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文件
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文件
第一章:引言
知识产权的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鼓励和表彰在知识产权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上海市特设立知识产权创新奖。本文件旨在对该奖项的设立原因、评选标准以及奖励方式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章:奖项设立原因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支柱,对于保护创新和激发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具创新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城市之一,为了进一步培育创新环境,吸引和激励更多优秀人才,特设立知识产权创新奖。
第三章:奖项评选标准
知识产权创新奖将根据以下方面对个人和机构进行评选:
1.创新成果:候选人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创新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2.技术贡献:候选人在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技术推广等方面对知识产权的贡献程度。
3.知识产权保护:候选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包括申请、维护和执法等方面。
4.社会影响:候选人在知识产权领域对社会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承的积极影响。
第四章:奖项设置
知识产权创新奖将设立以下奖项:
1.个人创新奖:表彰在知识产权领域个人创新成果突出的个人。
2.团队创新奖:表彰在知识产权领域团队协作下取得突出成果的团队。
3.企业创新奖:表彰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
第五章:奖励方式
知识产权创新奖将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1.颁发奖状:对获奖个人和机构颁发荣誉奖状,以表彰其在知识产权创新方面的突出贡献。
2.颁发奖金:对获奖个人和机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以资助其进一步的研究和创新工作。
3.宣传推广:通过媒体和相关渠道宣传获奖个人和机构的成就,提高其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0.09
•【字号】沪浦科〔2011〕53号
•【施行日期】2011.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浦科〔2011〕53号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增强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浦东新区企业正当维护知识产权权益与运用专利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且作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浦东新区且作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个人。
第三条(资助形式及额度)
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
(一)中国专利资助
1、对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给予每件3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后
再给予2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2、对经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认可的每年一届的发明创造专题活动中的发明成果,给予专利申请服务费补贴。补贴额度为:发明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实用新型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对申请PCT专利,给予每件1.5万元的费用补贴。
2、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5万元。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下面简单列举全国部分省市的一些专利补贴资助及奖励政策。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还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上官方网站查询,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北京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
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资助1500元,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
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50元。
本市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特别奖:100万元
一等奖:20万元
二等奖:10万元
三等奖:5万元
2、天津
《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贴1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贴400元
中国专利金奖:每件10万元
天津市专利奖:每件3万元
优秀奖:每件1万元
创新创业奖:每件1万元
3、辽宁
《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2500元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补助5000元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到第7年的年费:每件补助1000元,同一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4、浙江
《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
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
新评上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
金奖:50万元,优秀奖:10万元;
新评上的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
金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
5、江苏
《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9.02
•【字号】沪科规〔2020〕4号
•【施行日期】2020.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
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
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操作指南
青浦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操作指南
为提高青浦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青委〔2015〕181号)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19〕10号),结合青浦实际,制定如下操作指南:
一、专利申请费资助
(一)资助申请人条件
资助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落户并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3。资助申请人申请及授权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青浦区。
5.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二)资助项目和费用
1.国内专利资助
(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 元的年费资助。
(3)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区财政分别给予2000 元、1000 元的授权资助。
2.港澳台专利资助
(1)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青浦区专利资助办法_15453
青浦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宗旨)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本区单位和个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更好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青浦区落实《上海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的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青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资助种类)本办法专利资助的种类包括专利申请费资助和专利申请奖励。
第四条(专利申请费资助对象)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
㈠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
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本区居住证的个人。
第五条(专利申请费资助项目、金额)国内每项发明
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8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500元;每项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性专利费资助。申请国外专利,符合国家、市有关规定,可予以一定资助。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限制) 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申请资助:㈠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㈡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㈢就相近似的图案与色彩的结合申请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的。
第七条(专利申请费资助报送材料)申请专利费资助的须报送以下材料:
㈠《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上海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专利费专项资助办法
第一条(资助宗旨)
为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增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促进本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原则)
专利费专项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资助对象)
专利费专项资助对象:授权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为在嘉定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机构、自然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四条(资助范围)
专利费专项资助范围为:自授权日起一年内的由本区单位申报的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境)外专利发生的部分费用。(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给嘉定区知识产权局的信息为准)。
第五条(资助条件)
1.其发明创造符合本市、区的产业导向;
2.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3. 涉外PCT国际专利已获国外相关部门授予专利权;
4.共同专利权人中有申请人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须有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
第六条(资助禁止)
同一件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有效专利证书上对应的专利名称、专利号为准)不得重复申请本项资助。
凡经核实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1、涉嫌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2、在享受我市、区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违约或其它不诚信记录的;3、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在境外授权的专利。
上海市专利补贴资助政策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
第七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专利相关优惠政策共35页
专利相关优惠
专利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申请资助和企业扶持两类。申请资助
相关政策对比见下表:
以上政策可以同时享受,但是费用减缓必须提供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虽然只需市知识产权局出具证明(一般都会提供),但不利于我司形象不建议采用。上表所列上海市政策为今年7月1日刚开始实施,浦东新区的政策为2011年10月9日发布在上海新政发布后可能会进行相应修改。
企业扶持
1、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资助金额
上海市政策《专利资助办法》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浦东新区政策《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a、对被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
b、对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资助。
c、对获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已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并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在升级为上海市专利试点或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后,按资助额的差额给予补差资助。
申报标准
见下表,70分以上为合格
上海专利奖励政策有什么
上海专利奖励政策有什么
