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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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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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目录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药监)、《涉刑案件移送书》(质监))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工商)、《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3、《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案件移送函》(工商)、《案件移送书》(食药监)、《行政案件移送书》(质监))4、《案件来源登记表》(替代《案件受理记录》(食药监)、《案件受理记录》(质监))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替代三局的相关审批文书)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替代原《立案审批表》(工商)、《立案申请表》(食药监)、《立案审批表》(质监))7、《协助调查函》(替代原《协助调查函》(工商)、《案件协查函》(质监)、《协助调查函》(食药监))8、《询问调查通知书》(替代原《询问通知书》(工商)、《通知书》(质监)、《询问(调查)通知书》(食药监))9、《询问调查笔录》(替代原《询问(调查)笔录》(工商)、《询问(调查)笔录》(食药监)、《调查笔录》(质监))10、《现场笔录》(替代原《现场笔录》(工商)、《现场检查笔录》(食药监)、《现场笔录》(质监))11、《证据卷页》(主要用于粘贴、打印照片和其他物证(如假冒商标标示等),格式主要源于质监的《证据卷页》)12、《送达回证》(替代原《送达回证》(工商)、《送达回执》(食药监)、《送达回证》(质监))1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新增,用于明确送达事项,减少送达成本)14、《抽样取证单》(替代原《抽样取证记录》(工商)、《抽样取证单》(质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继续沿用原有省局文书)15、《鉴定(检验)(检测)(检定)委托书》(替代原《委托鉴定书》(工商)、《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质监))16、《鉴定(检验)(检测)(检定)结果告知书》(替代原《检验结果告知书》(食药监)、《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质监))17、《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1、《协助扣押(留)财物通知书》(原工商文书,托运,28号令第三十七条)22、《鉴定(检验)(检测)期间告知书》(替代原《(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工商)、《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食药监))23、《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替代原《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工商)、《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食药监)、《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4、《封条》(三局通用)2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场所、设施)委托保管书》(原工商文书)2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原工商文书)27、《财物(场所、设施)清单》(替代《财物(场所、设施)清单》(工商)《涉案物品清单》(质监)《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食药监))2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替代《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食药监)《调查终结报告》(质监))29、《案件核审表》(替代《案件核审表》(食药监)《行政案件初审表》(质监))30、《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替代原《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质监)、《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食药监))3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替代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罚告知书》(质监))32、《陈述申辩复核表》(新增)3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替代原《听证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罚告知书》(质监))3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替代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工商)、《听证通知书》(食药监)、《听证通知书》(质监))35、《不予组织听证通知书》(原质监文书)36、《授权委托书》(新增)37、《听证笔录》(替代原《听证笔录》(工商)、《听证笔录》(食药监)、《行者处罚听证笔录》(质监))38、《听证报告》(替代《听证意见》(工商)《听证意见书》(食药监)、《听证报告》(质监))39、《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替代《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质监)《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食药监))40、《行政处罚决定书》(替代三局原决定书)41、《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家都有,统一格式)42、《责令召回通知书》(原保化文书)43、《当场处罚决定书》(以工商《当场处罚决定书》为蓝本,调整了格式,内容减少为一页纸,食药监文书)44、《物品处理记录》(替代《物品处理记录》(工商)、《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食药监)、《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质监))45、《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没收款批准书》(替代原《延(分)期缴纳罚没款批准书》(食药监)、《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质监)、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工商))46、《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替代《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工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食药监)、《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质监))47、《申请执行表》(替代原《强制执行申请书》(工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食药监)、《强制执行申请书》(质监)。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8.19•【文号】•【施行日期】1997.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1997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使用和印制说明》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等19种文书格式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的各项要求统一印制使用。

1990年12月30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通知》即行废止。

附件一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和印制说明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说明(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是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立案时使用的文书。

立案审批表由案件情况报告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两大部分组成。

报告人必须写明当事人情况和基本的违法事实。

立案时间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报告中签署立案意见的时间为准。

除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立案查处,适用一般程序。

(二)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为了搜集证据,向当事人或者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的文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因此,在使用询问笔录时,必须将被询问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写准确。

询问完毕,必须由被询问人阅后签字。

被询问人因不识字等原因不能签字的,应要求被询问人按手印。

(三)听证权利告知书用于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同时,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和放弃听证权利的后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09•【文号】农政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1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农政发[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部机关司局及直属单位: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我部制定了《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汇总《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得出的结论:①《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送达方式;②送达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③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均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

