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
1、刑讯逼供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
2、律师辩护权问题。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另外一个阻碍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原因,是近年来有的律师行使辩护权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原因是由于我国律师缺乏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平等沟通的条件,因而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律师权利不能被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由此造成控、辩双方的失衡,影响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不利于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研究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研究
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的目标也从简单的惩罚与报复转向了更加综合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在刑法领域,法益的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而人权的保障则是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二者的关系与发展。
一、法益保护的核心价值
法益是指法律保护的利益。在刑法中,法益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础。法益保护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犯罪行为与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刑法通过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并通过罪刑相适应原则保证了法益的保护。同时,法益保护还包括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维权。
二、刑法中的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是刑事司法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的质询权、辩护权、自由权等。同时,为了确保被告人权益的实现,刑事审判程序也在不断完善,逐渐实现了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法益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而人权正是这些基本权益的体现。其次,人权保障的实现离不开法益的保护。只有在法益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人权才能真正实现。
同时,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也存在一些冲突与矛盾。例如,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有时可能需要对一部分人的人权进行限制。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在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之间取得平衡,确保既能够保护法益,又能够兼顾人权。
四、刑法中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未来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刑法中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将面临新的挑战与问题。
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关于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
1 . 正当法 律程 序 的人权 分 析 正 当的法 律程序 即遵 守法定 程序 , 它是指 在进 行刑事 诉讼 中
将权 利提升 为人权 以及 人权概 念和 口号 的提 出, 是 欧洲文 艺 必 须遵 守法 律 的规定 , 它包 含两 方面 内容 : 一 是刑 事 诉讼 程序 应 复 兴运 动 的产物 。 随着 商 品经济 的发 展 , 从l 4世 纪开 始 , 在意 大 当由法律事 先 规定 : 二是在 刑事诉 讼活 动进行 中要 遵照法 律规 定 利 的城 市 中 出现 了文 艺复 兴的 思想 潮流 , 后 来扩 及德 、 法、 英、 西 的刑事 程序 。正 当法律 程序 体现 了法律 要体 现一 般 人 的利益 维
班牙 等 国家 , 它 以反对 以神 为本 的封建 专制 , 肯定 以人 为本 的“ 人 护 一般 人 。 程序 法定 有利 于在 刑事 诉讼 活动 中保 护犯 罪嫌 疑 人 、 文 主义 ” 为中心 ; 以“ 人 性” 对 抗“ 神 性” , 以人 的实在 的现世 生活 来 被 告人 等 的人权 。 如 有 的学者 认 为 , 程 序法 定 原则可 以明确权 利
作 为研 究 的对 象 , 如 何成 为真正 的人也 是 当时的法 学家 制定法 律 的待遇 。
考 虑 的 问题 。
实践 中, 发现 一些 线索 并进 行 必要 的调查 是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行为 , 无 可 厚非 。但 可恶 的是 , 参与 案件 的刑 事 司法机 关 既没 有
刑事指控中的犯罪惩罚与人权保障
刑事指控中的犯罪惩罚与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犯罪惩罚是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法治的核心之一。
然而,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合理的犯罪惩罚措施不仅要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同时还应确保其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本文将就刑事指控中的
犯罪惩罚与人权保障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刑事指控意味着责任和惩罚
刑事指控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官方指控,通常是由相关执法机构提起。刑事指控成立后,犯罪分子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机制。
犯罪惩罚的目的旨在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以及对罪犯进行公正的
惩罚。
然而,刑事指控中的犯罪惩罚必须符合一定的界限,以确保被告人
的人权得到保障。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他们虽然犯了错误,但也有自
身的人权和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不能受到不合理的侵犯与伤害。
二、合理审判与程序保障
在刑事指控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合理的审判程序。合理的审判程
序应当包括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如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公正审判、面
对自己的指控等等。
同时,审判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与审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
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任何非法收集的证据都不允许在法庭上使用,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三、适度的刑罚与人权保障
在犯罪惩罚中,刑罚的适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刑罚的适度意味着刑
罚的类型与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一致。刑罚过重
可能侵犯犯罪分子的人权,而过轻则可能无法有效实现犯罪的威慑作用。
在选择刑罚类型时,应考虑到不同犯罪分子的情况和特点。对于一
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罪犯,必须采取适当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安全;
