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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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沪松府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经委《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沪松府办〔2012〕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经委关于《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松江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盘活存量,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修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8号),结合本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由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区质量技监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完善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推进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下设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业结构调整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镇、街道、园区建立相应推进小组,制定本区域调整劣势企业计划,具体负责本区域调整劣势企业和区块调整改造推进工作,并单独核算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市级资金的配套和区块改造、项目的调整,调出厂房改扩建项目的补贴。

第四条补助范围和认定标准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每年经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调整区块、重点调整行业、一般调整项目,调出厂房改扩建项目等。

[法律资料]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

[法律资料]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

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暂行办法第一条(宗旨)为促进技术创新,提高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发明创造工作的积极性,积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松江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断推进松江制造向松江创造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那么》、《XX市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XX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和“松江区关于落实《XX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政策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松江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助对象)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XX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一)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松江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所申请专利必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XX代办处所统计的专利数据信息中,并属于松江区申请的专利(以专利局XX代办处反馈给区知识产权局的数据信息为准)。

第四条(专项资助金额)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申请资助3000元;(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申请资助800元;(三)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申请资助300元;(四)申请中国港澳发明专利,每件申请资助10000元;(五)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每件申请资助30000元。

资助方式为申请人递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给予扶持。

第五条(专项资助报送材料)申请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的,需报送如下材料:(一)《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一);(二)《松江区专利专项资助清单》(见附件二);(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XX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五)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六)中国XX、澳门及国外专利申请需递交进入相应地区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补贴政策发布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补贴政策发布

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奖励措施1上海市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最新《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授权资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二)年费资助缴纳授权后第三年的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一)、(二)项资助。

(三)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五)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

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2宝山区支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分别按每件1500 元、1000 元和500 元标准予以补贴。

为鼓励中小企业、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中小企业、个人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按每件2500 元标准再予以补贴。

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每项300 元标准予以资助。

此经费按快捷简便途径予以执行。

宝山区专利资助办法自2017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5 月31 日。

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3奉贤区奉贤区知识产权(专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4黄浦区(一)一般资助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第二条之规定。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1)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6000元,其中原已获得进入实审阶段资助2500元的,专利授权后资助3500元。

知识产权贯标补贴政策查询大全及怎么申请,奖励20万

知识产权贯标补贴政策查询大全及怎么申请,奖励20万

知识产权贯标补贴政策查询大全及怎么申请,奖励20万华夏泰科小编认为知识产权贯标旨在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提高,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规化,整体推进全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有效提升。

申请后可以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巩固企业市场地位,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战略推进项目、专利实施计划等项目。

以下是知识产权贯标补贴政策查询及怎么申请,希望有所帮助。

一、知识产权贯标补贴怎么申请贯标流程大致可分为八个阶段:贯标启动、调查诊断、体系构建、手册编写、发文宣贯、实施运行、内部审核、管理评审。

(1)贯标启动: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制定企业贯标工作计划,召开企业贯标启动大会,对主要参与部门、人员进行贯标相关培训。

(2)调查诊断:调查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相关制度,诊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3)体系构建: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策划企业知识产权职能架构,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手册编写: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控制程序、记录表单。

(5)发文宣贯:颁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制度、程序、表单,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宣贯培训,指导各个部门、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

(6)实施运行: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填写体系运行记录,定期进行体系运行监测。

(7)内部审核:企业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审核中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8)管理评审:企业最高管理者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现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方针和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二、知识产权贯标补贴政策查询(包括北京、浙江省、广东省、上海、浙江、江苏、天津、重庆等)(一)北京市1.通州区支持企业开展申报(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怀柔区对取得申报(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沪松府[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2012〕1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八月十日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城市文化综合实力,规范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关于加快上海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诚实申请、集中受理、小组评审、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由区文广局、发改委、经委、商旅委、科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税务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上海市松江区文化产业项目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计划、申报、审核、绩效评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广局。

工作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例会。

第五条资助对象(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单位,且符合国家、市、区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政策一览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政策一览