根据上述规定和延伸,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具体电子送达方式,只能从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中去提取;本人经过整理,汇总了一下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送达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供各位同仁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三十五、开展电子送达,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答: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第一,明确表示同意,即主动提出适用电子送达或者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作出事前约定,即纠纷发生前已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但此时需考察送达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若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第三,作出事中行为表示,即在起诉状、答辩状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但未明确是否用于接受电子送达。

此时一般应向当事人作进一步确认,明确该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联系还是接受送达。

当事人仅登录使用电子诉讼平台,不宜直接认定为同意电子送达。

第四,作出事后的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认定已完成的送达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

三十六、电子送达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方式?答: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应当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定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定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目录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药监)、《涉刑案件移送书》(质监))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工商)、《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3、《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案件移送函》(工商)、《案件移送书》(食药监)、《行政案件移送书》(质监))4、《案件来源登记表》(替代《案件受理记录》(食药监)、《案件受理记录》(质监))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替代三局的相关审批文书)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替代原《立案审批表》(工商)、《立案申请表》(食药监)、《立案审批表》(质监))7、《协助调查函》(替代原《协助调查函》(工商)、《案件协查函》(质监)、《协助调查函》(食药监))8、《询问调查通知书》(替代原《询问通知书》(工商)、《通知书》(质监)、《询问(调查)通知书》(食药监))9、《询问调查笔录》(替代原《询问(调查)笔录》(工商)、《询问(调查)笔录》(食药监)、《调查笔录》(质监))10、《现场笔录》(替代原《现场笔录》(工商)、《现场检查笔录》(食药监)、《现场笔录》(质监))11、《证据卷页》(主要用于粘贴、打印照片和其他物证(如假冒商标标示等),格式主要源于质监的《证据卷页》)12、《送达回证》(替代原《送达回证》(工商)、《送达回执》(食药监)、《送达回证》(质监))1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新增,用于明确送达事项,减少送达成本)14、《抽样取证单》(替代原《抽样取证记录》(工商)、《抽样取证单》(质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继续沿用原有省局文书)15、《鉴定(检验)(检测)(检定)委托书》(替代原《委托鉴定书》(工商)、《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质监))16、《鉴定(检验)(检测)(检定)结果告知书》(替代原《检验结果告知书》(食药监)、《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质监))17、《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1、《协助扣押(留)财物通知书》(原工商文书,托运,28号令第三十七条)22、《鉴定(检验)(检测)期间告知书》(替代原《(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工商)、《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食药监))23、《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替代原《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工商)、《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食药监)、《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4、《封条》(三局通用)2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场所、设施)委托保管书》(原工商文书)2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原工商文书)27、《财物(场所、设施)清单》(替代《财物(场所、设施)清单》(工商)《涉案物品清单》(质监)《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食药监))2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替代《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食药监)《调查终结报告》(质监))29、《案件核审表》(替代《案件核审表》(食药监)《行政案件初审表》(质监))30、《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替代原《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质监)、《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食药监))3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替代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罚告知书》(质监))32、《陈述申辩复核表》(新增)3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替代原《听证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罚告知书》(质监))3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替代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工商)、《听证通知书》(食药监)、《听证通知书》(质监))35、《不予组织听证通知书》(原质监文书)36、《授权委托书》(新增)37、《听证笔录》(替代原《听证笔录》(工商)、《听证笔录》(食药监)、《行者处罚听证笔录》(质监))38、《听证报告》(替代《听证意见》(工商)《听证意见书》(食药监)、《听证报告》(质监))39、《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替代《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质监)《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食药监))40、《行政处罚决定书》(替代三局原决定书)41、《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家都有,统一格式)42、《责令召回通知书》(原保化文书)43、《当场处罚决定书》(以工商《当场处罚决定书》为蓝本,调整了格式,内容减少为一页纸,食药监文书)44、《物品处理记录》(替代《物品处理记录》(工商)、《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食药监)、《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质监))45、《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没收款批准书》(替代原《延(分)期缴纳罚没款批准书》(食药监)、《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质监)、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工商))46、《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替代《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工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食药监)、《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质监))47、《申请执行表》(替代原《强制执行申请书》(工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食药监)、《强制执行申请书》(质监)。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定稿)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定稿)

