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吴建施〔2007〕16号
吴江市建设局文件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吴建施…2007‟16号————————————————————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房产开发企业、有关建设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07‟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过程中,与原•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吴政发…2004‟48号)的衔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2007年5月21日起,建设工程项目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一律执行•办法‣的规定。
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日起启用“吴江市建设局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章”、“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章”,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监证手续,原“吴江市建设局工资预留户监证专用章”、“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预留户监证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二、2007年5月21日前办理工资预留户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工资预留户销户手续,其余要求仍执行原•吴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工资预留户试行办法‣的规定。
三、市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在每年4月内办理当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并于办妥后一周内,将经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随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帐单原件,报市建设局建管处查验并复印存档。
为了简化程序,建设工程项目如由市内施工单位承包施工的,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单位可以不必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逐项工程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帐单原件。
四、•办法‣试行中需要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协议‣、•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清欠承诺书‣、•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承诺书‣、•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冻通知书‣、建设工程项目专用的简易劳动合同、•建设工程项目在职农民工名册‣、•工资结算表‣等文书式样由市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七条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内容为:设区市政府属地责任落实情况,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督查和问责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考核内容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系统建立情况,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等制度实施情况,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监管、拨付情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苏府[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采取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一)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二)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认为应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三)其他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劳动监察现行管辖权限,由各市(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督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当地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总工会)签订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具体负责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认定、额度的核定以及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审查等工作。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精选多篇)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精选多篇)第一篇: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工资保证金的预防纠纷、保障支付功能,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筑拆除和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工程总包单位承担工资支付的全部责任。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法制订管理规章制度。
实施维护民工权益“三项制度”,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记录职工薪酬手册。
建立职工工资按月度直接支付制度和支付公示制度,不得拖欠和克扣。
第五条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支付保证金,并出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动用保证金作为民工工资应急履约费用等事项的书面承诺。
— 1 —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必须查验由总工会出具的该企业工资保证金入账证明。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施工企业诚信等级确定保证金额度。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各相关单位每年度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明诚信、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不得评为C类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保证金的提交。
1.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交纳标准为:(1)本市A类企业免交保证金;(2)B类企业一次性交纳保证金50万元;(3)C类企业一次性交纳保证金80万元。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险〔2009〕16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险〔2009〕16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指导企业进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加强对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报备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5]62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6]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企业年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并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各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工作规范有序、稳步推进。
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人社局、总工会,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推动全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具体事项如下:一、积极探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单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单制度。
建筑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且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保单可以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现金,保险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应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性保函,代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般不低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标准金额。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合法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
二、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全面推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缴纳。
用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函,应由金融机构开具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保函保证金额与单项保证金缴纳标准或年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一致,单项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差异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根据企业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差异化管理。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为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苏府[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近年来,我市各地在建设领域建立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推行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预留户)(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制度。
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的实施较好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事件起到了积极的稳定作用。
但是,由于全市各地标准不统一、实施不同步,带来了工资保证金不互认、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大、保障面覆盖面不广等问题,亟需对制度加以完善和细化。
现就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实现工资保证金全市互认。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凭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出具的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不再需要另行提交工资保证金。
其中,本地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原注册地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外地进苏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苏州市总工会。
二、扩大工资保证金保障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都应提交工资保证金。
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应督促分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提交工资保证金,确保每个工程项目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得到有效保障。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摘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一种旨在确保员工正常收到工资的制度。
本文将介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背景、原理和实施方法,并探讨其在保障员工收入权益、企业风险控制和维护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
引言:工资支付是雇主与雇员之间重要的经济关系之一。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经营不善或个别工资拖欠事件的发生,导致员工面临工资付款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工资支付的安全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应运而生。
一、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支付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些企业由于经济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或管理不善,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这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利益,也会给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劳资纠纷。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原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核心原理是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当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时,员工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保证金进行支付。
