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单方调岗造成劳动纠纷的部分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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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单方调岗造成劳动纠纷的部分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苏佰林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权利是违法的。
本案中原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约定:因工作需要被告可随时对原告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进行调动。
该条款与合同本身第二十二条约定完全冲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与合同第二十二条一致,换句话说,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没有协商一致,则不能任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是非常严格的立法规定。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原告劳动合同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约定的内容属于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所以该条款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而用人单位单方要求调岗就是违法的。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的依据,符合法定的情况,所以请求法庭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