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 部
财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一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 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 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 ) 。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 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 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 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 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 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 交下列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11 〕320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 〕 3207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教育厅(教委)、 财政厅(局) :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退费管理制度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号)等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x幼儿园实际,制
定本制度。
一、收费管理规定
1.幼儿园收费标准(含保育费、伙食费等)由园所拟定,报总部审批后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2.幼儿园收费工作统一归出纳员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直接向幼儿家长和其他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3.幼儿园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凡入读我园的幼儿需与幼儿家长在幼儿入园时需签订合约,明确约定各项服务和收费标准后,按幼儿园规定一次性缴纳每学期的保教费、伙食费等。
4.所有费用按学期收取,幼儿园开学后插班的幼儿,按月收费,入读时,若当月时间过半按半月交费,当月时间不足半月按全月交费。
(含保教费、伙食费等)
5.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二、退费管理规定
1.保育教育费:
(1)幼儿园保教费应根据教育局规定按学期收取。
(2)幼
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起始时点为入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计算应收保教费。
2.幼儿伙食费
幼儿连续请假不满5个工作日的,伙食费不予退还,连续请假超过7个工作日(含)的,按幼儿实际缺勤天数退还伙食费。
合肥区域退费标准为10元/天;连续一个月请假者退还当月伙食费。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赣榆县罗阳镇中心幼儿园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
第四条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幼儿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经同级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六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
各省辖市可根据幼儿园等级标准,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法: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二、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卫生保健费、代收费和特殊服务费。
三、保育教育费根据年幼儿平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经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四、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市人民政府。
由市教委提出意见,市物价代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教育部门行。
五、保育教育费标准的调整,由市教委提出意见,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农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按照“按质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在全市幼儿园实行分等级收费,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幼儿园等级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目前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幼儿园,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一级幼儿园由区县(市)教委(教育局)、物价局向市教委、市物价局申报,经市教委、市物价局审批同意后,分别颁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三、四级幼儿园由申报园所在区县(市)教委(教育局)、物价局审批,报市教委、市物价局注册备案,颁发《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
各幼儿园持《重庆市幼儿园等级证书》。
到所在区县(市)物价局办理《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幼儿园的等级审核工作由教育、物价部门组织实施。
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一)保育教育费一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105元(其中管理费20元)一级幼儿园全托每人每月150元(其中管理费20元)二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85元(其中管理费20元)二级幼儿园全托每人每月130元(其中管理费20元)三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55元(其中管理费20元)四级幼儿园日托每人每月45元(其中管理费20元)未达等级标准的幼儿园,其保育教育费按四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80%收取。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收费原则1. 家长缴费:幼儿园收费按月缴纳,家长须在每月指定日期前缴清当月费用。
2. 公示标准:幼儿园需事先向家长公示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收费合理性:收费应合理,不得存在过高或虚高的情况。
幼儿园应在收费时确保家长理解和接受。
4. 收费公告:幼儿园应向家长发送书面的收费公告,明确费用项目和金额,确保家长充分了解费用构成并便于查询。
二、收费项目1. 保教费:幼儿园提供的教育和保育服务费用。
2. 伙食费:幼儿园提供的膳食费用,包括早、午餐费用。
3. 杂费:幼儿园提供的其他特殊费用,如教育活动费、校服费等。
杂费项目应细化明确,并经家长知情同意后收取。
三、费用标准与调整1. 费用标准:幼儿园应制定明确的费用标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调整程序: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幼儿园应提前30日通知家长,并公示调整方案,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3. 合理调整:幼儿园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注重合理性和适应性,确保家长的合理负担。
四、收费管理员1. 幼儿园应指定专人或专门小组负责收费管理工作,确保收费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 财务记录:收费管理员应进行明确的财务记录,确保每笔费用明细都被正确记录。
3. 监督机制:幼儿园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收费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家长有权提出收费相关的疑问,并要求查阅相关账目。
五、退费与违约责任1. 退费规定:如家长需要退费,应提前提交申请,按照规定的退费政策进行办理。
2. 违约责任:若幼儿园存在收取不合理费用、未按时通知调整收费标准等情况,家长有权要求追回过高费用,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监督与投诉1. 监督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监督,确保收费环节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投诉处理:家长对收费管理工作存在异议或投诉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反馈。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颁布正式合规文件后进行修订。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1-2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12年1月29日特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
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办法制定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事业的日益普及,幼儿园教育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学前教育的公平性和普惠性,维护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半日制、临时托管等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
