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湖南省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市辖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建制镇镇以上的城市,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划定。
第四条永州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本级的城市规划工作。
涉及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路段规划的调整,重大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规划设计必须报市建委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国土、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主动配合规划部门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各县城镇规划的管部门是县建委;芝山、冷水滩区建委的规划管理对象主要是农村建制镇。
市规划局对县区城市规划具有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和制定城市的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以及城市土地和建设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一书二证”,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四)负责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
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五章 地块建设控制 ........................................... 10
一、 二、 三、 四、
第二篇:
城市密度分区 ......................................................................................................... 10 地块使用强度......................................................................................................... 11 绿地率 ..................................................................................................................... 13 地下空间 ................................................................................................................. 14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 15
第六章 建筑控制............................................... 15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七章
建筑间距 ................................................................................................................. 15 建筑退让 ................................................................................................................. 18 建筑高度 ................................................................................................................. 21 建筑的其他控制 ..................................................................................................... 22 临时建设 ................................................................................................................. 23
永州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永州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07——2020年)文本永州市商务局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二00七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八章大型零售业态规划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第九章宾馆、酒店规划第三章发展战略和目标第十章物流园区规划第四章城市商业总体布局规划第十一章近期建设规划第五章商业街建设规划第十二章其他要求第六章批发市场规划布局第十三章规划管理与实施措施第七章农贸市场规划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01条《永州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遵从城市商业发展的规律,确定永州市商业网点的业态结构和空间布局,加强永州市商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优化商业布局,有效配置资源,增强商业综合竞争力,并对商业网点的提升和建设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从而进一步加强永州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引导商业网点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按照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湖南省及永州市商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02 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城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3、商务部《城市商业网点编制规范(试行)》和《国家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 18106-2004)4、《湖南省地方标准——商业设置规范》和《湖南省地方标准——商业业态规范》5、《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地级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6、《永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7、《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8、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之各项专业规划9、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编发的相关文件及相关参考资料。
第03 条规划范围和期限1、本规划范围与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即主城区257.5平方公里的规划用地范围,其中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76.7平方公里,包括岚角山组团和永州市凤凰园经济技术开发区。
2、规划期限与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基本上一致,即:近期规划:2007年——2010年以改造、完善为主远期规划:2011年——2020年以发展、提高为主3、规划人口按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即人口按70万人进行规划。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永州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坡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永州市域市总体规划,结全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奉规定: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事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文化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二〇一九年一月编制单位(盖章):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湘]城规编第(142021)号中心主任:尹长林分管领导:张鸿辉部门领导:汤炼项目负责人:石磊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人校核审核审定石磊汤炼张鸿辉尹长林王琮翔傅敏特贺华军甘小玲孔辉谢石坚黄军林曾山山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第二节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三节建筑用地容量控制 (4)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第一节建筑间距 (6)第二节建筑离界、退让 (11)第三节建筑日照 (15)第四节建筑无障碍设施 (18)第五节装配式建筑 (19)第六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19)第四章建筑环境与公共服务设施 (20)第一节城市绿地 (20)第二节广场 (22)第三节海绵城市 (23)第四节公共服务设施 (23)第五章道路交通 (26)第一节城市道路 (26)第二节公共交通 (29)第三节慢行交通 (31)第四节停车场管理 (33)第五节停车位配建 (34)第六节交通影响评价 (36)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37)第一节给水工程 (37)第二节排水工程 (39)第三节供电工程 (41)第四节通信工程 (44)第五节燃气工程 (46)第六节加油加气站 (47)第七节环境卫生设施 (48)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49)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9)第二节风景名胜区保护 (53)第八章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管理 (55)第一节城市消防 (55)第二节城市人防 (56)第三节城市防震减灾 (57)第四节城市防洪、防涝 (59)第五节城市地质灾害防治 (61)第六节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62)第九章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3)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63)第二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4)第十章城市设计 (67)第一节城市设计管理 (67)第二节城市设计引导 (68)第十一章各类指标和配建计算规定 (71)第十二章附录 (81)附录一标准用词说明 (81)附录二术语解释 (81)附录三永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85)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9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永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永政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永政发〔2018〕12号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及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控制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开区(以下简称“三区”)。
二、基本原则坚持重心下移、权力下放、责任下调、力量下派、工作下沉的原则,采取土地及房屋征收总包干制模式,实行费用包干、任务包干、责任包干、期限包干,确保征收工作责任明确、权责对等、精简高效。
三、明确工作职责(一)三区职责:三区政府(管委会)为征收工作主体责任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有:1.受理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制定征收工作方案,并报市征收部门备案。
2.发布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公告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迁坟公告。
3.组织召开土地、房屋征收动员会、听证会,组织棚改项目两轮征询,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并予以公示。
