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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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过程:
1.法的起源:法最初是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发展而来的。

在氏
族社会中,以血缘为纽带,具有朴素的民主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氏族制度逐渐衰落,财产所有制和阶级矛盾的出现使得法逐渐从道德、习惯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

2.法的演变:法的演变是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的过程。

在习惯阶段,法以不成文形式出现,主要调整原始
的、本能的、简单的社会关系。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习惯逐渐演变为习惯法,成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进一步发展后,制定法逐渐出现,法开始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人们的行为。

3.法的普及:法的普及是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过程。

在习惯法阶
段,法主要反映某些统治者的意愿,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而在制定法阶段,法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总之,法的产生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变和普及的过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独立出来,成为一种专门的社会规范,并逐渐普及化、制度化。

法的产生与发展

法的产生与发展
(1)英美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法官在英美法系的 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 为主要的,而制定法、习惯法、学说、情理在普通 法系中只起次要作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反对法 典化,一般都反对把法典编纂; (3)在法律分类上,英美法系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 分,无公法和私法之分; (4)在法院的建制方面,英美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 法院系统,民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 普通法院系统受理; (5)英美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强调私法、保障私权
(二)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法
(三)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四)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 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 基础形成、发展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 区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特点是:
2、权利义务的分离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依氏族习惯行事, 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 务。后来,社会成员之间出现了“你的”、 “我的”的私有观念和私有财产现象,这 种区分表明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分离,同时, 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一些人仅享有权 利或享有大部分权利,大部分人只承担义 务或大部分义务,出现了权利和义务在社 会成员之间的分离。
生产力提高、出现 社会分工
出现剩余产品 产生私有财产和私 有观念
商品交换频繁
分配不均,产生争 议 需要公共机构和法 的协调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 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 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原始组织解体的直接结果是国家的出 现,与此同时法也开始产生。这表明法与 国家的形成是同一历史过程的两个方面, 甚至可以说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科学 和经验都证明着一个事实:国家与法是不 可分割的,法是国家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 部分。

高中政治人教版选修五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1.1 法的本质作用和特点 课件(共2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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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体现的公平、正 义,是统治阶级所承 认的公平、正义。
3、法的内容的决定因素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 级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
(1)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 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生产方式对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最 终决定作用,但还要受其它因素的影响。
4、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 制法
(1)法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模式、标准和方定和认可的。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 遍的约束力。
从现在开始请将自己视作法官 思考生活中的法律案例: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在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的实现过程。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所以体现和维护
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的产生
1.法律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吗? 法律产生的条件 2.法的产生源于人类的何种追求?
法的本质
公平与正义 怎样实现 法的特征
法所体现的是谁的公平和正义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 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
的表现。
法是统治阶级主观意志的体现吗? 最终是由社会物质
三、法的作用:执行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1、法的基本职能
•维护一定阶级统治的作用。
•管理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的作用和概念
1、法作为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政
治相互影响。❌ 2、在任何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
3、在我国法的实施完全是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
觉遵守。❌
生活条件决定的。
当代中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属于谁?
社会主义 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如何表现
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的概念

法的形成方式

法的形成方式

法的形成方式
法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国家制定和国家认可。

在我国,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是制定或认可。

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

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根源
3.社会的发展是法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显然,这种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特殊社会规范,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不行的。
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需要有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需要一种特殊公共权力来确定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于是法就应运而生了。可见,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一)法产生的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当时没有形成各种脱离氏族而独立的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上的基本一致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个人劳动产品的交换,逐渐促进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财富向少数人的积累。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
例如,不仅存在着逐渐瓦解的公有制,而且在私有制中又有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奴隶主所有制;在奴隶主所有制当中,又有土地贵族奴隶主所有制、工商业奴隶主所有制等。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集团,其中在对抗性的所有制经济关系中,还存在着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各个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斗争,这就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如何才能调整这些经济关系呢?如何才能迫使广大劳动者——奴隶服从当时奴隶主所有制的劳动条件进行生产呢?靠原来的习惯显然是不行了。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于是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限制甚至消灭那些不利于奴隶制发展的经济,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可见,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竞争法的产生

