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外汇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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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

最新融资租赁政策汇总

最新融资租赁政策汇总

融资租赁政策研究一、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1.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

《央行关于支持上海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自贸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的1.5倍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期限1年为以上。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自贸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自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5.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与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及外币资金池业务。

《央行关于上海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自贸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根据细则规定:企业已开立的境内外币资金池账户与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账户,其名称统一改为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并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6.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便利政策。

根据央行第三十条规定:自贸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取消,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自贸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不需要到外汇局申办理事前审批手续。

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不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盈利状况、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

7.区内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的便利政策。

允许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及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或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如果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8.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若此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融资租赁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管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管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监管政策一、贷款用途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应主要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如购买设备、支付工资、偿还债务等。

监管部门对贷款用途实行严格监管,要求贷款用途真实、合理、明确,不得将贷款用于违规领域,如房地产投资、股票投资等。

二、贷款额度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实际需求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监管部门对贷款额度实行严格监管,要求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公司的净资产、经营收入和偿债能力等指标的综合评估结果。

同时,监管部门还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贷款额度进行严格审批和监控。

三、贷款期限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回收周期等因素确定。

监管部门对贷款期限实行严格监管,要求贷款期限合理、合规,不得超过公司的实际需求和偿还能力。

同时,监管部门还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贷款期限与经营计划的匹配机制,确保贷款期限与公司经营计划的协调性。

四、贷款利率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应参照市场利率、行业利润率和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

监管部门对贷款利率实行严格监管,要求利率水平合理、公正、透明,不得存在歧视性或过高的问题。

同时,监管部门还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利率风险控制机制,对利率水平进行严格审批和监控。

五、贷款用途合规性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监管部门对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实行严格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用于违规领域或进行违法活动。

同时,监管部门还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对贷款用途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汇发(2009)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闭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颁布日期】2009.06.09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9.08.01 【分类号】41701120090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上海 融资租赁 奖励政策

上海 融资租赁 奖励政策

上海融资租赁奖励政策上海市是我国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城市之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务在上海市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奖励政策,以激励融资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服务水平,推动上海市经济发展。

本文将就上海市融资租赁奖励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分49点逐一阐述。

一、奖励对象。

奖励政策适用于在上海市注册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二、资金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资金支持,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三、税收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四、创新支持。

对开展创新融资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技术支持和政策支持。

五、服务水平。

对服务水平较高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奖励,鼓励提供优质服务。

六、投融资。

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促进企业融资。

七、工作人员培训。

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八、市场推广。

对推广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给予市场推广费用支持。

九、风险防范。

加强风险防范能力,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十、融资工具。

开发各类融资工具,满足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需求。

十一、贷款担保。

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降低融资成本。

十二、市场监管。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保障融资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行。

十三、诚信建设。

倡导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建设诚信融资租赁市场。

十四、信息披露。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市场透明度。

十五、专业评估。

建立融资租赁项目专业评估机构,提高融资项目的风险评估水平。

十六、融资租赁案例。

推广成功的融资租赁案例,鼓励更多企业参与融资租赁业务。

十七、政策宣传。

加强融资租赁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对政策的了解和应用。

十八、政府支持。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促进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十九、合作机会。

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联盟,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二十、市场开发。

加大市场开发力度,拓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份额。

上海融资租赁相关政策的汇总

上海融资租赁相关政策的汇总

上海融资租赁相关政策的汇总上海融资租赁是指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委员会按照《上海市融资租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经营分公司的许可、备案、经营监管、企业行为、风险管理、会员管理、信用评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监管和服务工作.1.融资租赁公司设立(1)有推行资金租赁业务的发展策划报告和相应的业务计划;(2)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缴付;(3)具有落户地的房产;(4)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5)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熟悉金融监管业务,并具有3年以上金融业务经历;(6)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违约,近三年累计不得有三次及以上退保险经历。

2.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外资人投资设立上海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等值外币;(2)公司法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有3年以上融资租赁工作经验;(3)公司已取得落户点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履行了办落户点手续;(4)公司总部预计带来的税收(按公司法人所在地税收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承诺);(6)公司自有的或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办公场地。

3.融资租赁公司备案(1)公司章程;(2)金融监管机构的核准文件;(3)公司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设立证照;(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简历及其从业经历证明。

