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巡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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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巡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力巡视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力巡视管理工作的安全、科学、高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人力巡视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和管理人力巡视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人力巡视管理机构是企业安全监管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对人力巡视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从事人力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人力巡视管理制度,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人力巡视基本要求
第六条人力巡视管理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保障生产设备和人员安全。
第七条人力巡视员应当执行专业化巡视工作,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运行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条人力巡视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人力巡视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保障巡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人力巡视员在执行巡视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绕过规定的工作流程。
第三章巡视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巡视管理流程,确保巡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巡视管理流程应当包括巡视计划的制定、巡视任务的分配、巡视记录的填写、巡视发现问题的处理等环节。
第十三条巡视管理流程应当考虑巡视工作的整体性和连贯性,保障巡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巡视管理流程应当充分考虑巡视员的安全性,确保巡视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四章巡视管理记录
第十五条人力巡视员应当认真填写巡视记录,记录巡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巡视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第十七条巡视记录应当及时上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处理。
第十八条巡视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章巡视问题处理
第十九条巡视员在巡视工作中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报告,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巡视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问题的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巡视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好跟踪处理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六章巡视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巡视管理考核制度,对巡视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巡视管理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巡视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个人素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巡视管理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岗位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巡视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补充,以适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本企业人力巡视管理制度,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