三、学前教育收费原则公平性原则:幼儿园收费应当体现教育公平,确保不同经济条件的家庭都能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
合理性原则:幼儿园收费应当与幼儿园提供的服务质量、教育资源和教育成本相适应,不得过高或过低。
透明性原则:幼儿园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家长有权了解收费的明细和依据。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和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收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收费标准,确保不增加家庭负担。
五、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但应当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价范围。
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六、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家长承受能力、教育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提前公示,并广泛征求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七、收费公示和监管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依据,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
八、违规收费处理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幼儿园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收费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政府责任,增加资源供应。
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
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下一步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另一方面,要针对幼儿园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中国教育部门或地方政府为规范幼儿园收费,保障幼儿教育公平、合理地进行,而特别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对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以避免出现乱收费现象,确保家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
具体的暂行办法可能会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原则和目标是一致的。
以下是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常内容和原则:
1.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幼儿园需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及其变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收费的透明性。
2.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3. 严格审批制度: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常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
4. 明确收费项目:明确规定幼儿园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如学费、伙食费、杂费等,并对每个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禁止收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费用。
5. 规范收费程序:规定幼儿园在收费时应当出具正规的收费凭证,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6. 加强监管和投诉机制: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对违规收费的幼儿园进行处罚,保护家长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7. 财务管理和使用透明:要求幼儿园对收取的费用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使用,确保费用的使用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收费的范围和标准(一)收费范围1.注册费:每名幼儿入园时,幼儿家庭需缴纳一次性的注册费,用于幼儿园的行政管理费用。
2.教育费:每月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实际入园天数收取相应的教育费,包括各类教育资源的消耗费用和教师的工资、福利费用。
3.校服费:每学年幼儿园统一为所有幼儿购买校服,校服费按季度收取。
4.食宿费:如家长需要幼儿在幼儿园留宿,则按照幼儿实际留宿天数收取食宿费。
5.杂费:包括各类活动费、保险费等其他与幼儿教育有关的费用。
(二)收费标准1.注册费:注册费根据幼儿园的不同等级收费,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制定,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2.教育费: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年龄和入园天数确定教育费,但教育费的单价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3.校服费:幼儿园根据校服的成本和更新频率确定校服费标准,但校服费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4.食宿费:幼儿留宿的家庭需根据幼儿实际留宿天数支付食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5.杂费:幼儿园根据幼儿教育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杂费收费标准。
二、收费的程序和方式(一)收费程序1.幼儿园在招生时需向家长提供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家长在报名前需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解,同时签署收费协议。
2.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收费工作,将收费明细及时通知家长,要求家长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二)收费方式1.现金收费:幼儿园收费时,家长可选择使用现金进行缴费。
2.银行转账:幼儿园可提供开设专用账户的信息,家长可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费用。
4.邮寄汇款:如家长无法亲自到幼儿园缴费,可选择通过邮寄汇款的方式缴纳费用。
三、收费的监督和管理(一)收费监督1.幼儿园需依法将收费情况公示在明显位置,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依据等相关信息。
(二)收费管理1.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增强社会信任度,本着合理、公正、透明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收费范围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提供的教育教学服务进行收费。
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学费: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服务内容,按照季度或半年度收取学费,其收费标准应当通过校园公告向家长进行公示,如果涉及调整,应当提前30天进行通知。
2.杂费:(1)食宿费: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按照不同标准收取食宿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不得随意调整。
(2)教材费:幼儿园根据学生所学内容,收取相应的教材费用。
(3)活动费:幼儿园会组织一些教育教学之外的活动,如游泳、音乐等,相应费用应当在活动前明确收取。
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可以收取学生离园押金,用于保证学生离园后的各项事宜处理。
第三章收费标准幼儿园的学费和杂费标准应当依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参考,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合理和公正。
同时,学费和杂费的收取应当合理,不得超出合理范围,以及做到透明和规范。
第四章收费方式幼儿园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确保家长能够方便、快捷地缴纳相应款项。
收费方式应当包括:1.网上缴费:幼儿园应当通过互联网平台、微信等多种方式提供网上缴费服务,方便家长直接在线支付。
2.现金缴费:幼儿园应当为家长提供现金缴费的渠道。
3.转账汇款:对于无法到校缴费的家长,幼儿园应当提供转账汇款的服务。
第五章收费管理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应当保证收费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家长对收费有明确的了解和认可。
收费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收费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并负责收费工作。
2.应当定期对幼儿园收费记录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对没有明确收费标准或越界收费的情况进行纠正。
3.应当妥善保管收费记录,考核季度或学年结束后,收费记录应当被归档。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2021年01月05日15:10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月5日电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收费项目
1. 学费: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
定学费标准。
