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纳税人办税指南系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注意事项专题辅导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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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写规范【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征﹝2006﹞32号【发文日期】2006-10-30【实施时间】2006-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开票软件下发后,部分市县局反映在填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现将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在浙国税征[2006]6号文件中规定,在备注栏内填写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注明遗失朴开。

考虑到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设有备注栏,故不用填写。

二、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发生《机动车销售发幕》遗失和退票问题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考虑到报税联留存在车购税征收单位,无法收回.又不能退税.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见附件1),凭该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公安交管部门在上牌前发生退票的,需收回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报税联不能收回的,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

凭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开具一份红字发票抵冲原发票。

三、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压线问题机动车零售单位或个人在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应做到认真规范,发现填开发票移格的.不管误差多少.应及时作废重开(整份完整保存),考虑到《机动车销售发票》联次较多,发票联、报税联不压线,但注册登记联压线,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范围不大误差在0.5cm以内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应视同规范发票予以确认。

使用税控功能后,总局文件中明确的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苞欲放填开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0.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汽车销售行业常见涉税问题

汽车销售行业常见涉税问题

汽车销售行业常见涉税问题汽车销售行业常见涉税问题重要有如下七个:(一)销售整车获得旳收入未按规定入账(二)收取多种代办费用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三)随车免费赠送物品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四)隐匿售后服务获得旳收入(五)收取销售返利未按规定冲减进项税额(六)未按规定获得运费发票(七)购进汽车用于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下面具体来说如下:(一)销售整车获得旳收入未按规定入账【问题描述】1.分解销售收入。

将整车销售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款收据,开具收款收据部分旳收入不入账。

2.账外隐匿收入。

运用账外资金进行经营,进货、销货均不在账面反映,销售整车时以代销旳名义提供外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提供伪造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将销售整车获得旳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户,未按规定结转收入。

【重要检查措施】1.调查掌握有关状况。

到汽车销售展厅询问理解经销旳重要车型、销售价格、售后服务、近期旳优惠活动、购车手续、银行按揭等基本经营状况;到经销同类型旳汽车销售商处理解同期同类车型旳销售价格等状况。

2.调取客户资料档案。

从销售部门获取具体旳客户资料档案,将其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发票记账联、存根联进行核对,查找与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旳问题。

3.盘点实际库存数。

根据汽车相应发动机及车架号码唯一性特点,对库存账面数量和实际数量进行核算,确认整车销售数量。

4.通过购车者进行调查。

对账簿、发票存根联进行检查和分析,选用一部分车辆线索到购车者处进行外围调查,核对购车者旳发票、支付旳购车款与汽车销售公司据以作账旳发票和购车款与否一致。

5.检查资金流向。

到银行查询购车者付款旳资金流向,查明汽车销售公司存入购车款旳账户,查清该账户与否属汽车销售公司正常旳结算账户,进一步核对每笔款项相应旳进账单,核算有无隐匿收入旳问题。

6.比对部门信息。

到车辆购买税办公室、车管所、保险公司比对汽车销售发票,查看汽车销售公司开具旳发票、价款与购车者持有并办理车辆购买税、挂牌和办理保险旳发票上注明旳价款与否一致,有无使用外地别人《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伪造旳《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办理交税和挂牌手续等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336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推出八条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

一、搭建线上诉求和意见直联互通渠道。

各级税务机关在原有直联方式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与小微企业的线上直联互通渠道,促进税企沟通,更加广泛采集、精准分析并及时反馈小微企业实际诉求,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的快速响应效率。

二、制发小微企业办税辅导产品。

税务总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针对小微企业日常办税事项,编制《小微企业办税一本通》,指引小微企业明白办税、便利办税。

各地税务机关组织好印制和宣传发放等工作。

三、优化跨区迁移服务。

各省税务局探索为属于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小微企业,提供省内跨区迁移注销的线上办理服务,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快速办结,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省内跨区迁移更便捷。

四、扩围批量零申报服务。

各省税务局探索将批量零申报服务范围从申请注销的非正常户扩大至全部非正常户,减少补充零申报重复操作。

纳税人补充申报以前年度非正常状态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其月(季)度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可以进行批量处理,便利小微企业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恢复经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3•【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讲解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讲解

第十二条
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 本办法的规定具有约束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 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 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 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 强调专用发票的基本规 范;
• 正确选择机动车类编码
第八条——(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 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 “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 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 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 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 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 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 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 禁止作废
• 开具红字发票的注意事 项
• VIN信息的逆传递
第九条——(一)、(二)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
循以下规则:
(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 据购买方实际情况填写。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 税,则该栏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 身份证明号码。

