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关于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

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关于被追诉人权益的保护
1 . 起源 与发 展
1 . 正当法 律程 序 的人权 分 析 正 当的法 律程序 即遵 守法定 程序 , 它是指 在进 行刑事 诉讼 中
将权 利提升 为人权 以及 人权概 念和 口号 的提 出, 是 欧洲文 艺 必 须遵 守法 律 的规定 , 它包 含两 方面 内容 : 一 是刑 事 诉讼 程序 应 复 兴运 动 的产物 。 随着 商 品经济 的发 展 , 从l 4世 纪开 始 , 在意 大 当由法律事 先 规定 : 二是在 刑事诉 讼活 动进行 中要 遵照法 律规 定 利 的城 市 中 出现 了文 艺复 兴的 思想 潮流 , 后 来扩 及德 、 法、 英、 西 的刑事 程序 。正 当法律 程序 体现 了法律 要体 现一 般 人 的利益 维
说“ 法” 本于 “ 以人 为本 ” , 不是 说法 以人 为“ 本原 ” , 而 是 说法 对自身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有所认识, 又习惯于滥用刑事追究权 ,

开始 就是 把“ 以人 为本” 作为其 根本 理念 的 , 是 以人 为其根 本服 并使用 残酷 刑讯 这种 为现在 社会所 不齿 的贬损 人格 尊严 的手段 ,
作 为研 究 的对 象 , 如 何成 为真正 的人也 是 当时的法 学家 制定法 律 的待遇 。
考 虑 的 问题 。
实践 中, 发现 一些 线索 并进 行 必要 的调查 是履行 法定 职责 的 行为 , 无 可 厚非 。但 可恶 的是 , 参与 案件 的刑 事 司法机 关 既没 有
2 . 中国“ 以人为本” 法学理念
班牙 等 国家 , 它 以反对 以神 为本 的封建 专制 , 肯定 以人 为本 的“ 人 护 一般 人 。 程序 法定 有利 于在 刑事 诉讼 活动 中保 护犯 罪嫌 疑 人 、 文 主义 ” 为中心 ; 以“ 人 性” 对 抗“ 神 性” , 以人 的实在 的现世 生活 来 被 告人 等 的人权 。 如 有 的学者 认 为 , 程 序法 定 原则可 以明确权 利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1. 引言1.1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司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申请取保候审权、请求调解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尊重。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体系,保障被害人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加害人的惩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内容结束】2. 正文2.1 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法律保护。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包括律师代理、法律顾问等。

这保证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有一个专业的代理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他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这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被害人有权要求保护。

如果被害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或家人可能受到危害,他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2.2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和其他利益的保护。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极探 索一条 既能 惩罚犯 罪 , 不侵 犯人 权的道 路 。 又 【 键 词】 权 ; 事 诉 讼 ; 关 人 刑 矛盾 ; 索 探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其 中第 l 明 确 规 定 : 若 , 6条 “ 禁 以非 法 的 方 法 收集 证 据 。 凡经 查 证 确 实属 于采 用 刑 讯 逼 供 或 严 者威 胁 、 诱 、 骗 等 非法 取 得 的 证 人 、 言 、 害 人 陈 述 、 告 人 供 引 欺 证 被 被
的今天 , 联合 国到世界各 国都在激励 和促进人 的基本权利 和 自 从
由而 不 懈 努 力 。我 国 政 府 顺 应 了 这 一 历 史 潮 流 , 着 以 人 为 本 和 本
保护人权的理念 , 已先 后 加 入 了 2 个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 于 19 1 并 9 8年
l 签 署 了《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0月 公 。在 2 0 0 4年 3月 l 4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 权 概 述
“ 权” 为马克思 、 格斯 在《 意 志意识 形态 》 人 作 恩 德 中所 说 的 权
利 的最 一 般 形 式 , 指 一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政 治 、 济 、 化 等 方 面 即 经 文
的人 身 自 由和 其 他 民 主 权 利 。近 代 以 来 ,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深 人 人 随
约, 以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执 行 法 律 。 而我 国公 检 法 “ 工 负 责 , 相 配 ” 分 互 合 ” 实 际 上 是 _ 个 操 作 员 在 一 条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的 流 水 线 上 , 一 根 据不 同的 职 能共 同证 明 犯 罪 , 三个 机 关 扮 演 着 三 位一 体一 边 倒 这 式 的控 诉 角 色 。 因此 , 这种 模 式 下 , 检 法 三方 在 无 形 中共 同形 成 在 公 的“ 冤枉 一个 好人 , 放 过一 个 坏 人 ” 基 调 , 处 于 劣势 地 位 的犯 不 不 的 对 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来说 , 人权 保障 的状 况 , 实令 人难 以想 象 。 其 着 3 强迫 自证 其 罪 。根 据 《 事诉 讼 法 》 9 、 刑 第 3条 的 规 定 , 罪 嫌 犯 疑 人 对 侦查 人 员 提 问 , 当如 实 回答 。 因此 , 就 表 明 : 我 国 , 应 这 在 犯 罪 嫌 疑 人有 如 实 陈 述 的 义 务 , 有 保 持 沉 默 或 拒 绝 陈 述 的 权 利 。 没 在“ 白从 宽 、 拒 从 严 ” 刑 事 政 策 下 , 坦 抗 的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拒 绝 陈述 会 被 视 为认 罪 态 度 不 好 而 受 到 从 重 处 罚 。 为 了 可 能酌 情 减 轻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