而对于一些初犯或具有社会改造潜力的罪犯,则可以考虑采取更符合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供 了 滋 长 的温 床 。然 而 , 成 这 种 现 象 的 原 因 首 先 是 人 权 、 治 观 造 法 念 淡 薄 以及 有 关 刑 事 司法 传 统 观 念 的影 响 ; 次 在 于 缺 乏 对 执 法 机 其 构 和 执 法人 员 的 监督 ; 外 , 、 、 三 机 关 在 实 际 中往 往 过 分 相 另 公 检 法 互 配 合 , 忽视 了相 互 制 约 , 而导 致 了 权 力 的滥 用 。 而 进
述 , 能 作 为 定案 的根 据 。 显 然 , 只是 针 对 因 非 法 取 得 的 言 词 证 不 ” 这 据, 而对 于 非 法取 证 获 得 的 实 物 证 据 的法 律 效 力 却 尚无 法 律 根 据 。 因此 在 实 务 中 , 于法 律 规 定 的 缺 失 , 认 了 非 法 取 得 的 实 物 证 据 由 承 的有 效 性 , 作 为定 案 的根 据 。 不得 不 说 , 种 做 法 给 刑 讯 逼 供 提 且 这
想 武 器 , 且 由 一 种 纯 粹 体 现 观 念 意识 的 东 西 转 变 为 了真 正 法 律 并 意 义 上 的实 体 权 利 。 14 年 l 年 1 合 国第 三 次 大 会 通 过 了 《 界 人 权 宣 言 》 98 2 O联 世 ,
之 后 又 通 过 了一 些 有 关 人 权 的 公 约 。加 强 人 权 保 护 成 为 大 势 所 趋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显得那么渺小、无助。他们的权利曾一度难以获得全面保障,所以后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大家都高度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作为刑事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却被人们不自觉地淡忘和忽视。在权利保障的天平中,他们的权利被高高悬在了空中。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可见,被害人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居于当事人之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高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远不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
刑事诉讼法既然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应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令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权利的缺失,被害人难以参与到刑事诉讼去。
1.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因缺乏配套规定难落实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可见,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如何听取,采用何种方式、程序听取,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会有何后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至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甚至同一检察机关不同检察官之间都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甚至省略了这一程序。所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
论人权司法保障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
论人权司法保障
杨宇冠**
摘 要:
人权在西方和中国都有古老的渊源。西方人权来自平等和公正的理念,中国人权来自于权利的概念。中国近代史上人权的法律规定曾经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基本包括联合国于1948年
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制定的《民权公约》中的大部分权利,在内容上和时间上,中国人权都领先世界半个世纪。而且,联合国制定《世界人权宣言》时,中国人还作出了巨大贡献。“司法”有三种含义,人权司法保障是国家的义务,具有国际和国内标准。诉讼是个人的权利,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人权保障是人权司法保障的最主要的方式。诉讼权利的完善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国家有义务保障个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人权 司法 保障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CLS(2014)B07)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① 《世界人权宣言》由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III)号决议通过,是二战之后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是其后许多国际人权条约的重要根据。
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各国签字、批准或加入,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截至2015年3月31日,该公约批准国已达168个。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 还在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若干不同的中文本,据笔者所知主要的中文版本有:1966年联合国通过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语言带有文言文特点,可以在联合国网站大会1966年大会2200A[XXI]号决议中找到,也可见董云编著:《人权基本文件概览》,辽宁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290页;另一个是在中国大陆广泛流传的中文版,参见联合国:《人权国际文件汇编》,1988年纽约版C.88.XIV.1, 也可以参见中国政府的新华网/ziliao/2003-01/20/content_698226.htm。本报告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中文本均引自联合国:《人权国际文件汇编》。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作者:刘洋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但对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为更好地完善和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6-03
作者简介:刘洋(1988-),男,河南孟州人,西安工程大学助理工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人权的概述
人权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因此,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之中。人权是指作为一国公民和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更无法实施相应的人权内容。从1978年到今天,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实施人权的最完善也是最好的方式,用另外一句话说,法律的缺位就等于人权的缺位,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要靠法律的保护和完善。没有了法律,人权就只能在最原始的表面上停留,只能用道德来维护。人们都知道,道德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道德来保障人权,就等于对人权的侵犯。法律通过处罚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从而发挥它的保障人权的作用。国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文化和政治高度,还必须完善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人权,以使人权得到保障。进入现代社会后,人们关注人权是普遍的一种现象,人们使用各种手段来保护人权,但最有效的还是使用国家处罚的权力给予保护。在这个方面讲,发展过程中的人权保护是发展过程中的刑罚。然而,人权问题往往多半发生在刑事诉讼,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身上,他们大多数会指控侵犯人权的行为。因此,保护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是务必要解决的头等大事。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
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
