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专利资助申请办事指南 -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附录2 申请文书 2-1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编号:2-2 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清单资助申请人签章年月日12-3 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背注说明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附清单);(2)“缴费通知书”的复印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附清单);(2)“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复印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4)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注明专利申请号)的复印件;(5)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附清单);(2)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国内专利资助申请表》(附清单);(2)“缴费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的复印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相关收据的复印件;(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1)发明专利分别从申请费缴费日、授权费缴费日或第二个(第三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开始计算;(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从授权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6、材料说明:(1)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签名;(2)各类材料复印件纸张限单面使用,其中,财务相关凭据的复印件纸张和字体保持原件大小,其他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上海专利政策简读(新)
上海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政策简读(2012年4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处陈冬健 61113731一、《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一)资助依据:沪知局(2012)×号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2012年×月×日联合发文,2012年×月1日起施行,原《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二、《上海市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沪知局(2012)×号市知识产权局2012年×月×日发文,2012年×月1日起施行。
三、《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经信法(2011)846号文。
由市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2011年12月13日联合发文,即日起施行,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十二五”期间100家,每家100万,共1个亿,2011年评了7家。
(二)管理部门:上述6部门联合成立“优势企业推进委”,下设“认定办公室”。
各区(县)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组织优势企业申报工作。
(三)申报条件:1.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2.承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并且落实到自主创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3.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内申请或者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4.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纳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5.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6.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明专利资助申报指南
申请人须为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不同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申请人为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浦东新区的个人的,仅可申报中国发明专利资助。
下面来看看申报发明专利资助的相关内容。
1、资助形式及额度(1)中国发明专利资助。
对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每件1500元的补贴,专利授权后再给予每件2000元的补贴。
(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对PCT申请国际阶段,给予每件7500元的补贴;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万元;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50%的年费补贴,每年每件不超过3万元。
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要求(1)专利申请(权利)人必须是专利第一申请(权利)人,且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证书上权利人地址)在浦东。
(2)中国发明专利资助须为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申请或授权的专利。
(3)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须为201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申请的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须为2015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授权的专利。
3、申报材料(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补贴a)资助申请表及清单;b)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c)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d)缴纳申请费收据复印件(个人还需提供代理费发票原件);e)缴纳实审费收据复印件或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f)自然人还需提供信用承诺书(按提供的模板填写);g)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h)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非浦东户籍的自然人另需提供单位用工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
(2)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补贴a)资助申请表及清单;b)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前两页复印件(验原件);c)缴纳申请费收据复印件(个人还需提供代理费发票原件);d)个人还需提供信用承诺书(按提供的模板填写);e)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f)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非浦东户籍的自然人另需提供单位用工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
上海市专利补贴资助政策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第七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上海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出台时间:2007-07-01-市知识产权局-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受理时间:2010-01-01至2010-12-31-点击量:471第一条(根据)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助对象)国防专利申请、分案申请、附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港澳地区的专利申请视作符合《资助办法》第四条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申请费资助报送材料)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一)《上海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原件),有附加费用的,另须提交缴费通知书(复印件);(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助办法》第四条所称“居住证”不包括临时居住证。
第四条(实审、授权费资助报送材料)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上海市专利实审、授权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授权费相关收据(原件),实质审查费收据可用复印件并附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国外或港澳专利资助报送材料)申请国外或港澳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上海市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二)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四)国外或港澳地区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结合大调研工作开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充分听取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意见后,对原《专利资助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当前存在专利转化运营缺乏引导,专利质量待提升,资助手续过于繁琐等问题。
一、修订的相关背景修订的原因:2012年修订的《资助办法》(2017年重新印发)自实施以来,对本市提升专利手实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新要求、新形势,《资助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
修订的主要原则:1、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增加创新内容;2、鼓励高质量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3、支持海外专利布局;4、简化手续、方便资助申请。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说明修订后《资助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二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调整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方式和力度1、提升申请质量。
取消发明专利申请后即可申请资助的方式,不再支持未能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引导专利申请人更注重专利申请质量。
2、简化办理流程。
将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等授权资助在授权后按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的方式资助申请人;将授权后第二、三年的年费资助整合起来,按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00元的方式资助申请人。
将原来的按比例资助改为定额资助,资助申请人无需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
3、扶持小微企业。
取消对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申请人代理费普惠资助的方式,改为支持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內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00元。
4、鼓励高质量专利和专利运营。
增加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一次性资助10000元;增加对权利稳定性好(授权后维持八年以上或复审维持专利权有效)和投入实际运营(实施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用于专利质押和保险)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一次性资助3000元。
