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料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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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标示相关规定以及常见问题解析 (附实例说明)
一、配料标示一般要求: (1)配料名称标示规范: 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要求观其名即可知 其属性,不可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配料的固有特性。如配 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 选用其一,或等效名称。否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 称。 例如:有国标的配料,盐应标示“食用盐”,酱油应标示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应标示“鸡精调味料”等。 (2)配料标示的顺序: 各种配料应按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其中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 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c)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不需要定量标示。


七、其他一些特殊配料的标示
(1)食用菌种的标示 应按照《通则》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可同时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 含量。 (2)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标示 根据《通则》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规定, 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 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3)植物油配料的标示 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a)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 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 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 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b)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 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 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如:“食 用氢化棕榈油”。
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
配料的标示


配料表属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版)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 容。但是,当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 可以豁免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的作用: a)指导消费者购买食品,了解食品的成分; b)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企业为责任主体; c)向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便利监督管理。 那么配料表中不同配料的标示应遵循哪些规定?生产食品 时所使用的物质必须全部标示于标签配料表中吗?食品添 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该如何标示?哪些配料需要标示含 量?复合配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有哪些特殊要求? 将一一为您解答。
三、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复配食品添加剂: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可添加辅料)
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 (2)复配食品添加剂Hale Waihona Puke Baidu名原则:

a)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
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 称”。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以下 简称《通则》)等标签标识相关标准、法规,对预包装食 品标签配料标识常见问题进行全面解析,并结合案例诠释 说明。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配料及配料表。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 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配料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以 “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按《通则》的要求标示 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例1: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增味
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 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

例2:核黄素(维生素B2)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又可作为
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核黄素;当作 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可以标示为维生素B2、核黄素、核黄素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 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
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b)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










(4)酶制剂在终产品中已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仍保持酶活力的,则按 照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5)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6)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应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或者“胶基”。 (7)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 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 料”。 (8)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的标示 a)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b)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 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 “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c)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9)果脯蜜饯类水果的标示 a)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 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b)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 脯的具体名称。

例如:复配面包乳化剂酶制剂

(3)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 种复合成分与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 行标注。 例1:果绿的产品配料主要由“柠檬黄+亮蓝”复配而成,是一种复 配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为复配着色剂(柠檬黄、亮蓝)。 例2:食品添加剂(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钾、碳酸钠)、脱氢乙酸 钠、山梨酸钾)或者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碳酸钾、碳酸钠、脱氢乙酸 钠、山梨酸钾)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
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山梨酸,脱氢乙酸), 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
2
3
防腐剂(200,265),增稠剂(407)
食品添加剂(防腐剂(200,265),增稠剂 (407))
4
防腐剂(200,265),增稠剂(407,聚丙 食品添加剂(防腐剂(200,265),增稠剂 烯酸钠) (407,聚丙烯酸钠))

注: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除了可以选择以上 方式标示之外,还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 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例如:食品A配料表:酱油,水,白砂糖,食用盐,焦糖色,谷氨酸 钠,苯甲酸钠。


假设100g食品A的配料有:78g酱油、15g水、3g白砂糖、2g食用 盐、0.5g焦糖色、1g谷氨酸钠、0.5g苯甲酸钠。其中复合配料酱油 的原始配料有:35g水、25g大豆、10g小麦粉、4g食用盐、2g白 砂糖、1g焦糖色、0.5g谷氨酸钠、0.5g苯甲酸钠。 那么将复合配料酱油的各原始配料直接在食品A的配料表中标示,重 新计算各配料在食品A中的含量,按递减顺序标示: 食品A配料表:50g水,25g大豆,10g小麦粉,6g食用盐,5g白砂 糖,1.5g焦糖色,1.5g谷氨酸钠,1g苯甲酸钠。
(维生素B2)或者维生素B2(核黄素)。

五、复合配料的标示五、复合配料的标示
(1)复合配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 (2)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有两种情况:


a)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
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 的原始配料。
按照国际通行标示方式,鼓励采用上述第①或第②种方式进行标示。

(2)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 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 a)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 b)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GB 14880-2012中规定的 名称。 c)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标准,或者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 量的25%的。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 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 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例如:酱油(水,大豆,小麦粉,食用盐,白砂糖,焦糖色,谷氨酸 钠,苯甲酸钠)



二、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配料表中应当如实标示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但不强 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例如:标示形式可选择下列四种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序号 配料表中未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1
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
防腐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增稠剂 (卡拉胶,聚丙烯酸钠)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其标示原则: a)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b)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食品添加 剂项外标注。 c)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带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例如:“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酱油(含焦糖 色)” 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为复合配料酱油带入,并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故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d)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 剂的总重量决定。 (3)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 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 在配料表中标示。 (4)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表中食 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例如:标签上强调“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 (2)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a)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 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b)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 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定量标示。


四、营养强化剂的标示、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1)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或卫计委(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可选择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标示:
a)标示化合物名称(参照GB 14880-2012附录B或表C.1)。 b)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 c)标示营养素名称(参照GB 14880-2012附录A或表C.1)。 例如:某食品按照本标准要求强化了维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为dl-α-生育酚。 按照上述要求,在配料表中可采用的标示方式为: ①标示化合物名称,即“dl-α-生育酚”; ②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即“维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 “dl-α-生育酚(维生素E)”; ③标示营养素名称,即“维生素E”。

例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 b)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 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 品类别名称,即“复配”+ “食品类别”+“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 类别名称”。




六、配料的定量标示
(1)应标示配料含量的情形: a)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 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高钙、富含氨基酸 b)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 “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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