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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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除注明需提供原件外均为复印件)

一、综合类资料

1、公司设立的合同、章程、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

3、历次验资报告;

4、本年度涉及公司章程变动、财务制度及重大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

5、过去年度的税务鉴证报告;

6、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内部治理的相关制度;

7、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请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公章。

二、财务资料

1、审计年度的总帐、明细账、会计凭证;

2、企业财产缺失申请及清单;

3、财产缺失形成的相关证明资料。

(一)现金缺失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现金缺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关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治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形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坏账缺失法定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形申请坏账缺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三)存货缺失证据资料

1.盘亏的存货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关于盘亏的情形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报废、毁损的存货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形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形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形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被盗的存货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形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形说明。

(四)固定资产证据资料

1.盘亏的固定资产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缺失:(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形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做出专项说明,并托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缘故(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形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形说明。

3.被盗的固定资产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形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形说明。

(五)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缺失证据资料

1.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缘故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

由于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缺失:

(1)有关自然灾难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3.工程物资缺失

工程物资发生缺失的,比照存货缺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六)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缺失:

1.资产被剔除、变质的经济、技术等缘故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说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爱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形说明;

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形的证明。

(七)资产评估缺失证据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缺失: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治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缺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八)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缺失证据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出售住房缺失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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