竞争法的产生

竞争法的产生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社会逐渐过渡到市场经济体系,竞争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竞争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增强企业的创新性和活力,并提升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但竞争也可能产生不良的影响,例如垄断、寡头垄断、价格歧视等不合理行为,这些都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于是,各国不断修订和完善竞争法,通过相关法律控制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1.竞争法的发展历程竞争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公元前500年左右,古希腊开始实施禁止垄断行为的法律,以确保市场竞争。

但现代的竞争法发展起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国和欧洲。

在美国,谢尔曼反垄断法于1890年颁布实施,成为世界上最早的电讯法之一。

这一法律旨在禁止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认为这些行为会限制竞争、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而在欧洲,德国于1957年颁布第一部竞争法,意大利和法国也分别于1962年和1966年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颁布了竞争法。

目前,主要的国际竞争法组织包括联合国、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等。

2.竞争法的主要内容竞争法包括了广泛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限制和相关责任。

它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竞争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在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几个企业掌握了绝对的市场份额,从而可以控制价格、减少生产进程、限制竞争等行为。

竞争法禁止垄断行为,鼓励多种经营形式在同一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企业拥有实际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可能滥用这种地位限制竞争、提高价格等不合理行为。

竞争法规定了如何定义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利用其进行不合理行为。

(3)禁止勾结和协议限制竞争。

企业之间的勾结和协议往往会导致价格垄断和限制竞争。

竞争法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对违反的企业进行处罚。

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2)改革行政机构。
(3)废除科举制度。
总体看来,清末政治制度改革雷声大雨点小,
因为清王朝本无意改革,只是敷衍资产阶级和人
民强烈的改革要求。但是,至少我们也从中看到
现代行政法制的雏形已经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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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京临时政府的行政法制——资产阶级行 政法治的初步尝试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 翻了君主专制统治,中华民国 于次年成立并颁布了大量的行 政规范,内容涉及行政组织法 定、行政运行法制以及行政监 督等众多方面,尽管由于之后 辛亥革命果实被军阀窃取而导 致这些现代行政法律规范没有 得到切实实施,但这些尝试和 努力却对之后的中国行政法制 现代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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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 大成就,实现了行政机关从主要以政策办事到主 要依法办事、官民关系从“官告民”到亦可“民 告官”、行政侵权责任从“落实政策”到国家赔 偿、人事管理从实行干部制度到推行公务员制度、 政府政权的控制从只注重实体制约到同时注重程 序制约等重大转变,但依法执政的水平仍有待于 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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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系统
行政系统 司法系统
内政大臣
布莱顿警察委员会
上驳

诉回

上议院
判 定
开 支持
除 非 法
布莱顿警察长
高等法院 上驳 诉回
法院
上驳 诉回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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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从案例中反映出英国行政法发展的什么特点?
1. 案例中布莱顿警长向一般法院和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没有独 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里奇诉鲍德温案,可见英国的行政案件 由普通法院受理和裁判;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不少发展中国家借助WIPO这个平台维护本国的科技文化利益, 抵制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积极参与国际立法,为建立 一个更为公平、合理、广泛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贡献力量。
缺陷:WIPO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都没有明确规定争端解 决办法,这类条约的执行只能向WIPO的仲裁和调解中心提出申 请,或向国际法院起诉,争端解决效率低下,使得这类条约的 强制执行力不高。
后TRIPS协议时代,即对以WIPO和TRIPS协议为中 心的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法进行反思的时期。
(一)基本人权保护缺失
在这个阶段,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可能 遭受严重侵犯。
例如,药品专利的高水平保护可能导致专利药品价格畸高,发 展中国家的药品可及性受到威胁;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 术转让壁垒重重,使得发展中国家难以充分享受科技进步的利 益,发展权难以得到保障;信息化对数据库的保护与公民隐私 权之间冲突丛生。
五、反思阶段:后TRIPS协议时代的到来
TRIPS协议虽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推向了新的高度, 但却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实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在 人力、财力和技术上的现实困境;此外,TRIPS协议 的调整范围和重点都在与“有形货物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问题上,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 人权、传统知识、基因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问题, 为TRIPS协议的未来发展变革提出了新的命题。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不但为解释有形 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 理论基础,而且为解释无形财产权的 合理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 虽然由于其客体--知识产品的非物质特征 让人们觉得它捉摸不透,但知识产品同样是人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 动的产物。根据洛克的逻辑,既然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物,所以人 理所当然应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

