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本
一、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管理
二、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管理
三、医疗美容服务的项目和操作规范
四、医疗美容产品的使用和管理
五、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责任和管理
六、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七、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严重违规的机构予以关闭。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本的出台,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和提高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
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美丽,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在修正办法的指导下,健康医疗美容市场将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 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修订为《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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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
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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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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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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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塑。
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医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目。
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卫生部令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卫生部令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解读首先,该办法的颁布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出现不合理、不科学的医疗美容手段和方法,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美容服务。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的范围和定义,包括美容外科手术、美容医学、美容针灸、美容理疗等,同时要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必须有相应的医疗美容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以保证安全和有效性。
办法第四条从医疗美容设施的要求、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要求、医疗美容手术的要求、医疗美容项目的要求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同时,规定了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对医疗美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医疗美容服务管理人员的要求、医疗美容设施的管理、医疗美容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等。
此外,该条还要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要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医疗美容项目安全有效的要求,包括对医疗美容项目的选择、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质量评价的要求。
同时,还强调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在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前必须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评估和告知,并与美容手术后的随访工作。
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罚款等。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对于违法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的处理办法,例如对于因违反规定而导致患者受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卫生部令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对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和提升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日常管理要求以及医疗美容项目的安全有效要求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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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执业医师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医疗技术,对人体各部位的容貌和形态进行修复和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主要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治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学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方案由中华医学会受卫生部委托制定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设立医疗美容部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xx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作出的审批决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xx日内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机构管理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医疗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且必须在法定机构范围内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2.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医疗美容服务的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废弃物处理等方面,保障工作的规范运行。
3.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同时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服务管理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并告知消费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遗症等,确保消费者明确知情。
3.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包括消毒措施、手术操作规范、设备材料的安全可靠等。
三、医疗美容项目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医疗美容项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2.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对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3.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遵循“一案一讨论、一人一案、一诊断一方、一专家一治”的原则,确保服务的个性化和专业性。
4.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对医疗美容项目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汇总,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方案和技术手段。
四、投诉处理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回复消费者的投诉,并按照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2.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投诉问题的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落实,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3.对于有效的投诉,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进行日常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2.监管部门可以随时要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
3.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权益。
以上是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通过这些规定的落实,可以更好地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服务的发展,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引言医疗美容服务是指通过各种医疗技术手段,对人体外貌进行修饰和改善的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审美观念的改变,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然而,由于医疗美容服务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外貌美观,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服务的安全可靠和质量可控。
一、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1.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为了保证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对其准入条件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准入条件可以包括资质要求、设施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才能获得合法的经营许可。
2.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工作流程管理等方面。
机构需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审核与审批1.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分类和标准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应根据其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标准化。
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审核审批程序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审核审批程序需要明确规定,包括申请条件、材料准备、审核流程等。
申请机构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评估报告,经过专家组的评审和监督,方可获得项目的审批。
三、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资质与培训1. 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医疗美容服务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医学和美容相关专业资质,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他们应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医疗美容服务人员需要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医学理论知识、技术操作技能以及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机构需具备相关资质,并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医疗美容服务的风险与责任1. 医疗美容服务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医疗美容服务涉及到人体健康和安全,因此需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一、医疗美容服务的定义与范围1.医疗美容服务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设备进行美容修复、改善、抗衰老和疾病治疗的非手术和微创美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皮肤美容、形体美容、牙齿美容等。
2.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美容院等,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资质。
3.医疗美容服务应遵循“科学、安全、有效、文明”的原则,不得夸大疗效、虚假宣传,不得进行没有科学依据的医疗美容项目。
