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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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当前农村土地
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4.05.12
•【文号】司发通[2004]83号
•【施行日期】2004.05.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调解
正文
司法部关于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
纷的紧急通知
(司发通[2004]83号2004年5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

今年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

农民群众耕种土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高涨,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努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在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参与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是当前广大村、乡(镇)人民调解组织面临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与农村和农民群众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对本地区人员结构和土地承包状况比较清楚,对土地承包纠纷的历史、现状和形成原因比较熟悉,对解决这类矛盾纠纷也富有经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中来,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便民利民的特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成本低、示范性强、社会效果好的独特优势,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要广泛发动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农户家中,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积极预防,依法及时开展调解工作
要及时组织广大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开展土地承包纠纷排查工作,及时了解、发现土地承包纠纷的信息与苗头。

.对纠纷重点区、重点户和重点人做到心中有数,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导致纠纷的潜在因素,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构建严密的预防控制网络,发挥整体预防功能。

要依据法律、政策,积极参与工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处理,及时化解纠纷。

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依法规范开展对土地承包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予以调处;对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
护农民合法利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妥善化解。

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妥善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农民群众通过法治渠道加以解决。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网络作用,加强纠纷信息反馈工作
充分利用和依靠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优势和人员队伍优势,加强对土地承包纠纷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汇总分析,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制度、重大社情报告制度和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制度,全面掌握真实客观的纠纷信息,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准确依据。

对排查中发现的酝酿群体性事件、上访等苗头和征兆,要立即报告当地基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力争把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预防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结合调解工作,大力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法律宣传教育。

当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要求,把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政策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认真组织广大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阵地,采取农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农村田间地头、集贸市场,向农民群众全面系统、生动形象地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将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党的农村政策原原本本、不折不扣地送到每一个农户。

要结合当地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案例,寓政策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纠纷的过程之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充分发挥司法所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作用
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精神,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司法所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奠定扎实的基础,创造更好的条件。

司法所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要根据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调处纠纷功能、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司法所要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

当前,乡镇司法所要将指导工作的重点放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上来。

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法律参谋和助手作用,为党委、政府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及时交流和总结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表彰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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