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利益,确保其正常收到工资。
三、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方法1. 法律法规的支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需要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和执行机制,明确企业的缴纳比例、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等。
2. 保证金的筹集方式:企业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或与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筹集工资支付保证金。
筹集的保证金金额应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经济实力等因素确定。
3. 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是保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保证金的用途合法合规。
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作用与意义1. 保障员工收入权益: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员工的收入权益,减少工资拖欠风险,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2. 企业风险控制: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可以有效地控制工资支出风险,避免因资金紧张导致的工资拖欠事件发生,提升企业信誉度和声誉。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完整版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三)奖金分配办法;(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苏建函建〔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要求,全面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经研究,决定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农民工工资支付“一码通”机制是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要求,在实名制考勤的基础上,通过将现场农民工“苏安码”与支付其本人工资的唯一银行借记卡绑定,实现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范围农民工“一人一码一卡”的工资支付机制。
二、明确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监管标准农民工工作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绩效奖金及其他收入。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21〕379号)文件精神,苏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最高为189元/工日。
为规范监管,统一确定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标准不低于189元/工日,项目配套附属人员支付监管标准不低于106元/工日(统一按三类工标准,人员比例不超过项目总人数的15%)。
各企业、项目可以根据工种的不同制订差异化支付标准,原则上各工种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189元/工日。
工资支付监管标准根据省指导价适时调整。
三、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行“日计酬、月结算”的支付方式。
用工单位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每月10日前,核定上一月度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项目部审核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代劳务分包及专业承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照规定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保障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指定银行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规模、行业特点、工资支付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存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第九条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使用其缴存的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经营者逃匿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资无法支付的。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使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及时将使用情况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使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后,用人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补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第四章保证金的管理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保证金缴存、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做好保证金的账户管理工作,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关于印发《苏州市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苏解欠联办〔2019〕28号各市、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苏州市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12月16日苏州市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家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全面落实家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297号)、《苏州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装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
本制度所指的家装企业是指承接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委托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
第三条苏州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装活动的家装企业执行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各级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执行国家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与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家装企业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
第四条家装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农民工,登记农民工信息,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职工名册包括农民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地址、工种、用工起始时间、联系方式等。
家装企业应与农民工在简易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计件工资计算的应明确计件单价,计时工资计算的应明确日工价。
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管,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陆续实施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本文将探讨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现状、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概念与原则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雇主在雇佣劳动者时需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防止雇主拖欠工资、恶意违法解雇劳动者等不法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保证金应根据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确保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平衡。
2. 透明公开: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以及保证金的用途应对劳动者公开透明,使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3. 保证金安全:雇主提供的保证金应安全保管,禁止以任何方式挪用。
4. 合理返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保证金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返还给雇主。
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落实情况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以中国为例,自2019年开始,多地陆续出台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方案,其中上海市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与劳动合同签订挂钩,要求企业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相应的支付保证金;广东省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工资,形成工资支付保障基金,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
三、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作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以下作用:1. 预防工资拖欠:雇主提供保证金后,劳动者的工资更有保障,减少了工资拖欠的可能性。
2. 提升信任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加劳动者对雇主的信任,促进劳资关系的良好发展。
3. 矛盾纠纷化解:一旦发生工资拖欠等纠纷,保证金可以用于弥补劳动者的损失,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
4. 规范用人行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存在,迫使雇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规范了用人行为。
实施工资担保金制度
实施工资担保金制度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工资拖欠、拖延支付等问题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积极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了实施工资担保金制度的建议。
目的工资担保金制度旨在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并提供一种迅速有效的补救措施,帮助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施措施1. 政府监管: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工资担保金制度的执行。
该机构可以处理劳动者的投诉,并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以确保工资支付的合规性。
2. 工资担保金基金:建立工资担保金基金,用于向劳动者发放担保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比例向基金缴纳一定的担保金,以确保基金的健康运作。
3. 审核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时,应提交相应的工资支付担保文件,并登记到相关的机构。
该制度可以通过审查和登记工资支付情况来确保用人单位能够按时支付工资。
4. 处罚机制:针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 公开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工资担保金制度,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制度的运作和管理情况,促进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环境。
预期效果实施工资担保金制度将带来以下效果:- 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减少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 提高用人单位的合规性意识,促使其按时支付工资。
- 增强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结论实施工资担保金制度是一项积极的举措,可以有效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共同努力,推进该制度的实施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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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劳务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苏州工业园区除外)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要求提供工资支付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担保是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施工业务后向有关部门提交的一种保证,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义务。
