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 部
财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一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 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 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 ) 。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 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 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 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 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 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 交下列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11 〕320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 〕 3207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教育厅(教委)、 财政厅(局) :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1]76号)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二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三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发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与幼儿园的评价相结合,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评定权限及标准评定等级,按评定等级拉开收费档次,激励幼儿园的发展。
要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
当幼儿园评价等级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应从下一学期开始执行审批后的新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申请)时,教育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办园平均年成本测算资料;(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六)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人工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构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1-2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1月29日特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
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淮安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家庭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
幼儿园收费执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相应等级的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非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托管费。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生活,应由幼儿家长负担的幼儿在园必需的生活用品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仅限集中代购的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三)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集中代购生活用品的实际购进价计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九条全市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等级收费。
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合格园三个等级,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导语: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青海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1]76号)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第二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三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四条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发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与幼儿园的评价相结合,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评定权限及标准评定等级,按评定等级拉开收费档次,激励幼儿园的发展。
要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
当幼儿园评价等级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应从下一学期开始执行审批后的新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申请)时,教育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办园平均年成本测算资料;(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六)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人工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构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六条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医疗机构收取的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含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具等费用、修缮费、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必备的幼儿画册、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十条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程序;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定州市、辛集市,下同、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分类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教育投入情况、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办学培养成本进行审核,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经报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及驻冀部队所属的公办幼儿园,驻石家庄市市区的由省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省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石家庄市市区以外的收费含伙食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属地管理,保教费执行所在地同类标准;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省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第十二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含成本测算资料;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具体浮动幅度由幼儿园确定报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驻石家庄市区的省管幼儿园浮动幅度,由幼儿园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幼儿园应成立由营养师、防疫保健医生、伙食管理员、幼儿家长代表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幼儿园伙食费标准,由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幼儿园食谱、原材料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保教费成本测算中已包含幼儿食堂人工、水电、设备折旧等费用的,测算伙食费成本时不得重复计算后提出,经半数以上家长同意,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省管公办幼儿园伙食费,由幼儿园直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五条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服务项目成本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省管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或房屋租赁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含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具等费用、防暑取暖费;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包括幼儿教育必备的幼儿画册、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一定时期内生均保育教育或寄宿成本支出或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三享受政府补贴的幼儿园需提交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合同约定书;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五备案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合格的准予备案;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因成本变化很大确需变动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伙食费标准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备案;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代收的体检费标准,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提出,经与家长管理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同意后,报与办园审批机关同级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除未交费项目外其它服务幼儿园不得差别对待;第二十四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不得收取书本费玩具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算,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学期缴费;幼儿园可在月初或学期开始预收本月或本学期保教费、住宿费,月底或学期末按以下计算方法结算,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当月幼儿实际在园时间即出勤天数,不足一天的按整天计算不足一个月因幼儿方原因保教费、住宿费按以下方法计收: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园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园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原因如设施改造等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一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第二十六条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实际在园天数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计收;第二十七条伙食费实行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整天计算、按月收取、月初预收,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于月底或下月初结算;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与教工伙食分开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如有盈余,转下月用于幼儿伙食开支;幼儿退园时,伙食结余全部退还幼儿家长;第二十八条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酌情减免费用,具体减收和免收政策由各设区市制定;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减免费用;第二十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省管公办幼儿园,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公办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第三十条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根据部门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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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
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
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
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