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显得那么渺小、无助。

他们的权利曾一度难以获得全面保障,所以后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大家都高度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而作为刑事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却被人们不自觉地淡忘和忽视。

在权利保障的天平中,他们的权利被高高悬在了空中。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可见,被害人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居于当事人之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高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远不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刑事诉讼法既然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应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令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权利的缺失,被害人难以参与到刑事诉讼去。

1.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因缺乏配套规定难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可见,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如何听取,采用何种方式、程序听取,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会有何后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至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甚至同一检察机关不同检察官之间都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甚至省略了这一程序。

所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2.在审判阶段的诉讼参与权无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出庭的权利,法院有通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

所以法院无需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这样被害人无法了解检察机关以何种罪名起诉,案件何时开庭,无法参与进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
法受侵 。
保 障就认为它被包 含在刑事诉 讼 的人权保 障之 中了。 因为
这 些 实 际上 属 于普 遍 意 义 上 的人 权 保 障 。 、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人 权 保 障 机 制 完 善 我 在较 长 时期 内 , 权 这 一 概 念 不 仅 不 被 重视 。 而 被 当 人 反
随 着 媒 体 将 诸 如 故 意 杀 人 案 、 劫 案 等 冤 假 错 案 公 诸 抢 于世 , 国人 在 惊 诧 之 余 将 满 腔 怒 火 喷 向 了人 民法 院 。 底 谁 到
约 》 18 年通过 的《 ;9 8 保护 所有遭受任 何形式 的拘 留或监禁
人 的原 则 》 国 际 文件 可 以 看 出 , 极极 少 数 涉 及 被 害人 在 刑 事诉 讼 中 的人 权
只是保 障公 民个人 权利得 以实现 的工具和 手段 , 它存在 的 唯一合法性 , 在于为公 民个人 正当权 利提 供保护 。 因此 国家 权 力 的 行 使 必 须 受 于 法 律 控 制 , 得 滥 用 , 防 公 民人 权 非 不 以
强调 要 “ 、 、 ” 打 击 犯 罪 。 “ 治 主 政 ” 年 代 , 事 稳 准 狠 地 在 人 的 刑
欧洲各 国资产阶级 革命 的胜 利 , 这一原则 成为各 国法律 中 保障人权的根本原则 , 以法律形式 确定下来 。与此 同时 , 并 联合 国也制定 了一 系列相 关的法律 文件 , 确定 了上述基 本 原 则 。从 联合 国大 会 14 9 8年 通过 并宣 布 的《 界人 权 宣 世 言 》1 6 颁 布 的《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公 约 》 15 ;9 6年 公 ;9 7年 通

随 着 上 个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 权 禁 区 ” 我 国 法 学 研 究 领 人 在 域 的 突 破 , 权 研 究 开始 成 为法 学 界 的 热 门话 题 近 代 人 权 人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姓名:张鑫学号: 1012001203131分校:西青电大专业:法学指导老师:黎鹏昊时间:目录内容摘要 (4)正文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8)(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8)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9)(一)刑讯逼供问题 (9)(二)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 (9)(三)强迫自证其罪 (10)(四)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0)四、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11)(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11)(三)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2)(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2)(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12)(六)强化实体与程序的并重 (13)参考文献 (15)内容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

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作者:折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摘要国家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追究犯罪活动,其一是要惩戒那些犯罪的嫌疑人,其二是要保证人权。

