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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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第⼋⼗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必须⽴即停⽌施⼯,⾃⾏拆除;对继续施⼯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

建设单位或者个⼈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起⼗五⽇内,向⼈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费⽤由违法者承担。

【释义】本条是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如何执⾏的规定。

⼀、应当给予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法第七⼗三条、第七⼗六条的规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并且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对当事⼈处以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政处罚。

对上述处罚,有关⾏政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搜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作⾏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有关当事⼈。

⼆、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的执⾏与⾏政诉讼。

1.当事⼈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应当⽴即停⽌施⼯,⾃⾏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已完⼯部分。

⾏政处罚是⾏政主管机关在代表国家进⾏⾏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是⼀种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性。

⾏政处罚决定⼀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当事⼈应当⾃觉履⾏。

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当事⼈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停⽌施⼯,⾃⾏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当事⼈不服该⾏政处罚,在停⽌施⼯的同时,可以及时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其撒销上述处罚决定,或者向有关⾏政机关申请⾏政复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2.对继续施⼯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

这⾥所说的制⽌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以⼝头命令、书⾯通知、查封⽤以继续施⼯的设备、建筑材料等⽅式促使有关单位或者个⼈停⽌继续施⼯,以减轻以后强制执⾏的难度和减少有关当事⼈可能将承受的损失。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带答案)450道判断450道单选300道多选一、判断题(A对,B错)1.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B2.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当旧法不存在时适用新法。

()正确答案:B3.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4.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5.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产生争议的必须经过协商解决。

()正确答案:B6.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7.行政处罚中所有时效的计算都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正确答案:B8.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B9.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正确答案:B10.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也就是说尽管自违法行为发生后出现了新的法律规定,但是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旧的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A11.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正确答案:A12.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正确答案:A13.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只需要符合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两个条件即可。

()正确答案:B14.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A15.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16.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深圳市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素质测试)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深圳市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素质测试)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深圳市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素质测试)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 )的行政主体管辖。

A.违法行为人住所地B.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C.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D.违法行为发生地正确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故本题选D。

2.2006年3月23日.张某经人介绍购进一批假酱油在某县出售,截至3月28日全部售完。

2008年3月25日张某被他人告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核实,于次日作出对其处以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 )。

A.是对该违法行为的追究,应予以支持B.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的表现C.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越权的表现D.违反了法定程序正确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张某2006年3月23日实施的违法行为至3月28日终了。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2006年3月28日。

直至2008年3月25日被人告发,因为还差三天才满两年。

故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处罚。

A项正确,B项错误。

对违法销售伪劣商品行为进行管理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不属越职,C项错误。

题干中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已知条件.因此D 项错误。

故本题选A。

3.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内依法处理。

A.15日B.30日C.45日D.60日正确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民告官”中的行政处罚纠纷处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民告官”中的行政处罚纠纷处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务纪要——“民告官”中的行政处罚纠纷处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会议纪要正文“民告官”中的行政处罚纠纷处理4月22日下午,上海一中院举行辖区2021年上半年行政审判业务指导与交流片会,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庭领导、审判团队负责人等参加。

会议以理论研讨与实务探究相结合,聚焦新法修订的热点问题,以行政处罚领域的法律适用为主要内容。

会议由上海一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周峰主持。

目录01 新法修订解读02 类案总结介绍03 审判业务答疑04 争议问题研讨05 分管领导总结PART 01新法修订解读立足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条文内容,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董礼洁重点解读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效力及认定问题,关注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以及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提示法律适用注意事项,分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注重对法律方法的引导。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效力及认定——结合《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的解读在行政处罚领域,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1)书证。

对于单位出具证明等书证的效力认定,应当查明证据形成的时间、原因和经办人等相关事实,结合该单位的职权或者业务范围、是否属于单位的内部事务等因素。

如果证明内容与单位的职权和事务无关,实际上是单位内人员对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应当被认定为证人证言。

(2)物证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大多情况下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证据链。

在对物证进行质证、认证时,应当着重说明、分析物证的证明目的以及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3)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最能直接反映案件事实。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保存与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密切相关,需要进一步明确记录的内容和保存的期限。

建筑违建处罚方案

建筑违建处罚方案

建筑违建处罚方案根据《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建筑违建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建筑违建处罚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处罚的种类和形式:1. 行政处罚:依法对建筑违建行为实施罚款、责令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2. 刑事处罚:对于建筑违法行为严重,情节恶劣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的依据和标准:1. 建筑法律法规:根据《建筑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建筑违建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2. 建筑违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根据建筑违建行为的性质及其对城市规划、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确定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三、处罚的程序和要求:1. 违建查处:对于发现的违建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违规建筑进行勘验、评估和鉴定。

2. 罚款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需要罚款的建筑违建行为,要依法做出罚款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进行缴纳。

3.责令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对于建筑违建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违建或恢复原状,并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和验收。

