅的外观通常体现了装饰、设计,包括采光、通风和对隐私的保护。
如果房屋外墙被涂成饱和的色彩,表面装饰不在住宅的风格范围内,或者窗户面积小、通风不良,都不能被认为是住宅。
三、社会经济角度1.住宅面积在社会经济角度,住宅的认定还取决于住宅的面积。
如果住宅面积过小,也难以被认定为住宅。
例如小于6平方米的格子间,很难算做住宅。
中国古代的住房权问题
中国古代的住房权问题一、前言我国有着悠久的居住文化和丰富的住房保障经验。
早在两千多年前,先贤们就提出了“各安其居而乐其业”的伟大理想。
[1]在东晋著名诗人陶潜设计的世外桃源里,住房是一个必要条件,所谓“土地平旷,屋舍俨然”,[2]让人油然而生向往之心。
中国古人还重视居住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左传·昭公三年》云:“非宅是卜,惟邻是卜。
”“孟母三迁”的故事和孟子“居移气、养移体”的论断均不妨理解为对上述思想的实践与发挥。
源远流长的风水之学则至今还在中国农村地区流行,其中许多内容且得到了建筑和规划学界的肯定。
在住房保障方面,无论是先秦时期的“五亩之宅”,还是清代旗人的官房制度,是“夜无故入人家”的刑律条款,还是“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的严明军令,是“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仁政理念,还是保障流民“有居”与“得归”的收养-遣送制度,无不体现了“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感人情怀。
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本文的写作,有三点需要首先说明:第一,本文所指住房权的概念。
在我国的法律权利体系中,至今尚未出现对“住房权”的明确规定。
在法学理论著作中,有明确使用“住房权”概念的,但均是在不同的法律学科之下,其具体内容也有较大差异:一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住房财产权,即个人和家庭有通过合法途径(如购买、租赁、受赠、继承等)获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住房的权利。
二是作为人身自由权的住房不受侵犯权,即没有居住者的允许,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抓捕罪犯,或者救助处于危险状态的人),任何人不得进入、搜索或封锁住房。
三是作为生存权利的住房权,即任何人都有获得维持生存所必需的基本住房条件的权利。
对于无法依靠个人力量实现这一权利的经济或社会弱势群体,政府有积极保障的义务。
此外,居住自由、获得住房机会的公平、反对任何形式的种族或其他性质的居住歧视、禁止强迫驱逐、不断改善居住条件、为住房而结社、对住房决策的参与、权利损害时得到司法救济等,也都被视为住房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
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合法化的价值分析1.其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通过提供确定的规则、塑造合理预期来引导社会稳固而连续的运行。
同意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秩序价值,就是要通过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关系的稳固性来实现人们财产与心理的安全性。
不管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都应当属于公民自有,当然能够继承。
我国通过《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与《物权法》等确立了“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则,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
我国《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即是“房随地走”。
可见,房地一体是应然且实然的逻辑。
由此,能够推导出下列结论———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有观点认为,由于对房屋的继承而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以继承房屋的自然寿命为准,即只能限定在被继承的房屋存在的条件下,如该房屋灭失,则丧失对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集体有权收回。
[1]只有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农民才敢放心地对土地与房屋进行添附,才能获得心理上的安定感。
如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性,反而会助长农民的短期行为,比如私下的农村房屋流转,更促使小产权房问题的发生;从效率角度看,其不利于资产专用性的投资。
确认秩序与创设秩序两者的结合是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方法。
从文化传统的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民间数千年以来的一贯做法,法律应对其加以确认。
当然,立法还能够对继承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规定,比如创设限制性规则。
2.公平价值公平是法所追求的目的价值之一。
首先,一户一宅原则的突破并非对公平价值的违反。
一户一宅仅是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的限制,并非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的限制并不排斥对它的继承。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2009-8-15 13:29【大中小】【内容提要】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刑法比较偏僻的一个罪名,在理论界研究较少,在司法实践中也鲜见。
