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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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厦价服[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价服[2011]45号)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级各类幼儿园: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现就有关贯彻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幼儿园收费分为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制定和调整,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在最高限价内制定本辖区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

各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办园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时,应向本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办园成本、提交《报备表》(一式三份)。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的备案程序应在当年7月底之前提交相关文件,调整后的价格应从当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执行,属自主定价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开学第1天至第60天)要求退园、转园的,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或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 部
财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一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 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 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 ) 。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 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 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 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 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 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 交下列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11 〕320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 〕 3207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教育厅(教委)、 财政厅(局) :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等级、不同经费来源等情况,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实行类别审批。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确定。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购置费)、修缮费、水电费、卫生保健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

其中: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设区市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

各地制定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应同时报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需要突破规定的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省价格、财政主管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幼儿园收费规定

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幼儿园收费规定

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幼儿园收费规定一、收费原则1. 幼儿园收费应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收费应公开透明,确保家长有权了解收费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收费项目1. 注册费:每个幼儿在入学时需要缴纳一次性的注册费用,作为报名及入学手续的必要费用。

2. 学费:根据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服务,家长需按学期或年度缴纳学费。

3. 食宿费:如幼儿园提供校内食宿服务,家长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4. 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教材费、作业本费、课外活动费等。

三、收费标准1. 收费标准应明确具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

2. 收费项目的标准应根据幼儿园所在地的经济状况和幼儿园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合理确定。

3.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经过家委会或家长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收费通知1. 幼儿园应提前向家长发送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缴费时间。

2. 收费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幼儿园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

3. 家长应按时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幼儿园有权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五、收费管理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流程和责任分工。

2. 收费情况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幼儿园应定期向家长公示收费情况,接受家长的监督。

六、收费争议解决1. 家长如对幼儿园的收费存在异议,应及时与幼儿园沟通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未果,家长可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3. 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法核实并处理相关投诉,并及时告知家长处理结果。

七、违规处罚1. 幼儿园如有弄虚作假、多收费、乱收费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2. 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八、附则1. 本收费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幼儿园的所有收费活动。

2. 幼儿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规定,但应提前向家长进行通知和解释。

以上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敬请遵守。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办学特点、质量标准、教育资源、师资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收入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提供资助或减免费用的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儿童能够享受教育服务。

二、收费方式1.幼儿园可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即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并提供相应的学期或学年服务。

2.幼儿园也可采取按月收费方式,根据每月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3.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网上支付、转账等,方便家长支付学费。

三、收费项目1.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应明确具体,并在收费合同中详细列明,以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收费项目可以包括教材费、课程费、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费用。

3.幼儿园不得收取不合理的杂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强制收取捐款、礼金等费用。

四、收费时间1.幼儿园在每学期或每月开始前应提前通知家长收费事项和时间,并确保给予家长足够的缴费时间。

2.幼儿园应设立收费窗口或综合服务中心,方便家长缴费,并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五、费用退还1.如幼儿园因教学活动调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教育服务,应及时退还相应费用。

2.家长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幼儿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定,按照一定政策和程序进行退费。

3.如幼儿园存在退费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确保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收费公示1.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时间等相关收费信息,保证家长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七、收费管理1.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收费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2.收费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收费资金,并及时做好财务报备工作。

3.幼儿园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保证收费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标准引言福建省幼儿园收费标准是根据福建省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旨在为广大家长提供明确的幼儿园收费标准,确保幼儿园教育的合理收费。

本文将详细介绍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收费项目福建省幼儿园按照教学、生活、保教和其他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将收费项目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学费2.伙食费3.住宿费4.杂费5.保险费下面将针对每个收费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学费学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教学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福建省相关政策,学费按照学期进行收费,一般包含教材费、教育资源费等。

福建省幼儿园学费标准根据地区、幼儿园规模、教学质量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以福州市为例,学费大致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个幼儿园自行制定,并向家长公示。

伙食费伙食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饮食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福建省相关政策,伙食费按月收取,包含早餐、午餐和午休后的点心。

福建省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根据食材价格、季节变化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以福州市为例,每月伙食费大致在800元至1500元之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个幼儿园自行制定,并向家长公示。