并且这两个方面在刑事诉讼之中都占据着同等重要的地位。

我国修订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这项法律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律,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

所以,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民主化作者简介:折静,榆林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15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两个主要目的来看,它的突出特点就在于保障人权,即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目标就是保障人权。

至今为止,我国有关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在逐渐的改革之中,所以人们的关注点也就聚焦在一些人权保障的问题之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探讨同时也是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重点和核心所在。

一、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根据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显示,不管是审判还是检查人员都不能通过一些非法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收集,而是要走依法的程序来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

从这点可以看出,此条法律规定的增设旨在尊重人的权利,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做法,同时也不再承认通过逼供而得来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进行审判,但是通过逼供而得到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太过于注重嫌疑人供词的法律效力,所以所有审查工作的重点全部都在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证词之上,甚至有的时候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使得案件审理极其容易出现差错。

因此,这条规定的增设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法律仍然强调公民的沉默权,根据第118条规定显示,犯罪嫌疑人兼具沉默权以及不得强迫自正其罪的权利,所以嫌疑人就可以自行进行选择。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作者:刘洋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但对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为更好地完善和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6-03作者简介:刘洋(1988-),男,河南孟州人,西安工程大学助理工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人权的概述人权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则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人权是指作为一国公民和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更无法实施相应的人权内容。

从1978年到今天,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实施人权的最完善也是最好的方式,用另外一句话说,法律的缺位就等于人权的缺位,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要靠法律的保护和完善。

没有了法律,人权就只能在最原始的表面上停留,只能用道德来维护。

人们都知道,道德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道德来保障人权,就等于对人权的侵犯。

法律通过处罚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从而发挥它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国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文化和政治高度,还必须完善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人权,以使人权得到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的人 权保 障 问题 。 被 法 治文 明程 度 的 重 要 标 志 。评 价 一 个 国家 人 权 保 护 的状 况 . 光 不
在 人 权 的各 种 保 障方 法 中 .法 律 保 障 是 人 权 保 障 体 系 中最 要 看 对 其 是 否 尊 重 和 保 障 “ 罪 的 人 ” 无 的人 权 . 要 看 其 “ 罪分 更 犯 基 本 、 具 权 威性 的 新 刑诉 法 在 以下 具 体 规 定 中体 现 尊 重 和 保 子 ” 人权 是否 得 到 尊重 和保 护 这 次 对 刑 诉 法 的修 改 . 是 我 最 的 既 国刑 事 诉 讼 法 价 值 之 彰 显 .也 是 我 国最 高 权 力 机 关 重 视 和 保 障 障 人 权 的原 则 :

尊 重 与 保 障 人权 写入 刑诉 法 原 则 性 规 定 彰 显 刑 诉 法 之 人 权 的具 体 体 现 . 是 我 国人 权事 业 从 理 念 到 行 动 的 深刻 进 步 更 二 、 障犯罪嫌 疑人 的诉 讼权利 . 对侦 查措 施 的法律 监督 保 强化 在 辩 护 制 度 中 .明 确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侦查 阶 段 可 以委 托 辩 护

价 值
保 护 人 权 是
+ ”・一 — 一 t 一 + — -●-- - - - }
・ +
一 +
3 一 警 多 能 . 法 质 量 能 否保 障 河 南 警 务 改革 中 打破 警 种 发 国家 赔 偿 的 . 以 市 局 名 义作 为 赔 偿 义 务 主 体 这 与 市 局 派 出 . 执 也 职 能 划 分 . 行 “ 警 多 能 、 合 执 法 ” 一 个 民 警 不 再 像 过 去 一 机 构 的身 份 相互 吻合 至 于 内 部行 政责 任 划 分 . 实 一 综 不涉 及 对 外 法 律 样 “ 警 不 管 治 安 的事 . 安 不 管 刑 侦 的事 ” 而 是 逐 渐 成 为 “ 交 治 . 全 责 任 承 担 . 另 外 一 个 问 题 . 是 当然 . 作 起 来 完 全 可 以 由公 安 机 操 能 ” 在 干好 “ 业 ” 同时 , 得 兼 顾 其 他 。河 南 新 型 警 务模 式 推 关 自己决 定 . 并 无 法 律 障 碍 , 主 的 还 也 行 “ 警 多 能 、 合 执 法 ”不 少人 对 此 提 出 质 疑 : 警 多 能 是 一 一 综 . 一 2 基 层 民警 要 真 正 沉 得 下 、 . 留得 住 、 作 好 。 工 首 先 , 安 机 关 要 以 “ 得 下 ” 目标 . 正 通 过 精 简 机 关 . 公 沉 为 真 种 美 好 的想 法 . 是 培 养 一 个 专 业 人 才 竟 不 是 一 天 两 天 的 功 夫 . 但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加强人权保障工作的新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策略,充分肯定了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人权;保障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