4.刑事追责:对于构成犯罪的建筑违建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刑事处罚。

四、处罚的范围和对象:1. 个人违建:对于个人建筑违建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处罚。

2. 单位违建:对于单位建筑违建行为,依法追究单位法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政府违建:对于政府违建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政府主动承担修复违建、恢复原状的责任。

五、处罚的力度和效果:1. 加大罚款力度:对于严重的建筑违建行为,要加大罚款力度,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2. 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对建筑领域的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检查的有效性和效果,确保违建行为得以彻底清除。

3. 督促整改:对于接受责令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的当事人,要加大督促力度,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建筑违建处罚方案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违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程序,加大处罚力度和效果,以维护城市规划、环境和公共利益的正常秩序。

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

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

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下称《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实施以来,对其中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的性质及执行等问题,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而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或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

2002年,我庭以沪高法行(2002)1号《关于当前行政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曾就“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还是在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纠正问题作出答复:“可以行为是否终了为界限,即如行政机关所作是终了的行为或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处罚;如果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则不作为行政处罚”。

同时,我们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处罚,还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属性,即行政处罚是对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制裁。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第四十三条“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罚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应作为行政处罚行为。

理由,一是《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地方法规,其本身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而作为上位法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亦未对《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所涉上述违法行为设定“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二是“责令限期改正”是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造成后果的纠正或制止,而不是制裁;三是在上述条款的立法体例上“责令限期改正”均非终了的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强制四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强制四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强制(四)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1.林某在河道内修建了“农家乐”休闲旅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7/81/多选)A.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8.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仁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D.防汛指挥机构可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考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酒班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A项中,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B项中,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错谩。

《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C项中,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正确。

桁政强制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D项中,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属于紧急情况,不适用于分阶段履行的情形2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C。

2.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

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2015/49/单选)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恢复强制执行仁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考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解析】《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硒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性质探讨——以《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为例

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性质探讨——以《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为例

教育管理学术探讨XU E SHU TA N TA O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性质探讨——以《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为例摘要: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行政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类型,这一行政活动已经成为行政主体广泛运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这一行为的性质界定不仅关系到执法主体如何适用法律,而且涉及到行为相对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如何认定“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就成为执法和司法关注的共同问题。

当前,学者对“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性质的认识存在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说、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告知程序说等多种观点。

通过着重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该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并从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行为所处的行政行为阶段等进行分析论证。

关键词:责令限期拆除;性质;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决策咨询部宋国涛我国土地管理、城乡规划、防洪、环境保护等领域多部行政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活动,这是行政主体运用较为普遍且惯常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但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行政行为性质的认识存在很大争议,至少存在着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说、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告知程序说、行政命令说等多种观点,因此,需要结合具体领域的法律规范对这一行为进行性质厘清。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手段,对其性质的认定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如何选择救济途径,而且涉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还是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审查这一行为合法性所关注的共性问题。

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一、责令限期拆除的性质:行政处罚法定种类角度的分析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定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原则。

对此,我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在明确列举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等六类行政处罚类型外,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概括性处罚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乡规划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上诉人简桂兰与被上诉人樟树市城市管理局、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简桂兰与被上诉人樟树市城市管理局、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简桂兰与被上诉人樟树市城市管理局、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赣09行终1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建平黄礼潘丽平【审理法官】吴建平黄礼潘丽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简桂兰;樟树市城市管理局;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简桂兰樟树市城市管理局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简桂兰【当事人-公司】樟树市城市管理局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赵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熊潭军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兰新华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熊潭军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兰新华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野熊潭军兰新华【代理律所】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简桂兰【被告】樟树市城市管理局;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查封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
正文: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
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0]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2000年12月1日
——结束——。

违章建筑可以随便拆吗? 违章建筑拆除

违章建筑可以随便拆吗? 违章建筑拆除

违章建筑可以随便拆吗?违章建筑拆除一、法律规定违章建筑怎么拆一、法律规定违章建筑怎么拆?拆除违建房屋的程序一般为查明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房屋拆除行为等。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

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材料、其它违法占地证据等),确认是否违法、违规。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违建房屋怎么举报?1、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2、违建房不会被拆除的情形(1)若违法建筑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并不严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改正,则无须拆除。

所谓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况,一般是指占用规划道路红线、规划绿地或广场、市场、车站等公用设施用地,或影响四邻、消防、交通等情形。

这一做法的实质,是比例原则的运用,即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采取对相对人利益损害较小的方式进行拆违。

(2)虽然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严重,但却不能拆除。

即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3)因当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批建手续或翻建手续,但属于村民先进住宅的情形。

法工委最高法国法办关于违法建筑行政争议问题的答复及意见合辑

法工委最高法国法办关于违法建筑行政争议问题的答复及意见合辑

法工委最高法国法办关于违法建筑行政争议问题的答复及意见合辑1.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计算违法收入有关问题的函》(法工委发〔2011〕1号):你部2010年12月3日“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0〕313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部的意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2.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你部送来的《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3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部意见。