第3讲--法的产生与历史

第3讲--法的产生与历史

第3讲法的产生与历史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历史文化基础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11.1.法的起源一、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论)1、神意说2、父权说3、社会契约说4、暴力说5、心理说6、发展说7、管理说。

二、唯物史观的法起源论1、法产生的经济根源2、法产生的社会根源3、法产生的政治根源注意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在方法论原点上的不同:1)对“人”的看法不同2)思想、意识、观念等精神因素虽然可以影响历史,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其生产与在生产才是决定力量¥三、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行为规则的取代成为法产生的必然1、氏族社会的解体2、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替代(二)法产生的标志1、国家的产生#有一个专门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认可或制定权威性行为规范;有一批组织起来的官吏负责执行规范;违反规范者会受到有组织的暴力所施加的制裁。

2、诉讼的出现3、权利和义务的区分(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以私有制和阶级形成为背景,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

第二,法形成的过程是从行为的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第三,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到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第五,法是一种历史现象。

11.2.法的历史类型释义: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与其所在的社会生产关系相适应,其更替的基本原因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与马克思的社会五形态论相适应,法的历史类型也被划分为四种:分别是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一)奴隶社会的法这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律历史类型,其具有以下重要特征:第一,具有明显的原始社会习惯的残留痕迹。

第二,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第三,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第四,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二)封建社会的法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生产劳动者的农奴或农民。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提醒: 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 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旳选项中只有一种对旳答案。

本部分1—30题, 每题1分, 共30分。

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旳研究, 下列有关法旳产生旳表述哪一项是不对旳旳?A.法旳产生意味着在社会组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旳”、“你旳”之类旳观念B.最早出现旳法是以文字记录旳习惯法C.法旳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旳过程D.法旳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替代了私力救济2.有旳公园规定: “严禁攀枝摘花。

”此规定从法学旳角度看, 也可以解释为: 不容许无端毁损整株花木。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A.扩大解释B.文法解释C.目旳解释D.历史解释3.根据我国《立法法》旳规定, 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旳事项?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旳产生、组织和职权旳规定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C.对传染病人旳强制隔离措施D.国有工业企业旳财产所有制度4.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 甲和乙就法治旳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

甲说:①在中国, 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旳;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旳至高无上旳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旳合法性。

乙则认为: 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旳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旳。

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合适旳?A.甲旳论点②和乙旳论点①B.甲旳论点①和乙旳论点③C.甲旳论点②和乙旳论点②D.甲旳论点③和乙旳论点②5.下列有关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旳选项中, 哪一项表述不成立?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 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遵法旳自觉性B.法具有可诉性, 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C.法与科学技术在措施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旳鸿沟, 科学技术对法律措施论有重要影响D.法旳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旳, 不表目前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旳关系之中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旳地位。

法的产生及本质

法的产生及本质

法的产生及本质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观念,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成文法。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使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

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

(祖华公务员独家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例题】: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

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

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答案及解析:A甲①错,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

甲②对,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

区别于人治,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

甲③对,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它与专制相对立,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维护了公民的自由,增强了公民的安全感。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五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

古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制度保证。

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一、古希腊法的初创阶段古代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

所以,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文明发祥于克里特岛。

约在公元前20世纪,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就已经产生了由农村公社结合而成的早期奴隶制城邦,并有了相关的立法。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

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

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成。

这些城邦国家的政体不一,所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

其中,比较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前者以其军事化管理而著名;后者则以民主制而著名,并成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对此,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曾自豪地说:“我们的城市向全世界开放,雅典是希腊的学校”。

由于古希腊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帝国,所以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是怎样的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是怎样的

罗马法的形成过程是怎样的罗马法的形成过程(1)公民法: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

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

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2)万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

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3)国法大全:查士丁尼皇帝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

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法的作用是什么罗马帝国制定和实施万民法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和稳定庞大帝国的统治。

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影响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适应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堪称古代世界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体现了罗马人崇尚法治的精神和追求法律地位平等的决心。

(1)是近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

西方法律大都继承了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及诉讼原则,甚至政治制度的某些方面也****于罗马法。

(2)具有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形式,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

(3)罗马法的影响还波及亚洲。

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和日本的民法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罗马法的原则。