XX市市场监督治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目录1、《XX案件移送书》〔替代原《XX案件移送书》〔工商〕、《XX案件移送书》〔食药监〕、《涉刑案件移送书》〔质监〕〕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工商〕、《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3、《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案件移送函》〔工商〕、《案件移送书》〔食药监〕、《行政案件移送书》〔质监〕〕4、《案件X登记表》〔替代《案件受理记录》〔食药监〕、《案件受理记录》〔质监〕〕5、《行政处分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替代三局的相关审批文书〕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替代原《立案审批表》〔工商〕、《立案申请表》〔食药监〕、《立案审批表》〔质监〕〕7、《协助调查函》〔替代原《协助调查函》〔工商〕、《案件协查函》〔质监〕、《协助调查函》〔食药监〕〕8、《询问调查通知书》〔替代原《询问通知书》〔工商〕、《通知书》〔质监〕、《询问〔调查〕通知书》〔食药监〕〕9、《询问调查笔录》〔替代原《询问〔调查〕笔录》〔工商〕、《询问〔调查〕笔录》〔食药监〕、《调查笔录》〔质监〕〕10、《现场笔录》〔替代原《现场笔录》〔工商〕、《现场检查笔录》〔食药监〕、《现场笔录》〔质监〕〕11、《证据卷页》〔主要用于粘贴、打印照片和其他物证〔如假冒商标标示等〕,格式主要源于质监的《证据卷页》〕12、《送达回证》〔替代原《送达回证》〔工商〕、《送达回执》〔食药监〕、《送达回证》〔质监〕〕1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新增,用于明确送达事项,减少送达本钱〕14、《抽样取证单》〔替代原《抽样取证记录》〔工商〕、《抽样取证单》〔质监〕,药品、诊治器械、保健食品继续沿用原有省局文书〕15、《鉴定〔检验〕〔检测〕〔检定〕托付书》〔替代原《托付鉴定书》〔工商〕、《检验〔检定〕〔鉴定〕托付书》〔质监〕〕16、《鉴定〔检验〕〔检测〕〔检定〕结果告知书》〔替代原《检验结果告知书》〔食药监〕、《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质监〕〕17、《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1、《协助扣押〔留〕财物通知书》〔原工商文书,托运,28X第三十七条〕22、《鉴定〔检验〕〔检测〕期间告知书》〔替代原《〔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工商〕、《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食药监〕〕23、《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替代原《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工商〕、《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食药监〕、《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4、《封条》〔三局通用〕2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园地、设施〕托付保管书》〔原工商文书〕2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原工商文书〕27、《财物〔园地、设施〕清单》〔替代《财物〔园地、设施〕清单》〔工商〕《涉案物品清单》〔质监〕《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食药监〕〕28、《案件调查终结汇报》〔替代《案件调查终结汇报》〔食药监〕《调查终结汇报》〔质监〕〕29、《案件核审表》〔替代《案件核审表》〔食药监〕《行政案件初审表》〔质监〕〕30、《行政处分案件集体商量记录》〔替代原《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质监〕、《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商量记录》〔食药监〕〕31、《行政处分事先告知书》〔可替代原《行政处分事先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分告知书》〔质监〕〕32、《陈述申辩复核表》〔新增〕33、《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替代原《听证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分告知书》〔质监〕〕34、《行政处分听证通知书》〔替代原《行政处分听证通知书》〔工商〕、《听证通知书》〔食药监〕、《听证通知书》〔质监〕〕35、《不予组织听证通知书》〔原质监文书〕36、《授权托付书》〔新增〕37、《听证笔录》〔替代原《听证笔录》〔工商〕、《听证笔录》〔食药监〕、《行者处分听证笔录》〔质监〕〕38、《听证汇报》〔替代《听证意见》〔工商〕《听证意见书》〔食药监〕、《听证汇报》〔质监〕〕39、《行政处分决定审批表》〔替代《行政处分决定书存根》〔质监〕《行政处分决定书审批表》〔食药监〕〕40、《行政处分决定书》〔替代三局原决定书〕41、《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家都有,统一格式〕42、《责令召回通知书》〔原保化文书〕43、《当场处分决定书》〔以工商《当场处分决定书》为蓝本,调整了格式,内容减少为一页纸,食药监文书〕44、《物品处理记录》〔替代《物品处理记录》〔工商〕、《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食药监〕、《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质监〕〕45、《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没收款批准书》〔替代原《延〔分〕期缴纳罚没款批准书》〔食药监〕、《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质监〕、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工商〕〕46、《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替代《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工商〕、《履行行政处分决定催告书》〔食药监〕、《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质监〕〕47、《申请执行表》〔替代原《强制执行申请书》〔工商〕、《行政处分强制执行申请书》〔食药监〕、《强制执行申请书》〔质监〕。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