4.融资租赁经营分公司设立(1)公司申请设立融资租赁经营分公司的申请报告;(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上海市公司章程;(3)分公司落户地附近物业的房产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

5.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监管总结:上海的融资租赁相关政策主要涉及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备案、经营监管等方面。

要想在上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房产、内部控制制度、主要负责人的经验等。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对宽松,但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在设立后还需要进行备案,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经营监管职责。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政策详细解读发布时间:2017-04-10 编辑:晓玲手机版中国的四大自贸区大家了解融资租赁政策?下文就是相关的政策详细解读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四大自贸区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异同政策(一)相同的政策1、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2、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二)不同的政策相关分析上海自贸区1.自贸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自贸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8.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政策

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政策

融资租赁增值税抵扣政策融资租赁的增值税抵扣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直租业务销售额的确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3.融资租赁利息增值税处理: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产生的利息,由于是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的增值税,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而直接融资租赁的利息并不是按照“贷款服务”计算增值税,因此不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列。

4.融资租赁业务的进项税抵扣: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设备、技术咨询、维修保养等环节产生的进项税,可用于抵扣销项税。

此外,对于进口设备,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享受进口增值税的抵扣政策。

5.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企业符合条件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政策: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引导,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例如,鼓励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7.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当地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

8.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政府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的秩序,保障融资租赁业务的稳健运行。

9.融资租赁国际化发展: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国际化,政府与企业共同努力,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在全球范围内的拓展,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合作。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一、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万元贷:租赁收入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承接上面案例承租人: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 0000 元;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 × PA 10期,%,现值合计=100 ,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 0000;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 0000元;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500000-1000000= 500000元会计分录:⒈从出租方租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50万元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元 1517%10年贷:长期应付款万元⒉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支付第一期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万贷:银行存款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借:财务费用万元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万元3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折旧政策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1.返还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二、经营租赁1出租人的处理⒈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比如自用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时,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⒉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⒋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⒌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承租人的处理1.对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2.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形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迚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⒋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例如:2015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一台,租期为3年;设备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2011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 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三年的租金总额为750 000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2015年1月1日:借:长期待摊费用 150 000贷:银行存款 150 0002015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 000银行存款 150 0002016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50 000银行存款 200 0002017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银行存款 250 000三、售后回租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⒈出售资产1出售资产时借: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没证据证明公允贷或借: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有证据⒉租回资产(1)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①租回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2)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支出;2.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①租回的资产——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时: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银行存款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四、税收政策及优惠1增值税1、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为17%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3.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6%2、销售额的确定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4、税收优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中包含有“供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时,如果这些合同于此项业务是相关的,则统一按“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3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1、加速折旧2、税额抵免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解析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

解析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

解析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主要有两种形式:跨境人民币贷款、境外外汇借款及发外债。

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

随着我国开辟多个自由贸易区,放松资本项下的外汇管制,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设立子公司从境外获取低成本资金;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就有净资产9倍的外债额度,可以直接借入外债。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主要有两种形式:跨境人民币贷款、境外外汇借款及发外债。

一、跨境人民币贷款上海自贸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设立后,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自贸区的政策优势,通过引进跨境人民币贷款降低资金成本。

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在自贸区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的境内企业从境外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

本文将主要以前海合作区跨境人民币贷款案例来进行分析,上海自贸区的跨境人民币借款和前海跨境人民币借款操作方法类似。

(一)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基本政策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注册在自贸区、并在自贸区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从境外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

跨境人民币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不纳入国内信贷规模管理,不执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

前海跨境人民币借款应用于前海建设和发展,目前资金汇出前海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融资租赁业务,二是保理业务,三是供应链管理业务。

跨境人民币贷款只需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进行报备,不需外管局审批,报备周期为1-2周,无需外汇管理局再审批,比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办理审批时间节约2周时间。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为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不属于“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不需要经过外管局提前审批,只需在担保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外管局备案即可。

另外,相比普通的外币外债,跨境人民币贷款没有汇率波动风险。

(二)跨境人民币贷款操作流程和业务模式以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为例,跨境人民币贷款操作流程如下:1、境内银行根据融资租赁企业提出的融资申请,进行海外询价、接洽境外银行为融资租赁企业制定融资方案。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各区域优惠政策详细统计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各区域优惠政策详细统计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各区域优惠政策—详细统计一、深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 号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一、注册资本金增加30 亿元以上(含30 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 万元;30 亿元以下、20 亿元以上的,奖励500 万元;二、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 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三、并购交易额达到50 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 万元;四、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 亿元以上的,奖励200 万元。

