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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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的管理,维护本市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法人单位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的准入备案和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渝办事机构应协同本市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管理。

第五条经批准备案并按规定开展监理业务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从事工程监理,可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

第七条单项工程备案制,即每承接一项监理业务,办理一次准入备案手续。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单项工程备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且满足拟承接监理工程的专业要求;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
4、有与拟承接监理工程相匹配的自有监理队伍,以及相应的计算机、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
5、拟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单位为本单位;
6、所监理的工程未出现不合格工程;
7、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
8、法律法规和市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项目法人发出的监理委托函或中标通知书后,应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渝监理介绍信原件;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3、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以及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验原件,收复印件)
4、拟在项目上使用的技术装备资料复印件;
5、拟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阅历、学历、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6、监理业绩资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7、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所监理的工程未出现不合格情况的证明原件,以及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原件;
8、在渝正在实施监理工程的情况。

(三)市建委将拟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压证后,签发备案证。

(四)单项工程监理合同责任期终结,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持单位介绍信、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无四级以上安全事故证明、建设单位完工证明及评价意见等,领取所压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退还的同时,单项工程入渝备案的效力即予终止。

第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渝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在渝单项工程备案承接监理业务三年以上;
3、在渝监理工程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一项或巴渝杯二项,或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三次及以上;
4、在渝监理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且未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5、法律法规和市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可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由市建委核定其进渝承接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并核发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分支机构备案证。

分支机构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市建委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核准后,方准予分支机构继续备案,否则视为自动失效。

第九条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分支机构备案证后,方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未办理备案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在重庆市内从事监理活动,未经核发进渝监理备案证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渝承接工程应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监理收费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企业应以自有队伍实施监理,服从和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本市的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对其监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或监理收费低于国家标准的,或由于工程监理的责任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建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取消6个月以上在渝承接监理业务资格的处理决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渝监理项目总监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建委;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备案证交回市建委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庆市外地工程监理单位进渝监理管理办法》(渝建发[2000]7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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