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住宿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福建省相关政策,住宿费按月收取,包含住宿费和一些寝室用品费用。

福建省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因地区差异较大。

一般来说,住宿费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个幼儿园自行制定,并向家长公示。

杂费杂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其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保健费、教育活动费、交通费等。

根据福建省相关政策,杂费由各个幼儿园自行制定,并向家长公示。

福建省幼儿园杂费标准因幼儿园规模、服务质量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个幼儿园自行制定,并向家长公示。

保险费保险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购买保险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福建省相关政策,保险费一般按年收取。

福建省幼儿园保险费标准因保险种类和保险金额而有所差异。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个幼儿园自行制定,并向家长公示。

收费政策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示制度:幼儿园需及时将收费标准公示于校园内和学校官网上,以便家长了解和核对。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厦价服[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厦价服[2011]43号)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民办幼儿园: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06]154号)以及《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制定厦门市接受财政专项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标准,同时贯彻《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幼儿园等级标准,制定对应符合财政补贴条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最高限价,全日制每生每月一级园不超过500元(含500元),二级园不超过400元(含400元),三级园不超过300元(含300元),基本合格园不超过250元(含250元)。

不足月(仅指寒暑假开学和放假月份)按实际天数收取。

按月收费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对接受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接收的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幼儿以及托儿班幼儿,保育教育费可按本幼儿园等级最高限价上浮20%招生。

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并上浮30%,计算公式为:(同等级保育教育费/月+同等级财政补贴金额/月)÷22天×130%,分别计算4个不同等级民办幼儿园寒暑假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

节假日留园收费标准参考寒暑假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收取。

日常超过在园时间的保育教育费按月(22天)66元的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协议收费;留园时间,按月累计5天以内不收费,14天以内按半个月计费,超过14天的按1个月计费。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意见-厦教综[2011]6号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意见-厦教综[2011]6号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意见正文:----------------------------------------------------------------------------------------------------------------------------------------------------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意见(厦教综〔2011〕6号)各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办园行为,引导全市幼儿园切实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重点解决当前幼儿园保教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保教活动学科化、小学化的倾向,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现就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办园秩序要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幼儿园审批、年检、评估制度,按照办园标准及规范程序颁发办园许可证。

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要规范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的名称应体现所在的行政区域,做到简洁明白,通俗易懂,与办园实际相符,避免产生误导作用。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福建”等名称,以外籍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方可冠以“国际”名称。

要防止幼儿园“小学化”的倾向。

幼儿园不得开设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以及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不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不进行高强度的机械记忆方面的教育训练以及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要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额。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合理控制班生额。

二、规范保教行为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闽价费〔2016〕228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6〕22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教育局:《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自2011年秋季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一些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对《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2016年8月25日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等级、不同经费来源等情况,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实行类别审批。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1. 引言幼儿园是指为3至6岁幼儿提供教育和照顾的机构,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家庭与学校之间的重要纽带,幼儿园承担着培养幼儿身心发展的责任。

幼儿园的运营离不开适当的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本文将从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费用收取与退还以及收费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等方面,详细介绍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2. 收费对象幼儿园收费对象为入读幼儿园的3至6岁儿童。

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幼儿园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入园幼儿收费。

3. 收费标准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市场需求、教育资源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

收费标准应透明公开,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人员成本:包括教师工资、保育员工资、后勤人员工资等。

- 教育资源:包括教学设施、教学材料、教具、教育技术等。

- 办学成本:包括水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等。

- 课外活动:包括参观考察、游园等。

根据上述因素,幼儿园可制定不同的档次和收费项目,以满足家长和幼儿的需求。

4. 收费方式4.1 一次性收费幼儿园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一整年或一个学期的费用。

这种方式适用于家长支付能力较强、信任幼儿园的情况。

4.2 分期收费幼儿园可以选择按学期、月份等分期收取费用。

这种方式可以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同时给予家长更多的灵活性。

4.3 按课时收费幼儿园可以选择按照每天或每周幼儿在园的课时数进行收费。

这种方式适合家长需要灵活安排幼儿在幼儿园的时间的情况。

幼儿园应及时向家长告知收费方式,并与家长签订收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 费用收取与退还5.1 费用收取幼儿园应制定明确的费用收取办法,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和合法。

