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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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联营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联营项目合同管理,全面推进联营项目按约履行,规避防范相关风险,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述联营项目是指由联营合作单位提前介入、利用自身优势参与配合我方投标报价、项目中标后按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务或基于双方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经协商一致直接承担我方中标项目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务的项目。

第二条按联营合作单位承接的施工份额大小可将联营项目分为全额联营项目和部分联营项目。无论采用何种联营形式,各单位均要将联营项目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对联营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全过程有效管控。

第三条联营项目除执行公司正常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二、标前合作

第四条联营项目在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前就必须进行严格的评审,周密的策划,只有联营合作单位所承担的施工任务安全质量技术风险小、施工难度低、风险基本可控,才能采取联营合作方式。对使用国债资金项目、接受政府审计项目等,禁止采用联营方式。

第五条各单位应严把联营合作单位选择关,坚持阳光操作、择优选用,优先选用公司联盟型分包商。所选择的联营合作单位必须证照齐全、

资质合规,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施工能力,资质、资信、业绩、资金等均满足所承接施工任务要求。

第六条市场开发相关部门(市场开发部、铁路事业部、投资事业部、海外事业部等)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对拟选择的联营合作单位和拟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能实施后续工作。

第七条鉴于联营项目管理的特殊性,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要求联营合作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我方统一管理,承担建设合同所约定的相关责任、义务和风险并向我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联营项目的投标报价,应坚持以我方自主独立报价为主,防止联营合作单位利用前高后低的不平衡报价,先期套取资金或承担的违约成本过低不能形成有效制约。

第九条投标前,联营合作单位应按约定将投标保证金及时足额支付至我公司账户。只有在足额收到联营合作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后,方能办理对业主的投标担保手续。

三、联营分包合同签订

第十条联营项目中标后,应按公司分包管理相关规定及本细则,结合标前协议约定,与联营合作单位签订全面、完整的联营分包合同,作为实施过程中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确认依据。

第十一条联营分包合同应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和总价方式计价,避免采用直接切点提取管理费的方式。

第十二条在联营分包合同中应约定将与业主建设合同中对我方的所有要求、责任、义务等均同步转移由联营合作单位分担,联营合作单位

必须服从我方的统一管理,服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及项目部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环保等各方面采取的过程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联营分包合同约定采取工料机费用分解支付的,应当要求联营合作单位按实际分解金额提供等额合规票据。联营分包合同中还应约定我方对联营合作单位资金流向有监管权利,对外资金流向应合理合规,大额对外支付应事先获得我方同意。

第十四条联营分包合同应约定,联营合作单位在办理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分包等对外经济活动时,必须以自身单位名义开展,不得使用我单位及项目部名义。联营合作单位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联营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比例,保留金扣留比例、期限及返还条件等均应与项目建设合同约定一致(或不低于建设合同要求)。建设合同对结算有审计要求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只有我方与业主结算通过审计正式生效后才能办理对应的分包完工结算。为防范审计风险,可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扣留联营合作单位一定比例的审计风险金。

第十六条联营分包合同应明确禁止联营合作单位将所承接的施工任务再次分包或转包,一经发现由我方收回全部施工任务,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由联营合作单位自负。

第十七条联营分包合同签订前,应按合同评审流程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八条分包合同签订前,联营合作单位应足额合规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与额度不得低于与业主建设合同要求。对业主采取履约

保函形式而联营合作单位不能办理保函的,由联营合作单位按公司《招标资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二航财务【2013】677号)规定向我公司缴纳不低于合同额5%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联营合作单位未及时足额提交履约担保的,不得签订联营分包合同。特殊情况下,如需降低或减免联营合作单位履约担保要求的,由各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以公司名义中标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四、过程管控

第二十条无论全额联营项目还是部分联营项目,各单位均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将项目经理、总工、财务人员、合同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派驻到位,建立有效可行的项目管控体系,确保项目履约过程全程受控。

第二十一条不得向联营合作单位人员下达项目任职文件,不得下文成立由联营合作单位实际控制的项目工区或分部。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的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必须由我方专人保管,严格使用审批程序。对全额联营项目应封存(或不刻制)项目合同专用章,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印章使用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不得将项目印章出借给联营合作单位使用或在联营合作单位签订的对外经济合同上加盖项目印章。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应由联营合作单位向项目部提交书面用章申请及全额承担由此给我方带来的风险、责任及损失的书面承诺后,经项目部审查核实确认风险可控后方能办理(风险较大或涉及重大决策事项还需报经所属公司审批同意后方能用印)。

第二十四条项目相关人员进场后应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到公司综合

管理系统,结合项目实施进展做好数据录入更新工作,按公司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应关注联营合作单位对外债务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必要时采取干预措施,避免债务纠纷牵涉项目部或发生群体维稳事件。

五、计量、支付、变更、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联营分包合同约定,需支付联营合作单位预付款的,必须在项目部收到业主对应预付款且联营合作单位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后方可支付,其支付比例和额度均不得高于业主建设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与业主的计量收款、变更索赔、完工结算等所有经济往来均应由我方人员自行办理,不得委托联营合作单位代办。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按联营分包合同约定及时与联营合作单位办理分

包合同中间计量手续,每期计量工程量应当是当期联营合作单位实际完成并经我方验收的合格工程量,不得提前超计,且总量不得超出业主批复总量。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按经批复的分包中间计量,在收到业主对应款项后同比例拨付联营合作单位工程款(同步扣除业主相应扣款),付款时同步扣除我方当期应收取的管理费、代垫代付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对联营合作单位的支付比例不得高于业主支付比例。因实际施工需要确需临时超额支付少量资金的,应当履行相应评审程序确保风险可控并报请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资金支付前应要求联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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