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料标示
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小常识
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小常识作者:办公室时间:2011-5-12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第123号令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对102号令进行了修订)二、调味品(一)定义在饮食、烹调和食品加工中广泛应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
(二)调味品标签标识的相关规定及易出现的问题1、标签标识应具备的内容或要素(1)名称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
(2)净含量、规格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
①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示例: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等。
②法定计量单位:a、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均可。
③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④规格:《食品安全法》要求标注。
而GB7718中规定是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相互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如××个*××克,××克*××包,××粒等),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最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3)成分或配料表①各种配料是按照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②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如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苯甲酸钠、日落黄等。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
如调味品中添加增味剂L-丙氨酸,标示L-丙氨酸或增味剂均可。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B.1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2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3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B.4.1一般原则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
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B.4.2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包装标示配料表
小麦粉、马铃薯淀粉、蕃茄味调味粉、人造奶油、食用棕榈油、葡萄糖浆、食用盐、食品添加剂(酵母、味精、马铃薯味香精、磷酸氢钙、硬脂酰乳酸钠)
香橙味夹心饼
饼皮:小麦粉、食用棕榈油、白砂糖、葡萄糖浆、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碳酸氢钠、磷酸氢钙、香兰素、乙基麦芽酚、酶制剂、焦亚硫酸钠)
夹心奶油:食用棕榈油、白砂糖、葡萄糖、食品添加剂(薄荷粉、香橙味香精、牛奶味香精、柠檬黄色素、日落黄色素)
大圆夹皮
草莓味夹心饼
饼皮:小麦粉、食用棕榈油、白砂糖、葡萄糖浆、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碳酸氢钠、磷酸氢钙、香兰素、乙基麦芽酚、酶制剂、焦亚硫酸钠)
夹心奶油:食用棕榈油、白砂糖、葡萄糖、食用盐、草莓粉、食品添加剂(薄荷粉、柠檬酸、草莓味香精、牛奶味香精、胭脂红色素)
大圆夹皮
牛奶味夹心饼
饼皮:小麦粉、食用棕榈油、白砂糖、葡萄糖浆、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碳酸氢钠、磷酸氢钙、香兰素、乙基麦芽酚、酶制剂、焦亚硫酸钠)
夹心奶油:食用棕榈油、白砂糖、葡萄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薄荷粉、牛奶味香精)
大圆夹皮
牛奶味夹心饼
饼皮:小麦粉、食用棕榈油、白砂糖、焦糖色素、可可粉、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碳酸氢钠、香兰素、巧克力味香精、牛油味香精、植物碳黑、焦磷酸二氢二钠)
夹心奶油:食用棕榈油、白砂糖、葡萄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薄荷粉、牛奶味香精)
原料配料表
产品名称
配料表
备注
薯条曲奇
小麦粉、食用棕榈油、白砂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碳酸氢铵、炼奶味香精)
内销牛油曲奇
小麦粉、白砂糖、人造奶油、食用盐、源自品添加剂(碳酸氢钠、牛油味香精、硬脂酰乳酸钠、碳酸氢铵)
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
√
(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
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注:1、“√”为强制标示项,“×”为非强制标示项,符合相应条款的应按条款要求标示。
2、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
3、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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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序号
要求标示的内容
强制
标示项
法规依据
具体条文
1
名称
√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一条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20
等级
×
21
产地
×
22
条码
×
进口食品添加剂
1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
6、参考“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
该书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中心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著”
天下大事必做于细 古今兴盛皆在于实
谢 谢
2015-10
说明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十一条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 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标 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显著标注。 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 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GB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⑥、可选择标示:中英文(英文缩写)
对照名称、音译名称、商标名称、 INS号、CNS号、GB2760的编码、 FEMA编号等。
可标示形态:液体香精(油溶、
水溶)、浆(膏)状香精、粉末香精 (拌和型、微胶囊型)
4.2 成分或配料表
①、除食用香精外的食品添加 剂的配料表或成分标示
应按GB2760、产品标准、卫
c、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 啡因等应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 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卫计委公告的 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4.3 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应在GB2760和国家卫计委公告
的范围内选择标示使用范围和用量, 并标示使用方法。
介绍几种使用方法的标示:
a、根据使用某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工 艺、目的,提出使用方法。 b、可介绍溶解、分散的方法,投 放的时间,及发挥最大效果的方法等。
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终端食品的全 部功能或主要功能命名。如:复配乳化剂、 复配面包膨松剂等。
④、食用香料应列出GB27602014或卫计委公告的名称。可使 用“天然、合成”说明。
食品标签标示常见的10类错误大汇总及标签审核流程,绝对值得收藏!