但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治安形式恶化,该罪名的适用也逐渐增多,本文试图通过对罪名的解释及司法实践的分析,谈谈非法侵入住宅罪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非法侵入住宅罪住宅住宅权一、住宅的界定住宅是指供人生活居住用的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
包括经常居住的和不经常居住的住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酒店等供客人居住的客房、牧民的帐篷、渔民居住的船只等不为大众随意进出,用于居住的场所。
办公室、厂房、出售未住的房屋等不住人的处所及相对开放的集体宿舍等不是住宅。
这里的住宅有几个共同的特征,一是要用于居住,这是应有之意;二是要相对独立与封闭,一般不经主人允许不能非法进入。
只有具有这两个根本特征,才是住宅。
基于上述二个基本特征,可以区分一些常见处所是否住宅,例如拾荒人员在野外打建的窝棚,如果有门遮挡并在其中住宿、做饭等一般生活所用,即为住宅;白天用于经营,夜晚用于居住的商铺,在夜晚结束营业之后即为住宅;旅馆经营者居住的房间,如果在营业期间可以为租住者进出交费、登记等行为,即不为住宅等等。
准确把握住宅的基本特征是适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前提。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相关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住宅,顾名思义,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宪法和刑法对于住宅受到保护的规定体现了作为公民基本人权中住宅权保护的重要性,说明了住宅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对于每个公民的重大意义。
我国公民住宅权
论我国公民住宅权【摘要】国际社会普遍重视公民住宅权的法律保障问题,而我国关于住宅权保障方面研究和建设却相当滞后。
在最近的重庆的公租房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对于我国住宅权保障机制完善的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通过对住宅权基本理念的分析,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总结公租房政策的经验基础上认真分析仍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制度构想,以期为将来的住宅权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住宅权;重庆公租房;住宅权保障一、我国住宅权立法现状住宅权是社会保障法上的概念,与民法上的居住权有严格的区别,后者仅指对某一不动产空间的使用权。
它与宪法刑法上规定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也不一样。
如上文所述它的涵义范围远远大于这两者。
尽管理论界对于住宅权已经开始有了许多概念层次的谈论但是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做的还是非常滞后的。
法律未成,理论先行。
这样就突出了我们对于住宅权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
二、我国住宅权制度的缺陷及公租房政策(一)我国住宅权保障机制的缺陷自1998年进行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建设进展缓慢,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则发展迅速,后者事实上已成为当前我国居民住房供给的主渠道。
①目前,我国的普通居民很难在不依靠先辈的积蓄的情况下单独购买一套完整产权的商品房。
(二)重庆中公租房政策的内容以及意义重庆的公租房政策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者的资格要求是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租期满五年后,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以购买一套公租房。
我们不难看出公租房政策较之以往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有了很大的放宽,不再拘泥于了地区和户籍的限制。
浅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
浅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摘要: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作为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组织制度和审判、诉讼制度。
从夏商到明清四千年时间里,司法制度随着朝代的更替,不断地充实和发展,逐步完善,一脉相承,独居特色,影响深远,对中华民族的兴盛发展,为中华名族文明的灿烂辉煌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既有糟粕,又有大量精华。
我们研究古代的司法制度首先是要批判其专制主义的、落后野蛮的东西,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同时,也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其有益的经验,以资借鉴。
关键词:古代司法;特点;经验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里,以其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与世界其他法系相区别。