专利是发明⼈很重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申请专利权。那么上海专利奖励政策有些什么呢?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上海专利奖励政策有些什么
根据2018年9⽉12⽇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规定:
第⼗条资助申请⼈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和⾦额如下:
(⼀)授权资助
授权后⼀次性资助不超过⼈民币2500元。
(⼆)年费资助
缴纳授权后第三年的年费之后⼀次性资助不超过⼈民币1500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项资助。
(三)对⼩微企业获得的⾸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次性资助不超过⼈民币3000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次性资助⼈民币10000元。
(五)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次性资助⼈民币3000元。
第⼗⼀条资助申请⼈申请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资助的⾦额不超过⼈民币3000元。
资助项⽬为资助申请⼈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规定费⽤和向国内代理机构⽀付的服务费⽤。
第⼗⼆条资助申请⼈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其中,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民币5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民币4万元。
资助项⽬为资助申请⼈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规定费⽤和向国内代理机构⽀付的服务费⽤。
浦东新区扶持政策解读
浦东新区扶持政策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
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
(一)中国专利资助
1、对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给予每件3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2、对经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认可的每年一届的发明创造专题活动中的发明成果,给予专利申请服务费补贴。补贴额度为:发明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实用新型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对申请pct专利,给予每件1.5万元的费用补贴。
2、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5万元。
3、对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50%的年费补贴,每年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助
1、对被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
2、对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资助。
3、对获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已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并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在升级为上海市专利试点或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后,按资助额的差额给予补差资助。
(四)专利产业化资助
对在浦东新区实施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其专利产品或技术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每件专利产品给予2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额不超过60万元。同一专利技术或产品不重复资助。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切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按照《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行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委办局组成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推行专利工作经验。
(五)承担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保护。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知识产权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
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记录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维持盈利。
上海市各区县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申请发明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上海市http://www.sip 3000 800300专项资助对象为自愿申报并经有关政
府部门认可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
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企事业
单位;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
活动的参加单位。闵行区http://creativ 25003000800400浦东新区http://www.tec 300020002011年新出台,变化比较大静安区http://www.jin 30001000
500长宁区http://kw.chan 1200800
300闸北区http://kw.shzb 1000 500
300杨浦区http://www.shy 800500
徐汇区http://kj.xh.s 1000500
200PCT及国外申请资助力度比较大虹口区http://www.shk 1200 600
300普陀区http://www.ptk 3000 800
300宝山区http://bskw.ba 1200 800
400青浦区http://scien.s 3000 800
500嘉定区http://www.jdh 10001000600
200嘉定高科技园区的专利政策松江区http://sjkw.so 3000 800
300奉贤区
http://www.fen 1200 800400黄浦区
查无专利相关政策金山区
查无专利相关政策崇明县查无专利相关政策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后每项最高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支持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审核。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推
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八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九条(申请)
经市优势企业推进委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以在被认定时和首次复审合格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第十条(审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应当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审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审计内容)
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上海奉贤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标准
一、背景介绍
上海奉贤区作为上海市辖区之一,广大人民及企事业单位均积极投身知识产权工作。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的创新与发展,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奉贤区出台了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标准,以支持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开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资助对象
1. 企业
奉贤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标准主要针对奉贤区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生产型企业、科技型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等。
2.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奉贤区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标准也适用于奉贤区范围内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例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专利事务所等。
三、资助内容
1. 专利申请与维权
对于依法取得专利权的企业,奉贤区将根据其专利数量、技术水平、市场应用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支持。对于专利权受到侵权侵害的情况,奉贤区也将提供维权支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2. 知识产权培训
奉贤区将定期组织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活动,资助企业和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参加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3. 知识产权运营
针对企业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运营活动,奉贤区将给予资金补贴或技术支持,推动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和价值实现。
四、资助标准
1. 专利申请与维权
根据企业专利数量及技术水平,奉贤区将给予不同层次的资助,一般以每项专利为单位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可达专利申请费用的50。
2. 知识产权培训
对于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的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奉贤区将按照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资助。
3. 知识产权运营
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活动,奉贤区将根据其运营项目的技术价值及市场前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或技术支持。
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分类
上海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分类
科技政策⼀般是上海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这些部门出台和管理的政策,就⽬前出台的政策,将上海市的科技政策⼤致分为以下⼏块:
第⼀类:科技投⼊类
1. 市级财政科技专项:上海市重⼤科技项⽬、上海市创新⾏动计划、科技兴市计重⼤产业科技攻关;
2. 区县财政科技专项:⾼新技术成果转化、科技型中⼩企业发展专项资⾦。
第⼆类:⾼科成果转化类
1. 产业专项资⾦: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资⾦、促进整机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业专项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科技兴农项⽬;
2. 科技产业化计划:上海重点新产品项⽬、上海技术创新种⼦资⾦、上海⽕炬计划;
3. 成果转化:⾼新技术成果转化项⽬认定、财政专项资⾦扶持、贷款贴息;
4. 软件产品:软件产品认定、对软件设计⼈员的奖励免征个税。
第三类:技术引进类
1. 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
2. 消化吸收⾃主研发资助;
3. 重⼤技术和装备引进笑话再创新;
第四类:知识产权类
1. 专利新产品:专利新产品认定、研发费资助;
2. 专利资助:专利费资助、专项资助(包括:专利培育企业认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范企业);
3. 知识产权⽰范企业:专利资⾦资助;
4. ⾃主品牌建设专项资⾦:最具市场竞争⼒品牌、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世界名牌产品;
5. 标准化推进专项资⾦:⽆偿资助、贷款贴息。
第五类:融资类
1. 权益融资:创业投资(包括创业投资机构备案、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创业板上市;
2. 债权融资:⼩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包括⽆形资产质押融资、中投保担保、贷款担保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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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
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以及资金使用情
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
第七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
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第三章专项资助
第十五条专项资助是指对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七条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第十八条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
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
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区专利资助政策,并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