4.组织被征收人在永州市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选定评估机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对征收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报市征收部门备案;对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组织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3‟2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指导和规范规划报建阶段有关工作,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新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阶段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各部门已受理的建设工程、变更原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本审批权限以外的市政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审批事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为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大型房屋、城市道路、水利、公路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
二、牵头部门及其职责住建部门为规划报建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报建阶段的工作;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立案申请和所有立案材料,并即时抄告各并联审批部门;负责将规划报建阶段所有审批文件一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三、受理地点我局负责的规划报建阶段的案件,集中在我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统一收发案。
四、受理流程住建部门负责在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各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并联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具体流程如下:(一)建设单位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在市并联审批系统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电子文件,集齐纸质资料后报住建部门驻政务中心的窗口申请立案。
窗口工作人员经初步审查,按以下不同情形作出处理:1、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回执给建设单位;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收件;3、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指引申请人当场更正。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日期:2007-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大中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规划验收工作与建设工程的基槽验收、基础验收、竣工验收有效整合,将规划批后管理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有效结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遏制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放线?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验收?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
第四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其中,规划放线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经办科室负责组织;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的规划验收等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馆)(以下简称市城档办)负责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具体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组织。
在上述具体各项工作中,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的工作由规划管理科负责,涉及到市政管线工程的工作由市政管线科负责,涉及到测量、绘图的工作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
第五条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竣工综合验收记录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不同阶段,分别记载现场放线标桩测量情况、现场验线和基槽验收情况,现场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情况,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规划验收情况,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情况,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情况。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第四章村镇规划 (6)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第六章专项规划 (16)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6.旅游规划 (23)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第九章城市设计 (29)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4.新区详细规划 (35)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
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第七条城镇体系规划基础资料1、地理位置、区位、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自然地理资料;2、行政管辖范围、行政区划、行政组织机构等资料;3、人口和劳动力资料;4、城镇、农业、交通水利设施等资料;5、矿产、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资源、能源供应、交通运输等资料;6、第一、二、三产业资料;7、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等资料;8、基础设施资料;9、生态环境质量资料;10、城市化状况资料;11、城镇职能类型、规模等级、城镇分布资料;12、各类地形图、行政区图。
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何录春2019年7月3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工作,加强对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指导、督促、协调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第四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建立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永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四章附则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严格规范停车秩序,改善道路通行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包括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智慧管理、公益优先、市场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区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城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不包括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为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建设、升级改造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依法管理中心城区人行道停车行为,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名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名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永政办函〔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名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永州市“名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4日永州市“名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积极推动我市教育发展策略由“三名工程”向“四名工程”扩容提质,促进我市教育质量全面提升,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起,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名课工程”创建活动。
为做好“名课工程”的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面导向,科学引领。
通过“名课工程”,创建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打造教师教学竞赛平台,形成各级各类教师崇尚名师,争上名课,积极向上的浓厚氛围。
加强名课转化优质教学资源在全市的推广应用,带动全市课堂教学水平提升,为提升教学质量提供坚强的保障。
二、目标任务全市每年要打造普通中小学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各类教育的市级“名课”500节。
其中,普通中小学教育“名课”420节(小学120节,初中120节,高中180节),中等职业教育“名课”45节,学前教育“名课”30节,特殊教育“名课”5节,实现各类教育全覆盖。
各县区和学校按3:1比例推荐(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
三、内容范围小学、初中、高中及中职学校、特殊学校、幼儿园,每年推荐的“名课”,应为本年度各学科的教学内容。
教师所申报的“名课”,应包含教学设计、教学课件及相关资源(或资源链接)、课堂实录(指教学过程视频)和测评练习等。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 [日期:2007-08-08] 来源: 作者: [字体:大中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规划验收工作与建设工程的基槽验收、基础验收、竣工验收有效整合,将规划批后管理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有效结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遏制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规划放线、验线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放线?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验收?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与备案。
第四条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
其中,规划放线的具体工作由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经办科室负责组织;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的规划验收等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馆)(以下简称市城档办)负责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具体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组织。
在上述具体各项工作中,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的工作由规划管理科负责,涉及到市政管线工程的工作由市政管线科负责,涉及到测量、绘图的工作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
第五条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竣工综合验收记录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不同阶段,分别记载现场放线标桩测量情况、现场验线和基槽验收情况,现场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情况,建筑外观造型和外墙装饰材料规划验收情况,城建档案专项预验收情况,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情况。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总规2010-2020(2012年修改)