中国古代创立的法官责任制度、御史监察制度、回避制度、死刑复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是古代司法中比较好的制度,不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有益的作用,而且有的制度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纵观四千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以总结出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一)高度集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甚至时中国传统法制的最本质特征。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实行的是专制主义的统治,法律出自皇权,并且用以维护皇权统治。
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从萌芽、发展、成熟到瓦解,历时几千年,皇权至上的思想原则对其影响是最为明显的。
历代王朝的最高统治者以其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来实行个人独裁的统治。
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审判官。
从秦建立起封建专制的国家起,历朝历代,皇权至上既是国家政权的基本组织原则,也是从上到下,各阶层人普遍接受认同和信奉的观念。
儒家学说以“三纲五常”作为最根本的伦常原则,其中“君为臣纲”是核心,无论在社会生活还是政治生活中,君权始终处于不可代替的中心位置。
在立法方面,封建君主“口含天宪”,以自己的意志来立法,历代法律最终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法律分析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法律分析摘要公民的住宅是公民私人的自由空间,是私生活的场所,个人私生活不应受他人随意侵扰;同时公民的住宅还是维持公民生活安宁和安全的一道重要的防线。
所以,公民的住宅不应受他人的非法侵入,我国已经从《宪法》的层面上对此进行规定,各部门法中都有所体现。
本文的主旨是通过案例,正确认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区分合法与非法,有罪与非罪。
关键词:非法侵入住宅,侵入行为,住宅权国人自古有走家串门、好客往来之习惯;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对他人住宅之尊重。
宋人叶绍翁《游园不值》诗云:“应怜屐齿印苍苔,小扣柴扉久不开。
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一道小小的“柴扉”,就能阻却作者游园的打算,只能在墙外欣赏“一支红杏”。
我国《唐律》也曾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
时至今日,尽管我国国人住宅私权不受侵犯的意识加深,然现实生活中还是诸多无故侵入他人住宅的现象发生。
而被侵害的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又应该如何正确认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行为呢?有待下文进一步分析: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蔡女士曾咨询。
她在江宁的一套房子因为质量问题,屡次上访。
开发商对于蔡女士的维权行为却给予百般的阻挠。
更有甚者,开发商在未经蔡女士同意的前提之下派人私闯杨女士房屋,破门撬锁对房屋进行破坏。
杨女士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是开发商所为,不予立案,让他们私下解决。
蔡女士问公安不予立案的行为是否正确?案例二佘先生来咨询。
他家的院子无故被一施工队翻墙进入,开挖污水沟。
佘先生从未请过施工队,也从未接受过施工通知。
佘先生后报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认为是民事纠纷。
佘先生问施工队的行为是否违法?他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西方法谚有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说农夫的草屋虽然破败,风刮得进,雨打得进,但是国王和他的军队却不能随意进入。
这是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表现,有学者认为,公民有一种隶属于宪法自由权的住宅权,这种住宅权不为政府不合理的搜查与侵占。
我国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存在的类推解释
Vol.40 No.12Dec.2019第40卷第12期2019年12月湖南科技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我国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存在的类推解释潘智源(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经他人同意或邀请进入住宅后不退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我国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把单纯不退去的行为当作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处理.对“侵入”无论是从《刑法》条文的规范文义、犯罪构成还是从国民预测可能性方面分析,均不能把“不退去”囊 括其中.因此,把“不退去”的行为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个行为类型属于类推解释.同时基于我国的刑事立法规律、社会文化背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6勺谦抑性等方面考虑,经他人同意或邀请进入住宅后不退去的行为不应由刑法调整.关键词: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不退去中图分类号:0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219 (2019) 12-0071-04一 问题的提出:“侵入”能否包含“不退去” ?“英人有言曰:个人之家,个人之城郭也。
意盖谓家者,无城壁以围之,无城堑以界之。
既不庄严,复不壮大,渺然小也。
然而人居于是,虽帝王不敢滥入焉。
故谓之城郭。
一私人之家,其尊而不可犯如此也。
”这是我国清朝印行的«中外宪法比较》—书中介绍的“家宅自主”的历史起源。
