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法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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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的启示
国企真正加强管理并不是做不到,关键是要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从这点看,《萨班斯法案》对我们颇有启示……
企业要加强管理,这没人不认同,问题是加强管理是要得罪人的,是要改变既有的利益格局,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谁愿意这么做呢?那要看企业一把手是否想动真格,是否有动力。
一般来说,没人会和自己过不去。那么动力来自于哪里?一是来自于企业出资人,出资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要求经营者加强管理,出资人给经营者施加压力;二是来自严刑峻法的要求。
最近,笔者到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大型国有企业调研,该公司正在按照《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寻找风险控制点,梳理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为配合该项目更好地完成,还建立了ERP系统。按照《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要求,建立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工作量十分巨大,该公司为此付出的费用达几千万元,动员的员工超过5000人。
笔者问该企业的几位老总,为什么在这件事中推进力度这么大?老总们讲,主要是来自《萨班斯法案》的压力,特别是法案中对个人处罚的压力。
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法案》。该法案针对系列公司财务丑闻中暴露的问题,从规定公司管理层的相关责任以及加大处罚力度等几个方面入手,旨在加强公司责任,保护公众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免受公司高管及相关机构的侵害,试图重新恢复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信心。
《萨班斯法案》是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颁布财务规则以来,最为严厉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财务法则,其中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财务年报和季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个人签字的书面保证,同时加强了对公司欺诈行为和白领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该法案302条款“公司对财务报告责任”和404条款“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效力负有直接责任,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由管理层声明内控制度有效并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内控审计报告提交给美国证监会。
CEO和CFO如果知道定期报告不符合上述要求但仍然做出保证的,将判处最高100万美元的罚款,或是最长10年的监禁,或是二者同罚;如果是蓄意做出书面保证的,将判处最多500万美元罚款,或是最长20年的监禁,或是二者同罚。
《萨班斯法案》的法律效力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约14000多家公司,其中包括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眼下,我国十多家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符合萨班斯法案项目”,力争遵循该法案的规定在2006财年结束前通过认证。
一旦主要经营者自己有了风险意识,有了危机感,自然就会将责任压力一层一层地向下分解,这样就使得整个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落实的力度大大加强,整个企业都形成“从要我管,到我要管”的氛围。从这点看,《萨班斯法案》对我们国有企业加强管理的确是帮了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