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林业第二医院销售假药事件案例分析
假药案例分析范文
关于某假药的案例分析不知道法律方面的分析格式是什么样的说说从药品监督方面的分析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如,前不久的刺五加注射液,适合上述的第4款-被污染的,可以按假药论处。
劣药的案例分析以上的处理不合适。
因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本案例中药店提供“进购渠道合法,手续齐备的凭证” ,所以对零售药店的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 149 瓶,没收违法所得 224.4 元,不应给予罚款。
本案例中医药公司提供“已索取检验报告单和有关票据,一切手续合法的凭证” ,所以对医药公司的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 800 瓶,没收违法所得 800 元,不应给予罚款。
又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药业公司(药品生产企业)罚款 14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4500 元(其中利润 1000 元). 的处理分析:罚款超过三倍,不合理。
应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药品质量案例近年国内药品质量安全案件: 2006年5月,在初步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药的情况下,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断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同时要求各地药监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就地查封、扣押。
医院使用假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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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法律依据
•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药品, 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 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5.《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
法人员对门诊药房、住院处药房、药库药品依法
查封扣押,共查封扣押该批号药品50盒。查该院 药品购进票据,同期购进入库50盒,051121519 的吗丁啉在购进票据上只体现20盒。查处方记录 临床使用1盒,收入16.70元。
cardiogenic shock
案情介绍
1月11日,该医院相关领导送来了一份该批号吗丁啉 的药品检验报告书,称此药品检验报告书由供货方 紧急提供。药品检验报告书证实051121519的吗丁啉 符合规定。该院领导要求解除查封扣押的药品,经 核实药品检验报告书确系某市药品检验所出具。但 经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该批号吗丁啉为 假冒产品。
关注“齐齐哈尔假药案”
关注“齐齐哈尔假药案”近日发生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件,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月22日,据中山大学附属三院最新统计,被认定注射过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亮菌甲素”共有64人,其中包括出现中毒反应的11人,当中有5人已死亡。
同时根据“亮菌甲素事件工作进驻小组”的跟踪调查和分析,余下的53人中也有13人已死亡,其中4个死亡病例很明显与注射假药“亮菌甲素”有关。
所以目前确定“亮菌甲素”假药已导致9人死亡。
目前正在中山大学附属三院救治的5名“亮菌甲素”假药受害患者中,两人病情持续恶化,情况危险。
事件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因注射该药造成的肾功能衰竭病人,确保患者生命安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近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1、要查封流入各地的假药,并公诸于众,保障群众生命安全;2、由监察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工作组会同黑龙江省政府对这起事件进行彻底调查,追究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3、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必须下决心整顿。
事件回放4月22日、24日,广东某医院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
4月29日、30日,出现多例相同症征病人,紧急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
5月1日,医院停止使用该药。
5月2日,医院上报省卫生厅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5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来自广东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成黑、粤、陕三省食药监局(该批产品的销售地)查封了该批产品。
责成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齐二药的生产并进行产品抽检。
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
5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员前往广州中山三院,实地调查并向卫生部通报此事件。
药害事件案例反思
药害事件案例反思“欣弗”不良事件及反思一、事件经过·2006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又称欣弗)后,出现了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
随后,广西、浙江、黑龙江、山东等地的药监管理部门也分别报告,有病人在使用该注射液后出现相似临床症状。
·2006年8月3日,卫生部连夜发出紧急通知,停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欣弗。
·截至2006年8月15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收到有关安徽华源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涉及全国16省区,共报告欣弗不良反应病例93例,死亡11人。
·2006年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对欣弗不良事件调查结果。
二、事件原因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生产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该药品应当经过105摄氏度、30分钟的灭菌过程,但是安徽华源却擅自将灭菌时间缩短1分钟,同时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相关样品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项不符合规定。
三、处理结果1、对企业的处理·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该企业2006年6月以来生产已销售“欣弗”药品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两倍罚款;·责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该企业停产整顿,收回其大容量注射液《药品GMP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企业“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品的批准文号,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批件;·对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召回的“欣弗”药品,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销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4起生产销售假药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4起生产销售假药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11.18【实施日期】2014.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4起生产销售假药典型案例(2014年11月18日)典型案例一:杨占强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基本案情:2008年6月,被告人杨占强在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一里河村注册成立渑池县立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10年至2012年,杨占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被告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烦等人,在公司生产、经营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私自在其生产的中药中添加治疗糖尿病的格列苯脲、苯乙双瓜等西药的方法,大量生产胰复康、消糖康、百草清糖等黄精苦瓜胶囊系列产品,并利用网络虚假宣传药品疗效,在全国范围内招聘代理商,将生产的假药通过物流快递方式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代理商及糖尿病患者,以银行转账、汇款等结算货款,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3万余元。
