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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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理规定

D、石油类、硫化物、氨氮等指标控制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之内,实现达标排放。4、5各生产车间应绘制本装置污水外排点网络图,并进行严格管理,把环境保护工作列为车间培训考核的内容,严禁偷排乱放。有污水排放的车间必须向生产科申报污水排放设施及部位、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水的种类、数量、浓度,当排放污水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通知生产科;其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管理部门批准。4、6相关车间罐区切水切入含油污水井内。切水完成后将地沟内油污清理干净。4、7各车间在检修期间吹扫管线、塔器、冷换设备的污水应及时通知生产科协商处理,严禁擅自排入污水井内。4、8质监科负责对各排污口进行日常监测,每天至少一次,将监测结果记录在案,已备查阅。4、9各车间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雨水沟的卫生及清理工作,雨水沟内严禁出现油污及其他污水,生产科将不定期通知公司质监科取样化验雨水沟水质质量,如发现水质严重超标者,将对该所属区域的部门进行处罚。4、10生产科负责对污水的外排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4、11车间因污水违规外排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五分钟内,向生产科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

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汇报

;生产科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汇报

后,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5、责任处罚5、1对拒绝生产科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扣款100元/次,对随意贮存、倾倒、排放污水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扣款500元/次。5、2对造成严重水污染的部门,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1000元/次以上罚款。情节较重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本部门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者,对其相关责任人扣款1000元/次。5、3因不达标污水私自外排导致环境污染事故而被环保部门查处,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情节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待岗或开除的处分。6、本制度由生产科制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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