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试行)目录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范本(一)教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表一)(二)教育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表二)(三)教育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表三)(四)行政审批项目文书送达回证(表四)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一)立案审批表(表五)(二)调查(询问)笔录(表六)(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表七)(四)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表八)(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九)(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十)(七)听证通知书(表十一)(八)听证笔录(表十二)(九)听证报告(表十三)(十)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表十四)(十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表十五)(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表十六)(十三)执法文书送达回证(表十七)(十四)执法案卷封面(表十八)(十五)执法案卷目录(表十九)三、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表二十)(二)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表二十一)(三)行政复议告知书(表二十二)(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表二十三)(五)立案审批表(表五)(六)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表二十四)(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表二十五)(八)调查(询问)笔录(表六)(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表七)(十)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表八)(十一)提出答复通知书(表二十六)(十二)停止执行通知书(表二十七)(十三)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表二十八)(十四)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表二十九)(十五)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表三十)(十六)行政复议决定书(表三十一)(十七)行政复议送达回证(表十七)(十八)执法案卷封面(表十八)(十九)执法案卷目录(表十九)四、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一)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表三十二)表一:教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基本要求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基本要求内容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重点内容解析1、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请大家不要浮现"扬卫消罚字[2022]第13 号"2、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 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文书书写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不能使用蓝色、红色等其他颜色的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

1、文书不得随意修改或者涂抹。

修改处要用杠线划去,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例1"该单位现场不能浮现出示卫生许可证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出示例2"该单位现场不能浮现卫生许可证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2、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 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送达对方或者需要对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问询笔录、告知书、决定书等文书。

〔2 目前的刻章有执法专用章、许可专用章、 "本件与原件相同"。

〔3 尽量少修改,修改处由对方当事人签章,不使用校对章。

法院等司法机关已经逐步取销校对章。

3、,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覆盖。

1、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应当在签字栏签名或者盖章。

笔录式文书, 需要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字样。

2、当事人在场陪检但拒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况,注意要拍摄现场照片,将一式两联的笔录文书留置一份在现场。

例如,"备注:当事人张某全程陪同现场检查,但拒不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现将第二联留置于检查现场,照片4 张。

"3、当事人不在场,但由与当事人相关的人员陪检但拒不签名的, 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况,注意现场拍摄照片,笔录文书无需留置一份在现场。

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文书((定稿子)