E 尽管自清末立宪开始,历代宪法都强调公民的住宅权利,但国民对私人住宅的保护观念尚未达到西方国家“私人城堡”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程度。
刑法中对私人住宅权利的保护 来自于宪法上的延伸,《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这一简单的表述似乎不能涵盖现实生 活中各种扰乱公民住宅安宁的行为,例如在取得当事人真实意思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住宅后拒不退去的行为能否理解为 “侵入”?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张明楷教授更是认为 将“不退去”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种表现形式具有类推 解释之嫌,因为难以将“不退去”本身评价为“侵入” ,2)。
中国古代正当防卫制度小评
中国古代正当防卫制度小评作者:王诺亚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4期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发达程度一度在世界历史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刑事法律制度源远流长,成果丰硕。
但古代防卫制度规定于具体条款及罪名,而没有一般性的总则性的规定。
根据防卫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人身财产、伦理秩序等进行保护的正当防卫。
许多规定即使在今天也具有非凡的借鉴意义。
一、对侵害人身、财产行为进行防卫的规定《周礼·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西汉《义疏原案》解释道:“军中乡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无罪也。
盖奸人起于仓卒,不杀之则反为彼所伤,故不可以擅杀罪之”。
蔡枢衡先生认为该文文意是说:”侵害生命财产的人驻屯于城市或乡村,逮捕居民。
如果有人加以杀死或者伤害,都是无罪行为”。
[1]该规定体现了周朝统治者对臣民自卫盗贼的容忍。
此外,《汉律》有“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北齐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
若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隋书?刑法志》)。
《唐律?贼盗》:“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
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唐律特别提出对虽是夜入民宅,但明显无侵犯能力的人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得侵犯。
”以上规定尽管各不相同,但在基本要素方面却表现出高度趋同性。
如,在防卫时间上强调“其时、登时”,规定“入人室、入人家”体现了对与住宅权的高度重视和特别保护,这是当代我国刑事司法相关规定与操作所不及的。
与古代中国刑法及当前世界刑法立法、司法相比,我国对住宅权的保护力度总体来说偏弱。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但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入室盗窃时受房主正当防卫的限度,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上也略显苛刻。
如在2008年发生的朱忠喜一案中,歹徒于凌晨三点撬朱忠喜家厨房的保险窗,妻子先后报警四次,经过约半小时警方仍未赶到情况下,朱忠喜为了保护妻子及十岁的儿子用刀砍伤已经撬开窗户的歹徒,却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并承担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中学生学宪法知识竞赛题库
2023年第八届中小学“学宪法,讲宪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单选200题+多选60题+判断77题)一、单选题(200题)1.青少年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下列哪种行为是错误的?(B)A用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匡正自身的行动方向B与“交流式”、“对话式”学习方式相比,更注重“书本教育”C掌握宪法知识,熟悉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D运用宪法维护自身、集体和社会公共权益2.宪法教育的关键是(A)。
A、在青少年心里埋下尊重宪法的种子B、精准的背下每一条宪法条文C、精准的理解每一条宪法条文的含义D、进行纯粹的宪法理论探讨3.我国的宪法日是哪一天?(B)A、12月3日B、12月4日C、12月5日D、12月6日4.以下属于开展青少年宪法教育的意义的是(D)。
①中学的宪法教育连接着国家的未来②对学生人格的成长和行为的选择具有重要作用③提升青少年对国家的基本认同感④增强青少年对社会理性的责任感A①②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③④5.以下哪种宪法教育方式是不值得提倡的?(D)A宪法文本朗读活动B“对话式”、“启发式”宪法教学C“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D灌输式、“理念式”宪法教学6.下列关于平等权说法错误的是(C)。
A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B平等不是绝对的、无差别的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A)A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B只是一种理想C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实现D在未来社会中有可能实现8.同学之间不能因为学习成绩的差别、家境的贫富、性别的差异、长相的不同就对同学有偏见或受到其他同学的歧视,因为(B)。
