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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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精选5篇)
第一篇: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
某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
售房表3
存根
兹证明职工______________1992年底以前工龄_________年
签发人____________年月日
-------------------------
某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兹有_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______________职工,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参加工作,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退(离)休,1992年底以前工龄_____________ 年。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签发部门______签发人_________
年月日
第二篇:市出售公有住房合同
市出售公有住房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甲方按《某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规定,向乙方出售住房,议定下列事项:
1、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街、新村)____号______ 室,建筑面积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应付价为___________元,一次_________付款实价为_________元。
2、甲方保证出售的住房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
3、甲方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所提的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经物价和房管部门批准可向乙方收取。
4、乙方采用___________付款方式(一次付清房款给予8%的付款折扣),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__________付款_________元________,余款分__________年付清。
5、乙方购买的住房享有房屋所有权,可以使用、继承和出售。
但必须在房屋住满5年后,方可进入市场。
6、乙方负责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
按规定支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的不足部分,在维修、装修住房时,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用途和结构、保证住房安全。
7、甲、乙双方因住房的维修养护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9、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
10、本合同自签章后生效。
11、本契约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副本送某市房地产交易所。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第三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
来源:作者:时间: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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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在购买时有否限制? 答: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无论由配偶双方分别居住;或一套由配偶一方居住;另一套由配偶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或和40岁以下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居住,均只允许购买一套。
如果配偶双方和已婚子女分住一套
1.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在购买时有否限制?
答:同一承租人租用两套公有住房的,无论由配偶双方分别居住;或一套由配偶一方居住;另一套由配偶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或和40岁以下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居住,均只允许购买一套。
如果配偶双方和已婚子女分住一套;或者配偶双方和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住一套,则可由承租人和已婚子女、或40岁以上单身男子或女子分别购买,但子女购买时,必须事先变更租赁户名。
2.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购买前需办哪些手续:
答:配偶双方各承租一套公有住房时,只能购买一套。
购买前,配偶双方户口必须迁至同一处;或在另一套继续租赁的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和户口簿上注明该配偶“已购公有住房”。
3.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住房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现一个家庭已购买两套公有住房时,应按照市纪委和市监委颁发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若干纪律的规定》处理。
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最低限价”,含义如何?
答:“最低限价”是指成本价乘以工龄优惠,成新折扣,鼓励买房优惠,购买已租住房优惠,地段、朝向、层次增减系数后的实际出售价格。
不包括一次付款的20%优惠。
5.购房人工龄如何计算?
答:购房时计算工龄的职工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人事局工作年限工龄规定计算;计算工龄的职工为企业单位职工时,其工龄按市劳动局有关连续工龄计算。
国务院(1978)104号文规定的,从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气体等工种的职工工龄一年折合一年半计算的,只限于养老,购买公有住房时不能套用。
,6.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时住房建面积是否需要核定?答:系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建面积核定,应委托房屋所在地区产证登记发证机构对其勘丈面积进行认定。
7.《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购买优惠价房后,退交原租用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可给予一定的鼓励;奖励
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该职工退交原公有住房10年的租金金额”的规定,是否仍可享受?
答:这次购买套配公有住房时,这一规定仍可适用。
8.市政动迁中,原租用公有住房的住户重新安置住房时,如何购买?答:市政动迁中原租用公有住房的住户重新安置住房时,如拆迁户愿意购买,可视同先分后买的政策处理,售房款由动迁单位回收。
9.出售公有住房时,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答:区、县房管局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时,应向市房管局办理审批手续;系统单位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时,需向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
10.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可否购买?
答:系统单位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时,非本单位职工家庭租住的,应同样给予购买。
11.房屋层次、朝向如何确定?
答:房屋的层次确定,以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所在层次为准。
房屋的朝向确定,以独用成套房屋中卧室和起居室的最好朝向确定。
12.购买住房一次付款的含义是什么?
答:一次付款是指购房的职工利用家庭成员的储蓄、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或向亲友借款支付购房款的。
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或向单位申请分期付款不包括在内。
13.职工购房如何申请抵押贷款?
答:如果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一次付款有困难,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申请抵押贷款的“可贷额度”应按借款人及其同户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计算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之和的30%再乘以贷款期限(月数)确定。
但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所需资金的70%。
支付首期款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冲抵。
以后还贷时,可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参加住房公积金成员各月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冲抵。
1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上调幅度有否限制?