食品标签标示常见的10类错误大汇总及标签审核流程,绝对值得收藏!食品标签直观的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提供了产品和消费信息,因此其准确性和科学性异常的敏感和重要。
同时食品标签涉及的内容和要求繁多,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法规性,准确理解和掌握的难度非常大,成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必须面对的一个挑战。
01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的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依据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部门公告等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等。
1.1主要有《食品安全法》,如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对标签标注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对转基因食品要求显著标示;第七十八条对保健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及声称的规定;第九十七条对进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要求应有中文标签等。
此外还有《产品质量法》,如第二十七条对包装标识的规定,《广告法》第十八条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1.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如第三十三条对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及六十八条对标签的相关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
1.3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禁止食品加药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1.4(1)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如2019年第4号公告《关于可溶性大豆多糖等1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8年第10号公告《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等。
(2)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如2019年第29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如2019年第29号公告《<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问题的解读》等。
(3)海关总署公告,如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等。
复合配料及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实践
复合配料及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实践
一、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
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规范
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规范1、营养成分表与营养标签1.1定义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成分表: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1.2营养成分表与营养标签的关系由上述定义可知,营养标签包括营养成分表。
如标签上标示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也属于营养标签。
2、营养成分表的基本要素营养成分表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1)表头: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2)营养成分名称:按GB28050表1的名称和顺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3)含量:指含量数值及表达单位,如:能量(kJ);(4)NRV%:指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5)方框: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
3、常见问题及解析预包装食品(豁免产品除外)未标示营养成分表解析:所有预包装食品(豁免产品除外)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解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中“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的要求也适用于营养标签。
缺少表头“营养成分表”解析:营养成分表包括5个基本要素:表头、营养成分名称、含量、NRV%和方框。
应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
标示核心营养素之外的其他成分时,核心营养素未醒目标示解析:能量和4个核心营养素是营养标签上强制标示的成分,在任何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上(豁免产品除外),都应当标示能量和4个核心营养素的名称、含量数值及该含量数值占各自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如增大字号、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改变颜色(字体或背景颜色)、改变对齐方式等。
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 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者权益,保障行 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 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 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 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 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 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 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 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 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 繁体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 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 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 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 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 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 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 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 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 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 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 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 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 特殊规定。
表1配料标示方式
克(g)
千克(kg)
表3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含量(Q)的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 ≤ 50 mL;Q ≤ 50g
2
50 mL<Q ≤ 200 mL;50 g<Q ≤ 200g
3
200 mL<Q ≤ 1L;200 g<Q ≤ l kg
4
Q>l kg;Q>1 L
6
表1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
“蜜饯”、“果脯”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香料
表2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计量方式
净含量(Q)的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
Q<1000 mL
Q ≥ 1000 mL
毫升(mL) (ml)
升(L ) (1)
质量
Q<1000 g
食品标签标示配料表标示常见问题