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侦查阶段中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
侦查阶段中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享有一系列的人权保障,这些保障旨在确保被追诉人在侦查
阶段的权益不受侵犯。以下是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中的人权保障:
1. 合法权益保护:被追诉人有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不能用
虚假证据、骗取供词等手段来侵犯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2. 隐私保护:被追诉人的住所、通信、个人隐私等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侦查机关在
调查过程中需要经过合法程序来进行对被追诉人的个人隐私的侦查。
3. 自由保护:在侦查阶段,被追诉人享有人身自由权,不能随意被拘留或限制行动。侦查机关在对被追诉人采取拘留措施时,需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批准。
4. 不受非人道待遇:被追诉人不得受到虐待、刑讯逼供等非人道待遇。任何形式的
身体或精神伤害都是不允许的,侦查机关和执法人员有责任保护被追诉人的身体和尊严。
5. 辩护权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利,有权申请律师的代理或辩护。侦查机关应
当积极配合被追诉人的辩护律师,确保被追诉人能够行使辩护权。
6. 合理审判权:被追诉人有权得到公正审判,依法进行刑事审判。侦查机关不能随
意构陷被追诉人,必须确保调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 不当逮捕保护:被追诉人有权不受非法逮捕,侦查机关在对被追诉人进行逮捕前,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向被追诉人知会逮捕的事由和权利。
8. 通知家属权:被追诉人有权向家属通知自己被侦查的情况。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
中应当尊重被追诉人的通知权,且不能因为通知家属而迟滞侦查的进展。
9. 健康权保障: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得到适当的医疗保障。侦查机关在对被追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
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加强人权保障工作的新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策略,充分肯定了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人权;保障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人权规范几乎渗透在一切法律部门中,并且成为各部门法应当体现的基本价值。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范畴之一,其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第一次在部门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由此更进一步表明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保障不充分
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并不多见。我国宪法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诉人的也只有第125条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除此之外,就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条款了。并且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在我国,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以获得宪法上的权利救济。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诉讼 中 的 公 正 性 、 理 性 和 人 道 性 。相 对 于 国 家 . 人 永 远 合 个
是 弱 小 被 动 的 . 以 国家 的刑 事 追 诉 权 一 定 要 有 所 节 制 . 所 而
且 要 给 予 处 于 弱 者 地 位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一 系列 的特
由 于在 诉 讼 活 动 中 .代 表 国 家 追诉 犯 罪 的 司 法 机 关 存
疑 人 、 告 人 的 个 人 利 益 达 到 基 本 的平 衡 . 且 要 保 证 刑 事 被 而
犯 罪所 奉行 的政 策 .不 但 助 长 了 侦 查 机 关 对 口供 过 分 依 赖
的 客 观 现象 . 违 背 了 国际 人 权 标 准 上 的 “ 告 人 反 对 自我 还 被 归 罪 的权 利 ” f 三 强制 措 施 在 司法 实践 中存 在 许 多 问题
21 0 2年 3月 第 1 2卷 第 l期
河 北公 安警 察 职业 学 院学报
J u a fHe e Vo ain C le e 0 u lc S c rt  ̄ l e o r lo b i c t  ̄ olg fP b i e u y n o i i c
M a .2 2 r 01
步 , 是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然 存 在 超 期 羁 押 、 讯 逼 供 可 依 刑 等 侵 犯 人 权 的现 象 所 以 完 善 保 障 人 权 制 度 就 成 了我 国社 会 主 义 刑 事 诉 讼 中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
目录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1)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的宪法保障不够充分 (1)
(二)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 (2)
(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缺陷,缺乏保障 (2)
(四)辩护制度的缺陷使被追诉方的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 (2)
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措施 (3)
(一)注重程序公正,发挥程序法对人权保障的作用 (3)
(二)确立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 (3)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司法监督力度 (3)
(四)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被害人的完整保护 (4)
(五)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贯彻人权保障观念 (4)
(六)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4)
(七)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深入理解人权保障的含义 (4)
(八)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4)
(九)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5)
参考文献 (6)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尽管设立了科学的人权司法保障体制和制度,为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权利的行为发生。这些行为的存在既有司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深层次的体制和长期残留在人们思想中的“左”的认识的原因。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浅析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
权保 障; 沉 默权
;
不
受 强 迫 自证 其 罪
的人沉默 权
,
序 中与 追 诉
一
赋 予受 到 刑 事追 诉 实 际 上 是 要 增 强 其在 刑 事程 方 相 抗 衡 的手 段 以 达 到 维
。
现 在 刑 事 庭 审 方 式 中 不 过 仅 就 目前 而 言 对 抗制 的 文 化 基 础 并 未在 我 国 完 全 建
,
是 人 权 保 障 问 题 在 刑 事 诉 讼 审判 程 序 中的
默 权 在 许 多 国 家 的 立 法 中 均 有 明 确规 定 _3 ’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最容 易 且 频 繁 受 到 侵 犯 的
,
和 科学 化 必 定 会进
一
步 增 强 并 会 鲜 明地 体
。
是 受 追 诉 的 人 的 权利
, , ,
。
一