具体办法包括:- 开设收费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度。

- 设立收费窗口,提供方便快捷的收费服务。

- 接受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支付宝等。

幼儿园应制定完善的收费收据和发票,确保收费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泉州幼儿园收费标准

泉州幼儿园收费标准

泉州幼儿园收费标准
泉州市作为福建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拥有着丰富的教育资源,幼儿园作为孩子
教育的第一步,其收费标准备受到了家长们的广泛关注。

泉州市的幼儿园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泉州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首先,泉州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通常包括学费、杂费和代收费三部分。

学费是
家长每个月需要缴纳的基本费用,包括教学费、用餐费等;杂费则包括书本费、杂项费等;代收费则是指学校代为收取的一些社会团体收费,比如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费用等。

其次,泉州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办学规模、教学水
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市区内的大型幼儿园收费会相对较高,而郊区或乡镇的小型幼儿园则相对较低。

此外,一些知名的国际幼儿园或特色幼儿园的收费也会高于普通幼儿园。

再者,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应该了解幼儿园的收费
方式。

一般来说,幼儿园的收费方式包括月结费和一次性缴费两种。

月结费是指家长每个月按时缴纳学费和杂费;而一次性缴费则是指家长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的费用,通常会享受一定的优惠。

最后,泉州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要遵循相关的政策法规。

比如,教育部门规定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家长交纳各种捐款、赞助费、建设费等,也不得强制家长购买指定物品或指定服务。

此外,幼儿园还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并接受家长监督。

总的来说,泉州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由相关部门依据教育政策和市场规律制
定的,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应该全面了解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执行情况,以便做出理性的选择。

希望本文对家长们了解泉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有所帮助。

福州市年春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

福州市年春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

福州市年春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
福州市年春季幼儿园收费情况表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单位:元生、月
注:、小小班收费标准在上述同类别性质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以内执行。

、寒、暑假对幼儿开放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在上述同类别性质幼儿园收费标准基
础上上浮以内执行(以天为收费单位,月收费标准除天计算),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保教费。

、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按学期收取的,每学期按个月标准计算(民办幼儿园亦同)。

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二)代办费
注: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单独立账,按学期结算,多还少补并公示。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注: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凭物价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报备表》执行
三、文件依据: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号。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号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价费【】号。

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8〕87号

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8〕87号

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8〕87号泉州市教育局:你局《关于商请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函》(泉教计函〔2018〕17号)收悉。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0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64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并报泉州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1.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55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460元/生.月。

2.小小班(早教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4个半月。

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收费项目
1. 学费: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
定学费标准。

2. 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等,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3. 餐费:根据幼儿的用餐情况,按月收取。

二、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提高。

2. 杂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成本合理制定。

3. 餐费标准应根据食材成本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

三、收费方式
1. 学费和杂费可采用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

2. 餐费应按月收取,每月月初或月末结算。

四、收费管理
1. 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小组,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核、收费标
准的制定和收费方式的确定。

2. 收费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家长公布收费明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

五、退费规定
1. 幼儿因故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退还学费。

2. 杂费和餐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幼儿园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幼儿园收费管理小组提出,幼儿园应给予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七、监督机制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幼儿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08.15•【字号】闽价[2002]费405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费405号2002年8月15日)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你市《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2]40号)收悉。

为促进省会城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止各种与入园挂钩收取赞助、建园费等乱收费行为,根据你市幼儿园办学成本费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调整和适用范围凡福州市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直属幼儿园亦按照此标准执行。

属社会力量办学的,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30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幼儿园收费项目为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具体标准为:简托半托全托各类幼儿园开办的小小班收费标准可上浮20%。

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下调不限。

幼儿园各项费用,应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不足月的按日收取(每月扣除双休日按22.5计收)。

三、收费管理此次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建园费、押金等,也不得利用幼儿园正常在园时间以特色、兴趣小组为由,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违者,按乱收费论处。

幼儿园的收费应实行票款分离,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福州市幼儿园从2002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省直属幼儿园从200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榕政办[2011]182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11〕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大力培育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满足广大适龄儿童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 号)、《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一)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坚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2011年秋季全面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公办幼儿园36所,实现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