5、规范扶持政策。
取消对已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缴有关专利费用政策的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
上海专利资助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上海专利资助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如今我国科研事业蓬勃发展,各种科研专利层出不穷,要知道⼀项专利的研发过程是需要投⼊⼤量资⾦的,为此可以申请专利资助。
在上海就有很多需要申请专利资助的⼈们,那么上海专利资助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信息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家参考学习。
⼀、上海专利资助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第⼀条为⿎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保护和管理能⼒,建设创新型城市,⽀撑上海科创中⼼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对资助申请⼈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作所给予的资助。
第六条市专利主管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的⽇常管理和拨付以及使⽤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条(受理、审查和资助) 专利费资助申请⼈和专项资助申请⼈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真实齐全的申报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审查。
审查中未发现资助申请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做出予以资助的决定并通知资助申请⼈办理资助。
审查中发现资助申请⼈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做出不予资助的决定。
予以资助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应当在资助申请⼈提出申请后2个⽉内做出。
⼆、上海专利资助办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30(⼯作⽇)承诺办结时限:7(⼯作⽇)办理条件:符合《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所述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录。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在上海市申请专利资助的法律规定,国家⾼度重视科研专利,从⽽出台了⼀系列扶持和保护政策。
同时申请专利资助分有很多情况,不同情况的申请材料是不同的,为此您还需要更进⼀步的了解。
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在店铺上进⾏法律咨询。
上海市实用型专利的奖励
上海市实用型专利的奖励
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对于实用型专利的申请者和发明人,将提供一定的奖励。
这些奖励旨在鼓励和奖励那些通过实际应用解决实际问题的发明创造,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
具体而言,对于在上海市获得授权的实用型专利,将提供一定的奖励金额。
奖励资金将根据实用型专利的发明者或申请人的实际需求和专利技术的创新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发放。
同时,对于在上海市获得实用型专利并在市场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还可能获得额外的奖励。
为了保证申请人及发明人的权益,上海市相关部门将建立严格的评审和审核制度,确保奖励资金的公正和合理分配。
申请人和发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申请和奖励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上海市对于实用型专利提供奖励是为了激励和支持创新创造,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这为广大发明人和申请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机会,促进了科技创新的繁荣和发展。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和上理工专利政策 -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PPT文档共21页
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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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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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Hale Waihona Puke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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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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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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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区资助政策
上海市各区资助政策宝山区一、办理条件在宝山区注册的企业以及居住宝山区的市民,其申请的专利量属于宝山区二、资助金额1、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1200元/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800元/件;3、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400元/件。
三、需报送材料1、《宝山区中国专利代理费资助申请表》2、《宝山区专利代理费资助申请清单》3、上海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代理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确定接受资助费款项的单位(个人帐户不能接受资助费),该单位可由申请人自由选择,在代理费收据原件正面加盖接受资助费单位的银行帐号章;5、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及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6、单位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7、当年被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专利试点企业要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一个半月后,与区科委联系(电话56175243),确认可否办理。
2、填写《宝山区中国专利代理费资助申请表》和《宝山区专利代理费资助申请清单》。
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3、每周一上午8:30——11:00到知识产权科(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科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4、知识产权科辨别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对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查后,申请人在区科委的《宝山区中国专利代理费资助申请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对申请人提供的帐户进行核对确认。
确认无误后,受理。
5、将申请人的代理费收据报分管主任、主任审核、签字。
6、将收据交财务办理银行转帐,资助费用转到申请人指定帐户。
奉贤区第一条总则1.该经费,是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专利)实施发展的经费;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2.实施对象,是在奉贤(或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奉贤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上海专利政策简读》PPT课件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费、授 权费;
(2)发明实审费、维持费、授权后3年内年 费;
(3)港、澳发明授权后可资助1万元;
(4)申请国外专利授权后可资助3万元,同1 项专利最多可资助3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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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费资助对象
B.资助手续:
(1)填报《上海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 表》;
(2)上海代办处开具的收据原件和盖章 的专利请求书第1页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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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市政府2006年5月23日发布。
A.专利转让或许可的报酬。专利权所有单位 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税后 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 人的报酬。其中,专利权所有单位为高校 和科研院所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50%。 或可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发明人或设计人 的技术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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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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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文件,2007年2月 1日起执行。
(一)专利费资助对象 (二)专项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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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费资助对象
(一)专利费资助对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 (1)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A.资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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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
B.专利自行实施的报酬。专利权所有单位自 行实施专利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发 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可每年从 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发明人或设 计人的报酬。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 提取的比例不低于1%。
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摘要】为规范和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关键词】专利资助知识产权专利托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国内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所发生相关费用的资助;专项资助是指对经认定的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促进运用、公开择优、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资助申请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资助资金,并接受财政、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专利资助标准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利资助标准按《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