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文书((定稿子)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目录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药监)、《涉刑案件移送书》(质监))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工商)、《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3、《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案件移送函》(工商)、《案件移送书》(食药监)、《行政案件移送书》(质监))4、《案件来源登记表》(替代《案件受理记录》(食药监)、《案件受理记录》(质监))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替代三局的相关审批文书)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替代原《立案审批表》(工商)、《立案申请表》(食药监)、《立案审批表》(质监))7、《协助调查函》(替代原《协助调查函》(工商)、《案件协查函》(质监)、《协助调查函》(食药监))8、《询问调查通知书》(替代原《询问通知书》(工商)、《通知书》(质监)、《询问(调查)通知书》(食药监))9、《询问调查笔录》(替代原《询问(调查)笔录》(工商)、《询问(调查)笔录》(食药监)、《调查笔录》(质监))10、《现场笔录》(替代原《现场笔录》(工商)、《现场检查笔录》(食药监)、《现场笔录》(质监))11、《证据卷页》(主要用于粘贴、打印照片和其他物证(如假冒商标标示等),格式主要源于质监的《证据卷页》)12、《送达回证》(替代原《送达回证》(工商)、《送达回执》(食药监)、《送达回证》(质监))1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新增,用于明确送达事项,减少送达成本)14、《抽样取证单》(替代原《抽样取证记录》(工商)、《抽样取证单》(质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继续沿用原有省局文书)15、《鉴定(检验)(检测)(检定)委托书》(替代原《委托鉴定书》(工商)、《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质监))16、《鉴定(检验)(检测)(检定)结果告知书》(替代原《检验结果告知书》(食药监)、《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质监))17、《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1、《协助扣押(留)财物通知书》(原工商文书,托运,28号令第三十七条)22、《鉴定(检验)(检测)期间告知书》(替代原《(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工商)、《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告知书》(食药监))23、《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替代原《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工商)、《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食药监)、《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24、《封条》(三局通用)2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场所、设施)委托保管书》(原工商文书)2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原工商文书)27、《财物(场所、设施)清单》(替代《财物(场所、设施)清单》(工商)《涉案物品清单》(质监)《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食药监))2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替代《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食药监)《调查终结报告》(质监))29、《案件核审表》(替代《案件核审表》(食药监)《行政案件初审表》(质监))30、《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替代原《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质监)、《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食药监))3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替代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罚告知书》(质监))32、《陈述申辩复核表》(新增)3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替代原《听证告知书》(食药监)、《行政处罚告知书》(质监))3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替代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工商)、《听证通知书》(食药监)、《听证通知书》(质监))35、《不予组织听证通知书》(原质监文书)36、《授权委托书》(新增)37、《听证笔录》(替代原《听证笔录》(工商)、《听证笔录》(食药监)、《行者处罚听证笔录》(质监))38、《听证报告》(替代《听证意见》(工商)《听证意见书》(食药监)、《听证报告》(质监))39、《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替代《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质监)《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食药监))40、《行政处罚决定书》(替代三局原决定书)41、《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家都有,统一格式)42、《责令召回通知书》(原保化文书)43、《当场处罚决定书》(以工商《当场处罚决定书》为蓝本,调整了格式,内容减少为一页纸,食药监文书)44、《物品处理记录》(替代《物品处理记录》(工商)、《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食药监)、《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质监))45、《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没收款批准书》(替代原《延(分)期缴纳罚没款批准书》(食药监)、《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质监)、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工商))46、《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替代《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工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食药监)、《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质监))47、《申请执行表》(替代原《强制执行申请书》(工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食药监)、《强制执行申请书》(质监)。