知识产权贯标对企业来说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那么,企业的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应该如何着手呢?小象知识产权日常也接到很多知识产权申报的用户询问贯标的事宜,用户纷纷表示无从下手。

其实贯标只要梳理清楚,按部就班去贯彻国家标准,并不是想象中的高不可攀。

下面就跟着小象知识产权来理理思路:首先,企业要做贯标,必须先了解“贯标”是什么。

“贯标”即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是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简而言之,就是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虽然上海很多企业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但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企业并不多。

能不能做,知识产权贯标对企业规模和资质有没有要求?目前,贯标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对企业规模、行业没有要求,也对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数量不做严格规定。

而且贯标通过以后对企业申请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小巨人这些能加分。

需要注意的是:贯标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规范各种流程和制度、文件合同管理,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需要总经理办公室、研发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各个部门全员参与。

关于贯标的资助补贴上海企业做贯标能拿到几十万的资助政策,有些和试点示范项目深度结合,小象知识产权也特意贴心地给大家做了汇总,具体见下表。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政策一览贯标的具体流程分为9大步骤,详见下图所示。

贯标流程一览之前接触到的用户,有的也尝试自己内部来做贯标项目,反馈一直没能通过。

实际上,企业自己不太懂又没有实操经验,抓不住重点,成功率不高也很正常,但是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贯标项目还是属于门槛不高比较容易通过的。

这就涉及到选择辅导机构的问题了,小象知识产权凭借经验给大家总结了选择机构的几个注意要点:1、最好找本地的机构,对政策了解,有本地操作经验2、需要见面沟通,并且确保以后和你对接的服务专家是同一个人,别见面沟通感觉挺专业的,素养也高,实际做案子的时候换人了,无形中给自己设置了沟通障碍,增加了沟通成本。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沪经信规[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2009]261号)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52号)的精神,我们制订了《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 -回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 -回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回复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是上海市政府推出的一个资金支持计划,主要用于支持和促进上海市知识产权相关的研究、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该项目的一些问题。

第一步:了解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背景和目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是上海市政府为推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创新和发展而设立的。

该项目的目的是通过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项目、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上海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步:了解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规模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捐赠和其他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规划,该项目每年拨款一定金额用于支持知识产权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具体资金规模会根据市政府的预算安排而有所变化。

第三步:了解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主体可以包括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

申请者必须符合上海市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相关项目的要求和标准。

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可以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或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查询。

第四步:了解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资助范围和方式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资助方式可以是直接拨款、补助、奖励或其他形式。

具体的资助标准和方式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求而定,申请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项目特点选择适合的资助方式。

第五步:了解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该局将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申请者在获得资助后,需要履行相应的报告和结算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果。

第六步:了解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成果和影响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成功与否可以通过其资助项目的成果和影响来评估。

松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松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松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区建设,支撑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资助是指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知识产权或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知识产权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提质增效、促进运用、突出重点、诚信申请”的原则;重点聚焦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重点产业,重点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促进转化运用。

第五条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

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第六条一般资助是指对本区单位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知识产权审查机构申请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一般资助:(一)国内发明专利权人;(二)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三)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和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第八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第三条规定。

第九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授权资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000元;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6000元。

(二)年费资助缴纳授权后的第四年与第五年年费后,各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200元。

(三)对权利稳定性好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000元。

上海市各区县专利资助政策

上海市各区县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申请发明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上海市http://www.sip 3000 800300专项资助对象为自愿申报并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的参加单位。

闵行区http://creativ 25003000800400浦东新区http://www.tec 300020002011年新出台,变化比较大静安区http://www.jin 30001000500长宁区http://kw.chan 1200800300闸北区http://kw.shzb 1000 500300杨浦区http://www.shy 800500徐汇区http://kj.xh.s 1000500200PCT及国外申请资助力度比较大虹口区http://www.shk 1200 600300普陀区http://www.ptk 3000 800300宝山区http://bskw.ba 1200 800400青浦区http://scien.s 3000 800500嘉定区http://www.jdh 10001000600200嘉定高科技园区的专利政策松江区http://sjkw.so 3000 800300奉贤区http://www.fen 1200 800400黄浦区查无专利相关政策金山区查无专利相关政策崇明县查无专利相关政策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后每项最高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对于PCT专利申请,给予每件1.5万元,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5万元。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支持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资金渠道)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资金属性)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审核。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八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九条(申请)经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以在被认定时和首次复审合格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第十条(审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应当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审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审计内容)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二)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知识产权调查研究、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三)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审计报告,分两次核定补助资金的金额。