经检验,涉案黄精苦瓜胶囊产品中含有格列本脲、苯乙双瓜等化学成份,上述产品所标示的批准文号为虚假文号,应按假药查处。
诉讼情况:本案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3年5月21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占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烦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9月9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占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烦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且销售范围广,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3万余元,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中被告人杨占强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杨喜平生产假药,构成生产假药罪,被告人杨智勇、马耐烦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
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杨占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杨智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杨喜平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马耐烦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近年来药品质量事故
欣弗
”
引发的药品不良事件调查结果。现已查明,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规
定生产,是导致这起不良事件的主要原因。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环节
灭菌温度和时间不足,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不符合规定,导致人体发生热
原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华源
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显示,该公司今年
三、鱼腥草
”
事件
2006
年
6
月
1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暂停使用、暂停受
理和审批鱼腥草注射液等
7
个注射剂。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监测,
鱼腥草注射液等
7
个注射剂在临床应用中出现了过敏性休克、全身过敏反应、
胸闷、心急、呼吸困难和重症药疹等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有引起死亡病例报告。
四、
“
欣弗
辽宁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2008
年生产的
11
批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于今年
1
月
6
日被检查出含有违法添加的核酸物质,从目前的调查情况看,按
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涉嫌故意造假。
颜江瑛说,
根据调查,
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2008
年共生产人
用狂犬病疫苗
97
批,
共计
338.9
万人份,
销售了
83
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食品药品安全给社会治安带来突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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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与分析第一章:药品生产(配置)案例1.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假药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情简介】2005年3月27日,接举报,某药监分局查处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和林益生汤口服液”的三个窝点,查获涉案假药101瓶,货值3万余元。
经查,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公司负责人吴XX自1997年起,生产自行研发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并称该药品可治疗一切癌症。
同时该公司开设了专门网站,并在网页上张贴了大量宣传该口服液神奇功效的虚假资料。
调查询问中,吴XX承认该药未取得过国家规定的药品批准文号,截止2005年3月27日有40余人服用过该口服液,且多为癌症患者。
鉴于当事人生产假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药监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同时通过政府信息联网共享平台将该情况报送检察院。
经审判,司法机关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1年,并处1万元罚金。
【争议与评析】该案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制售假药危害程度大,但由于案值较小,对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引起争议。
不适用的理由为: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足以产生危害后果,而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危害后果无法直接衡量。
药监系统在行刑衔接中很少适用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情况下,分局在市局以及区法制办的共同指导和市药品检验所的技术支撑下,顺利地对该假药是否严重危害身体、延误诊治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1、对假药主要成份检测,弥补了无法按常规进行药检并出具检验报告的缺陷。
根据调查取得的“和林益生汤口服液”处方组成,我们发现其主要原料是葛根,市药品检验所抓住这一线索,在假药中检测到了葛根素,但同时发现霉菌严重超标(应小于100个,实际检出980个)。
2、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假药的危害程度给予定论。
来自研究所、医院等单位的临床、药理和药检专家,对该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延误诊治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
药害事 件案例分析之__齐二药事 件
“齐二药”事件
2006年5月14日,齐齐 哈尔市召开新闻发布会, 宣布造成该事件的原因系 齐二药公司在购买药用辅 料丙二醇用于亮菌甲素注 射液生产时,购入并使用 了假冒的丙二醇。同时宣 布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 管局已对齐二药公司进行 了全面查封,并立案调查。
案例陈述
“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调查结果显示,该公 司的药品采购、保管、检 验等有关人员均存在渎职 和失职问题。江苏省食品 药品监管局已采取措施对 假丙二醇的源头进行了有 效控制,贩卖假丙二醇的 嫌疑人王桂平已被江苏省 公安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
“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药害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对此事十分重视, 很快展开了行动,后续的发展和调查结果又如何呢?
