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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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
对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 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DG SANCO是欧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250位职员在布鲁塞尔工作,使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时更新。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食品标签;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2)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食品兽医办公室(FVO)隶属于DG SANCO,总部设在爱尔兰都柏林,设6个科,检查员参加现场核查任务。FVO的主要职责是监控成员国和第三国是否遵守欧盟的兽医、植物卫生和食品卫生法律,通过检查确定整个生产链是否符合欧盟食品安全和卫生立法,向利益相关者通报评估的结果,进而提高食品安全和质量,兽医和植物健康部门控制系统的作用。FVO的核查范围包括:检查成员国动物源性食品的监控系统,化学品使用(兽药、生长激素、农药)和进口产品;流行病 (如猪瘟); 动物运输、屠宰等;水果和蔬菜的农药残留,GMO 等。
5、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
欧盟食品安全局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不隶属欧盟的任何其他机构,行政主任只对管理委员会负责。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它由欧共体全额资助,运作独立于欧盟各部门以及各成员国管理当局。欧盟成员国和应用欧盟食品安全法的其他国家都可以加入。现有员工150余人,其中50人在总部意大利帕尔马工作。欧盟食品安全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负责监视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证据做出风险评估,为欧盟制定法规提供信息依据。
6、欧盟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帮助欧委会制定食品安全措施。
(三)欧盟法规概括
1、条约:基于欧盟宪法性条约的规定和欧共体法院的判例法,欧盟对外缔结国际条约。欧盟与第三国缔结的国际协定直接构成欧盟法的一部分,不需要任何转化程序,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在欧盟法律渊源的等级体系中,国际协定介于宪法性条约与欧盟自主立法之间。
2、欧盟自主性立法,指欧盟机构依据欧盟宪法性条约的授权,为实施宪法性条约的目的,按照宪法性条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独立制定的各项法律,其形式包括法规、指令、决定等。
3、法规(regulation):由理事会和议会联合批准或者由委员会单独批准。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88条的规定,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完全直接地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普遍适用性”是指法规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及所有公民,该特征使法规与另一种立法文件-决议相区别开;“直接使用性”指法规一经制定,则成为各成员国法的一部分,不需要也不允许各成员国立法机构转化为国内法,这一特征是法规与另一种立法文件-指令相区别的标志。
4.指令(directive):由理事会和议会联合批准或者由委员会单独批准。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88条的规定,指令只对其所发至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且仅要求接受国达到规定的目标即可,这些成员的国家机关对于实现目标的方式和方法具有选择权。指令不具有直接适用性,需要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律。每个指令均会规定成员国采纳的最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