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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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20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沪府办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和开放式研发平台,提高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全球研发职能、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积极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一)建立外资研发中心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本市成立由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参与的外资研发中心工作协调机制,市商务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审批及认定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商务委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开展浦东新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委托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

(二)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鼓励设立承担全球研发职能的外资研发中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设置票种,规范统一式样,积极推广、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同时,指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建立本市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强化税源监控职能,进一步提高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新版发票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用数量,尽量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三、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6类50种)(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1、平推式发票按联次、规格分为3种:(1)联次:三联,规格:210mm×139.7mm。

会计继续教育题.

会计继续教育题.

判断题(所属课程:“营改增”试点政策解析与操作技巧) 页首1。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A、对B、错正确答案:B判断题( 所属课程:“营改增”试点政策解析与操作技巧)页首2。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以及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A、对B、错正确答案:B判断题( 所属课程:“营改增”试点政策解析与操作技巧)页首3. 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减半征税。

A、对B、错正确答案:B判断题(所属课程:“营改增”试点政策解析与操作技巧) 页首4.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不影响其使用发票和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对B、错正确答案:B判断题(所属课程:“营改增”试点政策解析与操作技巧)页首5。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对B、错正确答案:B判断题( 所属课程: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页首6。

小企业上年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时进行追溯调整.A、对B、错正确答案:B判断题( 所属课程: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页首7。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A、对B、错正确答案:A判断题(所属课程: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页首8.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销售费用处理.A、对B、错正确答案:B判断题( 所属课程: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页首9.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提供劳务处理.正确答案:B判断题( 所属课程: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页首10。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沪财法[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沪财法[1997]11号1997年12月15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4册的附录部分)。

前段时间我们又对1996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其中应予废止的有64件;自行失效的有62件。