第一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前三年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金额不超过70万元。

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摘要】为规范和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关键词】专利资助知识产权专利托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国内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所发生相关费用的资助;专项资助是指对经认定的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促进运用、公开择优、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资助申请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资助资金,并接受财政、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专利资助标准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利资助标准按《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

第八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助项目预算,其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费用等。

(一)设备购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置的电脑、服务器等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二)资料费。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政策

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政策

“贯标”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号是GB/T29490-2013。

通常所说的贯标是指贯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是运用过程方法和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工作的一种活动。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是贯标的一个类别,被称为知识产权贯标。

以上是上海市各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政策,汇总文件仅供参考,政策可能存在更新,以实际奖励政策为准。

知识产权贯标有什么好处?为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范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和战略运用,提高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作为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实施贯标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条件,是企业申报科技项目的前提。

2、最主要的是企业贯标有助于提升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知识产权意识,调动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推动企业产生具备高附加值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

通过自己生产销售或通过技术贸易许可转让他人,将给企业带来丰厚经济收益。

4、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等资产运作上获取更大的收益。

5、巩固企业市场地位,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使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销售市场的地位明显增强。

6、贯标验收合格后,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战略推进项目、专利实施计划等项目。

可以提高收益增值,帮助企业有效运营知识产权,让企业在融资上市、投资并购的资产运作上有更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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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区知识产权贯标申请流程

上海松江区知识产权贯标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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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08.03.27
【实施日期】200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试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向本市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他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援助,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权利滥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规范本市知识产权援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并对援助中心的援助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构建援助协作网络,接受并审查援助申请,开展相关援助工作。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咨询、专家“会诊”、中介服务费用垫付等援助服务。

第五条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援助范围、形式
第六条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一般咨询援助。

咨询内容包括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解答;为当事人推荐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评估、诉讼、司法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等。

援助中心接受来电、来访、信函和网络形式的咨询请求。

第七条为不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的来沪投资和转移技术的机构提供执法咨询服务。

具体援助方式包括:
(一)提供上海保护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及执法保护体系的咨询;
(二)提供通过司法或行政渠道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程序及要求的咨询;
(三)提供知识产权项目投资或技术转移相关的服务机构的介绍。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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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区建设,支撑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资助是指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知识产权或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知识产权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提质增效、促进运用、突出重点、诚信申请”的原则;重点聚焦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重点产业,重点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促进转化运用。

第五条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

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
第六条一般资助是指对本区单位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知识产权审查机构申请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一般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权人;
(二)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三)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和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第八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第三条规定。

第九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授权资助
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000元;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6000元。

(二)年费资助
缴纳授权后的第四年与第五年年费后,各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200元。

(三)对权利稳定性好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000元。

(四)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资助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授权后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

其中,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港澳台发明专利、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二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银奖的国内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国内专利,一次性资民币5000元。

第十三条对开展涉外商标注册,并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给予30%的涉外商标注册费用补贴,单个国家或地区
补贴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三章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专项资助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其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第十五条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知识产权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六)知识产权维权;
(七)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六条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6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4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8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6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20万元的资助;对培育验收通过、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4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对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

第二十条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2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1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松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10万元的资助。

区级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

第二十二条对驻松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高质量专利培育、专利成果转化等工作项目的,根据申请单位本区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和成果转化数量,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给予最高人民币3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三条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相关认证机构审核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9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四条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项目的单位,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对项目开展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5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本区实际的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对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给予50%、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对以知识产权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

第二十九条对注册且在本区办公的专利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且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0万元的扶持。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资助申请人如有非正常申请行为,或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知识产权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施行的《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沪松府〔201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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