①青少年平等地享有受抚养的权利②平等待人是交往的一项基本美德③平等待人是人际交往的前提和基石④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9.以下符合“平等权”的宪法精神的是(C)。
A学校给表现好的同学戴“红领巾”,给表现差的同学戴“绿领巾”B在某些城市,中考时,纳税大户的孩子可以加分C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对其特殊情况可予以特殊保护D某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表示只招收男性10.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是(B)。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于治理和维护社会秩序所建立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制度由君主、官员和智慧的士人们共同制定,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本文将从官治制度、刑法与律令、司法程序和私法制度等方面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一、官治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官治制度,即以官员为主导的治理体系。
官员是法律执行和审判的主体,他们负责制定法律、管理司法机构,并监督法律的执行。
古代中国的官治制度始于周朝,逐渐完善于秦代。
在这一制度下,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得到明确规定,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性得到保障。
二、刑法与律令古代中国的刑法和律令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规范,而律令是具体的法律条文。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刑法和律令各具特点。
早期的刑法以德治为主,注重道德教化,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渐趋完善。
笞杖刑、流放、死刑等惩罚方式逐渐形成,并纳入刑法体系中。
律令则是对社会事务和个人行为的规定,如礼仪、家法、官制等。
律令对于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司法程序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司法程序严格,注重公正和程序的规范。
古代司法程序主要包括侦查、审讯、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侦查阶段,官员会通过审讯和调查等手段,收集证据和听证双方的陈述。
审讯阶段,官员会进行公开的庭审,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辩护和申诉。
判决阶段,官员会依据律令和刑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执行阶段,官员会监督刑罚的执行情况,并确保刑罚得到有效执行。
四、私法制度私法制度是指古代中国法律中保护私人权益的规范和制度安排。
古代中国的私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解除、夫妻权利义务等问题。
家庭法则涉及家族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继承、分配财产等。
财产法则是保护财产权利的制度,对财产的产权、流转和保护进行规定。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私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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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密、最独立的“私家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落脚点。
住宅不仅是人的栖身之所,更是人的精神家园;住宅权保护是人类进步文明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就当代情形而言,住宅权不仅在各国宪法中普遍将其列为公民基本权利来保护,而且它已被一系列重要国际公约记载和确认,成为国际人权法的重耍内容,实现了从“公民权”到“普遍人权”的转变。
[2]住宅权不受侵犯完成了从个别国家立法到世界普遍立法的过渡,其与人们公认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样,在宪政史和人权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古代刑法中,很早就出现了住宅保护的规定,把其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关于其内容、形式、范围等问题,与现代刑法中对住宅权的保护存在较大的差异。
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考证与探讨。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关于住宅权保护的表述及发展变化我国古代文献关于住宅权保护的表述最早见于《宅经》,古代先贤极富哲理地指出:“宅者,人之本。
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
人宅相扶,感通天地。
” [1] (P.2)《周礼》:“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 [2](P. 102)孙诒让分析道:“乡邑谓乡遂公邑,家人谓平民家室,若被盗贼攻略,许其擅杀,不必归之士也。
” [3] (P. 18)表现出居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思想。