2. 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等,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3. 餐费:根据幼儿的用餐情况,按月收取。
二、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提高。
2. 杂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成本合理制定。
3. 餐费标准应根据食材成本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
三、收费方式
1. 学费和杂费可采用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
2. 餐费应按月收取,每月月初或月末结算。
四、收费管理
1. 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小组,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核、收费标
准的制定和收费方式的确定。
2. 收费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家长公布收费明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
五、退费规定
1. 幼儿因故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退还学费。
2. 杂费和餐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幼儿园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幼儿园收费管理小组提出,幼儿园应给予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七、监督机制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幼儿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含公有民营)和民办的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公有(集体)资源设置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或非公有(集体)资源,经有权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
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四条幼儿园(托儿所)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按实际成本核算收取伙食费。
伙食(点心)费是幼儿在园用膳所需的费用,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由幼儿园以餐数计算,每月向家长公布收支账目,不得有盈利。
第五条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日托班不少于8个小时,无午休午睡的幼儿园不少于6.5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等。
第六条幼儿园的收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收费项目,规定成本核算规则、收费标准确定原则和收费管理规范等。
第七条全市幼儿园实行按类定级收费。
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省示范园、市现代化园、一类园、二类园、合格园五个等级,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市调控标准,经市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幼儿园作为托管和教育儿童的机构,对于幼儿的教育和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管理幼儿园的收费事宜,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 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提供的不同服务内容和质量,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公示于幼儿园的显著位置,并在家长入园前向其进行明确说明。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幼儿园的运营成本、教职员工工资待遇、教育资源投入等因素,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3. 收费项目3.1 学费学费是家长为孩子接受幼儿园教育所支付的费用,根据幼儿园的教育服务内容和质量确定收费标准。
学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学期或全年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3.2 食宿费幼儿园提供住宿服务的,家长需要支付食宿费,根据幼儿园提供的餐饮和住宿条件确定收费标准。
食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学期或全年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3.3 杂费杂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辅助教育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教材费、活动费、保险费等。
杂费的收费标准应公示于幼儿园的显著位置,并在家长入园前向其进行明确说明。
家长根据需要选择支付相应的杂费项目,支付方式可以选择按需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
4. 收费管理4.1 收费通知幼儿园应提前通知家长有关收费标准、项目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收费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栏、家长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家长及时了解收费情况,并便于家长支付费用。
4.2 收费缴纳家长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准时缴纳应交费用。
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家长缴纳费用,如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家长缴纳费用后,幼儿园应及时向家长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
4.3 收费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事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收费管理应包括收费记录、收费报表、收费汇总等内容,以便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
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
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民办公助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
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具体划分,由各地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设区市按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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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印发。
《办法》共24条,自发布后30日施行。
概要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2011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为规范幼儿园各种名目的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背景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幼儿园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教育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幼儿教育资源供需的矛盾。
同时,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规范了幼儿园的收费行为。
但总体看,幼儿教育基础还较薄弱,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一些地方的幼儿园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一些幼儿园以开设象棋班、围棋班、珠算班、舞蹈班、绘画班等各种兴趣班名义,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变相强制向家长收取费用。
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政府责任,增加资源供应。
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下一步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另一方面,要针对幼儿园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三部委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
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落实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
二是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督检查,将幼儿园收费作为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督促幼儿园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三是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规定的,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畅通“12358”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减免政策《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幼儿园应酌情减免收取保育教育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