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2.28•【字号】•【施行日期】1992.0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1992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本办法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根据各乡村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经济联系等情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管辖范围的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的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职责:(一)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二)贯彻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执行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尊重、维护国家、集体、个体及私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引导村民合理消费;(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四)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植树造林以及其他应尽的义务;(五)教育村民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与法制教育,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开展文娱、体育、爱国卫生等活动,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八)依法筹集生产资金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管理本村财务;(九)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决定和村规民约,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十)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刚才,几位领导都作了很好的发言,听了以后很受启发、很受教育
在厅机关西部大开发学习讨论中心组学习会上的发言民政厅副厅长王刚2010年8月25日刚才,几位领导都作了很好的发言,听了以后很受启发、很受教育。
今天我们厅里组织这样一个中心组学习会,我觉得对于我们厅里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宁夏民政工作大发展大进步;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厅同志的思想,形成我们民政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措施办法;对于鼓足干劲,让全厅同志都积极投身和参与西部大开发,把我们民政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好,实现新的跨越,取得新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根据近期的学习,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我谈一点自己的学习体会,不正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世纪之交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
今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10周年。
7月5日,中央召开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对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我觉得这是英明之举、是高瞻远瞩之举、是审时度势之举,必将对促进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中央的会议之后,自治区也召开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动员部署大会。
中央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及分工方案》都对我们民政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和具体的工作任务。
我们民政工作的任务很重。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紧密结合宁夏民政工作的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迅速在民政系统掀起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热潮,努力开创民政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宁夏民政要在西部大开发中要有所作为、有所突破,必须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是做好任何工作的根本动力。
陈云同志讲过:“什么是创新?创新就是把工作干得更好。
”张毅书记在全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动员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用好中央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
“艾依河”更名“典农河”,其他地方何时能改回汉唐旧名?
“艾依河”更名“典农河”,其他地方何时能改回汉唐旧名?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规定,依法对“艾依河(ài yīhé)”提出更名申请。
自治区民政厅通过组织实地踏勘与专家论证、会商,并经2018年9月11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对“艾依河”名称更名的批复》(宁民发(2018)156号),将“艾依河”更名为“典农河( diǎn nóng hé)”。
典农河的“典农”二字,取自银川市前身的古典农城。
典农城始筑于西汉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距今2100余年。
艾依河的名称演变过程如下:2003年开工的银川艾依河,学名宁夏人工引黄灌溉水道,2004年以前名字叫艾依莎河(或阿依莎河,阿依莎9岁时成为穆罕默德的妻子),由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为她命名。
艾依莎是阿拉伯语的音译,在阿语中解释为美丽的少女,常用于回族女孩的名字,简称“艾依河” ,2004年“艾依河”正式成为此河名称,并成立宁夏艾依河管理局,此名字一直被此水利部门沿用至今。
在宁夏艾依河管理局网站,艾依河文化下所谓的艾依河的传说的另一个标题就阿依沙的传说。
可见所谓艾依不过是阿依沙(艾依莎)的简化名字。
2008年自治区书记陈建国将“艾依河”更名为“爱伊河”,寓意为“热爱伊斯兰人民”,更具有伊斯兰风情同时体现了回汉人民的团结一心共创美好未来。
2015年随着宁夏阿拉伯化的深入,阿拉伯语是回族母语的喧嚣愈来愈烈,爱伊这个略显俗气而且中式的名字,正式又被阿式名字艾依替代回来。
名不正则言不顺,地名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认知标签,往往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艾依河”更名“典农河”,不是简单的名称的改变,而是当地意识形态的重大转变的结果,如果能追究当初命名“艾依河”之人的责任就更好了。
建国初,为了照顾所谓少数民族的感情,把许多边疆的地名都改成了当地少数民族的称呼,比如迪化改为乌鲁木齐、归绥改为呼和浩特等。
现在“三股势力”大肆散布“国土民族化”分裂言论,这些少数民族地名被“三股势力”利用作为证明其分裂言论的证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石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26号惠农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调整为自治区级开发区,为确保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主体符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7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如下:一、调整审批事项(一)收回审批权限事项(11项)1.原市安监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和第三类生产、经营备案9项审批权限收回,调整至市应急管理局审批。
2.原市环保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事项收回,调整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3.原市人社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合同备案事项收回,调整至市人社局审批。
(二)委托审批事项(1项)原市规划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确认的审批主体,调整为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委托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继续审批。
(三)授权审批事项(4项)原市规划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市人社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不含石政办〔2021〕18号已调整至市人社局办理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核验事项)调整至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程序授权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就行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民政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860123【实施日期】19860123【章名】通知现将《地名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代管。
县(市)以上地名机构的设置问题,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名称】地名管理条例【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2年3月30日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30•【字号】自治区政府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00.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二)机场、铁路站(线)名称;(三)山、川、河、沟、源、峁、湖、滩、水道、沙漠、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四)城市(镇)内的街、路、巷、桥梁名称;(五)自然村、集镇名称;(六)城市内的居民区、住宅区(含住宅区内道路)名称;(七)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经济区、吊庄名称;(八)油田、矿山、盐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名称;(九)水库、灌渠、河堤、水闸、渡口、发电厂(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电设施名称;(十)公路、桥梁、隧道名称;公交汽车站(点)、长途汽车站、货运枢纽名称;(十一)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广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险游览区、名胜古迹、纪念地以及著名的寺庙、拱北名称;(十二)商贸大厦、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综合性写字楼等大型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十三)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十四)门牌号码。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拼写规范化。
第五条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宁夏各市、区、县名称由来,你了解多少?