人权规范几乎渗透在一切法律部门中,并且成为各部门法应当体现的基本价值。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范畴之一,其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第一次在部门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由此更进一步表明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保障不充分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并不多见。

我国宪法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诉人的也只有第125条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除此之外,就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条款了。

并且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在我国,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以获得宪法上的权利救济。

(二)审判制度存在缺陷--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我国的二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都存在使被告人被二次追诉的危险。

浅析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

浅析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
刑 事诉 讼 各 阶 段 所 享 有 的

ll ’


这 是 人 权保

强 迫 从 他那 里 获 得 有关 案件 情 况

如果 不
种体 现
存 在法 律推 定


也 不 能 因其 沉 默 而 作 为 指

不 受 强 迫 自证 其 罪 的 特 权是 被 告 人 在
项 基 本权利

联 合 国通过 的 许 多 国 际 法 律 文 件 均 将 此 权 利 确 立 为 刑 事 被 告 人 在 受 到 指控时 所 应享 任 有 的 最 低 限 度 之 保障 口’ 何 人 不 受 强 迫 自证 其 罪 原 则 即任 何 人 都 没 有 协 助证 明






测相

致 的 合 理 推断 必 然 是


增强诉讼 中

制度

其 罪 的特 权 是 被 告 人 在

公 民 答辩 原本 更是
开4 事 诉 讼
各 阶段 所 享有 的
项 基本权 利



生的

任 何 人 不 受 强 迫 自证 其 罪 原 则 及 沉

的 对抗性 是 我 国 社 会 进 步 的 必 然 结 果 随 着社 会 的进 步 发 展 刑 事 诉 讼 的 民 主 化


辩 ÷ 嚣鹅◇》∥鬈_ 掺警i o t i■ ? 0 t
现 代 各 国 刑 事 程 序 普遍 确 立 了 无 罪 推 定 及 被
i
嫌疑 人享有 此 项权利

控 告 人 有权 获 得 辩 护 的 原 则 疑人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但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过
程 中 ,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人 权 保 障 方 面仍 然 存 在 着 不 足 之 处 ,被 告 人 的 人 权 远 没 有 得 到 切 实 的 尊 重和 保 护 而 人 权 的 保 障 又 是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关 键 ,所 以本 文 针 对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存 在 的 侵 犯 被 告 人 人 权 的 问 题 就 如 何 完 善 我 国刑 事 诉 讼 中的 人权 保 障 提 出 几 点建 议
殊 权 利 保 障 . 然 . 事 诉 讼 就 失 去 了 公 正 性 . 成 弱 肉强 不 刑 变
食 的 专 门 性 的 追究 惩 罚 活 动 。国家 专 门机 关 在 追 究 、 罚 犯 惩
在 的追 求破 案率 的 功 利 主 义 思 想 .很 容 易 在 实 施 羁 押 的 过
诉讼 中 的 公 正 性 、 理 性 和 人 道 性 。相 对 于 国 家 . 人 永 远 合 个
是 弱 小 被 动 的 . 以 国家 的刑 事 追 诉 权 一 定 要 有 所 节 制 . 所 而
且 要 给 予 处 于 弱 者 地 位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一 系列 的特
由 于在 诉 讼 活 动 中 .代 表 国 家 追诉 犯 罪 的 司 法 机 关 存
法 的 权 威 性 . 师 的 自行 调 查 取 证 没 有 任 何 强 制 力 . 使 在 律 致 行 使 时 困难 重 重
( ) 罪 嫌 疑 人 的 自证 其 罪 的 义 务 二 犯

充分 保 障 人权 的必 要性
Hale Waihona Puke 人 权 保 障被 视 为 现 在 刑 事 诉 讼 的 灵 魂 .人 权 保 障理 念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控 制 着 诉 讼 目的 的 确 立 、诉 讼 主体 职能 的 配 置 和 诉 讼 构 造 的建 造 所 以 . 我 国 目前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 在 充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在一个社会中,人权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正和法治。