关于执法文书填写中的常见错误问题

关于执法文书填写中的常见错误问题

关于执法文书填写中的常见错误问题、一、询问笔录:1、简易程序的询问笔录中未告知所处罚的具体适用依据及条、款、项或告知的对象错误;2、简易程序的询问笔录中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或告知的对象错误;3、简易程序的询问笔录中对单位进行处罚时未问明当事人能否代表单位接受处罚;4、询问笔录中认定事实不清:⑴需要在营业性的前提下,没有认定本次运输的营业性,⑵需进一步调查的,没有进行调查,⑶证据不充分,⑷无事实依据证明违章,认定的事实不能证明违章,⑸对无证经营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只有对违法行为人的一份询问笔录,没有旅客的旁证等其他证据,6笔录认定事实错误,⑼黑车中证人有三名,仅作一人笔录,未让另二人签字,证人未留身份证号、联络电话,⑽认定证牌已过期,但是没有具体的过期时间,⑾对从业资格证进行检查的同时未核实其道运证,⑿对经营者的违章未调查其是否为合法经营者,⒀对无道运证的情况,不能再对其经营行为的违章进行处罚,⒁对超员的查处没有核定行驶证、营运证上的座位;5、询问笔录用结论性语言提问;6、询问笔录认定的事实与处罚决定书中的违章不一致;7、询问笔录中认定了多项违章,处罚决定书中只有对部分违章进行处罚;8、询问笔录中有一行多问或一行多答的情况或答非所问;9、询问笔录中添加修改的地方未叫当事人按手印或签字注明;10、询问笔录中的基本情况;11、询问笔录中有错别字,数量、金额没有用大写,空白的地方没有划掉;12、圆珠笔制作文书;13、询问笔录无被询问人签字且无拒签记录,或签字人与被询问人有出入;14、询问笔录有添加的情况;15、询问笔录中未对违章主体进行认定或认定错误;16、笔录中处罚依据有错误;17、询问笔录无当事人签名;18、询问笔录中的其他问题:⑴简易程序的询问笔录中将陈述、申辩写错,⑵询问笔录中违法事实未指明,且违章条款与违法事实不相关联,⑶询问笔录中认定未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牌,处罚只按未携带道路运输证进行处罚,⑷笔录中口语、土语太重(尤其关键语句),⑸两个案子只有一个笔录,⑹笔录中出现“扣驾证”字样,⑺用非交通厅印制的文书做询问笔录,⑻陈述申辩应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理由后,⑼笔录提问语言有错误;二、当场处罚决定书:19、当场处罚决定书中,个人和单位名称均填写;20、当场处罚决定书非当场开出;21、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多项违章没有分别写明处罚金额及依据,只有合并处罚的总金额;22、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和依据填写不规范;23、当场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错误;24、当场处罚决定书使用老式文书;25、当场处罚决定书非备案联存档;26、当场处罚决定书案由、依据填写不详;27、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其他问题:⑴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执法人员的签名没有或缺少,执法证号码也没有填写或缺少,⑵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案号没有填写,⑶询问笔录中认定的是未填写运单,但案件中却有一张3天前的填写完整的运单,⑷当场处罚决定书笔误,把日期写成了七月一日,应该是一月七日,⑸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事人签名;三、证件保存清单:28、保存清单上认定的违章与处罚的违章不对应;29、简易程序的文书归档中出现了证据保存清单,或在简易程序的询问笔录中提及证据保存;30、证据保存7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31、证据保存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未签字或不是部门负责人的签字;32、对证据进行了保存但未开出证据保存清单或未将保存清单归档;33、使用老式证据保存清单,无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34、询问笔录中保存车辆的用意有误(鉴于你现在无钱处理),使用滞留,处理后放行的字样;35、保存清单有涂改现象;36、保存清单中的被取证人未签名也未注明原因;37、保存的车辆、证件无返还当事人的记录;四、中止运行凭证及随车物品清单:38、中止运行凭证的交通部门负责人签名非交通部门负责人;39、中止车辆运行的同时,车上有随车物品,但未开出随车物品清单或为事后补开;40、中止运行凭证的复议机关条戳不合理;41、中止运行凭证中将违章事实的两种情况都打勾;42、没有随车物品清单应在中止运行凭证上的随车物品清单方框打叉;43、中止运行凭证中领导签字的应复写;五、立案建议书与调查报告:44、应制作立案建议书的情况没有制作;45、案件简介中用词不当,如给予多少金额的罚款,应为拟给予多少金额的罚款,或出现“扣车”等字眼;46、立案建议书无部门负责人签字;47、案情简介中多项违章时,违章内容与罚责不对应;48、文书为事后补做;49、调查报告中无负责人签字;50、调查报告中在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才由负责人签字批准;51、调查报告填写不全;六、处罚报批表:52、案件描述中用词不当,如出现“扣车”等字眼;53、案情简介中多项违章时,违章内容与罚责不对应;54、处罚报批表中主管机关法制部门意见和主管机关负责人意见不全;55、处罚报批表为违法行为通知书开出后补做;56、处罚报批表中领导批准的处罚金额和实际处罚金额不一致;57、超出处罚权限需要报批的没有报批;58、报批的没有拟给予处罚的金额;七、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处罚决定书:59、当事人未放弃陈述申辩权或者放弃陈述申辩权,但未要求尽快处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间隔时间不到3日;60、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错误或双主体;61、不适用听证程序的时候,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的第四十二条或要求听证等没有划掉;62、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中,多项违章时,违章内容与罚责不对应;63、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中多项违章没有分别写明处罚金额及依据,有合并处罚的总金额;64、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中的适用依据错误或不一致;65、减轻处罚没有写明所适用的依据,或没有写明具体的款、项,或不需要减轻处罚的适用了减轻处罚;66、处罚决定书的缴款期限填写错误;67、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不是用存根联和备案联归档;68、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依据填写不详(名称不详、条款项不详);69、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处罚专用章;70、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无当事人签署的意见;71、处罚决定书的缴款地点填写不详;72、处罚决定书的缴款地点填的是银行名称,但是罚没款票据却是当场收缴的票据;73、处罚决定书用成了处理决定书;74、处罚决定书与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处罚金额不一致;75、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处罚金额不具体;76、处罚决定书中的复议机关没有填写或填写错误;77、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罚款额应大写;78、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当事人、执法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没有填写或填写不详;79、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填写不整洁;80、通知书上当事人签署的意见为“同意当场处罚”;八、送达回证:81、送达回证上的送达文书没有写全称;82、送达回证上的文书送达时间为同一时间或签名不全;83、受送达人或受送达单位没有填写或填写错误;84、送达回证上先填的处罚决定书后填违法行为通知书;85、送达回证上无送达人名字、无时间、当事人签字或填写错误;86、送达回证中有当事人陈述申辩书的送达;87、送达回证没有催告通知书的送达;88、送达回证没有通知书的送达;九、罚没款票据:89、罚没款票据中当事人未写全称;90、罚没款票据中当事人既写个人又写单位;91、罚没款票据中的当事人与处罚决定书中的不一致;92、罚没款票据非省财政的专用票据,或是用复印件;93、罚没款票据中的处罚决定书号没有填写或与处罚决定书案号不一致;94、罚没款票据中有未填写完全;95、罚没款票据未归档或非存档、随案联;96、对不同主体的处罚用一个罚没款票据;97、罚没款票据回执联没有银行的盖章;十、其他:98、证据未固定;99、案号的编排有误,或案号没有填写、文书案号前后不一致或与别的案件的案号重复;100、适用程序错误;101、没有纠正违章的证明:⑴对货运超载的查处无称重记录和驳载证明,⑵对无效道运证的查处无没收无效道运证证明,⑶对严重客运超载的查处无驳客证明,⑷对超范围运输危险品的查处无对危险品的转运、驳载的证明,⑸对透漏规费的查处没有补征规费的证明;102、当事人意见一栏混乱;103、案由填写不规范;104、文书制作顺序不规范;105、申请当场收缴只是在询问笔录中写了一下,而不是单独作为一个文书来进行;106、不宜在询问笔录下方让当事人写“因交通不便,要求当场交纳罚金”,应在通知书、决定书反映上述字样;107、文书前后的处罚主体不一致;108、文书均未装订;109、罚款通知书主体错误;110、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申请不妥;111、其他:⑴两个案卷装订在一起,两个主体的不同违章只开了一张当场收缴罚款申请书,⑵交通行政案件处理程序单也归档在案件中,⑶对不同的处罚主体的多个违章使用一套文书,⑷通知书邮寄送达未见凭证,协查回函未盖单位印章,⑸文书制作时间顺序不对。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回证字[ ]第号
送达部门名称(盖章):
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是行政执法部门在送达文书时的书面凭证,一般适用于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留置送达。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按照《行政程序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送达地点应明确具体街道、门牌号、房间号;送达时间应具体到时、分,由收件人签字;送达回证空白部分应作划线处理,包括备注栏。