宁夏各市、区、县名称由来,你了解多少?宁夏回族自治区取“夏地安宁”之意命名。
一、银川市因银川地区土壤含碱多,大水过后,土地一片雪白,像白花花的银子一般展现在宁夏平原之上,放眼望去一马平川,故称银川。
1、兴庆区以历史上西夏国都“兴庆府”之名命名。
2、西夏区以历史上西夏王朝之名命名。
3、金凤区银川别称凤凰城,故名。
4、永宁县取“永远安宁”之意。
5、贺兰县以贺兰山为名。
6、灵武市取隋朝灵武郡之名。
二、石嘴山市以境内石嘴山为名。
1、大武口区古称“打硙口”,为沟谷名,意为“打凿石磨的山口”。
1943年,民国宁夏省建设厅长李翰园至此,认为'打硙口'名称不雅,遂改名为大武口,意为武士们在这里打过仗。
2、惠农区因境内惠农渠(清代开凿)得名。
3、平罗县明永乐初筑平虏城,取“平定胡虏”之意命名。
清初,忌“虏”字,取“平虏”谐音改字而命名。
三、吴忠市因吴忠堡而得名。
明朝洪武年间,置吴忠堡,以屯长吴忠的姓名命名。
1、利通区因吴忠城区主干道、著名商业街“利通街”而得名。
利通街,取“便利交通”之意命名。
2、红寺堡区红寺堡,原名红寺,因当地红富寺简称“红寺”而得名。
3、青铜峡市因黄河青铜峡而命名。
4、同心县因驻地同心城而得名。
同心城,曾名“半个城”(一作“半角城”),明末,李自成起义军攻城,城内军民同心抵抗,未被攻下,故称“同心城”。
5、盐池县因境内多盐池,故名。
四、固原市取“故原州”谐音“固原”命名。
一说因地势险固而命名。
1、原州区以历史上的原州命名。
2、西吉县以当地回族中最大教派哲赫忍耶的宗教活动中心西吉滩命名。
3、隆德县源于宋代隆德寨。
隆德寨,取羊牧隆城、德顺军各一字而命名。
4、泾源县因地处泾水发源地而得名。
5、彭阳县因北宋彭阳城而得名。
彭阳,“因在彭原山之阳而得名”。
五、中卫市因袭“宁夏中卫”之名而命名。
1、沙坡头区以境内名胜沙坡头命名。
沙坡头,位于腾格里沙漠南端,“因沙所积,故名。
一名沙岭。
”2、中宁县取中卫县、宁安堡首字命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及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宁政发[1991]9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及边界争议处理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及边界争议处理办法(1991年10月3日宁政发〔1991〕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行政区划管理,妥善处理边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更名,政府驻地的迁移,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行政区划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行政区划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必须变更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区划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管理权。
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划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行政区划管理第五条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自治区分市(地级)、县(市);(二)市(地级)分为县(区);(三)县(市)分为乡、镇。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市(县级)和市辖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七条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批权限:(一)下列行政区划变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1.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2.行政公署的更名和驻地的迁移;3.市、县、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及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4.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调整、变更。
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
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3年10月27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8月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10月27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合理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川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宁政办发[2002]92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92号)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2年6月18日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编纂出版《宁夏通志》是一项浩大的文化建设事业,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文化工程。
2000年8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启动实施《宁夏通志》编纂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安排部署此项工作。
2002年1月又下发宁政办发[2002]1号文件,成立《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组织领导《宁夏通志》的编修工作。
为使这一工作更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今后几年的编纂出版任务,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承担编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的要求,将通志编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宁夏通志》共设20卷。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共同完成一卷编纂任务的,要成立分卷编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主编、副主编,由相关厅局领导组成,报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审批,出书时署名。
各分卷编委会组织分卷的编修工作,分卷编委会下设办公室,选配编写人员,开展编修工作。
二、实行承编责任制。
为确保2005年完成《宁夏通志》的编纂出版任务,今年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要与各承担编修任务的单位签订《承编责任书》,全面启动通志编修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3]6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3]64号2003年6月1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全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精神,加快我区城市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在总结利通区、盐池县、平罗县成功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决定,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全面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在固原市原州区和泾源县开展山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试点工作。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从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出发,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改革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减少乡镇数量,适度扩大乡镇规模,精简机构和人员,完善党政管理职能。
通过乡镇调整撤并,使我区乡镇实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目标。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全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布局原则。
要从农村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科学规划乡镇行政区域。
