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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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避免因擅自动火而引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2. 范畴

***** 所有区域的雇员、访客及承包商

3. 定义

动火作业:主要包括生产用火及生活用火,生产用火如焊割用火,烘烤用火等;生活用火

如取暖用火,照明用火等。

4. 职责

由人力资源部、工程部、安全主管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各相关部门执行此程序

5. 程序描述

5.1 申请

5.1.1 任何部门或施工单位须动火作业的,必须在动火前一天向安全主管提出申请,并

领取《施工申请单(附动火证)》;

5.1.2 申请者必须逐项填写《施工申请单(附动火证)》《工作许可证》《安全规定》

《通用规定》,并交安全主管审批。

5.2 审批

5.2.1 安全主管收到《施工申请单(附动火证)》后,必须详细审核,并到动火作业现

场巡视,经确认已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后,才可批核;经批核后,才可作业。特殊工种

动火人员要提供动火作业的相关种类、相关级别的操作证书并经安全主管备案。

5.2.2 任何未经安全主管审批而擅自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

任,若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承包商承担。

5.3 动火作业监护人要求及职责

5.3.1 监护人要求

5.3.1.1 任何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监护人,安全主管审批动火作业时,根据动火作业等级

决定配备监护人数。

5.3.1.2 监护人由本公司雇员担任

5.3.1.3 监护人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及报警

5.3.2 监护人职责

5.3.2.1 必须坚守岗位,不能兼顾其他工作,要与动火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注视动火作

业周围的情况,一旦起火及时扑救.

5.3.2.2 要根据情况,备好适用的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 如:非燃阻隔材料) ,做好灭火

准备。

5.3.2.3 发现操作人员违反有关防火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或动火部位有火灾、爆炸危险

时,有权责令停止操作,并及时向安全主管或相关部门汇报。

5.3.2.4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检查,作业结束后,要对动火区域进行仔细检

查确认无危险后,才可离开。

5.4 动火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5.4.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清楚动火区域防火要求, 并严格遵守

5.4.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程序

5.5 动火部位、人员的变更

5.5.1 动火作业人员需变动的,动火部门或承包商必须事先征得安全主管同意并办好人

员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作业人员。

5.5.2 动火部位须变更的,必须向安全主管重新提出申请。

6. 参考文件

相关动火作业审批资料

7. 记录

《施工申请单(附动火证)》

8. 附件

9. 更改记录

更新版本生效日期起草人更改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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