四、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五、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作留置送达,送达人应邀请有关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

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八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十一)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路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具体制作要求:①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由被检查人就地保存;②路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路政执法机关印章。③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作清楚记录,便于准确判断物品及其价值;④当事人应当签署“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的意见并手签姓名和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⑤物品清单空白项应做划线处理,不得空白。
鉴定意见书应当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十)证据登记保存申请书。证据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此,首先应有申请书,然后才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a.申请时间为申请证据保存的年月日。b.主要事实及理由应与《路政处罚(理)立案报告表》中的主要事实及理由一致。c.登记保存证据栏目应根据《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中提取证据保存物品,按顺序、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及特征一一详细填写。d.负责人批示栏目的填写:鉴于证据保存的严肃性,进行证据保存前,应报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批示人应据实填写姓名及批示日期。
D、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7、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抽样取证凭证、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手指印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制作水平,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执法文书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开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文字材料。

第三条各级执法部门是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

执法文书应当由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制作。

第四条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执法部门监制。

省级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执法文书种类。

第五条制作执法文书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制作执法文书时,应当根据设定的栏目,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逐项填写;不需要填写的栏目或者空白处,应当使用斜线标示。

第七条制作执法文书时,除编号、数量等内容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文字。

第八条制作执法文书,可以采取书写或者打印方式填写。

书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毛笔,并保持字体工整、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使用打印方式填写时,应当删除格式文书中的下划线以及说明部分。

执法文书要求签名的,应当手签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执法文书中“案由”一项应当填写“违法行为的性质”。

“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严格使用所涉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相关条款的具体表述。

案件调查终结前,在“违法行为的性质”的表述前应当加“涉嫌”二字。

第十条执法文书中“当事人”一项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确保当事人指向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21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摘录)

21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摘录)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摘录)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X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

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年2008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2008]10号。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