第四条市、区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对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建筑业企业和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和行业管制;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事件的调查。
总工会作为劳务方代表,负责接受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担保;在处理拖欠工资的事件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查报告要求,支付建筑劳务作业人员被拖欠的工资;加强建筑业企业工会建设,完善工资预警机制。
苏州薪资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苏州薪资管理制度细则范文苏州薪资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公司的薪资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
第三条薪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保障员工薪资待遇的合法权益,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薪资管理应与公司的业绩目标相对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贡献、职位要求、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薪资待遇标准。
第五条薪资管理应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将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薪资待遇直接关联起来,激励员工提升工作绩效。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薪资管理流程和制度,确保薪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薪资调研和市场分析,及时调整薪资待遇标准,以确保薪资的竞争力和公正性。
第二章薪资待遇标准第八条薪资待遇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等。
第九条基本工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按照规定岗位工资标准获得的工资,应按月支付。
第十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表现给予的额外奖励,与岗位工资和个人绩效挂钩,应按季度或年度支付。
第十一条津贴是根据员工的工作特殊性或特别贡献给予的额外补助,例如交通津贴、餐补、住房补贴等,应按月或按季度支付。
第十二条奖金是根据员工参与项目或完成特殊任务而获得的奖励,根据项目或任务的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应按季度或年度支付。
第三章薪资核算和支付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薪资核算和支付流程,确保薪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薪资核算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时间、工作绩效等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薪资支付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员工可以选择将薪资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或领取现金。
第十六条如果员工发现薪资核算或支付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报告,公司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解释。
第四章薪资调整和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薪资待遇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以保持与市场行情的竞争力。
第十八条薪资调整应主要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市场行情以及公司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公开透明地进行。
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缴纳保证金备案备案主体:苏州工业园区总工会、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财政税务局受理部门: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技术管理处备案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数额的通知》适用范围:如该单位未缴纳定额保证金也不在园区免缴纳保证金企业名单之列,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苏州市外建筑业企业(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除外)办理步骤:第一步:至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技术管理处领取或从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下载《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格式文本(一式四份)第二步:在《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在指定账户内存入保证金第三步:至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技术管理处办理缴纳保证金备案呈交材料:1、已存保证金的入帐凭证2、建筑业企业盖章确认的《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一式四份)3、施工合同原件(仅用于核对合同金额)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办事程序:总台领号—窗口送件—案件办理—窗口领件备案方式:1、加盖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业务受理章的《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一式二份)2、入帐收据承诺时限:即办缴缴费账号:苏州工业园区总工会32201988836051502664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地址:旺墩路158号置业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12-********)缴纳标准:1、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保证金额为5万元2、合同额小于5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10万元3、合同额大于等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20万元4、合同额大于等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35万元5、合同额大于等于2000万元、小于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65万元6、合同额大于等于4000万元的,保证金额为80万元7、合同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上专项工程保证金减半申办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楼2楼一站式服务大厅咨询热线:0512-********投诉信箱:中心网址: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的承诺书本单位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苏园工联字[2005]10号文件、[2007]63号文件《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服从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的管理,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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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
制度试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采取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
(二)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认为应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三)其他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劳动监察现行管辖权限,由各市(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督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当地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总工会)签订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具体负责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认定、额度的核定以及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审查等工作。
总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具体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管理保证金专户、建立台账,定期通报专户相关情况,及时支付被拖欠工资以及帮助职工依法维权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指定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情况。
第六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总工会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对各单位预存资金实行单独明细核算,每年结付利息。
用人单位仍享有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可定期查询、了解账户资金情况。
第七条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以协议签订当月的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人均预存标准,按用工总人数确定预存额度。
预存额度依据用人单位人数变化及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用工总人数在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用人单位,预存额度可减存25%;用工总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预存额度可减存50%。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送达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5日内,应与总工会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次性预存,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一次性预存工资保证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预存额度的10%~20%逐月预存。
第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实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有拖欠劳动者工资事实、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总工会书面提出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通知。
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也可由
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提出支付意见,总工会负责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相关劳动者支付工资,并向用人单位出具代为支付被拖欠工资的凭证。
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为原则,欠薪数额超出预存额度的,职工可依法追偿。
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由总工会向担保人提出支付要求,担保人应当先行垫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之后,用人单位未遣散职工且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按原预存总额办理一次性补存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还预存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获得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担保的;
(二)连续两年获得“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单位”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并已遣散职工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并已遣散职工的。
用人单位申请退还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在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且查实确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应当出具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书面通知,由总工会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用人单位预存的本金及利息。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实施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按《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 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工资保证金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