第八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助项目预算,其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费用等。
(一)设备购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置的电脑、服务器等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二)资料费。
上海专利资助办理是什么步骤
上海专利资助办理是什么步骤⼤家如果想要获得专利资助,那么⼤家就必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申请领取才可以,那么⼤家知道上海专利资助办理是什么步骤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专利资助办理是什么步骤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5、办结。
⼆、上海专利资助办理依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第⼆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对资助申请⼈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作所给予的资助。
第六条市专利主管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的⽇常管理和拨付以及使⽤情况的信息公开。
三、上海市专利资助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通过“⼀⽹通办”统⼀受理平台填报申请内容,如操作产⽣困难可前往上海市世博村路340号办事⼤厅7-8号窗⼝或10-11号窗⼝在⼯作⼈员帮助下申报。
⼯作⼈员依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以及《上海市专利⼀般资助申请指南》规定的申请项⽬及形式标准,对申请⼈填报的内容进⾏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转到受理审核阶段,不符合要求的作不予受理。
2、受理。
上海代办处受理经办⼈员3个⼯作⽇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内容进⾏审查,对申请内容填报正确、符合法定形式的,短信以及系统内同时通知申请⼈下载系统⽣成的资助申请表并于签章后上传;对申请内容填报缺少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决定。
上海代办处复核经办⼈员2个⼯作⽇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上传的申请表进⾏复核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审批通过的决定。
4、制证与送达。
发证⼯作⼈员于2个⼯作⽇内,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资助决定书并通过“⼀⽹通办”统⼀受理平台送达申请⼈。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上海专利资助办理是什么步骤的相关知识,申请的流程还是⽐较简单,只要⼤家符合基本的申请条件,那么就可以去进⾏申请办理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专利相关优惠政策
专利相关优惠专利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申请资助和企业扶持两类。
申请资助以上政策可以同时享受,但是费用减缓必须提供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虽然只需市知识产权局出具证明(一般都会提供),但不利于我司形象不建议采用。
上表所列上海市政策为今年7月1日刚开始实施,浦东新区的政策为2011年10月9日发布在上海新政发布后可能会进行相应修改。
企业扶持1、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资助金额上海市政策《专利资助办法》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浦东新区政策《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a、对被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
b、对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资助。
c、对获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已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并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在升级为上海市专利试点或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后,按资助额的差额给予补差资助。
申报标准注:以上标准为去年,今年新标准尚未发布,据口头获得的消息,新的政策主要变化在需要企业拥有两篇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
申报方式申报“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由所属区(县)知识产权局对其进行审核评议。
程序是:a、由企业自愿填写《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表》,一份近2年专利工作总结(2500字左右);b、由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按《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评分表》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分,70分以上为合格;c、由区(县)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书面材料予以盖章确认,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申请专利有补助吗-
上海申请专利有补助吗?在上海申请专利是有补助的,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具体情况涉及内容较多,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的展开说明。
▲一、如果在上海申请专利有补助吗?在上海申请专利是有补助的。
(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二、专利申请的定义是什么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
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
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
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比较一致,但也存在许多差异。
专利申请是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有申请权的主体向专利局提出就某一发明或设计取得专利权的请求。
依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应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附图、优先权请求。
其中附图、优先权请求这两个文件就每个申请而言,并非均必不可少,但这有利于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案中,申请书应以书面形式,主要载明如下内容:授予专利的请求、发明或设计名称,申请人姓名及身份,代理人姓名及身份、签名。
▲三、专利申请的含义是什么1、指获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申请人向政府部门(在中国,目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专利权。
在中国,发明创造目前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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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第七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第三章专项资助第十五条专项资助是指对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五)专利人才培训;(六)专利维权;(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七条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第十八条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区专利资助政策,并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国内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所发生相关费用的资助;专项资助是指对经认定的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促进运用、公开择优、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资助申请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资助资金,并接受财政、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专利资助标准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利资助标准按《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
第八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助项目预算,其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费用等。
(一)设备购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置的电脑、服务器等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二)资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打印、复印、印刷、制版、照相及书籍购置费等。
(三)专用软件购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买专业软件或专业数据所发生的费用。
(四)文献检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专利战略制定、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等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献及专利检索和分析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以及文献检索入网费等。
(五)其他费用。
是指在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创建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管理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每年9月底前,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本市当年度专利申请情况,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一般资助受理审核情况、专项资助试点示范单位认定或验收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通过授权支付方式由市知识产权局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确需调整时,按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专利资助资金的申报和管理第十二条资助申请人按照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提交一般资助申请材料。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资助决定。
第十三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根据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编制专项资助项目预算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助项目预算审核同意后,与试点示范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申请预拨不超过专项资助总额70%的资金。
第十四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应在项目实施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项资助余额的拨付申请。
第五章专利资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资助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
对弄虚作假申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专项资助项目预算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缓拨、停拨或追回资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专利资助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分级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总体的绩效考评,各试点示范单位进行自我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专利资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