我国古代刑法对住宅权保护最早见之汉朝的《汉律》,规定:“无故入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4] (P.3)汉代郑玄在注释《周礼.秋官.朝市》“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一语时指出:谓盗贼群辈若军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
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5] (P. 143)这类地方,未经主人同意,他人一般无权入内。
值得注意的是车船也不能随意进入。
西汉《义疏原案》谓:“军中乡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无罪也。
盖奸人起丁•仓卒,不杀之则反为彼所伤,故不可以擅杀罪之。
” [6] (P. 117)《北周律》也规定:“群盗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造于法而自杀之,不坐。
” [7] (P.708)我国古代法律中《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贼盗》中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 [8] (P.346)也就是说,在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住宅主人可以直接剥夺非法侵入者的生命而不用受到任何处罚,即使主人明知该人不具有其他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能力。
而杀之的,刑罚也相应减轻。
所谓家者,根据《唐律疏议》解释为就是“当家宅院之内。
” [9] (P. 346)《宋刑统》有关规定类似于《唐律》,《明律》和《清律》中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
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
” [10] (P. 166)此规定与唐、宋时的规定相类似。
比较唐、宋、明、清时期刑律和汉律的规定,显然唐、宋、明、清时期的刑律比汉律更为简化,而且唐、宋、明、清时的刑律将无故入人家的时间限定在夜间,并且没有规定车船可以成为侵入的对象。
这可以看出尽管唐、宋、明刑律比汉律简化,但并没有汉律对住宅保护的周全。
二、我国古代刑法对住宅权保护的特征分析?比较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 、重视住宅权保护,住宅权神圣不可侵犯在封建社会里,家不仅是私有财产的基础,而且是封建伦理道德关系的体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汉律》规定无故入室宅庐格杀无罪,《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登杀勿论;除了后者对入室时间进行了限制须发生生在夜晚,都强调了对入室者格杀勿论,体现了对住宅权的绝对保护的精神。
《唐律疏议》在解释“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未,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时指出:“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
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辨,纵令知犯,亦是罪人。
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
”[11] (P.346)这就是说,主人对丁•外人来奸已有防备,仍可登时杀之。
《唐律疏议》对明知他人为通奸目的而夜入宅而主人杀之的,疏议从“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12] (P.346)的立法目的出发,对其也不做任何处罚。
不过,如果主人明知夜无故入人家者,不是侵犯而来或力不能侵犯,即《唐律疏议》所指“知其谜误, 或因醉乱及老、少、疾、并及妇人,不能侵犯者”不适用上述规定。
2 、住宅权保护积极而完备。
如汉律规定住宅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室宅庐舍,而且还包括车船。
“室宅庐舍”就是指人们居住的地方,即现今所称的住宅。
在古代,室宅庐舍的称谓不同代表了房屋主人的身份和地位的差异。
“居住方面,屋舍的大小,间数式样和装饰,各有定制,不能随意乱用。
皇宫王府一望而知,公侯品官宅第排场也不同于凡人。
曰宫殿,曰府邸,曰公馆,曰第,曰宅,曰家,岛来的习惯语在名称上也给与不同的称谓。
宋时执政亲王所居曰府,余官曰宅,庶民曰家,至今北平犹曰某宅某宅,南方则曰某公馆,宅第公馆一类的字是含有相当浓厚的士大夫气息的。
”[13] (P.161)此外,汉律将住宅的范围扩展到车船,显然古代刑法不仅强调住宅的功能特征,同时也强调了住宅的场所特征,[3]当时的立法者认为车船与室宅庐舍一样具有居住的功能,为庇护私人生活之重耍场所,不能随意无故进入。
?2、强调侵犯住宅的行为主观上须出于“无故”。
《汉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都强调了侵入住宅的行为在行为人主观上须处于“无故”的状态。
“无故”一般是指没有正当理由,并不等同于我国现行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中“非法”。
我国刑法中非法的含义,是指不合法,包含有违法的含义。
违法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可能违反实体法的规定,即无住宅权人的许可;也可能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即无法律上的授权。
无故除了除了非法的基本含义以外,还包含有违反习惯上和道义上所许可并且违背公序良俗的含义,无故的范围可扩大至未受邀而入。
如借书人逾期不还,出借人径自如屋取书,是无故侵入;怀疑邻居偷窃而入室察看,是无故侵入;仰慕名人,潜入窥其居室,是无故侵入;催债人擅自闯入债务人家中,也是无故侵入。
除非带来意外惊喜,不速之客,都可能成立无故侵入住宅罪。
[14] (P.291)对于正当理由可解释为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习惯上、道德上所许可并且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事由。
如受中国传统的影响,走门串户在亲友邻居之间(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甚至村与村之间的乡民中间)习以为常,未经允许即推门而入的行为一般没有人会认为违法,更不会认为是犯罪,反而认为这是一种合理正常的行为。