会计实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都调整了哪些内容

会计实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都调整了哪些内容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都调整了哪些内容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都调整了哪些内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何时启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的规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如下调整: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

二、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3日

教材 配套产 品与中 小学课 本辅助 使用 。 括 各种 纸制 品或 图片 , 课 本的 必要 组成部 分 。 包 是 对 纳 税 人 生 产 销 售 的 与 中 小 学 课 本 相 配 套 的 教 材 配 套 产 品 ( 括 各 种 纸 制 品 或 图 片 ) 应 按 照 包 ,
税目 图书 1 鬈 增值税税率 征税。 。 的 3
备 电脑及打 印设 备 , 法开具新版 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 票。现将 有关问题 通知如 下 : 无


凡不 具备电脑 开票条件 的增值税小规 模纳 税人销 售摩托 车 , 所 需发 票由主 管税务机 其
f 7
维普资讯
关代 开。
二 、 务 机 关 在 为 销 售 摩 托 车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代 开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B 应 在 发 税 , 票联 加 盖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发 票 专 用 章 。
根 据《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使 用新版 机动车 销售统 一发 票有关 问题的 通知》 国税 函( 0 6 ( 20 ]
4 9号 ) 7 的规 定 , 从 事 机 动 车 零 售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 括 销 售 摩 托 车 ) 取 款 项 时 。 必 须 开 具 凡 包 收 都 新 式 电 脑 版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是 , 前 仍 有 部 分 销 售 摩 托 车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未 配 但 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搜狐 公 司 赞助 第 2 9届 奥林 匹克 运动 会 有 关税 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6年 8月 1 20 5日 国税 函[ 0 6 7 1号 ) 2 0 ]7
经 研 究 , 将 搜 狐 有 限 公 司 ( o U. o n ) 北 京 搜 狐 新 B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和 北 现 S h c m I C. 、 代 京 搜 狐 互 联 网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下 合 称 搜 狐 对 第 2 以 ) 9届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提 供 现 金 等 价 物 赞 助 的有关税收 问题通知如 下 :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问题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问答精选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问题【标 签】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业务主题】车辆购置税【来 源】我单位是汽车租赁单位,于2013年8月进行营改增。

今年3月31日我单位为客户购买一台新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及车于4月7日同时到达。

持发票去国税缴纳了购置税后,因需要进项抵扣进行发票扫瞄时未通过,国税人员的解释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项发票上填写的为我单位的机构代码证,而不是税号,所以扫瞄不能通过,税额不能抵扣。

与汽车销售单位沟通后,因发票是3月开具,需要退回所有联次方可红字冲回并重开。

但我单位的车因要租赁给客户,已缴纳购置税并在车管所上了车牌,车管所不予退回。

理由是需要持新发票才退回原发票。

我的问题是,“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项如果必须填写税号而不能填组织机构代码号,为什么发票上显示的提示不是税号?既然这张发票已经作为缴纳购置税的依据,为什么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如果在缴纳购置税的时候被退回,我们现在可以很顺当的让销售方退回重开,而不是现在被这些矛盾困扰。

现在我们要怎么解决?答复: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117):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其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024年最新税务申报指南

2024年最新税务申报指南

2024年最新税务申报指南1. 引言1.1 概述本篇文章旨在提供2024年最新的税务申报指南,帮助纳税人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和变化,并提供相应的解读和应对措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税务部门不断更新和改进申报系统和流程,以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的税收征管。

因此,对于所有需要申报纳税的个人和企业来说,了解这些变化并熟悉相关流程将十分重要。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介绍2024年最新的税务申报指南:- 第2部分将详细介绍新近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并对其进行解读。

政策解读将涵盖其背景、目标以及对各行业产生的影响。

- 第3部分将重点讲解完善后的流程。

我们将说明经过系统更新后的操作说明,并给出报税时需要注意事项以及提交期限提醒。

- 第4部分将关注最新的税务优惠政策。

我们会对减免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并为纳税人提供财务规划建议和具体实施指导。

- 最后,在第5部分总结本文主要观点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一份详尽而清晰的指南,帮助他们了解最新变化和政策,并能够顺利完成2024年的税务申报。

通过本文中所提供的信息和建议,纳税人将更好地掌握申报流程、把握政策方向、合理规划财务,并在遵循法规合规要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享受到税务优惠政策带来的实际效益。