二、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设立美容医疗科室,配备合格的美容医生和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2.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和规范操作规程,保障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3.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保持医疗设备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有效。
4.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美容服务档案,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和治疗过程,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权益。
5.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应消费者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三、医疗美容服务的风险提示和知情同意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告知患者可能存在的疼痛、不适、感染、出血、瘀伤等风险,并向患者解释可能的治疗效果和预期效果。
2.患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知悉可能的风险和效果,并了解自己的疾病状况和适宜的治疗方案。
3.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迫或误导患者接受不必要或有风险的医疗美容项目。
四、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与执法1.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2.监管部门应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加强与医疗美容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
3.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进行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十四章五十一条,下面将对其中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二条医疗美容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以纠正、改善、修复人体容貌、外形、特征等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是指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医疗美容服务应当遵循临床诊疗原则,确保医疗安全和疗效,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等权益。
第二章医疗美容机构第五条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医疗美容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并在设备使用及维护管理、消毒、材料采购等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并建立相应档案。
第七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美容服务负责人,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团队,具备执业资质和资格。
第八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明确医疗美容服务内容,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服务提示、说明以及不良反应和风险等警示,并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和记录。
第三章医疗美容服务第九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实施严格的服务程序,包括切实有效的初诊、评估、决策和治疗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及时记录、追踪、沟通和反馈等。
第十条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现场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尽可能保证医疗安全,避免引发不良反应和医疗纠纷。
第十一条医疗美容服务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客观要求和自身条件等综合因素制定个性化方案,并按照诊疗过程及时记录和反馈效果,做出相应调整和处理。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服务行为和流程,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复消费者意见,妥善处理纠纷,消除不良影响。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
医疗美容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促进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医疗服务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是指整形美容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服务管
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实施前,运用医疗健康管理经验、设计智
能软件系统和先进科技手段,综合运用临床营养治疗的各类项目,开展对医疗美容行为安
全性和疗效的有效评估,以及对医疗行为过程中的可能风险所进行的特殊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临床医学正规、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为确保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的安全、可靠,整形美容机构应当组建专业医
疗美容管理团队,由专业医师、技术护士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技术更新,确保管理项目
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整形美容医疗管理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细则,按照下列内容开展:
(一)检查预约:确立健康档案,完成检查信息采集,清晰标明检查项目、检查方式、检查时限;
(二)病情论证:根据调查结果,凭借临床医学的专业知识,结合患者的现状、病史、生活习惯等情况,做出诊断和治疗方案;
(三)安全控制:确定医疗美容项目的类型、次数、方式,对医疗美容行为的安全性
进行有效评估,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控制;
(四)技术支持:提供专业医疗美容服务支持,包括专业医疗营养治疗、国家认定的
医疗美容技术等,为患者提供全面护理;
(五)社会服务:开展免费或有偿咨询、培训、宣传等社会服务活动,提高患者的健
康意识,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附注: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一、经营许可规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或个体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设备条件,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核准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场所、设备等相关要求,并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二、服务质量管理:为了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办法规定了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执行相关规定,合理选择和使用设备和药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服务。
同时,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三、医疗美容服务过程管理: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向消费者充分告知服务项目、服务风险、费用等相关信息,并签订服务合同。
对于一些有特殊适应症、禁忌症或者需要特殊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项目,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当进行专业评估和诊断,并征得消费者的知情同意。
四、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处理:办法要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设置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报告制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发生不良反应或者意外事件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还需及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为了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暂停或撤销经营许可证。
以上就是《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通过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日内第八条第九条(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三)6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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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非医疗性推拿(按摩)服务,也就是常说的保健按摩,只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就行了。
2、如果从事针灸、治疗性推拿按摩经营的机构,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核发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应当持该证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如核发的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需办理营业执照。
保健性质推拿、按摩和治疗性推拿、按摩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其实分辨也很简单,保健性质推拿、按摩不得在提供服务时使用工具或器械(比如牵引带、火罐、刮痧版等等)也不得提供针刺、灸法等损伤性服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施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
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医疗美容项目和项目分级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一)分级原则。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
1.一级项目。
(1)头面部:重唇修复术招风耳矫正术眉修整术眉提升术重睑成形术下睑袋矫正术内眦成形术隆鼻术鼻尖成形术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唇峰、薄唇增厚术唇珠美容术厚唇矫正术酒窝成形术唇系带成形术颞部填充术隆颏术颊脂肪垫去除术(2)乳房、躯干:乳头内陷矫正术乳头乳晕缩小术脂肪抽吸术(吸脂量<1000ml)(3)会阴部:处女膜修补术阴蒂肥大缩小术小阴唇成形术(4)其他:体表小肿瘤切除术瘢痕切除缝合术穿耳孔术皮肤磨削术(面积不超过面部1/4)酒渣鼻切割术皮肤肿物切除术腋臭手术毛发移植术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皮肤扩张器技术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2.二级项目。
(1)头面部:隐耳矫正术杯状耳矫正术耳畸形矫正术菜花耳矫正术驼峰鼻矫正术鹰钩鼻矫正术鼻畸形矫正术鼻翼缺损修复术颞部除皱术额部除皱术内窥镜下除皱术中面部除皱术(2)乳房、躯干:隆乳术乳房下垂矫正术乳房液态填充物取出术脂肪抽吸术(1000ml≤吸脂量<2000ml) (3)会阴部:阴茎延长术阴茎增大(增粗)术阴道紧缩术3.三级项目。
头面部:全颜面皮肤磨削术全颜面及颌颈部除皱术不良文饰修复术乳房及躯干:脂肪抽吸术(2000ml≤吸脂量<5000ml)4.四级项目。
(1)头面部:颧骨降低术下颌角肥大矫正术上下颌骨其它成形术(2)乳房、躯干:巨乳缩小术(乳房肥大+重度下垂)腹壁成形术(三)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
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
(2)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
2.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
(2)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
3.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
美容医院。
4.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
(1)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美容牙科项目(暂不分级)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
牙齿形态修整牙齿漂白复合树脂粘结修复瓷贴面修复嵌体修复桩核冠修复金属烤瓷冠桥修复全瓷冠修复临时冠修复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全口义齿美容修复即刻义齿美容修复种植义齿美容修复粘结固定桥美容修复柔性义龈美容修复隐形义齿美容修复套筒冠义齿美容修复覆盖义齿美容修复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
洁治术牙龈切除术牙龈成形术牙冠延长术根尖复位瓣术侧向转位瓣术双乳头瓣移位术冠向复位瓣术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牙槽骨修整术3.牙牙合畸形美容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