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清府办函〔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一、背景简介随着我国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和规模的扩大,农民工工资问题凸显出来。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24年开始试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旨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本文将对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进行总结,以期对今后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试行方案介绍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缴纳保证金:承建单位在开工前向相关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5%。
保证金由政府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有效使用。
2. 工资发放监管:施工单位需在每月底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报送给相关部门,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
相关部门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3. 保证金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扣除未支付工资的金额后,将剩余保证金及时返还给承建单位。
三、试行效果评估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工资拖欠现象: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后,工程项目单位的工资拖欠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由于缴纳保证金的约束和监督,承建单位更加重视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2. 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透明度:通过工资发放明细报送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核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得到了明显提高。
农民工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资明细,避免了工资被扣留或虚报的情况。
3. 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返还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保证金的缴纳对承建单位构成一定的经济压力,加大了对工资支付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保证金的返还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起到了监督和促进作用,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收到合法的工资。
4. 增强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使承建单位更加注重自身的责任和信誉,提高了施工单位的诚信意识。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0]193号2010-12—8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水利水电、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环境资源、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公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交通运输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三章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备条件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费证明;(二)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如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由施工单位书面承诺当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同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三)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第四章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必备条件第七条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三项内容的材料:(一)书面说明以前所承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二)书面承诺中标后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同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按规定从其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三)提交对其以前所承建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证明其在截止竞标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讲解介绍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讲解介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时,为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一定的保证金。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农民工的权益,预防欠薪事件的发生,促进和维护劳动和谐稳定。
下面是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详细介绍:一、概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的一笔资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是保障农民工利益的一项制度安排,也是规范建设行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规定内容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缴纳比例: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类型和规模,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须按照工程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缴纳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市政工程和铁路工程为合同金额的2%,其他工程按合同金额的1.5%缴纳。
2.缴纳方式: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开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
缴纳的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形式提供,在建设项目完工结算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返还。
3.保证金用途: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用途是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若发生欠薪情况,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支付,由劳动行政部门从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中划拨相应款项给农民工。
4.返还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保证金的返还。
申请返还时,应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经核对后,将返还剩余的保证金给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
三、保证金的作用1.预防欠薪: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可以预防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欠薪问题。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后,更有动力确保农民工按时拿到工资,避免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一、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二、进一步理顺工资保证金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省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由同一行政部门实施监管,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监管工作。
三、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
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
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六、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升,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升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七、缴存企业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担保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拒绝。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八、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第三方担保。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定期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缴存企业按规定缴存,确保应缴尽缴。
九、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程序。
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1X〕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1X〕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
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要点分析与解读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要点分析与解读引言2021年8月17日,人社部、住建部、铁路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下称“《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从保证金的储存义务人、使用及监管几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涉及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具体内容,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具体条款。
本文将对该规定涵盖的若干重要条文进行梳理,以促使我司在今后承接施工总承包项目及专业分包项目的管理工作得以合规、有序进行,逐步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1.《规定》出台的背景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现有农民工2.85亿人,其中建筑行业占比达18.3%。
可以说建筑领域的农民工既是农民工队伍中的一支主力军更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
长期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活动,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现阶段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
农民工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也是无数个家庭的的顶梁柱,通过血汗换来的工资或许是他们的唯一经济来源,如果农民工的基本工资收入得不到有利的保障,不仅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发展。
同时也会让社会契约的公信力降低,导致公平公正义理念难以贯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06年1月,迫于我国尚面临着严重的农民工工资被克扣及拖欠的问题,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该意见重点强调,应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只有相应的制度完善起来,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这一社会难题。
制度的确立,强制了部分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在其银行账户中缴存一定比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得以实现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
2016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该意见将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市政、水利、交通等相关工程建设领域,并在以上领域实现全面覆盖。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用工数量也大幅增加。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违法违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1)企业应按工程用工规模和农民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能够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金的存入、提取、使用情况。
(2)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申报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1)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设立和管理。
2.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1)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专户,确保农民工的工资由专户支付,做到工资专款专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企业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并确保专户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户的存款和支出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问责1. 监督机制的建立(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督机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从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道桥、铁路、桥梁、机场、地铁)、电力工程、煤气管网、供热管网工程项目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下同)。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解决所属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问题。
工资保证金存储帐户及存储银行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手续(含相关备案手续)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缴存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4%缴存工资保证金。
(一)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1.连续2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存工资保证金;2.连续3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本地的下个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市(包括雄安新区,下同)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三)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账后,开户银行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出具存款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工程属地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 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修订。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8. 9.
