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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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发生在本市的风暴潮、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提高本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此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灾害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海洋灾害,主要指风暴潮、海啸灾害和赤潮灾害。
1.3.1风暴潮、海啸灾害
参照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是指风暴潮、海啸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县或50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2)Ⅱ级(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是指风暴潮、海啸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县经济、社会和群众生
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3)Ⅲ级(较大)风暴潮、海啸灾害。是指风暴潮、海啸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1 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本市沿海区县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大损坏,或较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4)Ⅳ级(一般)风暴潮、海啸灾害。是指风暴潮、海啸对本市沿海区县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和经济损失。
1.3.2赤潮灾害
参照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本市赤潮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赤潮灾害。是指发生无毒赤潮面积8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有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上。
(2)Ⅱ级(重大)赤潮灾害。是指发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8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个以上或死亡5至10人。
(3)Ⅲ级(较大)赤潮灾害。是指发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10个以上、50个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下。
(4)Ⅳ级(一般)赤潮灾害。是指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小于Ⅲ级,但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影响。
1.3.3为适应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市外海域发生的海洋灾害,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市安全的,以及因赤潮灾害引起的中毒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协同应对。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海洋局
市海洋局是市政府主管本市海洋事务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置海洋灾害的责任单位,并承担本市海洋灾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市政府根据市海洋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鉴于处置海洋灾害具有专业性、特殊性,根据海洋灾害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机构
市海洋局负责组建海洋灾害专家咨询组,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提供应对海洋灾害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处置
3.1预警预防机制
3.1.1信息监测
本市建立由海洋监测岸站、海洋监测浮标、海上监测平台、水下监测装置、海监船舶、海监飞机、卫星遥感及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平台等组成的风暴潮、海啸灾害监测网络体系。
市海洋环境监测系统进行长期、连续、准确的潮位、海浪、海水盐度、温度以及相关海况要素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送市有关机构,并密切监视其发展动态,及时将监测数据传输至市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平台。
3.1.2预警级别与启动标准
按照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将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1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
(1)Ⅰ级(红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Ⅰ级预警。
(2)Ⅱ级(橙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预警。
(3)Ⅲ级(黄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Ⅲ级预警。
(4)Ⅳ级(蓝色)预警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适时发布风暴潮Ⅳ级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