“齐二药”事件
案例陈述
事件发生后,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在 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齐 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的所有药品,同时要求各地药 监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就地查 封、扣押。同时,派出调查组 分赴黑龙江、广东等地进行调 查,随后又赴江苏追踪调查生 产原料的问题。
它让一个欣欣向荣的企业走向了毁灭让一个个爱厂如家的员工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它所制造的假药像一张张血盆大口吞噬了无辜百姓的生命让多少曾经幸福的家庭在悲戚它让人们对国药准字产生信任危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给人民的用药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隐患
药害事件案例分析之
“齐二药”事件
“齐二药”事件
2006年5月间,爆出 了震惊全国的“齐二药” 事件。该事件造成多名 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引起国家领导和广大人 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向 全国几千家药企敲响了 警钟。 现在,就让我们看看 这起重大的药害事件是 如何发生的吧。
没有人能看懂红外图 谱,也没有人见过红外标准 图谱集,更不知道还需要和 标准谱图比对。他们只是利 用红外光谱仪做出一张图谱, 有记录证明是做过的就可以 了,至于所检验物料的真伪, 他们根本不知道也不关心, 并且还按照领导吩咐,在检 验单上写下“符合规定”的 字样。(1150-1060cm-1 脂 肪酶特征吸收)
黑龙江林业第二医院销售假药事件案例分析-PPT文档资料
——热动1001案WW例W分.PP析TC大HIN赛
LOG责O 任
状况:
从口服剂到注射剂, 从中草药到西药, 从国产药到进口药, 上百个种类都充斥着假药的身影; 从乡村诊所到城市保健品店, 从网上药店到连锁大药房, 假药占领了全国29个省份。
责假任药?
——热动1001案WW例W分.PP析TC大HIN赛
LOG责O 任
案1例.运: 用法律手段
生产销售假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法律 责任
——热动1001案WW例W分.PP析TC大HIN赛
LOG责O 任
例1子.运: 用法律手段
现年37岁的陈然药学专科毕业后就一直从事医药行业,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后,为了能够多挣点钱,他毅然决然的脱离了原单位,开了个药店自己当老板。 凭着熟练地技术和丰富的经验,药店的生意很快就走上了正轨。2019年5月的一天, 一个外地同行柴某打电话给陈然,说自己那里进不到贺普丁(拉米夫定片,处方 药),问陈然有没有路子进到。陈然立联系一番后回复柴某说有,并经过一番讨 价还价后与柴某商定以160元/盒的价格卖给其25盒。商定好后,陈然立即联系进 药事宜,经过与供药商的一番交涉,以159元/盒的价格购进该药25盒。收到药后, 陈然按惯例亲自验了一下药,却发现其中有几盒药是假药。这时,陈然并没有想 着把假药退回去,而是怕耽误了送药时间急忙把药通过熟悉的长途司机捎给了柴 某,并且不懂声色的通知对方药已经发过去了,让柴某收到药后记得把钱打过来。 后来,这批药被当地食品和药品监督局查获。经鉴定,25盒药中有8盒是假药。也 就是说,通过这8盒药,陈然只赚到了8元钱的差价。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然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 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陈然认罪态度较好,且 系初犯,酌可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汇总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汇总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谁是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无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时,《药品管理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适用效力不同,《药品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以国务院令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5、假冒名牌药品处罚案案情简介: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
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药事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制作人:涂安安 范利飞 王鹏鹏 郑磊
网上销售假药案
• 【案情简介】2006年,林某在互联网上违法开设了“中国国防肿瘤医院”网 站。2007年5月该网站被关闭后,林某又利用其他地区互联网接口,再次开 设了一个与以上网页内容基本相同的网站。利用上述网站,林某以伪造的 “河北省国防医院”和“国防肿瘤医院”名义,大肆宣传两种抗肿瘤药品的 用法、用量和疗效,并留下联系地址和传真、电话。同时林某先后承包位于 石家庄市区的“河北省国防建医院”和某部队门诊部的“肿瘤科”,以合法 的医疗机构作掩护,雇佣专人在“肿瘤科”内向全国各地电话联系购药的患 者提供“用药咨询”,进一步诱骗患者。待患者将购药款汇至他们指定的银 行账号后,再利用特快专递为患者邮寄药品;也有少数外地患者直接到林某 承包的“肿瘤科”上门购药。 2008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和长期密切 的跟踪,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当地公安分局对涉嫌销售假药的门诊部 进行了查处,当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药品交易的违法人员1名,现场查获利 用特快专递邮售假药的票据100余张及部分药品。据初步统计,从2006年7月 27日至2008年3月4日,林某已向全国26个省市的448名患者邮售总金额高达 89万余元的假药。
心宁片药品广告案
•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7 日,在《海南特区报》第15 版上刊登的陕西君碧莎制药有 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心宁 片药品广告,其广告批准文号: 陕药广审(文)第2007070438 号。该广告以患者自述的方式 宣称,产品经8大医院权威验 证,4次数减少,血压、血脂逐渐平 稳下降,服用三个疗程后心肌 心血管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 服用四个疗程,症状全部消失, 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 全面好转,并且杜绝二次复发。
采购内控
一、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分权制衡制度
二、建立了全面完善的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未将检测图谱与“药用标准丙二醇图谱”进行对比鉴别
违规验收
发现检验样品“相对密度值”与标准严重不符的情况下, 将其改为正常值,签发合格证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例
2006 年,广东省实行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因投标价格最低而中标
低价中标
由齐二药制造出的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顺利进入了市场
1、在会计核对的基础上,二次审核发票和订单、验 收单、请购单。 2、审核编制的付款凭证是否准确。 1、支票的签发有付款凭单等依据。 2、在卖方发票上加盖“款已付讫”,防止重复开支 票。 1、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审核