2012年,力争再建50所以上公办幼儿园。

到2015年,全市每个街道至少有1所县(市)区属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可提供的幼儿学位数占在园幼儿总数60%以上,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5.5%,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9%,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幼儿教师比例达55%,90%的独立公办幼儿园达到县(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构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广泛开展面向社区的早期教育指导、培训和咨询活动,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明显提高。

(二)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幼儿园费用管理制度

幼儿园费用管理制度

幼儿园费用管理制度幼儿园费用管理制度收费:1、幼儿托费按月计算,不跨月计算,如果当月幼儿特殊原因,出勤连续10天以内,来园办理请假手续,经班主任及园长同意,可在下月进行抵扣半月托费,超过则按整月托费收取。

(备注:要求有当月票据)2、每月30日至次月5日交费(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每月按1号计费。

按幼儿园规定日期内不及时为宝宝交齐托费,逾期1日收取每月费用1%的滞纳金。

退费:1、餐费按天计算整月收取,如幼儿不能在园用餐的按缺勤天数计算(10元/天)2、车费、教学费不予退费4、全托幼儿不予退费5、杂费多退少补,按实际花销予以退费6、幼儿园一年只允许休园两月,不收取任何费用。

超出者按规定缴纳保教费和各项杂费。

7、新生入园一个月内不退学费。

幼儿正式入园,若中途退园的,不退保教费,只退伙食费,已缴费剩余十天以内的保教费和伙食费均不退。

8、国家公共假期不退费。

望家长与我园积极配合,按照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准时交费,请您遵守幼儿园的收退费制度,谢谢您的合作!幼儿园费用管理制度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北京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制度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二、退费制度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标准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作为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第一站,对于家长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选择。

而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也是家长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福建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幼儿园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福建省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首先,根据福建省教育局的规定,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分为学费和杂费两部分。

学费是指幼儿园为提供教育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而杂费则是指幼儿园为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具体来说,学费包括教育教学费、教材费、校服费等,而杂费包括午托费、晚托费、午餐费等。

在这两部分费用中,学费是家长们比较关注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条件。

其次,福建省对于幼儿园的学费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学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幼儿园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教育条件、教学质量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福建省,一般来说,学费的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不会过高,也不会过低,能够满足大部分家长的需求。

而且,福建省还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教育补贴,以保障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另外,关于杂费的收费标准也是家长们比较关心的。

因为杂费的收费标准可能会因为幼儿园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福建省,一般来说,幼儿园的杂费收费标准也是比较合理的,不会存在过高收费的情况。

而且,福建省对于幼儿园的服务质量也有一定的评估标准,以确保家长们所支付的杂费能够得到相应的服务。

总的来说,福建省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的,能够满足大部分家长的需求。

在制定收费标准的过程中,福建省教育部门也充分考虑了家长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孩子们的教育需求,力求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希望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的时候,不仅要关注收费标准,还要关注教育质量和教学条件,为孩子们选择一个合适的成长环境。

同时,也希望幼儿园能够在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同时,不断提升教育质量,为孩子们的成长保驾护航。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闽价费[2015]283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8.07【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5〕283号)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省属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基〔2008〕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虑到省属相关幼儿园办学成本情况和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省属公办幼儿园等级和拨款性质不同,分类别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详见附表),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二、省属各公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属幼儿园的等级和财政拨款情况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并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具体各省属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三、保育教育费在一个学年内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

其他有关规定仍然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5年秋季开始不分幼儿入园时间统一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0〕314号)同时废止。

各相关部门应督促所属幼儿园认真按照“阳光价费”公示的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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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第四条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幼儿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民办)、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部分生活用品费用、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设区市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不同类别(优质园、标准园、普通园)核定全额拨款幼儿园简托、半托、全托的月收费标准,其中小小班收费标准可相应上浮20%,属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类别全额拨款幼
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分别上浮15%和30%。

省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设区市及县市(区)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收费项目标准。

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全部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第六条公办全额拨款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图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七条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半托、全托幼儿)。

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八条伙食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不是指所有月份。

伙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滚动使用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

幼儿园
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擅自挤占、克扣和挪用,并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费、支教费等,也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具体在园时间由各地规定),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条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保育教育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保育教育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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