现将此批废止和失效的财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望转知所属。

特此通知。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一)预算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市财政局重申区、县土地管理机构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的通知沪财预(88)67号1988.8.82市财政局、市高级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预(89)70号(89)沪高法行30号1989.11.113市财政局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储存的若干规定沪财综(86)42号1986.10.94市财政局关于制发《上海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总会计制度的通知》沪财综(87)39号1987.9.165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87)45号1987.11.10.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88)4号1988.3.2(二)商业、集体企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7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二(82)79号1982.10.48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府财贸办《关于商业设施基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二(86)30号1986.4.19市财政局关于缓和新建住宅小区居民购物难的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二(86)74号1986.7.2310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放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若干财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财企二(86)75号1986.8.1911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小型和老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实行租赁经营中有关财务税收方面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沪财企业二(87)33号1987.6.1212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7)39号1987.5.613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商业企业间实行租赁经营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沪财企业二(88)41号1988.6.1614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副食品零售行业改革的若干财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73号1988.9.815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市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业管理体制分权明责的意见》若干财务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95号1988.11.21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府财贸办《关于加强商业发展基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128号1988.12.1717市财政局关于对策性亏损性亏损补贴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0)56号1990.7.518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搞活市属大中型商业企业的若干财税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1)25号1991.4.1319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增强区、县属商业大中型企业活力的若干财税收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1)26号1991.4.1320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郊县基层供销社所属新建、改扩建村级综合服务站有关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沪财企业二(91)49号1991.6.421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企业深化改革若干财税收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2)19号1992.3.2022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国营小型和老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租赁经营中的若干财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86)202号1986.12.3123市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沪税政四(90)39号1990.10.30(三)行政事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2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结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行(80)156号 1980.12.525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行(88)120号 1988.10.2826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移交本市安置的军队退伍干部有关费用负担问题的批复沪财行(91)11号1991.1.29(四)农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27市财政局关于区、县土地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的通知沪财农(88)3号1988.1.428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农(92)3号1992.1.2529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实行财政贴息的通知沪财农(95)21号1995.4.3(五)会计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30市税务局关于检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税政四(94)17号1994.6.3(六)税收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31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96)23号1996.5.3032市国税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95)6号 1995.3.1133市税务局关于划定本市个体经营征税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沪国税四(95)7号 1995.3.113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确定本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项目)月基数定额的通知沪国税四(95)8号 1995.3.1135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地税四(95)7号 1996.3.736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税地(96)8号1996.3.737市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违章处理的补充规定沪税地(89)141号 1989.12.2038市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沪税地(91)52号1991.7.1939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的通知沪税稽(91)59号1991.7.640市税务局关于改进税务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稽(87)116号 1987.12.1441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服装制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税稽(88)79号1988.12.2(七)流转额课税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2市国税局关于调整华东电管局直属新安江、富春江发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国税流(95)18号 1995.1.7营业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3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经营中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一(94)63号 1994.4.23(八)所得额课税类集体企业所得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4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各区饲料收集站经营其他业务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沪财企二(87)112号1987.12.1745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单位入股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分得的红利应按规定纳税的通知沪财企二(87)132号1990.12.2146市地税局关于对退管系统的特困退休职工补助费用在税前列支的通知沪财企二(87)112号1996.10.17(九)税收计会统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7市税务局关于代售代征税单位丢失一类税收票证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89)25号 1989.10.1348市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人)丢失已税印花税收讫专用证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90)1号1990.2.549市税务局关于印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凭证的通知沪税政三(91)25号 1991.9.1050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启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94)9号1994.2.23(十)农业税征收管理类契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51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财农(85)82号1985.9.2152市财政局关于沪财预(1985)第82号契税征管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沪财农(85)111号 1985.12.1353市财政局关于国内人员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征收契税的通知沪财农(92)15号1992.9.1954市财政局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及“三资”企业征收契税的规定沪财农(92)16号1992.9.1955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农(93)5号1993.3.1356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屋估价标准后契税征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财农(93)46号1993.7.857市财政局关于各区契税征收经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沪财农(95)110号 1995.12.1658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财农(96)97号1996.10.5(十一)财产、行为类房产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59市税务局关于对新划入市区地域农民出租给拆迁户和大年龄结婚的居住用房暂缓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沪税政三(85)119号1985.9.2060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私人房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沪税政二(87)221号 1987.12.1261市税务局关于锦江、衡山两联营公司征收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88)79号1988.8.19(十二)涉外税收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62市税务局关于重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分得营业收入应各自负担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外(89)173号1989.7.2663市税务局关于对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沪设立分支机构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税收管的暂行规定沪税外(92)78号1992.6.1064市税务局关于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沪税外(93)37号1993.2.26附件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一)预算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市财政局关于赌博罚款问题的复函沪财预(81)35号1981.4.72市财政局关于治安联防大对自行车管理费和违章罚款情况反映的函复沪财预(81)73号1981.7.313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清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95)33号1995.11.8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沪财法[1997]11号1997年12月15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4册的附录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0.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发文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具体明确。

二、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

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

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

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

(二)具备条件《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府发[1998]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府发[1998]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沪府发[1998]1号1998年1月14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作如下通知:一、明确本市进口设备免税审批职能部门国务院《通知》规定,凡符合免税的项目,由有权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统一格式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海关据此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根据上海现行项目审批分工情况,现明确,本市执行国务院《通知》的归口部门为市计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具体免税手续由上海海关负责办理。

即:全市间接利用外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出具《确认书》;全市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出具《确认书》;全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资委出具《确认书》;全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资委出具《确认书》。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按国务院《通知》规定办理。

二、处理好调整后的进口设备免税政策与“九五”期间浦东新区中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关系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调整后的免税范围包括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即外资项目符合《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性乙类和内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除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均可享受此政策。

2019-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精选word文档 (4页)

2019-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精选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篇一:传媒税务主要的税种就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01X年4月1、从事提供应税劳务(餐饮、服务、广告、运输、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的行业20%,如网吧等。

传媒类的公司营业税税率是5%;营业税在地税缴纳。

2、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

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

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

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

201X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3、此外企业还交纳一些附加税和小税种。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纳了后者就要用交纳数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缴纳附加税。

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

小税种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此外还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

这些附加税和小税种都是在地税交纳4、新办的传媒类的公司可按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减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 其他无税收优惠!201X年9月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还有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进项税,只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用于应税项目的都可以抵扣。