(注释:按《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需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文书,属委托执法的港航类应使用“×××交通局(委)行政处罚专用章”,属法规授权的海事、船检类应使用“×××地方海事局(处)”印章。

)第十六条现场笔录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一)“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

(二)“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三)“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第十八条立案审批表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一)“案件来源”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明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

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三)“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额;(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

执法文书的送达《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回证公章

送达回证公章

送达回证(公章)融教送〔〕号案由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文书编号受送达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签名或签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备注注:①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交其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本局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

代收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②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受理承诺单:贵单位提交审批的项目(编号:,查询密码:)申请材料符合该项目审批材料目录,现予以受理。

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本项目审批时限为,请于后领取审批证照(批文)。

谢谢合作!□2、审批服务部门将在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谢谢合作!贵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2.福清市教育局(盖章)送达人(两人):年月日注意事项:1、凭项目编号和查询密码,可以通过福州市网上办事大厅(网址:)提交对项目审批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对承办部门进行评价或投诉。

也可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提交意见和查询办件情况。

省网办查询时,若编号开头包含swb字母,请使用去掉swb字母后的编号进行查询。

2、审批过程中,如遇公示、听证、专家会审,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批过程中,如需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进一步补充或修改,承办部门将发《补正通知单》,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本单只作为领取审批决定或查询办理情况的凭证,它用无效。

受理承诺单(存根):贵单位提交审批的项目(编号:,查询密码:)申请材料符合该项目审批材料目录,现予以受理。

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本项目审批时限为,请于后领取审批证照(批文)。

谢谢合作!□2、审批服务部门将在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交通执法文书详解2

交通执法文书详解2

交通执法文书详解(韩宣平老师主讲)第一讲交通执法文书概述一、交通执法文书的定义和制作目的(一)交通执法文书的定义:是指在交通执法监督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总称(二)交通执法文书的制作目的:一是为了履行各项交通监督管理职能,保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地进行;二是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给予交通行政处罚依据;三是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资料。

二、交通执法文书的特点(一)制作的合法性(二)格式的规范性(三)执行的强制性(四)效力的实用性(五)语言的准确性(六)内容的专业性三、文书制作合法性要求(一)执法主体合法:文书制作主体必须具有交通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交通执法主体资格的任何机关都不能制作交通执法文书。

内部机构和委托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签署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交通执法文书。

(二)被处罚主体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的,……”。

这就界定了处罚对象或为个人,或为法人,或为其它组织,处罚对象必须准确。

(三)内容合法:必须有法律依据,对具体事项的判断、决定、要求和处分等内容,在性质上、程度上,必须符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1、制作交通执法文书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指记录的程序和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作,符合特定的形式、步骤、顺序和时间要求;3、执法程序合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按规定着装,进行检查前出示执法证,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管理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手段合法监督、记录、录相和拍照等在现场公开进行。

不得偷偷进行或伪造现场拍摄;不能第一天监督,第二天至现场补拍补记。

四、交通执法文书的种类根据执法文书的性质,交通执法文书可分为五类:(一)行政许可类文书(二)监督检查类文书(三)行政处罚类文书(四)行政复议类文书(五)行政应诉类文书五、交通处罚执法文书的种类(一)交通行政处罚立案阶段的文书(二)交通行政处罚调查取证阶段的文书(三)交通行政处罚裁量阶段的文书(四)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文书(五)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六)交通行政处罚执行和结案阶段的文书六、修订文书的必要性相据交通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这次对交通部1996年实行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比较大的修改,其目的是:(一)完善完整性(二)增加实用性(三)提高操作性七、修订文书的全部种类(一)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二)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笔录(三)陈述申辩书(四)立案审批表(五)询问笔录(六)勘验检查笔录(七)抽样取证凭证(八)鉴定意见书(九)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十)调查报告(十一)交通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十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十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十四)听证会通知书(十五)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十六)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十七)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八)交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十九)当场缴纳罚款申请书(二十)廷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二十一)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结案报告(二十二)责令改正通知书(二十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二十四)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告诫书(二十五)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二十六)解除交通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二十七)备考表(二十八)案件移送书(二十九)销案审批表(三十)案卷封面(三十一)卷内目录第二讲如何规范制作文书一、规范制作文书的总体要求(一)填写文书应使用蓝色或者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工整,书面整洁;文字规范,符号正确;不得随意勾画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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