然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紧密的,因为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需要平衡个体的权利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旨在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首先,刑事诉讼法确保了人权的保障。

它确保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例如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和有权与律师会面。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对待。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判程序的法定要求,确保法官必须遵守法律程序进行审判,从而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之间也存在一些挑战和矛盾。

一方面,为了追求正义,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自由权。

此外,一些调查手段可能也会侵犯被告人的隐私权,例如对个人通讯的窃听和监控。

因此,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具体实践需要进行平衡和权衡。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了对强制措施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其不会滥用。

此外,在调查阶段,一些国家要求警察必须获得法院发出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搜索,以保护个人的隐私。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

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人权方面是否充分。

尽管刑事诉讼法确保了被告人的一系列权利,但它是否足够保障了被害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呢?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过于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导致被害人的权益被忽视。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能需要承受长时间的审判过程和心理创伤,这可能对其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刑事诉讼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兼顾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

在国际层面上,人权保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以来,它已成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机构。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刑事案件发生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和约束。

然而,这些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与人权保障相平衡,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一、拘留拘留是最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用于对刑事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并严格限制拘留的方式和条件,以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限制和虐待。

拘留所应当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保障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比如提供适当的休息和饮食,防止任意殴打和虐待。

二、取保候审对于不存在逃避追诉和证据销毁等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这种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取保候审人员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比如在适当时候参与案件审理、无罪推定等。

三、羁押在一些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

然而,羁押作为一种对自由的最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滥用。

在实施羁押时,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比如健康权、言论权和宗教信仰自由等。

羁押期限也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避免无限延长。

四、限制出境在涉及逃避刑罚或邀请国际法庭调查等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出境权。

然而,这种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程序和正当理由,并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限制出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遵循法定期限,并确保相关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支撑。

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除了上述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外,刑事诉讼法还赋予司法机关其他权力,如搜查、查封、冻结财产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保障。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与人权保障相平衡。

司法机关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应当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遵循法律程序的规定,防止任意滥用权力和不当限制自由。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环节。

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涉及到审讯、拘留、取证、辩护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的妥善处理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落实。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

一、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合法权益,如被依法告知自己的权益、拒绝不合法调查和拷问等。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享有争取取保候审、申请辩护人、聘请翻译等权益。

这些权益的保障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犯罪嫌疑人的道德待遇在审讯和关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应受到道德待遇的保障。

这包括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侮辱和伤害行为。

同时,在对待犯罪嫌疑人时,应遵循法律的尊严和庄重,不得对其进行歧视和羞辱。

三、犯罪嫌疑人的合理拘留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拘留或羁押。

但是,这种拘留必须是合法的、合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拘留时间的限制、拘留条件的保障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在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应享有与其保持联系的权益。

四、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即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或者由国家指定辩护人。

辩护人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提出抗辩意见、参与案件侦查和庭审,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辩护权保障是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五、犯罪嫌疑人的取证权保障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证时,应保障其取证权。

取证过程应当公正、透明,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取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享有对取证结果进行质证和提出异议的权益,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性。

六、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益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有关其所受到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告知其拘留和逮捕的理由等。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都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之一。

刑事诉讼中,采用正确的手段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审判和裁决,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

然而,对于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改进空间。

首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公正的审判。

公正审判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运作。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公正审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和权利自由选择法律代理人等。

这些权益保障不仅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正性,还可以防止错误定罪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对于刑事嫌疑人的审讯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审讯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审讯过程中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讯过程中,应当严禁任何形式的酷刑、虐待或其他残酷、不人道行为。

对于身体或精神上存在障碍的嫌疑人,则应当提供必要的辅助和保护措施,以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应当享有合理的取保候审权。

刑事诉讼中,对于个别案件,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期间不被羁押,保障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

当然,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应当比较严格,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审判或再次犯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适用应当基于严格的法定程序和事实证据,避免出现将无辜者错误羁押的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也是十分重要的。

权益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

司法机关应当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尽量避免过度曝光被告个人信息,除非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特别需要强调司法机关在保护嫌疑人个人隐私时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平等的辩护权。