古代刑法将无故侵入住宅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无故侵入意图侵犯,即无正当理由侵入而意图侵犯住宅内的人身或财产。
如《唐律•贼盗》中规定的“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住宅主人可以直接剥夺非法侵入者的生命而不用受到任何处罚,二是无故侵入而非侵犯,即无正当理由侵入而没有侵犯住宅内的人身或财产的意图,误入他人住宅没有侵犯的意图。
《唐律•贼盗》规定“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即使住宅主人明知该人不具有其他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能力。
而杀之的,刑罚也相应减轻。
体现了古代刑法对住宅权较为严格的保护。
4、各个律条都有住宅防卫的规定比较汉、唐、宋、明、清时期刑律的规定,各个律条都规定了住宅权人的防卫权,即在侵入人无故侵入住宅时,住宅权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即在侵入人无故侵入住宅时,住宅权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例如前引唐律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从唐律的规定来看,可以认为唐朝已经将侵入住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了,且明确规定了对其可以实施防卫,防卫的限度为“登时杀者,勿论。
”也就是对夜晚无故侵入住宅的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致其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此项规定类似丁•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蔡枢衡先生说到唐律的规定时谈到:“笞四十表明了无故夜入人家是罪行。
主人当即杀之,自属丁•无罪的正当防卫。
” [15] (P. 166)三、我国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对现行刑法的启示从我国古代住宅权保护及其立法沿革看,早期法律和实践对住宅权的规定和理解虽然不完整的且层次不高。
这些明文法条的规定并未完整阐明住宅权的全部内涵,但却起码能够使民众牢牢记住这些个人权利的价值,并在即便尚未充分理解其意义时也会起而捍卫之。
体现了立法者对住宅和住宅权的重视。
伴随宪政民主的进步、人性尊严观念的确立和弘扬,住宅权理念和制度得到理应得到强化和发展。
虽然宪法已经住宅权作为基本人权予以规定并予以保护。
中国古代律法中的“夜无故入人室,其时格杀之,无罪”的规定确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安宁的尊重。
对比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我国现行刑法对住宅权保护明显不足。
1、我国刑法有必要进一步凸显住宅权的价值,加大对住宅权的保护力度。
现今对住宅权之保护还主要局限于民法及侵权行为法领域,无论从保护范围,保护程度及手段上,现行刑法所起的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为大量的普遍侵犯公民个人住宅权的情形提供了方便条件。
侵犯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使得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变得既迫切又因难。
监听监视技术以及信息收集,传播技术对公民个人住宅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个人住宅权就不仅仅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的事情了。
刑法的调整机制也应在公民住宅权的保护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当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受到侵犯导致当事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刑法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而我国现行刑法第245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无论是从罪状还是法定刑方面对住宅权的保护都明显不足。
笔者认为,首先,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在在刑法中拓展非法侵入住宅罪罪状的范围,当某一侵犯公民住宅权的行为性质、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时就可以适用该罪加以调整,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住宅权。
其次,无论在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国家非法侵入住宅罪一般属于“重罪”的范畴,对其处刑相对比较严厉。
而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为轻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
因此,有必要适当将有期徒刑的上限予以提高,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当加重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罚,除了能够引起公民对住宅权保护的重视之外,还有助T•我国刑罚的整体协调性。
再次,有必要将夜入住宅作为法定的从重情节。
夜晚是住宅权人休息和睡眠的时间,此时对住宅权的侵犯要比白天严重得多。
唐、宋、明、清时的刑律均有于夜无故入人家的规定,此项规定与英美法中的夜盗罪不谋而合。
[4]2、我国刑法有必要建立住宅防卫的制度古代刑法均蕴含了住宅防卫的思想,且防卫的限度为格杀勿论,几乎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