2. 新变化:2.1 政策解读:2024年税务申报方面有一些新的变化和政策调整。

首先,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纳税人的征收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便更好地监管纳税行为。

其次,政府加大了对合理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跨境交易和资产转移等领域的监管措施。

此外,还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免优惠政策,以支持经济发展。

2.2 行业影响:这些新变化将对各行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例如,对于传统制造业来说,新的征收标准可能会导致更高的纳税负担;而互联网科技公司可能面临更严格的跨境交易审查要求。

此外,在金融、房地产等领域也有一些具体调整,在税务筹划和遵守方面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本篇法规的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6月1日始实施的税收新规

6月1日始实施的税收新规

税政解析2019年6月1日起,一批税收新规将正式实施。

一、6月1日起,无需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即可登记上牌6月1日起,车辆落户前缴纳完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机关将不再发放纸质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改为车购税电子完税信息。

新车主履行完纳税义务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再需要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购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包含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纳税类型、征收机关名称等信息以及一个二维码。

全面取消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后,车主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税务机关官网平台进行查询和打印。

去年11月起,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已开展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试点。

去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下称《车购税法》),明确将用车购税完税或免税电子信息代替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

《车购税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为使《车购税法》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决定,6月1日起将应用车购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试点地区范围扩大到全国,同时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应用车购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全面取消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

若车主在试点前也就是6月1日前,办理了车购税纳税业务,在试点期间既可以凭借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也可凭借车购税完税电子信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在试点期间新办车购税纳税业务的,在申请办理车购税退税业务时,也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7月1日后,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税务机关将不再出具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

二、6月1日起,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5月2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政策优惠。

从今年6月1日到2025年底,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上述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6项收费。

财税-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等财税相关问题答疑

财税-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等财税相关问题答疑

1、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已经预缴税款的怎么办?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10万,怎么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怎么交增值税?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公告第六条内容: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2019年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务局贯彻实施车辆购置税法宣传问答

税务局贯彻实施车辆购置税法宣传问答

税务局贯彻实施车辆购置税法宣传问答时间:2019-06-27一、什么是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辆购置税是新开征的税种吗?车辆购置税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是“费改税”的产物。

1985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50号),决定从1985年5月1日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增强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税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车辆购置税法》和《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调整征收范围。

《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二)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暂行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最低计税价格与有效价格凭证价格二者孰高,核定应纳税额。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一般情况,按照有效价格凭证价格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十八问

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十八问

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十八问2019-03-19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或解读,现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比较关注的若干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如后期与总局规定不一致的,以总局规定为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度)销售额如何计算?答:(一)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并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销售额具体是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包括3%和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二)如果合并计算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下同),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月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时,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次纳税时,不适用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适用限于个人的起征点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什么时间变更纳税期限?答: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的任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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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 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 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纳税人识别号”栏
“完税凭证号码”栏
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该栏 选填“0”,自动打印显示“***”。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 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 何办税的依据,请以最新法 律法规为准;同时欢迎您对 本课程提出意见建议。
参考文件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执行日期2006年02月27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 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8〕117号:执行日期2009年1 月1日 ,部分失效时间2011年01月04日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 执行日期2006年07月13日。
01
02
第二步
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第三步
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
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 票。
03
04
第四步
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 票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执行日期 2006年05 月22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 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 号: 执行日期2006年10月1日。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办税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目 录
1
发票样式
CONTENTS
2
使用范围
开具要求 挂失流程
3
4
发票样式
1.发票样式
发票规格
《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 附后)
发票印色
第一联至第六联印色依次为棕色、绿色、紫色、 蓝色、式发票
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
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
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1.发票样式
字发票。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 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4.挂失流程
第一步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 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 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 务专用章)。
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
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 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发票联 加盖发票专 用章
抵扣联 不得加盖印章
开具要求
打印发票要求
《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 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 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 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 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退货时开具要求
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 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 小写金额前加“-”号。
3.开具要求
使用范围
2.使用范围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 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 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 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开具要求
3.开具要求
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
其他栏次
3.开具要求
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 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发票管理办 法原第二十三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
抵扣联 不得加盖印章
报税联 不得加盖印章
注册登记联 一律加盖开 票单位印章
挂失流程
4.挂失流程
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 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 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
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
报税联 不得加盖印章
注册登记联 一律加盖开 票单位印章
3.开具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681号)规定:税务机关在为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 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发票联 代开发票专 用章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 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
自动生成与手动填开
“机打代码”、“机打号码”、 “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 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 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 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 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
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 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 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 “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 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 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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