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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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列入交通发展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本办法。其他TOT(移交-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方式以及其他形式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设区的市自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列入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项目;
(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
(五)投标;
(六)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人;
(八)公示评标结果;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投资协议;
(十一)报省政府批复;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交通发展规划;
(二)收费公路项目需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根据年度目标和项目前期情况,由厅长办公会确定
具体招标项目。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对厅组织的拟开展投资人招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确定有关单位负责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及相关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人组织召开招标文件评审会,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并由厅相关处室、厅法律顾问参加,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报分管厅长审定。若招标文件内容与范本存在调整的,或有争议条款,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西招标投标网、山西交通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一般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80%,近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
(四)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条件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的,应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3月4日公告)和我厅《关于在工程招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晋交监字〔2006〕9号)文件要求,对参与投标企业向省检查院提出查询申请。检察机关的告知结果,作为招标评标文件评分规则的减分项。
第十八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
第十九条监督。
开标、评标同时邀请省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监察机构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开标。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开标地点设在省交通运输厅指定的建设市场交易场所;
(三)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监督单位及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记录,开标结果由投标人当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评标。
(一)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在监察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由厅重点办和省高管局派人参加),专家5人。且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