严 禁刑 讯 逼 供和 以 威 胁 引诱 欺 骗 以 及 其 他 非 法 的 方 法 搜集 证 据 以 该种 方 法 收集 的 供述 不 得 作 为控 诉 和 定 罪 的 根 据 这 表 明 在我 国 任 何 违 背 供 述 人 的 意
,
、
,
。
,
,
,
,
,
辩 护 权利 并规 定 了 保 障 制 度 障 问题 在 刑 事 审 判 程序 中的
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人权
保障是至关重要的,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的现状以及相关问题。
首先,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刑事诉讼涉及到人身自由、
权利财产等重大权益,对被告人的生命和尊严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法律环境下的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和基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申诉权等。这些权利的保障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人
权保障问题依然值得关注和改进。首先,侦查阶段的讯问和逮捕程序往往存在一定的弊端。一些侦查机关滥用强制措施,对被告人进行非法拘禁和虐待,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其次,庭审环节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质证权也存在不足之处。在刑事庭审中,律师的发言权和辩护余地受到一定的限制,被告人的质证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人权保障。首先,在法律
上加强对刑事诉讼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侵害人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具体要求,并限制了侦查机关的权力。此外,还成立了诉讼追责机制,对侵害人权的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其次,加强律师的参与和辩护权利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律师执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妥善处理刑事诉讼中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本文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等方面,积极探索一条既能惩罚犯罪,又不侵犯人权的道路。
标签:人权;刑事诉讼;矛盾
“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近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由一种纯粹体现观念意识的东西转变为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1948年12年10联合国第三次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又通过了一些有关人权的公约。加强人权保护成为大势所趋的今天,从联合国到世界各国都在激励和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懈努力。我国政府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本着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已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意义
1、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测震仪”,是宪法的重要内容。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入“人权”概念。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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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突破,人权研究开始成为法学界的 摘 要 随着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权禁区” 热门话题。在刑事诉讼领域内,专家学者也予以了多方面的关注,但不乏存在各种偏见,往往只关注一方 的人权保障,而忽略了另一方的人权保障,这种人权观是不完整的,所以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 刑事诉讼 人权保障 人本法律观 底限人权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 “测震仪” 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 2004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将宪法第 33 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 3 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 入“人权”概念。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 保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 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 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1] (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所在。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给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多少和地位的高低,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尺度。[2]实现刑事诉讼民主化,保障 人权,反对有罪推定,充公赋予公民在被告法院定罪前的无罪法律地位,让公民在与公权力对抗时,充分 行使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国家在行使惩罚性质的公权力时,所应当清楚认识 到的权力规范。禁止公权力滥用,遵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循序渐进的处理刑事诉讼,有利于保障刑事 诉讼的民主化。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讯逼供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逼供早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共识,亦是我国现行法律所不容的。 《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明确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1998 年最高法制定了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 16 条明确规定: ,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 欺骗等非法取得的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显然,这只是针对因非
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 对于非法取证获得的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却尚无法律根据。 因此在实务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承认了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有效性,且作为定案的根据。不 得不说,这种做法给刑讯逼供提供了滋长的温床。然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人权、法治观念淡薄 以及有关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其次在于缺乏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另外,公、检、法三机 关在实际中往往过分相互配合,而忽视了相互制约,进而导致了权力的滥用。 (二)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 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而我国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实际上是三个操作员在一 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流水线上根据不同的职能共同证明犯罪,这三个机关扮演着三位一体一边倒式的 控诉角色。