食品标签标示配料表标示常见问题配料表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版)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容。
但是,当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豁免标示配料表。
在讲述配料表的问题时,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配料及配料表。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配料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按《通则》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配料表常见的问题有:一配料标示的一般要求1.配料标示的一般要求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
2.单一配料如饮用水、大米、茶叶、冰糖等产品未标示配料。
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3.配料标示的顺序,加入量超过2%的配料未按递减顺序排列。
注: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水的标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则不需要标示。
如:水需要标示的食品有:饮料、豆腐、湿河粉、冷冻饮品、馒头等。
注:水不需要标示的食品有:饼干、酥饼、膨化食品等。
三复合配料的标示1、复合配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未标示,如植脂末等未标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食品标签配料表标示常见问题汇总
食品标签配料表标示常见问题汇总解析食品标签配料表的标注规定主要涉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容。
但是,当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豁免标示配料表。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已下简称《通则》)等标签标识相关标准、法规,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标识常见问题解析,小编整理汇总如下:配料标示相关规定及常见问题解析一、配料标示的一般要求1、配料名称标示规范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
如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选用其一,或等效名称,否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如:有国标的配料,盐应标注“食用盐”、酱油应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应标注“鸡精调味料”、等。
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食品添加剂的标示1、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如:标示形式可选择下列四种形式中的任意一种(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其标示原则1)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2)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
3)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带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如:“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卡拉胶),酱油(含焦糖色)”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为复合配料酱油带入,并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故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4)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地理标志产品配料标识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配料标识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配料标识是指对于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其
包装上需要清晰标明产品的配料信息。
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清楚地了解产品的成分,从而做出更加理性的购买决策。
配料标识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列出所有配料,在地理标志产品的包装上,需要明确列
出所有使用的配料,按照其在产品中的含量从高到低进行排列。
这
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可能的过敏原。
2.使用标准化的配料名称,配料标识需要使用通用的标准化配
料名称,避免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词语,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
产品成分。
3.标注特殊配料或添加剂,如果产品中含有特殊配料或添加剂,比如防腐剂、色素、调味剂等,需要在配料标识中清晰标注,并遵
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4.提供生产商信息,配料标识还需要包括生产商的信息,以便
消费者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生产商,了解更多产品信息。
5.遵循地理标志认证要求,配料标识的内容也需要符合地理标志认证的相关要求,确保产品的配料标识与地理标志认证相一致。
总的来说,地理标志产品配料标识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准确、清晰的产品信息,从而做出符合自身需求和健康考量的购买决策。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营养成分表标示常见问题
营养成分表标示常见问题对于食品的配料表,大部分企业都有一定的关注度。
但对于营养成分表,常常不够关注。
今天就营养成分表容易出现的错误给大家一些提醒。
现行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包装上必须印有营养成分表,其中还规定企业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有两种,其一为直接测定,企业可自行开展营养成分的分析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其二为间接计算,对于采用计算法的,企业负责计算数值的准确性。
而通则中还明确要求“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
1、营养成分含量误差事件简介:陈某购买了价值828元的“XX牌”核桃仁,核桃仁中脂肪含量标注24.2g/100g,后对照《中国食物成分表》经实际检查监测得知实际的脂肪含量为40g/100g,该标注的误差超过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食品中脂肪含量标注误差不得高于120%的规定;认为该果王牌核桃仁的上述问题属于标签瑕疵,而应当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营养成分含量与营养素参考值进行比较,可使消费者更好的理解营养成分含量的高低,并不能自行判断食品的质量安全。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过错。
驳回十倍赔偿诉求,以一审辩论结束前的三倍赔偿执行。
相关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下表NRV%修约错误事件简介:日前,李先生家人在郑州市丹尼斯超市购买了几盒“XX”维生素饮料,从事食品行业多年的李先生一看饮料的营养成分表,便觉得不对劲。
查阅国家相关法规后,李先生认定“XX”营养素参考值(NRV)标注存在严重错误,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法规。
相关规定:使用方式为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数;指定NRV%的修约间隔为1,如1%、5%、16%等。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答问:营养标签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
(三十六)关于数值和NRV%的修约规则。
配料表会造假吗
配料表会造假吗
配料表不会造假。
配料表是不可以作假的,因为每个食品的上市都需要经过严格的食品监管局审查,不仅配料表,生产日期厂家,保质期,营养成分表都要注明清楚,但是现在有很多平台直播卖货,这样的质量问题和安全就很令人担心,因为线上交易,所以没有一个明确的安全保障。
凡是属于正规的食品包装,其食品配料表是真实且完整的。
按照我国食品包装的相关规定,加工食品必须按照配料的含量递减顺序来进行标示。
凡是不写或少写配料表的商品,都属于不合格的食品,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相应处罚。
某配料含量在0界限值以下,还要标在配料表上么?
某配料含量在0界限值以下,还要标在配料表上么?0界限值是⾷品营业标签通则中营养声称中的概念之⼀。
其指的是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于等
于某个数值时,如果需要标注其含量,则其含量应当标⽰为0。
例如,脂肪的0界限值是0.5g,
那么如果某⾷品中脂肪的含量是0.3g,那么在营养成分表中,其含量应当标⽰为0⽽⾮0.3g。
那
么当某⾷品的某营养成分已经为0,⾷品配料中是否可以对该⾷品相应配料的标⽰?