二、北京极简标题北京中关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中科园发〔2012〕33 号一、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二、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每平米1000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

融资租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享受 3 年租金补贴。

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 ,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

三、天津《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节选)》津财金[2012]24 号一、注册资本10 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 万元;注册资本10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 万元;注册资本 5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 万元。

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天津市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及外汇监管政策建议

天津市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及外汇监管政策建议
作意 向 . 能在 成立 之后迅 速进 入经 营状态 。 故 ( ) 三 多数 企业 长期发展 面临瓶 颈
本不 得低 于 10 美元 ” 00万 的准入 门槛 迫使外 资 融资
租 赁公 司本 身 必 须具 有 资产 规 模 较 大 的特 性 . 天 但 津 近两年 新设 立公 司 的单个 企业 规模 仍呈 现 出较为 明 显 的增 长态 势 : 市 注册 资本 在 5千 万美 元 ( ) 全 含 以上 的企业 共 7家 .其 中有 6家为 2 1 0 0年新 设 立 的. 1家 为 2 0 0 9年 成 立 的 :注 册 资本 : 1亿 美 元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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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2 0 — 0 0年天 津市 外资 融资 租赁公 司 0 82 1
登记 趋势 情况
天 津 市 外 资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发 展 现 状 及外 汇 监 管政 策 建 议
故 在业 务拓 展方 面 困难 重重 目前天津 多数 外 资融 资租 赁企业 处在 “ 一手 找 ‘ ’一 手找 ‘ 目” 阶段 . 钱 . 项 ’


天津 市 外 资融 资租 赁 公 司 的发 展现 状
( ) 二 企业 资金使 用 率 高, 营活动 开展 速度 快 经
就 21 0 0年 1 存 量 的外 资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而 2月
( ) 一 外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迅猛 , 单个企业规
模 呈剧增 态 势 截止 2 1 0 0年末 . 津市 存量 外资 融资 租赁 企业 天 1 9家 . 注册 资本 总计 83 . 4亿 美元 。从 行业 发展 速度 上看 . 资融 资租赁 行业 规模 连年 倍数 上 升 , 际利 外 实 用外 资 占地 区规模 总 量 的 比重 扩 张迅 猛 , 已逐 步 成 为 天津新 兴产 业发 展 的亮点 。从新 设 立单个 企 业规 模来 看 , 管 由于商 务 部 2 0 尽 0 5年 颁 布 的《 外商 投 资 租 赁业管 理 办法》 中规 定“ 商投 资租 赁公 司注 册资 外

国内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国内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国内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
目录
一、国外融资租赁业发展简介 二、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 三、法律法规 四、认知上的一场革命 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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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融资租赁发展简介
1.1 关于租赁 1.2 现代租赁——融资租赁的起源 1.3 国外租赁业经历的阶段 (1)租赁 (2)简单的融资租赁 (3)创造性的融资租赁 (4)经营租赁 (5)租赁的新产品 (6)成熟的租赁
咨询、前期工作、债转股等; • 涉及大项目、大物件, 飞机、轮船等; • 突破瓶颈问题; • 不再是“简单”的融资租赁
对人力资源的要求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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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熟的租赁
• 市场渗透率平稳。 • 竞争激烈。
租赁知识的普总投 资之比。
• 低利或微利 租赁公司的数量极多; 依赖提供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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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起源
• 融资租赁是一项特殊的业务。 • 我国在特殊的年代,出于特殊的目的,采用了这一特殊的业务。 • 融资租赁在我国有过特殊的经历。 • 从业人员应予以特殊的注意。
• 1981年4月 • 中信董事长荣毅仁倡导 • 特殊的历史背景
——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 ——物资短缺 ——外汇短缺 ——设备陈旧、落后
——提供附加的服务 维护保养、升级换代等
——设立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厂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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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租赁
背景:
✓ 租赁市场的竞争加剧;
✓ 跨境租赁的出现,跨境 承租人提出非全额支付 的要求;
✓ 二手市场发达,退回的 设备有出路,甚至形成 新的产业;
✓ 会计准则发生变动,认 为出租人完全不承担风 险的,不算真正的租赁 业务。