财务主管
签发
财务主管
稽核
出纳
付款控制
1
货款结算环节,注意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控制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授权审批体系,按采购 物料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个维度确定审批权 限,从而实现企业各个层面对采购业务的综 合控制实现较好的管理效果。
小批量小金额
审批
采购主管处
大宗和重要的物资
审批
总经理、分管副经理等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控制
企业在授权审批的过程中应
1)采购与付款业务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批准 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允 许超越权限的审批。
请购和审批控制
4)采购请购审批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购买审批制度,明确审 批权限。
限 额 以 下 的 采 购 限 额 以 上 的 采 购
无需审批
审批 必须
总经理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药品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假药问题也日益严重,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例以一起卖假药案件为背景,分析卖假药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品零售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品零售店销售的某品牌“感冒灵颗粒”经检测为假药。
公安机关随后对该药品零售店进行立案调查,并将店主李某抓获。
经调查,李某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从非法渠道购入大量假药,以低价销售给消费者。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药品零售店内查获假药共计1000余盒,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药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仍有个别药店为追求利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涉及某药店销售假药案件,通过分析此案,旨在揭示假药销售的法律风险,提高药店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该药店负责人李某承认,为追求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该假药,并进行了销售。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的“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因此,某药店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假药的,责令召回或者销毁药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召回或销毁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5)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给药店从业人员及药品市场带来以下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
药店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杜绝销售假药。
(2)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假药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2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名为“XX制药厂”的企业生产的胶囊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
经调查,该厂生产的胶囊产品被大量销售至全国各地,涉及消费者众多。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假药案件之一。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产品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
本案中,XX制药厂生产的胶囊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违反了国家药品标准,属于典型的假药。
(二)案件原因1. 企业利益驱动:XX制药厂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生产过程中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和不合格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2. 监管不力:本案中,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XX制药厂的生产问题,导致假药产品流入市场。
3. 法规不完善: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尚存在一定漏洞,对假药、劣药的界定不够明确,给执法部门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案件影响1. 消费者权益受损:假药产品的流入,导致消费者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死亡事件。
2. 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假药案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损害了正规药品企业的合法权益。
3. 社会信任度下降:假药案件的发生,使公众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产生质疑,降低了社会信任度。
三、案件处理(一)行政处理1. 没收XX制药厂生产的假药产品,并予以销毁。
2. 对XX制药厂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涉案货值金额的10倍。
3. 吊销XX制药厂《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刑事处理1. 对XX制药厂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涉及虚假宣传、销售假药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药品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确保药品安全。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药品管理法规,明确假药、劣药的界定标准,提高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
假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个体医药经营者。
2019年5月,李某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一批名为“特效减肥药”的药品,并在其经营的药店进行销售。
该药品标注有“纯中药制剂,无副作用,一个月内可减重10斤”等虚假宣传。
经检测,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二、案件调查2019年6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可能为假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李某的药店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共计100盒,已售出50盒。
