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

制度试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采取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

(二)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认为应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三)其他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劳动监察现行管辖权限,由各市(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督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当地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总工会)签订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具体负责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认定、额度的核定以及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审查等工作。

总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具体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管理保证金专户、建立台账,定期通报专户相关情况,及时支付被拖欠工资以及帮助职工依法维权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指定银行负责账户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反馈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情况。

第六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总工会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对各单位预存资金实行单独明细核算,每年结付利息。用人单位仍享有对预存资金的所有权,可定期查询、了解账户资金情况。

第七条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以协议签订当月的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为人均预存标准,按用工总人数确定预存额度。预存额度依据用人单位人数变化及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用工总人数在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用人单位,预存额度可减存25%;用工总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预存额度可减存50%。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送达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5日内,应与总工会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次性预存,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一次性预存工资保证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预存额度的10%~20%逐月预存。

第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实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有拖欠劳动者工资事实、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总工会书面提出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通知。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也可由

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提出支付意见,总工会负责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相关劳动者支付工资,并向用人单位出具代为支付被拖欠工资的凭证。

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为原则,欠薪数额超出预存额度的,职工可依法追偿。

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由总工会向担保人提出支付要求,担保人应当先行垫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之后,用人单位未遣散职工且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按原预存总额办理一次性补存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还预存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获得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担保的;

(二)连续两年获得“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单位”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并已遣散职工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并已遣散职工的。

用人单位申请退还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在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且查实确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应当出具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书面通知,由总工会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用人单位预存的本金及利息。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实施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按《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 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工资保证金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