辩护人的存在和担当,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权益的平衡。

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职能,包括调查、出庭辩论、质证证据、提出抗辩、参与判决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突破,人权研究开始成为法学界的 摘 要 随着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权禁区” 热门话题。在刑事诉讼领域内,专家学者也予以了多方面的关注,但不乏存在各种偏见,往往只关注一方 的人权保障,而忽略了另一方的人权保障,这种人权观是不完整的,所以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 刑事诉讼 人权保障 人本法律观 底限人权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刑事诉讼制度被视为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 “测震仪” 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 2004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将宪法第 33 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 3 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及修正案中均未载 入“人权”概念。这反映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权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对人权 保障高度重视,始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刑事诉讼中,依照宪法的 要求,突出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促进我国人权建设和保 障事业的不断向前推进。[1] (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构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所在。在刑事诉讼中,国家给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多少和地位的高低,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尺度。[2]实现刑事诉讼民主化,保障 人权,反对有罪推定,充公赋予公民在被告法院定罪前的无罪法律地位,让公民在与公权力对抗时,充分 行使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国家在行使惩罚性质的公权力时,所应当清楚认识 到的权力规范。禁止公权力滥用,遵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循序渐进的处理刑事诉讼,有利于保障刑事 诉讼的民主化。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讯逼供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逼供早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共识,亦是我国现行法律所不容的。 《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明确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1998 年最高法制定了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 16 条明确规定: ,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 欺骗等非法取得的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显然,这只是针对因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而 对于非法取证获得的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却尚无法律根据。 因此在实务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承认了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有效性,且作为定案的根据。不 得不说,这种做法给刑讯逼供提供了滋长的温床。然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人权、法治观念淡薄 以及有关刑事司法传统观念的影响;其次在于缺乏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另外,公、检、法三机 关在实际中往往过分相互配合,而忽视了相互制约,进而导致了权力的滥用。 (二)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 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而我国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实际上是三个操作员在一 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流水线上根据不同的职能共同证明犯罪,这三个机关扮演着三位一体一边倒式的 控诉角色。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公检法三方在无形中共同形成的“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 的基调,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其人权保障的状况,着实令人难以想象。[3] (三)强迫自证其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这就表明: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保持沉默或拒绝陈述的权利。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 刑事政策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绝陈述会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受到从重处罚。为了可能酌情减轻刑 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不负担起自证其罪的责任。 (四)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2 年 7 月 11 日《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 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 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的这种保护措施是不全面的,实践中被害人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损失的 犯罪并不少见。如果仅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这远不能弥补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巨大的 身心痛苦,同时,这也不符合“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的原则。但遗憾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并 未允许此种权利的存在,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仍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确立于 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其内容包括 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业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 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都有禁止 刑讯逼供的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也有制定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未确立。因 此,为了防止侦查人员为采证而违反法定程序,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给予 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证明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方。 因此,不应当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也不得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或拒绝回答而作出对其 不利的推论。[4]所以,为了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追诉人在法院最 后宣判前无罪的法律地位,对于解决和处理疑难案件,促进刑事诉讼民主化、保障人权,有着不容置疑的 作用。 (三)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其主要的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材料,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提 前介入, 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扩大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充分发挥对抗制的优点, 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这些对于我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明显的必要性。 (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是人权保障的重心,但“保障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 重要任务之一,国家至少应当在某种程度上对那些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的被害人给予补偿” 。如果能够建 立国家补偿制度,就可以使被害人没有自身利益之顾忌,从而提高其控告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避免 激化社会矛盾。这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发挥了物质保障的作用。[5] (五)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首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任务里互为依 存、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如果在追诉犯罪、惩罚犯罪时滥用权力,或者以牺 牲人权为代价来实现追诉、处罚犯罪,其结果就与打击惩罚犯罪是为了实现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出发点相背 离。 其次,程序优先。程序法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其是关于诉讼行为诉讼过程的规范。我国的诉讼 传统历来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程序是工具,是为实体服务的。在这种单纯强调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价 值所在的公正是令人难以信服的。笔者认为,程序与实体都很重要,但程序应当优先。因为实体只有在正 当的程序下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 四、结 语。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牵涉到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利,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因 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 正确的处理刑事人权保障, 是我国迈进法治国家行列应跨出的重大一步。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 ,我们不仅要从立法层面上重树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理念,重构人权保障机制, 而且还要从司法层面重树相关人员的司法理念,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中与上诉理念不相适应的部分。只有这 样,才能真正实现对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于广义.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论观察,2006(12) [2]竹怀军,林楠.论加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必要性.求实,2000(9). [3]付兆丽.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7). [4]崔海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探析.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5). [5]甄贞,李美蓉.关于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法学杂志,2000(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