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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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幼儿园收费有标准 8月起只准收四项费用
本报讯(记者卢文军实习生李璐琼)8月1日起,我市幼儿园可以收取托幼费、夜宿费、餐(点心)费和延时服务收费四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摊派销售各种资料和商品或代收其他费用。这是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新修订的《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的一项规定。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幼儿艺校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据了解,托幼费(管理费和杂费)主要用于保健室物品购置、保健卫生预防接种、教职工工资、水电费以及幼儿教育需购置的教学用品、教学玩教具、办公费等。夜宿费不满半月者,按实住天数,分等级收取。餐(点心)费实行月初预收,月末按照幼儿入园实际天数多退少补。
幼儿园延长服务时间的收费中,晚托班(周一至周五)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每人每月30元,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双休日按每人每天15元,按天收取。
从我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来看,省、市示范园的托幼费每人每月350元,夜宿费每人每月100元,餐(点心)费按每人每天收取,不同套餐价格不同,其中三餐两点每生每天7元,一餐一点每生每天4元。
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家长可自愿参加,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未达规定入园年龄提前入园收取托幼费标准(小小班)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办法规定,除规定收费项目外,严禁幼儿园以各种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费、建园费、特色教育费、冷暖气费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和实物。一级和一级以上的公办幼儿园,经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后,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后才能收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其自行确定,一级(含一级)以上民办园,需报市物价局备案,一级以下民办园,报所在县(市)、区物价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幼儿艺校收费核定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幼儿园收费核定办法和标准。各县(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市区标准下调20%执行。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等监督部门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除按规定将多收部分退还家长外,对责任人和负责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8月1日起,除托幼费、夜宿费、餐(点心)费和延时服务收费外,郑州市的幼儿园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家长费用。
昨天记者获悉,郑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新修订的《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对幼儿园的收费范围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费、建园费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和实物。
公办幼儿园只允许4项收费
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规定,省、市示范幼儿园的托幼费每人每月350元,夜宿费每人每月100元,餐(点心)费按每人每天收取,不同套餐价格不同,其中三餐两点每人每天7元,一餐一点每人每天4元。
据介绍,允许收取的4项费用中,托幼费(管理费和杂费)主要用于保健室物品购置、保健卫生预防接种、教职工工资、办公费等;夜宿费不满半月者,按实住天数分等级收取;餐(点心)费实行月初预收,月末按幼儿入园实际天数多退少补;幼儿园延长服务时间的收费中,晚托班(周一至周五)正常放园后两小时以内每人每月30元,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双休日按每人每天15元,按天收取。
假期幼儿园可开班收费
郑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出台的收费管理办法,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本着自愿的原则,谁入园谁交费,不入园不交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未达规定入园年龄提前入园,收取托幼费标准(小小班)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除此之外,幼儿艺校收费核定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幼儿园收费核定办法和标准。各县(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市区标准下调20%执行。
严禁公办幼儿园收赞助费
据了解,由于公办幼儿园资源紧缺,入园难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公办幼儿园不仅需要“条子”,还需要高达数万元的捐资助学费。对此,郑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强调:“这些都是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决不允许幼儿园以各种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费、建园费、特色教育费、冷暖气费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和实物。”
根据规定,一级和一级以上的公办幼儿园,经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后,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后才能收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其自行确定,一级(含一级)以上民办园,需报市物价局备案,一级以下民办园,报所在县(市)、区物价部门备案。“发现有乱收费的,除要退还外,还要对责任人和负责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价费〔2009〕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06]127号)精神,现行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执行到期,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
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郑价费[20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幼儿班、学前班、幼儿艺校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在核算幼儿教育成本的基础上,分等定级,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幼儿园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四项,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园摊派销售各种资料和商品或代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