技术性收入与营业税减免政策解析

技术性收入与营业税减免政策解析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 : 软件复 制和无原 创性的 程序编制 的不 包括 在技术开 发合 同之列 。 符合上述要求
的软件开 发项 目的合同金额 , 减去购
买相关成品辅助软件 、 数据库 资源 等
其他非本项 目技术资源创造的收入 , 划定为此软 件技 术开发 合同的技 术
性收 入。任何 形式软件 成品转让 、 软
证书 。软件技术开 发合 同中的成果 , 不可 以笼统地约定 为 “ 知识产权 ” 的
归属 , 而必须明确规定软 件的 “ 所有
权 ”归 属 。
技 术转 让 、开 发的价 值 ,如 果货物部 分价 格 明 显 偏 低 , 应 按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增 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 细 则》 1 第 6条的 规定 ,
维普资讯
技术性收入 与营业税
一 常海 星 江 苏 省 技 术市 场
摘要 : 本文针对 财务部 、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 字 [992 3 19]7 号丈 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 各单位及个人开
展技术贸 易活动的类型 , 指导 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政策规 定办理技术性收入营业税 减免
介绍。
营 业税减 免 政策精 神
财税字[ 91 3 1 9 7 号文规定 : 单 9 2 对 位和个人 (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
登记 、 , 认定 并出示确定其技术性收入
金额的申请认定表 ,交企业向其管辖
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 、 所有权的计
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 这就是指软件 技 术合 同首先要 有详 细 的开发 内容 和技 术要 求 , 明确软件 所有权须归 甲
关键词 t 技术性收入; 营业税减免; 政策解析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附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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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别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25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 „2011‟ 7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 号)、•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沪地税所 二„2006‟1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 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 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2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 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号,第一条废止)
附件
近期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
政策类别 政策内容 提高增值税 和营业税起 征点政策 扶持中小 企业类 小微企业优 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 65 号)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 5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7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3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 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 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 号)、•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 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 „2014‟78 号)