回答是否定的。
之所以不能省略标⽰,原因如下:
y例如刚才的举例中,脂肪的含量是0.3g,虽然属于可以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0的情况,但是脂
肪只是⾷品的营养成分,并⾮⾷品的配料。
虽然脂肪的含量可能不⾼但是,包含该脂肪的⾷品
配料并⾮并⾮全部由脂肪组成。
当然我们不排除有的⾷品配料是100%含有与脂肪的,例如花⽣
油、⼤⾖油。
尽管如此,还有⼀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品的某个配料是否需要标注不是由营养成分的含量⾼
低来决定的。
所谓⾷品的0界限值是预包装⾷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规定,但是⾷品的
配料标注规则并不是由上述标准来规定的,⽽是由预包装⾷品标签通则(GB7718)来规定的。
依据GB7718关于⾷品配料的标注规定,只要⾷品中添加了某项配料,则必须加以标注。
基于以上原因,关于⾷品配料的表述不能因为营养成分含量达到0界限值就省略标注,这种做法
是违反GB7718的⾏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放⼊的某项物质并⾮⾷品配料,⽽是加⼯助
剂,则不需要标注。
关于加⼯助剂的使⽤问题,我们下次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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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除了可以选择以上 方式标示之外,还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 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例如:食品A配料表:酱油,水,白砂糖,食用盐,焦糖色,谷氨酸 钠,苯甲酸钠。
假设100g食品A的配料有:78g酱油、15g水、3g白砂糖、2g食用 盐、0.5g焦糖色、1g谷氨酸钠、0.5g苯甲酸钠。其中复合配料酱油 的原始配料有:35g水、25g大豆、10g小麦粉、4g食用盐、2g白 砂糖、1g焦糖色、0.5g谷氨酸钠、0.5g苯甲酸钠。 那么将复合配料酱油的各原始配料直接在食品A的配料表中标示,重 新计算各配料在食品A中的含量,按递减顺序标示: 食品A配料表:50g水,25g大豆,10g小麦粉,6g食用盐,5g白砂 糖,1.5g焦糖色,1.5g谷氨酸钠,1g苯甲酸钠。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其标示原则: a)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b)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食品添加 剂项外标注。 c)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带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例如:“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酱油(含焦糖 色)” 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为复合配料酱油带入,并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故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d)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 剂的总重量决定。 (3)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 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 在配料表中标示。 (4)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表中食 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例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 b)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 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 品类别名称,即“复配”+ “食品类别”+“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 类别名称”。
三、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复配食品添加剂: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可添加辅料)
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 (2)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原则:
a)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
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 称”。
六、配料的定量标示
(1)应标示配料含量的情形: a)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 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高钙、富含氨基酸 b)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 “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例1: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增味
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 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
例2:核黄素(维生素B2)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又可作为
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核黄素;当作 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可以标示为维生素B2、核黄素、核黄素
Fra bibliotek
(4)酶制剂在终产品中已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仍保持酶活力的,则按 照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5)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6)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应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或者“胶基”。 (7)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 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 料”。 (8)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的标示 a)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b)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 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 “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c)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9)果脯蜜饯类水果的标示 a)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 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b)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 脯的具体名称。
二、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配料表中应当如实标示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但不强 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例如:标示形式可选择下列四种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序号 配料表中未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1
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
防腐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增稠剂 (卡拉胶,聚丙烯酸钠)
(维生素B2)或者维生素B2(核黄素)。
五、复合配料的标示五、复合配料的标示
(1)复合配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 (2)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有两种情况:
a)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
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 的原始配料。
配料标示相关规定以及常见问题解析 (附实例说明)
一、配料标示一般要求: (1)配料名称标示规范: 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要求观其名即可知 其属性,不可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配料的固有特性。如配 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 选用其一,或等效名称。否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 称。 例如:有国标的配料,盐应标示“食用盐”,酱油应标示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应标示“鸡精调味料”等。 (2)配料标示的顺序: 各种配料应按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其中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 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四、营养强化剂的标示、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1)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或卫计委(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可选择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标示:
a)标示化合物名称(参照GB 14880-2012附录B或表C.1)。 b)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 c)标示营养素名称(参照GB 14880-2012附录A或表C.1)。 例如:某食品按照本标准要求强化了维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为dl-α-生育酚。 按照上述要求,在配料表中可采用的标示方式为: ①标示化合物名称,即“dl-α-生育酚”; ②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即“维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 “dl-α-生育酚(维生素E)”; ③标示营养素名称,即“维生素E”。
例如:复配面包乳化剂酶制剂
(3)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 种复合成分与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 行标注。 例1:果绿的产品配料主要由“柠檬黄+亮蓝”复配而成,是一种复 配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为复配着色剂(柠檬黄、亮蓝)。 例2:食品添加剂(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钾、碳酸钠)、脱氢乙酸 钠、山梨酸钾)或者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碳酸钾、碳酸钠、脱氢乙酸 钠、山梨酸钾)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以下 简称《通则》)等标签标识相关标准、法规,对预包装食 品标签配料标识常见问题进行全面解析,并结合案例诠释 说明。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配料及配料表。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 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配料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以 “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按《通则》的要求标示 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
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山梨酸,脱氢乙酸), 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
2
3
防腐剂(200,265),增稠剂(407)
食品添加剂(防腐剂(200,265),增稠剂 (407))
4
防腐剂(200,265),增稠剂(407,聚丙 食品添加剂(防腐剂(200,265),增稠剂 烯酸钠) (407,聚丙烯酸钠))
例如:标签上强调“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 (2)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a)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 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b)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 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定量标示。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 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
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b)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
按照国际通行标示方式,鼓励采用上述第①或第②种方式进行标示。
(2)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 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 a)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 b)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GB 14880-2012中规定的 名称。 c)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具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