(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5号,2015年12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针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等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2号,2013年12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下面修建的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答复([2018]最高法行他822号,2019年7月31日):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吗

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吗

Human nature is inherently good, pure as the dew of the clear stream.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吗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我们经常可以的听到处罚里有责令限期整改,那么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吗?其实并非这样的,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因此责令限期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我们经常可以的听到处罚里有责令限期整改,那么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吗?其实并非这样的,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因此责令限期整改不属于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故上述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理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能等同。

三,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有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一种制裁和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仅仅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其本身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2.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要让违法行为人为其违法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付出代价,这个代价有的时候虽然与其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收益相当(如没收违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违法收益的(如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给予罚款);二是要通过这种高出违法收益的代价,让违法行为人由此得到教训,促使其以后不再从事类似的违法行为;三是要以行政处罚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慑作用,告诫其他公众不得进行违法活动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于使违法行为人即时停止违法状态。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是否是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是否是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是否是⾏政处罚建筑物被认定是属于违法建筑的,城乡规划部门会责令违建者⾃⾏拆除违法建筑,⽽有些违建者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那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是不是属于⾏政处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是否是⾏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不是⾏政处罚,⽽是属于⾏政强制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四⼗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拆除。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不拆除的,⾏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条⾏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政拘留;(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拆除违章建筑程序是什么1、⽴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政案件进⾏查处的⼀种活动。

2、调查程序3、决定程序①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执法⼈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般会书⾯告知被处罚⼈⾏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被处罚⼈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员拒绝听取当事⼈的陈述、申辩,⾏政处罚决定不能成⽴。

②听证听证是指⾏政机关实施⾏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本案调查⼈员主持,听取调查⼈员提出当事⼈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当事⼈要求听证的,⾏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不承担⾏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还是要重视⼀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览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16、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7、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
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5、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8、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9、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可处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以罚款。

3、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相应处罚。

4、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罚款。

2、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处以罚款。

四、市政管理方面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1、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刘勇与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勇与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勇与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不服规划管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渝04行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红梅蒲开明黄瑶【审理法官】张红梅蒲开明黄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勇;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当事人】刘勇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刘勇【当事人-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顾冬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孙必海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冬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孙必海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冬庆张婷孙必海【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勇【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本院观点】刘勇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1-5形成于刘勇起诉之前,刘勇能够在一审举证期限内举示,刘勇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举示而在二审审理中举示,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黔江区城管局作出的渝黔江城管〔2018〕9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刘勇对重庆市规划局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渝规复〔2018〕第0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不服,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20行初1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刘勇的诉讼请求。

刘勇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复议决定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并无不当,遂作出(2019)渝01行终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性质界分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性质界分

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性质界分曹实【摘要】[摘要]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由于部分行为特征及实定法中具体类型称谓的相似度极高,加之行政命令学术研究薄弱、立法规范不足,二者的定性问题时常陷入混淆。

对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准确界分,不仅是行政法学理当攻破的课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定程序、维护公民实体权利的必要前提。

行政决定框架下地位和功能的差异是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根本区别,据此可以对“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等争议行为的性质作以判定。

同时,二者混淆不清的深层次解决还须依赖立法的充实和完善,包括明确和统一行政命令用语、清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以及发挥司法中法律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对立法体系的完善作用。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年(卷),期】2016(000)002【总页数】7【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责令行为;行政行为法学研究一、问题的提出案例简述:原告人吴武汉系广州市黄埔区海味鲜砂锅粥店经营者,2013年5月7日因其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由被告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发出《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采取措施,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7月9日、16日,被告又两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于16日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必须于2013年8月17日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整改期限未届满,被告于同年7月22日对原告做出“责令停止餐饮项目的生产”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规定,被告做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程序违法,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第12条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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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由一起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复议
案引发的思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一处张惠媛
日前,在集体会审一起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 我发现其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被申请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二是被申请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是否适格。

要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关键是“责令限期拆除”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对此,大家持有不同观点,下面仅提出个人意见,与大家一同探讨。

一、“责令限期拆除”能否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但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事,而应当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允许其违法状态继续存在下去。

“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

而“限期拆除”是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

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行为为直接目的,主要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保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的顺利作出或者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

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权利的一种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的最终处分。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既然责令限期拆除这种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则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形式作出。

由此,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是不合法的。

二、“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不应当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作为政府的责成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令)第四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对于违法建设,应当依法责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许可保留违法建设。

当事人拒绝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是以作出行政处罚为前提的,而没有单独行使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相对集中行使的是行政处罚权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权。

既然责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也就不存在相对集中行使的问题,无权单独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

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但是,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存在法律冲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其中,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来表述。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二者存在法律上的冲突。

笔者认为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综上,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这种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不适格。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请大家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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