技术合同登记实务

技术合同登记实务
4.从事软件外包业务的,在委托方总体设计安排下,利用自有技术方案,进行软件编制的合同。 五、不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范围的:
1.软件复制; 2.软件的数据录入,属单纯劳务工作,无技术内容要求的; 3.软件监理合同; 4.属于国家规定,对软件进行强制性检测、测试等业务的; 5.为商品化的软件进行售后服务的;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 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 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 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 、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登记的基本步骤
2.网上申报“登记表”: 点击网站主页的“合同卖方” , 打开用户登录界面,输入 “用户名ID” 和“密码PW” , 进入卖方自己的主页面:
选择左侧功能键“合同申请” 将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 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对应表 格栏目进行填报,并正确 选择相应的分类信息,填 报完整后选择下面的按键 “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 的网上申报步骤,同时程 序自动返回到上一级页面。
技术咨询合同的范围:
(1)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3)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
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4)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 5)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6)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标 签】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法﹝2010﹞28号【发文日期】2010-08-05【实施时间】2010-08-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75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22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税收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法﹝2003﹞4号 2003.03.24 (二)流转税课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2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56号 1994.11.25 3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等应征营业税的通知 沪税外﹝1995﹞110号 1995.10.31 4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6号 1997.03.11 5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后代扣代缴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67号 1997.07.24 6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9﹞2号 1999.01.17 7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47号 1998.04.21 8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展览业营业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99号 2000.11.29 9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企业通过网络对境内使用的软件系统进行远程维护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流﹝2001﹞35号 2001.02.09 10 市地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90号 2000.11.09 11 市地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流﹝2001﹞31号 2001.02.08 12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35号 1996.08.02 13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税外﹝1998﹞36号1998.04.16 14 市地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12号 2001.11.16 15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42号 2005.06.16 16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54号 2005.08.03 17 市国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存货报废、毁损等处理中进项税额的处理意见 沪税政一﹝1994﹞166号 1994.12.05 18 市国税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4﹞81号 1994.05.25 19 市国税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通知 沪税政一﹝1993﹞285号 1993.12.03 20 市国税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33号 1994.02.16 21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34号 2000.03.21 22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32号 2002.04.26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3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33号 2002.04.12 24 市国税局 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2002﹞39号2002.04.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5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60号 2008.07.15 26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71号 2008.08.20 27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1998﹞172号 1998.10.21 28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59号 1994.04.15 29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0号 1994.04.26 (三)所得税课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30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10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47号 2007.10.11 31 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外﹝1993﹞112号 1993.06.05 32 市税务局 关于对市私营企业协会组织的向社会公益事业捐款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沪税政四﹝1994﹞15号 1994.05.17 33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关于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4﹞251号 2005.01.06 34 市地税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地方所得税税率问题的答复 沪税外﹝1995﹞106号1995.10.17 35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问题的税务处理意见 沪税外﹝1995﹞137号 1995.12.26 36 市地税局 关于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5﹞180号 2005.12.29 37 市国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5﹞117号 2005.11.24 38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不同税率地区分设生产场地应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8﹞41号 1998.05.06 39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一)》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50号 2007.02.12 40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二)》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51号 2007.02.12 41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下发2006年度上海市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及变更情况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7﹞22号 2007.02.12 42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21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68号 2007.11.21 43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等9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80号 2007.12.20 44 市税务局 关于新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1﹞151号 1991.12.13 45 市税务局 关于对股份制(B股)企业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法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税外﹝1992﹞106号 1992.07.18 46 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4﹞3号 1994.01.17 47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税外﹝2000﹞36号 2000.04.05 48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沪税外﹝1995﹞34号1995.04.03 49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境外会计公司在上海从事审计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8﹞13号 1998.02.16 50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17号 2001.05.10 51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税外﹝2001﹞33号 2001.03.29 52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若干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税外﹝1995﹞98号 1995.09.14 53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6﹞67号 1996.08.27 (四)财产行为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54 市地税局 关于金山县和石化地区合并建区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29号 1998.03.30 55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42号 1996.07.18 56 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接受中方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如何确定城市房地产税起征日期的批复 沪税外﹝1998﹞78号 1998.07.17 57 市地税局市经委 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沪地税地﹝2006﹞84号 2006.11.08 58 市税务局 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147号1987.07.23 59 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施行印花税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165号 1988.10.22 60 市税务局 关于更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日期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89﹞221号 1989.11.18 61 市税务局 关于征收房产税有关计税价格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38号 1987.03.04 62 市税务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几项优惠规定的通知 沪税外﹝1987﹞89号 1987.04.08 63 市税务局 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外商独立经营企业征收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87﹞186号 1987.07.13 64 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区暂由房产开发公司经租的住宅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89﹞122号 1989.11.24 65 市税务局 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违章处理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89﹞141号1989.12.20 66 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90﹞54号 1990.08.20 67 市税务局 关于部分地区、单位和个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41号 1991.05.02 68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27号 1997.06.18 69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0﹞81号 2001.01.14 (五) 出口退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70 市国税局 关于出口退税2004年度清算和2005年度日常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11号 2005.02.24 71 市国税局 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业务操作提示(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31号 2007.08.14 72 市国税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6﹞23号 1996.03.12 73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68号 2004.12.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74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44号 2006.09.15 75 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55号 2006.11.13 附件2: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流转税课税类 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废止失效条款 1 市地税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举办各类展览会、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40号 1995.09.04 第三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深地税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48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规定,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机构预扣税款后,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内容包括:(一)证券机构名称(全称)、扣缴义务人编码、地址、邮政编码;(二)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三)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信息。

二、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后,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照到就近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减持股数、应扣税额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证券机构后,采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预缴税款入库,不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税款补缴入库或退库)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在我局电子税务信息系统、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功能前,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暂定如下:(一)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并解缴税款。

国税函[2009]203号

国税函[200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1 —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取得省、— 2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4.25•【字号】沪地税四〔1997〕1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财税第五分局: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规范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会计核算,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3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希结合沪财会〔1997〕4号、沪地税四〔1997〕7号《关于本市私营企业和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建帐的通知》一并认真执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检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税政四〔1994〕17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附件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规范个体户的财务、会计核算,加强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准予扣除的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准予扣除的费用和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浙地税函[2009]190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9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64号)附件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备案期限、报送资料等内容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二、报送资料:(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24年-上海技术合同有哪些优惠政策