融资租赁的国际税收政策比较和分析

融资租赁的国际税收政策比较和分析

融资租赁的国际税收政策比较和分析----…………………(一)美国租赁税收政策融资租赁最早起源于美国,目前在美国应用最为广泛。

据统计2003年80%的美国公司通过租赁方式获得全部或部分设备,租赁渗透率已经超过30%。

美国税法将租赁分为真实租赁和有条件销售,进而规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经营性租赁基本属于真是租赁,融资租赁则介于真实租赁和有条件销售之间。

真实租赁的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

租赁公司可以将租金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且对其销售收入征收资本利得税,美国的资本利得税较低,租赁公司可以降低租金,向承租人转让部分税收优惠。

对于有条件销售,在税收上按债务对待,对租赁公司销售收入征收普通所得税,由承租人享受折旧优惠和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但承租人所付租金不能作为费用从成本中列支。

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税收抵免。

是1962年出台的《投资赋税减免法》中规定的。

其目的是通过增加设备投资来刺激经济活力与就业。

其规定:对汽车、新型卡车、特殊工具等研究和开发方面的机器,实行三年加速成本回收,税收减免6%;对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格装备实行三年、十年或十五年的加速成本回收,税收减免10%。

折旧计提方式。

租赁公司可以在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旧法以及150%折旧法中自主选择,另外呆账准备金比例也可自定。

同时允许承租人将租金计入成本,这使得租赁双方都获得了税收收益。

政府提供保险。

政府对租赁公司,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业务的租赁公司提供全面的政治风险保险,进出口银行对租赁公司的对外租赁交易提供综合性的出口信贷,出口担保和政治、商业风险的保险。

(二)日本租赁税收政策日本的融资租赁比美国起源较晚,自1963年租赁租赁株式会社成立,租赁业得到迅猛发展。

截止2005年,日本的融资租赁渗透率到达9.34%,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

日本的会计准则规定,有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

融资租赁必须满足全额偿付,即租金总额要达到出租人全部投入成本的90%以上,不可撤销,即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可中途解除合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02•【文号】汇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函》(商资函〔2017〕515号)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在满足前述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下,承租人可自行到银行办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一)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二)能够证明出租人“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文件;(三)银行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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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
外汇管理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形式,包括新设、并购等。

外汇局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的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

二、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举借外债额度方面的区别
普通外商投资企业有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金之间的差额可以向境外举借外债,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商务局批准证书上由于没有标注投资总额,因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要想举借外债,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发布的汇发【2013】19号文,即最新《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要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

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三、外债借用、归还相关规定
外债的期限分长期、短期,1年期以内的外债为短期,1年以上的为长期。

外债借用还等具体情况如下:
1、固定资产借款期限应超过1年期限。

2、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账户余额最多不能超过未来两期该笔外债项下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划入日前应还未还的债务积欠除外)。

未经外汇局核准,已办理购汇并按规定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理结汇。

3、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4、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或者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5、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以及规定范意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

用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允许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但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结汇;(2)(外商投资性公司)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原币划转但不得办理结汇,且债务人的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3)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不得用于放款;(4)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5)不得用于证券投资;(6)
外债账户内资金需要转存定期存款的,在不发生资金汇兑的前提下,债务人可在同一分局辖区内、同一银行自行办理。

6、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

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及审核原则:
(一)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验原件后返还。

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存件不一致的,债务人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的复印件)。

3.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料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二)外债结汇审核原则:
1.债务人办理外债资金结汇,除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循实需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在实际需要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支付时,方能申请办理结汇。

2.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小于外债专用账户中尚未使用的余额。

3.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
贷款。

4.除备用金等特殊用途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于结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给收款人。

5.非银行债务人外债专用账户中的利息收入可参照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结汇
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主要参考文件汇发【2014】2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内保外贷的有关规定: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一是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是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三是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
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款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五、收取外币租金的规定
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
(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

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五)所在地外汇局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使用“境外放款”功能登记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签约信息,采取纸质报表统计提款信息。

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到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该笔对外债权的业务编号,并应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的发生和租金收入等情况。

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等信息。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模块功能完善后,按新的要求采集相关信息。

一年以内的外债属于短期外债,短期外债不能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外币借款合同上必须约定借款用途,将来结汇时需要复核原来的规定。

破解方法:与境外非银行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同时与境外银行协商保函与贷款期限的错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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