答: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每平方米建面积902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其上限为每平方米建面积1240元。
15.购买公有住房,超过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1994年市场价如何确定?
答:1994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面积的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2492元,Ⅲ、Ⅳ级地段定为1780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068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面积的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3780元,Ⅲ、Ⅳ级地段定为2700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620元。
实际售价应连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
16.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按成本价出售给个人时,维修基金如何建立?
答:房地产公司出售给单位使用权的住房,这次个人购买后,购房人在购房时应缴付首期每平方米建面积按成本价1.5%的房屋维修基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缴付每平方米建面积多层住宅按成本价的6%,高层住房按成本的12%房屋维修基金。
同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一九九四年定为每台电梯50万元;按每平方米建面积20元缴付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基金。
17.房地产公司出售给个人使用权的住房,这次产权转给个人后,住房管理和维修问题如何解决?
答:住房管理和维修问题按现行商品房管理办法执行。
18.中、小学教师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有何优惠政策?答:考虑到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性质,在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可按控制标准增加建面积8平方米。
19.单位购买的外汇商品房、侨汇商品房和高标准高品房分配给职工租住的,是否属于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答:这些住房不属于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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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政策
一、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政策
1.如何界定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适用范围?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所购住房是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且投入分配使用的;
⑵购房职工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无房或住房未达标,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
⑶职工与拟购住房在1999年底前已建立承租关系。
2.怎样计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价?
依据《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4〕第054号),成本价购房的计算公式为:[(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
其中,2000年前职工购买现住房,售房单位可给予现住房折扣。
每建筑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为负担价乘以现住房折扣率。
2000年后取消现住房折扣。
在计算过程中还涉及到的主要文件依据分别是:《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696号);以及《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
3.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4.进行超标处理时,对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如何确定实际价值?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对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确定有两种方法:一是采取折扣的方法。
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
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每建筑平方米低于4000元的,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按上述规定的方法和相应的折扣率(1.25%)进行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
二
是采取评估的方法。
评估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后的价格不再进行年限折扣。
5.承租、购买公有住房超标的职工家庭,其住房面积标准如何认定?职级较低一方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是否发放级差补贴?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职级较低的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其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小于超标处理后的核定面积的,不计发级差补贴。
6.如何对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职工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同属一个产权单位的情况。
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中一套住房进行超标处理;如果一套住房承租,一套住房购买,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超标处理。
二是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分属不同产权单位的情况。
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如果一套住房承租,一套住房购买,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7.申请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产权分属不同单位,若面积较大的一套系北京市产权,面积较小的一套系中央国家机关产权,如何对其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一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若面积较大的一套系北京市产权,按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
8.丧偶或离异职工,购房时其工龄如何计算?
职工丧偶后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原配偶工龄合并计算;再婚后购房的,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职工离异后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工龄计算;再婚后购房的,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9.什么是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
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
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10.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能否将承租人变更为其配偶、子女或其他承租人?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可将承租人变更为其配偶,但不能变更为子女或其他承租人。
11.不可售住房腾退后,产权单位能否以标准租金出租给其他职工?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不可售住房腾退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
但可以作为周转住房使用。
12.什么是无房老职工?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⑹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13.哪些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14.哪些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⑵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⑶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15.如何核定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的计算方法;高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的计算方法,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少10%的建筑面积的方式。
住宅楼房面积核定方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高层楼房面积核定的具体规定自主确定,但同一栋楼房只能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16.如何核定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立使用平台的面积?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但应另行计价,独立使用平台的房价款=平台建筑面积×30%×届时房改成本价×(1-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17.职工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职工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
18.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过程中只用一方的职级、工龄等政策优惠,该住房是否核定为夫妇双方的住房面积?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无论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否享受工龄、职级和其它政策优惠,均核定为夫妇双方的住房面积。
19.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而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该职工和子女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
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但有时作为特殊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在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也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若未达标,可申请领取差额补贴。
总之,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就是:一套住房不能重复核定为职工和子女的住房面积,也不能职工和子女都不核定。
20.父母承租的在京住房拆迁后,有子女购买安置住房的,父母和子女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父母的在京住房被拆迁后,由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原则上核定为父母的住房面积。
拆迁时用于解决子女住房困难所购买的住房,核定为子女本人的住房面积。
21.职工已购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含标准租私房)被拆迁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已购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含标准租私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22.职工私有住房被拆迁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私有住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23.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其住房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