撤并后新组建乡镇的面积、人口规模要适度,布局要合理,要通过调整真正构筑起后发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调优、调大、调强原则。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调整后的乡镇行政区划,要有利于增强乡镇实力,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支柱产业,有利于以强带弱,以近带远,激活偏远贫困乡镇经济的发展活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7•【字号】•【施行日期】199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3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7日公布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维护民族团结,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群众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活动;(四)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优抚救济、计划生育、公共卫生、青少年教育保护等项工作;(七)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和居民公约,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情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9人组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宁党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2012年8月13日宁党发〔2012〕33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决策,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着力推进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强化自治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心、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证。
在城乡基层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社区在社会建设和党的组织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显著,承担的社会服务和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区城乡社区建设稳步推进,组织体系日趋健全,居民自治不断规范,社区服务逐步完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在改善民生、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面对适应社会改革发展对社区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我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职责不清、投入不足、队伍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了城乡社区在基层社会管理中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
当前,我区进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为奋斗目标,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
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3.12.31
•【文号】国函[2003]139号
•【施行日期】2003.12.3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
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国函[2003]1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问题的请示》(宁政发[2003]9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中卫县,设立地级中卫市。
市人民政府驻沙坡头区滨河西路。
二、中卫市设立沙坡头区,以原中卫县的行政区域为沙坡头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鼓楼西街。
三、中卫市辖从吴忠市划入的中宁县、从固原市划入的海原县和新设立的沙坡头区。
四、撤销石嘴山市惠农县和石嘴山区,设立石嘴山市惠农区,以原惠农县和石嘴山区的行政区域为惠农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五、撤销石嘴山市陶乐县。
将原陶乐县的红崖子乡、高仁乡、马太沟镇划归
平罗县管辖,月牙湖乡划归银川市兴庆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中卫市沙坡头区”名称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中卫
市沙坡头区”名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11
•【字号】宁政办发[2008]109号
•【施行日期】2008.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中卫市沙坡
头区”名称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09号2008年6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03]139号)的规定:“中卫市设立沙坡头区,以原中卫县的行政区域为沙坡头区的行政区域。
”“中卫市沙坡头区”这一名称已经法律程序予以确定,沙坡头区已成为中国行政区划序列中的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也为沙坡头区赋予了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地级中卫市设立后,没有设立沙坡头区一级政权,只在原中卫县辖区设立了中卫城区党工委和中卫城区办公室,以“中卫城区”指代沙坡头区。
“中卫城区”这一名称并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同时这一名称极易引起歧义,给工作和对外交往带来不便。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规定,自即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新闻媒体在行文、宣传报道、统计、对外交流中统一使用“中卫市沙坡头区”,不再使用“中卫
市中卫城区”或其他名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7.31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
(2013年7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川、河、沟、塬、峁、湖、滩、湿地、水道、沙漠、关隘、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四)城市(镇)内的街(路)巷、桥梁名称;
(五)自然村名称;
(六)居民区、住宅区名称;
(七)商贸大厦、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综合性写字楼等大型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
(八)工业园区、开发区、示范区、经济区、移民开发区等名称;
(九)具有地名意义的油(气)田、矿山、盐场、农林牧渔场名称;
(十)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文化遗址、风景名胜、纪念地等公共场所名称;
(十一)机场、铁路、公路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码头、水库、渠道、
堤围、水闸、电站等设施名称;
(十二)门牌号码;
(十三)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地名工作。
第六条地名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或者捐助地名公共服务事业。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活动。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地名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地名的,应当征求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尊严、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二)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民族文化;
(三)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名实相符,含义健康;
(四)符合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
(五)尊重群众意愿,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六)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乡(镇)以上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内的道路、居民地、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二)乡(镇)名称应当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街道办事处名称应当与其所在街(路)、巷名称一致;
(三)台、站、港、码头、机场、水库、矿山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和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五)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
(六)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产生歧义的字;除门牌号码外,不得使用数字命名地名。
地名命名规则由自治区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