2024年-上海技术合同有哪些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均可免征增值税。

转让方或开发方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减免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则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据此计算加计扣除。

合作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各自承担的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5.奖酬金提取: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在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时,可以按规定提取奖酬金,且奖酬支出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6.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7.技术转让的权属证明要求:上海市居民企业在申请享受所有权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需要提供转让技术的相应权属证明,如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研发创新,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上述提到的上海市2024年技术合同优惠政策中,减免所得税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细节。

这是因为所得税减免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对于鼓励技术创新和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减免所得税的详细说明1.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2.技术转让所得的定义技术转让所得通常包括企业通过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获得的收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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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1﹞83号
【发文日期】2001-04-10
【实施时间】2001-04-10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全文失效。

参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

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

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9个)非居民企业研发咨询技术合同反避税案例分析一、案由2009年10月,潍坊XX有限公司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拟向美国ESII公司支付技术咨询费8万美元。

地税人员在审查其合同协议等申请资料中发现,其技术咨询服务中涉及到技术转让行为,存在较多的避税疑点,因此,组织税务人员对其进行了反避税调查。

二、基本悄况潍坊XX有限公司是境内一家专门从事涡轮增压器生产制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曲地税部门征管。

为改进现有产品,建立产品界限和实验标准,开发实验设备、材料标准以及生产过程技术,建立一个完整、标准的技术平台及试验和评价方法平台,其委托ESII公司在中国为其提供独家技术咨询服务业务。

双方于2008年9月10日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增压器研发咨询技术协议》,总价款64万美元,约定每季度支付8万美元。

三、避税疑点反避税人员通过对潍坊XX有限公司有关合同协议及账簿资料的审阅,发现以下疑点:1、协议实际执行涵盖了技术研发、培训、许可等业务,但双方签订的是研发咨询技术协议,并以技术咨询费名义对外支付,ESII公司在中国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存在规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问题。

2、潍坊XX有限公司已先后3次实际支付ESII公司24万美元技术咨询费,经初步核实,2008年底前支付的技术咨询费未到地税部门申请开具售付汇管理凭证,也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3、2009年1月1日以后,潍坊XX有限公司按支付技术咨询费的60%,以5% 的税率代扣代缴了营业税,同时发现ESII公司应缴纳税款山潍坊XX有限公司实际负担,存在因讣算错误少扣缴营业税等问题。

四、反避税措施(一)搜集资料。

地税调查人员要求潍坊XX增压器有限公司提供了与ESII 公司业务相关的全部协议、许可图纸或技术文件、支付款项明细、外籍人员境内工作记录等资料,实地与境内公司项LI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就存在疑点进行了座谈了解。

地税调查人员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对其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涉及营业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初步认定其确实存在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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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区
的补充意见
【标 签】审批权限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浦税政﹝2001﹞4号
【发文日期】2001-01-19
【实施时间】2001-01-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一[2000]111号文《关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需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和“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以及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已开发票的复印件(事前报批项目不需提供);
5.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已缴营业税的税单复印件(事前报批项目不需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事项,各分局应按规定审核后,以税收签报形式报区局复核,再由区局上报市局审批。

三、区局接到市局的批准材料后,应迅速以书面形式答复相关分局。

各主管税务分局接到区局正式的批准材料后,应按此填开“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并分别由税政科、主管税务所、征收所、纳税人留存。

征收所收到“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税务核定的修改。

纳税人在收到“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后,方能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栏中填列应税收入,进行免税申报,并把“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的复印件作为免税申报的附件。

征收大厅应对其进行审核,当税务核定、“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及营业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一致时,方能不开具营业税缴款书,作为免税申报。

四、各分局应认真做好减免税项目的台账登记工作及减免税金额的统计上报工作,并按计会统要求填报“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

五、凡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其纳税人务发生时间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之前的,应按照财税
字(1999)273号文第二条第137款第(三)点规定办理,即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凡纳税人的上述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科技、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之后的,该部分业务收入可按规定直接办理免税申报。

六、凡浦税政[2000]17号文中有关营业税免征的操作,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略)
2.沪地税一[2000]111号文(略)
关联知识:
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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