建设单位不报建,或者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分包施工企业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该企业负责清偿,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 任。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暂不予退回:
(一)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 (二)公示期内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被投诉举报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 (三)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四)施工企业提供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或拖欠工人工资不积极清欠的; (六)符合不予退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劳动保障 守法诚信档案,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并在市相关 建设工程交易网站通告: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建造、装修、土木、电力等相关工作的农民工。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强令农民工无偿加班。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证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七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农民工工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开户便利。
第四章工资支付保证第九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信息应当告知农民工,并定期发布在单位或者个人的办公场所。
第五章工资支付监督和维权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农民工享有工资支付查询的权利,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农民工有权依法维权,如遭受工资拖欠或者少发情况,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附件:1. 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信息公示表格2. 相关法律文件及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雇佣关系双方就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等方面达成的书面协议。
2. 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单位或者个人以预留资金的方式,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定金额。
3. 工资支付查询:农民工有权通过向单位或者个人查询的方式,了解工资支付的情况和支付明细。
4.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指由政府部门设立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独立机构。
闽建筑[2012]19号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19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保障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入闽建筑业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按承接的工程数量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预存标准为: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个,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个。
二、凡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缴纳企业工资保证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其缴纳。
三、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并适时进行更新。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把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对《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企业,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检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情况,督促欠薪企业依照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厅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欠薪企业名单清理企业工资保证金,对无欠薪记录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按闽人社文…2011‟88号的规定及时退还。
应简化使用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启动程序,保障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急支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6日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健全治欠保支长效机制,根据《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住建厅、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别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的资金。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资金,替代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驻石国家、省属单位及市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措施
保障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防止拖欠工资情况的发生,我国逐步建立了保障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措施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深度探讨:保障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措施1. 银行托管制度:我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银行托管制度,要求仅在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存放工程项目款项,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及时支付,杜绝挪用和冻结现象的发生。
2. 建立工资专项保证金制度:为了加强资金的安全性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了工资专项保证金制度。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将工程款中一部分作为工资专项保证金存入专门账户,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拖欠工资风险。
3. 多方参与监管: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会等多方共同参与对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对欠薪问题进行严厉打击,同时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对拖欠工资企业进行曝光,形成舆论压力。
工会组织开展维权活动,向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辅导,协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二、广度探讨:保障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效益与问题1. 效益:保障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建立,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银行托管制度和工资专项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保障了工资资金的安全性,减少了农民工遭遇拖欠工资的风险。
多方参与监管机制的建立,增强了依法维权的力量,为农民工争取应得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2. 问题:尽管保障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问题。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规避监管,可能采取虚假信息或转移资金等手段,导致农民工仍然面临拖欠工资的风险。
另农民工对于自身权益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在维权过程中仍然面临信息不对称和法律援助不足等问题。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项目:(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各地区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合同造价金额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实际适当浮动,浮动范围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民航局、铁路局备案。
第三条【主管部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四条【属地管理】工资保证金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五条【存储主体】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六条【经办银行】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二、进一步理顺工资保证金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省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由同一行政部门实施监管,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监管工作。
三、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
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
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六、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七、缴存企业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担保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
证金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拒绝。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八、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第三方担保。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定期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缴存企业按规定缴存,确保应缴尽缴。
九、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程序。
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
资金动用后,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缴存企业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
十、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经缴存企业申请并公示,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缴存企业将工资保证金本息一并转入该缴存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
十一、工资保证金由缴存企业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
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