祁阳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2年修改文本祁阳县人民政府湖南省建筑设计院二○一四年十月规划编号:2012-GH022项目名称:祁阳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2年修改委托单位:祁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单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规划编制资质:甲级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179法定代表人、院长:陈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编制部门:城市规划研究设计院院长:陈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总规划师:李彩林教授级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主管院长:田高平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主管总规划师:汤品森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主管所长:李松平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主管主任规划师:宋明印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项目设总:汤品森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彭俐中级规划师项目组主要成员:汤品森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彭俐中级规划师陈敏中级规划师许仁宗中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吴爱莲中级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匡泳锦工程师校对:曾蕾中级规划师审核:宋明印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审定:田高平高级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委托单位参编人员:修改说明现行的《祁阳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1-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总体规划”)是由湖南省城市规划研究设计院于2002年编制的,并于2002年获得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但近年来,国家政策及区域发展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中部崛起”战略、长株潭城市群获批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湖南省推进“四化两型”发展战略,以及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相继提出,祁阳的发展面临新的政策机遇。
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都为祁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根据实施评估,有必要对现行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6号)有关规定,祁阳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0日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修改《祁阳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请示,经过研究,2012年10月19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祁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批复》(永政函〔2012〕134号)函复祁阳县人民政府,同意总规修改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永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6日永州市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着力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高效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前期手续联办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粮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市文物处等。
1.建立《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并联审批”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发改委主任、市政务中心主任任副召集人。
市发改委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协调联络、跟踪落实,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前期手续“并联审批”联席会议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以及在审批阶段涉及的工商注册、文物保护、林地占用、交叉跨越、社保安置等手续办理;消防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人防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要求等审查批准,节能、安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价评估等所有前置要求的审查、审批内容进行“并联审批”。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永政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35号)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6日永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理利用空间与土地资源,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前后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准容积率是指市政府确定城市建设用地初始地价时规定的容积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基准容积率的确定第五条原则上将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作为基准容积率。
第六条2008年1月1日以前,在土地出让时签订的土地合同或规划条件中无容积率约定,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批准实施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基准容积率:(一)已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号【批准部门】8;817;81701;【批准日期】2017.11.30【发布部门】永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12【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2号)《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2日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经营管理的市场化运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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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永州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坡市规划法》《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规定,永州市域市总体规划,结全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奉规定: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围各项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事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其中: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文化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贷物的普通仓库用地;第二类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三类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九条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其中: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油和天燃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丁4)指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战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围用地。
第十条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萨的道路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其中:道路用地(S1)指快速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广场用地(S2)指公共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其中: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处理等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二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围的水域),其中: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第十三条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其中: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6000平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覆盖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L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6000平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原已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需扩大围的重要地段应作修建性规划设计;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执行。
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二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及规定要求: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围进行扩建(含加层)。
基地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I类地区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注:①建筑间距类区划分见附录一②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法见附录二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位角②H:当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位>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位为正南向(o度)偏东(西)的位角②H:当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位>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④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于1511q,山墙宽度大干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之夹角;②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的,临街商业建筑(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18米宽的道路),其间距计算可以扣除底层高度,其它不得扣除。
第二十六条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二十四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
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中心地段的界定围见附录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