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标准范本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负责的重要角色之一。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制定八项规定如下:一、质量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落实和执行。
在项目的所有阶段,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关注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的要求和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控制。
制定对策并及时反应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出问题。
三、技术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技术管理负责。
制定技术指导,实施相应的技术标准,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技术要求,并且按照施工计划进度完成。
四、合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对合同管理负责,监督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合理使用合同款项。
五、质量检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制定质量检验计划,管理检验内容和程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不合格品质维修改造工作要及时跟进并按要求向业主做出解释。
在验收工程质量之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到质量把关,确保质量符合需要。
六、安全监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要负责,合理布置现场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加强对人员和机具的管理,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七、成本控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合理控制施工成本,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实施成本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施工不超出预算。
在施工现场发现施工成本出现超支现象频繁,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以免贻误整体工程进度。
八、规范操作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该做好规范操作的通知和培训,增强施工人员不断提高品质和安全的意识和自身素养的依据。
同时,也应该及时提供相关技术和操作规程,并对其中遇到的难点进行详细讲解和解释。
从而能够达到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效果。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328-9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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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八项规章制度模板图片
工程八项规章制度模板图片
第一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落实
从严治党要求,做到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纪律严明、政治意识强烈。
第二条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工程项目
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三条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项目负责人的任务分工,健全绩效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视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项目协调机制,支持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互助,共同
完成工程项目任务。
第七条强调安全生产,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工程项目的
安全生产。
第八条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工程项目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偏差和提出改进意见。
以上八项规章制度,是我们工程项目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基本要求。
希望全体员工,特
别是项目负责人,要时刻牢记这些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为工程项目
的顺利开展做出贡献。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发文号:建市[2015]3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 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 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 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 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 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报告。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 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 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 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 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 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 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 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 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 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 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 检测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规 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 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范本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桥梁、道路、给排水、电力、通信、市政设施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承担项目管理任务时,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的合理设计、安全施工和质量达标。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负责,具体负责人应当对工程的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建专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项目的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选择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并签订明确的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理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必要时组织进行专项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标。
第三章质量安全义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足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确保工程项目的按期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整改工作,确保质量和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配合监理单位和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积极整改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号)附件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2015-03-18 08:54:5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阅读: 284 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方面具有紧要的责任,在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方面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强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推动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持续改进,订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建立质量安全责任的意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得到质量和安全工作的紧要性,坚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理念,不断提高质量和安全意识。
要将质量和安全作为工程建设的生命线、工程经营的核心,把质量和安全要求融入到工程建设的每个环节。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熟知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合乎要求。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实行全面检查,对项目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适时发觉和解决,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稳定监测和有效掌控。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订立质量和安全掌控方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启动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订立质量和安全掌控方案,落实质量和安全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牢靠、超前掌控和可持续性进展。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工程技术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工程技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方面得到高水平的技术支持。
在进行项目工程建设之前,应先对项目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评估,判定项目中可能显现的问题,从而对项目的工程技术管理进行升级和改进,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完全的保证。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技术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的跟踪管理和技术监督,以及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综合素养提升,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得到稳定的提升和完全的保障。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项目质量达标、安全可控。
全部相关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任务责任1.1 项目负责人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派,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1.2 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议或合同商定的质量和安全目标由其负责实施,并对整个项目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条组织管理2.1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订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确保项目依照计划进行,并与项目参加方保持紧密合作。
2.2 项目负责人应合理组织项目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责,供应必需的技术培训和引导,确保团队成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3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特点,订立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工期、质量标准和安全措施,并及时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质量管理3.1 项目负责人应对工程质量承当直接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商定。
3.2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质量掌控体系,确保项目各阶段的施工质量掌控和验收合格。
3.3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开展验收、检测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确保及时整改。
第四条安全管理4.1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特点,订立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2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配备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
4.3 项目负责人应开展安全培训,确保项目参加方具备必需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进度管理5.1 项目负责人应订立项目进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确保项目定时完成。
5.2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处理进展中的问题和风险。
第六条本钱管理6.1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要求,订立合理的本钱掌控措施,并监督执行,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发文号:建市[2015]3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5-03-06实施日期:2015-03-06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专案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专案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专案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专案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X年3月6日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专案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
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範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採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专案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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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3288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
八项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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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
八项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
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
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
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
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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