罗马法对罗马帝国和后世影响1、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

罗马法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

第5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5章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第五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重点问题1.了解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的内在联系2.了解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3.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第一节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一、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必要性的思想1.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2.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3.邓小平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4.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所包含的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必要性思想(1)无产阶级专政必然代替资产阶级专政,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2)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从阶级对立社会到无阶级社会之间,必然有个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就其本质来看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3)法与国家是紧密联系的,有国家,就得有法,有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得有体现这个国家意志、实现这个国家的职能的社会主义法。

二、社会主义法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使命的重要武器1.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

即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是团结广大劳动人民,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推翻旧制度,建立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政权,并运用这个政权,采取各种措施,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

2.社会主义法的职能三、认识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必要性,应克服法律虚无主义1.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初期,法律虚无主义情绪产生的原因2.克服法律虚无主义所应采取的方式、方法第二节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与法的继承性一、法具有继承性的根据1.法的继承性的概念法的继承性是指不同历史类型、不同国家的法之间在某些方面(如原则、制度、规定等)所具有的连续性和联系。

这是法的属性和发展的规律性之一。

2.法具有继承性的根据(1)新旧法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之间存在联系。

(2)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现象,有其相对独立性,这使法的发展在服从社会二、社会主义法的继承性与连续性1.社会主义法的继承性2.法的继承性与阶级性不矛盾三、社会主义法产生过程中继承旧法的主要方面1.社会主义法产生过程中对旧法的继承原则(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有选择地、批判地继承。

法产生的规律

法产生的规律

法产生的规律
法产生的规律是:
首先,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其次,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再次,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的本质,古今中外的有产阶级的或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家、法学家对这一问题写过数不清的著作,有过数不清的争论,但从未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

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立科学的唯物史观时才对法的本质作出了一个真正科学的解释。

法的政治职能是指统治阶级运用法开展阶级斗争,维护其政治、经济统治的职能。

主要表现在:①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确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②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确保自己的统治地位;③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④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维护自己阶级统治的物质条件。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 判断题 (2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 判断题 (2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判断题(2
【题目】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对)(判断题)
【解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前处于原始公社制度,原始公社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原始公社时期既没有国家,也没有法;而是由氏族组织通过习惯对原始社会的秩序进行调整和维护。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形成,产生了国家、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

在这种情况下,氏族制度和传统习惯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处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起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门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于是产生了国家。

同时,奴隶主阶级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制定或认可法律,这样就产生了法。

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

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

第一讲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自传说中的炎、黄时代起,中国的先民们,在相互争战、联盟、融合中,逐步建立起了早期宗族部落国家。

到了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的早期国家形态已经成熟。

随后的商,则进一步发展了青铜时代的中国文明,创造出了无比灿烂辉煌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化。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法律文化经历了起源和早期发展,同样也正向着成熟迈进。

第一节中国国家的产生一、国家产生的标志大量史料都说明,从启开始,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国家产生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国家跟旧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户”。

原始社会是以血缘关系来划分居民的,凡是姓氏相同的人都居住在一部落内。

而国家则是以地区划分它的国民户。

恩格斯说的第二个特征“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二、夏国家的建立在我国,国家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呢?历来众说纷纭,但目前学术界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夏朝是我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

也就是说,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

这个阶级社会最重要的标志是建立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暴力机构——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这个所谓“公共权力”在夏代也具备了。

在“启”之前,“禹”作为部落联盟的首领,虽然发展到具有氏族显贵的地位,据说还亲自手持工具,“沐甚雨,栉疾风”,“以为民先”,(《庄子·天下篇》)仍然没有完全脱离劳动,没有完全脱离人民大众。

但是禹死后,他的儿子启却凭借他的威望和既得的权力,联合“友党攻益而夺之天下”。

(《战国策·燕策一》)“益干启位,启杀之”。

(《晋书·束暂传》)通过暴力手段夺取了政权。

从启开始,“大人世及以为礼”,“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便进入“天下为家”的社会。

这是中国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标志,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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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tle
(二)西方法产生的各种学说


A.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自然起源论 “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 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法律只是人们互不 侵害对方权利(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 都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的(永久)制 度。” 法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 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制定法即 实在法,制定法的性质是由国家(政体)的性质来决定 的。制定法分为良法和恶法。凡在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 律为良法,反之,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法律就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亚里士多德《政治 学》)
问:


1.按照古人的看法,德治先于法治,那么法治 的出现是人类堕落的结果吗?法治与德治的区 别在哪里? 2.法治的前景如何?你如何看待恩格斯提出的 法的消亡说?
(二)西方法产生的各种学说


A.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自然起源论 男女两性→家庭→村坊 →城邦(国家)→法(亚里士多德《政治 学》) “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 一切城邦既然都是这一生长过程的完成, 也该是自然的产物。这又是社会团体发展 的终点。…我们见到每个城邦(城市)各 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 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 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看来,其本 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既然一切社会团 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以说社 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 的善业也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 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 会(城市社团)。”(亚里士多德《政治 学》)
(二)西方法产生的各种学说




A.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自然起源论 持相似观点的学者: 意大利的阿奎那:国家产生于“同伴生活的自然需要”,“我们 私人利益各有不同,把社会团结在一起的是公共幸福。…人们之 所以组成社会,之所以聚集在一起,目的在于过一种有道德的生 活。…法律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阿 奎那政治著作选》) 法国的博丹:国家的目的是公共福利,法律的目的是保护臣民的 生命财产的安全,尤其是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博丹: 《国家论》) 德国的黑格尔:“国家是伦理观念的现实,”它的发展经历了家 庭、市民社会最后到国家。“国家的目的在谋求公民的幸福,这 当然是真确的。…国家是满足公民幸福的中介。”法律起源于客 观,理性派生法律,自由意志是其原则和开端。它的命令是“成 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问:



1.谁掌握是非善恶的标准?谁可以做是非善恶 的裁判者? 2.法律在何种程度上能够统一人们的“认识”? 法律统一的是人的“行为”还是“看法”? 3.你赞同人与人的冲突就是“头脑”与“头脑” 的冲突吗?
(一)中国法的产生 Fra bibliotek

B.法产生的背后根源: iii.等级制度的需要 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 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 之。民众而奸邪生;古立法制,为度量而禁之。(《商君书· 君 臣》) 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 数也。故制礼仪而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 (《荀子· 王制》) 问: 1.为什么主张“法治”的法家与主张“人治”的儒家都强调法对阶 等的维护? 2.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有何区别? 3.你认为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现代“法治”的精神能落土为 安吗?谈谈你的看法。
(一)中国法的产生



B.法产生的背后根源: v.性恶论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 性恶》) 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 (《荀子· 荣辱》) 从人之情,顺人之性,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荀子· 性恶》) 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 (《荀子· 礼论》) 明分使群(《荀子· 富国》),化性起伪(《荀子· 性恶》)。 农农、士士、工工、商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 (《荀子· 荣辱》)
(一)中国法的产生


A.观点: iii.刑源于苗民说。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尚书· 吕刑》) 五虐之刑:劓、刵、椓(宫)、黥。
(一)中国法的产生


以上观点的考古证据: i.河南洛阳矬李遗址发现了斩刑和刖刑 M2长方形竖穴: 死者“单身仰身直肢葬,头向西。骨架保存较好,头 骨残,单放在墓室的右上角。骨架为一成年男性,没 有随葬品。”显然是受了斩刑。 M1长方形竖穴: 死者“单身仰身直肢葬,头向西,骨架保存完好,两 下肢胫骨和腓骨均为半截,没有足骨,…骨架为一成 年男性,没有随葬品。”显然是受了刖刑。
雌雄(男女)两性不能单独延续其种类,这就要先成为配偶。配偶出 于生理的自然,并不由于意志(思虑)的结合。家庭是人类为了满足 日常生活需要建立的社会细胞。村坊是扩大生活需要有若干家庭联合 而成的形式。若干村坊结合成为“城市”(城邦),即国家。这些社 会团体都是自然生长起来的。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
问:


1. 什么是“亲亲而爱私”?同义语:人情社会。 请你列举出人情社会的基本特点。它是中国文化基因里特有的现 象吗?在中国社会,“人情”与“法治”是如何博弈的?此为期 末考核论文主题之一。推荐阅读:费孝通:《乡土中国》。 2. “亲亲而爱私”是乱之源吗?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就能去私 而为公吗?“分”的标准谁定? 3. “人民众而货财寡”是乱的根源吗?是财富多寡的问题,还是分 配的问题? 4.你是否认可韩非对人性的分析? 5.“定分止争”反映了法律的一个什么功能?请一个法律实例分析 法律对不同利益进行分配时所考量的各种因素。此为期末考核论 文主题之二。
问:



1.“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 有善恶之分吗?这反映了人性的哪个方面? 2.为什么要约束这样的人性? 3.什么是“明分使群”?你能否想象人类过独居生活? 人的社会性与法律的关系?No one is an island. 4.荀子提出“农农、士士、工工、商商,君君、臣臣、 父父、子子、兄兄、弟弟”,这是身份法时代的特征, 这是解决人性问题的必由出路吗?请你考察当今社会, 是否还有身份法时代的影子。此为期末考核论文主题 之三。
二、法的产生
(一)中国法的产生







A.史料观点: i.刑始于兵。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国语· 鲁语》) 文献资料: 黄帝炎帝之战(河北涿鹿东南,炎帝被打败) 蚩尤黄帝之战(河北涿鹿东南,蚩尤失败被杀) 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汉书· 刑法志》) 刑也者,始于兵……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鸱义,奸宄并作,刑之用,岂 能已乎?(《辽史· 刑法志》)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尚书· 甘誓》) 师出以律,失律凶也。(《易· 象》) 师· 其他例证:中国古代的法官大都以武职官为名: 如:舜时任命皋陶为士,制五刑,审狱讼。(《尚书· 尧典》) 西周的大司寇掌全国的司法工作;小司寇掌宗周直辖地区的案件。 (《周礼· 秋官司寇》) 秦代法官叫廷尉,亦是武职。
(一)中国法的产生



B.法产生的背后根源: i.自然起源说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 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 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易· 序卦》) 比较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男女两性→家庭→村坊→城邦(国家)→法
(一)中国法的产生



B.法产生的背后根源: vi.道德衰微论 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 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 (《老子· 三十八章》)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 五十七章》) 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古今异俗,新故 异备,治急世之民不能以宽缓之政。(《韩非子· 五蠹》) 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 是叫人知罪。(Romans 3:20)
(一)中国法的产生



B.法产生的背后根源: iv.财产分配论 乱世源于亲亲而爱私,以强凌弱,以众暴寡。故圣人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 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 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商君书· 开塞》) 古者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 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韩非子· 五蠹》) 人性的特点: 人皆挟自为心。 (《韩非子· 忠孝》) 商人: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韩非 子· 备内》) 父母对子女: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威 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 (《韩非子· 六反》)
(一)中国法的产生

以上观点的考古证据: ii.河南孟津小潘沟遗址发现了腰斩刑和活埋 M3:“人架仰身直肢,头南足北,腹部以上骨骼全 无,但断处规整,无任何后期扰乱的情况。” M4:“仰身直肢,头南足北,腰以下全无,断处规 整。”显系受了腰斩刑。 M5:死者“仰身屈肢,头北足南,两肩紧缩,两手 交于腹,两脚交叉。””侧身屈肢,头朝东南,面向 南,双手举于头部两侧。”显系活埋挣扎所致。
(一)中国法的产生





以上观点的考古证据: iii.河北邯郸涧沟遗址发现了斩首刑 “在房基内发现人头骨四具,有砍伤痕与剥皮痕,显示砍死后又 经剥皮的。” 河南洛阳矬李遗址、孟津小盘沟遗址、河北邯郸涧沟遗址和河南 洛阳王湾遗址是河南龙山文化的分布区,其中,洛阳矬李文化又 分为第一期仰韶文化,第二期矬李文化(发现刖足骨架和斩首骨 架者)和第三期王湾文化。 第三期王湾文化有碳14年代数据,确定其存在时间为公元前 2390+/-145年(树轮校正),则有刖刑、斩刑的第二期矬李文化 的时间至少在前2400+/-145年以前。 河南龙山文化是河南偃师二里头文化的前身。二里头文化无论在 分布范围或在延续年代上,都基本与文献记载中夏人活动的地域 和时间相吻合,二里头文化就是夏文化。则可以肯定地说,刑法 产生于夏代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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