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公检法三方在无形中共同形成的“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 的基调,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其人权保障的状况,着实令人难以想象。[3] (三)强迫自证其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这就表明: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保持沉默或拒绝陈述的权利。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 刑事政策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绝陈述会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受到从重处罚。为了可能酌情减轻刑 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不负担起自证其罪的责任。 (四)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2 年 7 月 11 日《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 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 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的这种保护措施是不全面的,实践中被害人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损失的 犯罪并不少见。如果仅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这远不能弥补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巨大的 身心痛苦,同时,这也不符合“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的原则。但遗憾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并 未允许此种权利的存在,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仍无权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 三、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确立于 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其内容包括 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业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 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有禁止 刑讯逼供的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也有制定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未确立。因 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为采证而违反法定程序,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给予 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证明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方。 因此,不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也不得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或拒绝回答而作出对其 不利的推论。[4]所以,为了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追诉人在法院最 后宣判前无罪的法律地位,对于解决和处理疑难案件,促进刑事诉讼民主化、保障人权,有着不容置疑的 作用。 (三)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其主要的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材料,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提 前介入, 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扩大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充分发挥对抗制的优点, 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这些对于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明显的必要性。 (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是人权保障的重心,但“保障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 重要任务之一,国家至少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对那些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的被害人给予补偿” 。如果能够建 立国家补偿制度,就可以使被害人没有自身利益之顾忌,从而提高其控告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避免 激化社会矛盾。这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发挥了物质保障的作用。[5] (五)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首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任务里互为依 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如果在追诉犯罪、惩罚犯罪时滥用权
力,或者以牺 牲人权为代价来实现追诉、处罚犯罪,其结果就与打击惩罚犯罪是为了实现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出发点相背 离。 其次,程序优先。程序法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其是关于诉讼行为诉讼过程的规范。我国的诉讼 传统历来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程序是工具,是为实体服务的。在这种单纯强调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价 值所在的公正是令人难以信服的。笔者认为,程序与实体都很重要,但程序应当优先。因为实体只有在正 当的程序下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 四、结 语。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牵涉到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利,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因 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 正确的处理刑事人权保障, 是我国迈进法治国家行列应跨出的重大一步。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 ,我们不仅要从立法层面上重树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理念,重构人权保障机制, 而且还要从司法层面重树相关人员的司法理念,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中与上诉理念不相适应的部分。只有这 样,才能真正实现对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于广义.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论观察,2006(12) [2]竹怀军,林楠.论加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必要性.求实,2000(9). [3]付兆丽.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7). [4]崔海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探析.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5). [5]甄贞,李美蓉.关于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法学杂志,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