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剩余药品,并对李某进行询问。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李某未经批准,从非法渠道购进“特效减肥药”;2. 李某明知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仍进行销售;3. 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共计100盒,已售出50盒;4. 李某在销售过程中,对“特效减肥药”进行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具体理由如下:1. 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未经批准,属于假药;2. 李某明知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仍进行销售,具有主观故意;3. 李某销售的假药数量较大,且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退赔消费者损失,并赔偿消费者因购买假药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药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
李某销售的假药涉及多个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 案件危害性大。
该假药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 案件查处难度大。
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假药,且进行虚假宣传,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假药犯罪的严厉打击。
以下是本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假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林业第二医院销售假药事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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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的一名妇女因服用 了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销售的假 药后,病情恶化,情形更为恶劣的是 药监局所谓的“我们一直是很尽职在 查处”和院长张文林的推卸“我们不 存在责任”,以及销售假药的人逍 遥法外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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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谢旭,詹志纬,袁相州,邹猛,牟万辉。 ——热动1001案WW例W分.PP析TC大HIN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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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0日上午10点,南开区庆达园小区,警方开展抓捕 行动。经警方20多天侦查,锁定“金华案”的嫌疑人居住在该 小区某栋的402室,控制了刘伟等3名嫌疑人。402室是两室一 厅,走进大厅,可看见在电视机旁摆放着三个编织袋,其中含 有数十盒复方甲氧那明胶囊(阿斯美)、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 酸钠及多个胰岛素笔式注射器。在大厅拐角、厨房以及两个卧 室内,民警发现大量药品和包装纸箱,在南侧卧室内,堆积的 药品最高达到了1米多.这些药品多以治疗心脑血管疾病为主, 例如常见的速效救心丸和复方丹参滴丸。卧室茶几上,放着一 台手压塑封机和4捆塑封膜,警方介绍,刘伟等人给收来的药 品换上新的塑封包装,以蒙蔽消费者。在茶几旁边,就有一捆 捆已经塑封完毕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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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的问题在很多出国人的心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有文章 写到过:有华人在德国过一个路口,没有车没有人,他闯了红灯, 被查到后遭到了很严重的惩罚,自己的信用记录上有了黑点,几乎 没有办法找到工作养活自己。美国也是一样地被称为信用国家,在 美国出行的外国人当然是越来越小心闯红灯的问题了。 国人曾经都是对交通灯的概念比较模糊,或者就是干脆不受规矩, 有缝隙就要抢,跟机动车辆比拼文明的底线,或者进行反社会的道 德争论,但是对日益追求进步,日益提升道德素质的中国人来说实 在十分荒唐。我们渐渐地受到感化,向发达国家人民看齐:哪怕街 上没有汽车,也不能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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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37岁的陈然药学专科毕业后就一直从事医药行业,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后,为了能够多挣点钱,他毅然决然的脱离了原单位,开了个药店自己当老板。 凭着熟练地技术和丰富的经验,药店的生意很快就走上了正轨。2011年5月的一天, 一个外地同行柴某打电话给陈然,说自己那里进不到贺普丁(拉米夫定片,处方 药),问陈然有没有路子进到。陈然立联系一番后回复柴某说有,并经过一番讨 价还价后与柴某商定以160元/盒的价格卖给其25盒。商定好后,陈然立即联系进 药事宜,经过与供药商的一番交涉,以159元/盒的价格购进该药25盒。收到药后, 陈然按惯例亲自验了一下药,却发现其中有几盒药是假药。这时,陈然并没有想 着把假药退回去,而是怕耽误了送药时间急忙把药通过熟悉的长途司机捎给了柴 某,并且不懂声色的通知对方药已经发过去了,让柴某收到药后记得把钱打过来。 后来,这批药被当地食品和药品监督局查获。经鉴定,25盒药中有8盒是假药。也 就是说,通过这8盒药,陈然只赚到了8元钱的差价。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然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 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陈然认罪态度较好,且 系初犯,酌可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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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中国医药供求网”,各种药品供应、求购的广告琳琅满目,发布者会在 显著位置留下手机号、QQ号。王志广所在的公安部经侦局知识产权处,总结 有一份“假药犯罪内部报告”。报告认为,“建网页+聊QQ+交物流+收汇款 (或物流代收)”,已成为网络假药犯罪活动的基本模式。济南特大假药案的 主犯,没有销售药品许可证,但他于2008年初至2011年4月,在“中国医药供 求网”、“宸源医药信息交流中心”等网页上,以济南恒丰伟业医药公司名义, 刊登广告招揽生意。上述调研报告介绍,除犯罪分子自设的网站外,“58同 城”等生活网站、“马可波罗”等供销网站、“中国化工网”等些假药贩子为扩大销路,花巨资投入网络搜索引擎竞价。2010年,武汉警 方破获一假药网站过程中,发现互联网成为假药销售的新媒介。假药通过互联 网的搜索竞价排名,完成最关键销售环节。央视曾曝光其利益链,网络竞价投 入,差不多占去假药利润的四分之三。以武汉破获的假药案中奥瑞希纳为例, 售假者以每盒32元购入,快递费每盒20元,660元,净赚约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