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法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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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法务的工作内容

房地产公司法务的工作内容

房地产公司法务的工作内容在房地产行业中,法务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公司的法务团队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规避或解决与法律相关的风险。

以下是房地产公司法务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合同起草与审查房地产公司的法务团队负责起草和审查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这包括与房产开发商、合作伙伴、供应商、承包商等相关的合同。

法务人员需要仔细审查每份合同,确保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合同条款的清晰明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评估房地产市场涉及法律法规复杂,法务团队需要及时了解并评估市场变化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

他们需要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合同条款、公司政策等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法律问题,保护公司免受法律纠纷带来的损失。

诉讼事务处理若房地产公司涉及法律纠纷,法务团队将负责处理诉讼事务。

他们与律师合作,起草诉讼文件,代表公司出庭应诉,处理法庭程序等。

法务人员需要与律师密切协作,确保公司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政府事务处理房地产业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较大,法务团队需要与各级政府部门保持良好关系,了解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妥善处理与政府相关的事务。

他们需要与政府机构协商,处理相关手续,确保公司的合法经营。

合规监督与培训房地产公司的法务部门需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合规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公司因员工的不当行为而受到处罚。

法务团队还需要监督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公司运营合规。

国际业务法律支持一些大型房地产公司可能会涉及跨国业务,法务团队需要提供国际业务的法律支持。

他们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处理跨国交易、合同起草、海外投资等相关事务,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房地产公司法务部门需要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定期评估公司的法律风险,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他们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

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公司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律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人员到位、责任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第六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者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六)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实施公司法律事务相关制度;(二)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三)负责管理、审核公司对外合同(协议),参加重大合同(协议)的谈判;(四)参与公司的招标、投标、租赁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建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法律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度。

法务中心实施方案

法务中心实施方案

法务中心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整体要求
1. 在法务中心的工作指导下,制定并执行本实施方案,以确保法务工作能够高效、规范地开展。

二、工作内容
1. 法务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起草、审核与管理;法律咨询与风险预警;纠纷解决与诉讼管理等。

2. 搭建法务管理平台,以实现对合同管理、法律事务处理的信息化管理。

3. 加强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各类法律风险信息,并提出应对策略。

4. 建立清晰明确的法务工作流程与规范,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转。

5. 加强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以满足特定法律需求。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
1. 法务中心设立法务主管,负责对法务中心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与管理。

2. 法务主管下设合同管理组、法律咨询组、纠纷解决组等具体职能组,各组负责相应的工作内容。

四、绩效评估
1. 根据法务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完成的任务,进行绩效评估,以激励成员的积极性和推动工作的不断改进。

2. 绩效评估主要从法务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合同管理情况、法
律风险管控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五、其它事项
1.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改。

2. 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法务中心所有。

3. 本实施方案经法务主管审批后执行。

法务管理规定

法务管理规定

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公司的各项经营治理活动纳入法制化治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合资公司.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专员、法务员,负责公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企业管理中心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治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合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治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合同治理第五条合同治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原则上除其它部门会签外,均应由法务员或专员审核汇签后才能签订.企业管理中心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第六条合同审核的基本内容: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2、合同标的合法性;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七条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参考.第八条公司实行法务员或专员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第九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第十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一并提请会签审核.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和说明有关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 个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别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第十二条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第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经理或平台中心负责人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企业管理中心、具体业务部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第十五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部门负责人和法务员或专员,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务员或专员审核、备案后发出.第十六条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务员或专员做好仲裁或诉讼预备.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第三章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治理第十七条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第十八条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第十九条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第二十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治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法务员或专员,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法务员或专员应在 2 日内对呈报单位书面答复,法务员或专员认为有必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立即告知公司总裁或公司负责人,并评估诉讼风险.法务员或专员认为不需采取诉讼措施,应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并告知如何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务员或专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请领导批准对外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协助.第二十一条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员或专员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小结,形成向公司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答应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加以运用.第二十三条法务员或专员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第五章法律事务咨询指导第二十四条法务员或专员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合资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治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治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治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法务员或专员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务员或专员的法律意见.第二十六条法务员或专员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合资公司的经营治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五章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七条公司为了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由法务员或专员负责,相关部门协助.第二十八条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企业管理中心,本制度自公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施.。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远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集团”系指远洋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务部法务人员及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司法律事务由各公司专职/兼职法务人员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无专职/兼职法务人员的则由集团法务部直接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法务运作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二)为集团/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三)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日常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支持;(四)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五)接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六)保障集团/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七)协助起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九)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在将法律文件报法务人员审批前,应先报审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向法务人员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法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由于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含补充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法务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除已备案的标准文本及业务分管领导认为无需法务人员审核的以外,均须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人员反馈。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一)作为原告(申请人):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日内;业务部门应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人员。

公司法务部门管理规定及工作职责

公司法务部门管理规定及工作职责

公司法务部门管理规定及工作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法务部门的管理工作,明确法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法务部门的所有管理工作及员工。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司法务部门应遵循合法、合规、公正、效率的原则,全面履行职责,为公司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法务部门工作职责第四条法律咨询与合规审查1. 提供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咨询;2. 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3. 审核公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确保其合法、合规、有效。

第五条法律风险管理1. 识别和评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2. 制定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和预案;3. 跟踪法律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六条诉讼与仲裁1. 代表公司处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2. 协助公司应对外部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3. 管理公司诉讼、仲裁档案,及时归档和更新。

第七条内部法律培训1. 组织法律知识的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2. 定期发布法律法规动态,提醒公司关注相关风险;3. 建立法律知识库,为员工提供法律查询服务。

第八条外聘律师管理1. 选聘、管理和评价外聘律师,确保其服务质量;2. 与外聘律师保持良好沟通,确保法律服务及时、准确;3. 建立外聘律师档案,便于公司查询和管理。

第三章法务部门管理要求第九条人员配置公司法务部门应根据业务需求,配置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的员工。

第十条专业培训公司法务部门员工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工作交接1. 员工离职时,应将手中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2. 代理人员应全面了解离职员工的工作内容,确保工作连续性;3. 离职员工如需办理工作交接,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信息保密公司法务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保密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调管理集团内的法务事务,保障集团各成员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内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及其法务部门,规范其法律事务管理活动,维护集团整体利益。

第三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范,严守诚信原则,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四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外宣传的法律活动应符合公司公开信息的要求。

第五条集团法务管理应具备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法务部门设置和职责第六条集团设立法务部门,负责集团内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接向集团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法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二)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法律风险和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三)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知识产权和合规事务,加强合规教育和培训;(四)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重大法律事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项目审批;(五)制定和推动法务管理制度和方针,提高法务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程度。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第九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起草、审批和履约流程。

第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诉讼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合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十四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第十五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法律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事务风险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法律风险事件和处理情况。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方案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方案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方案一、公司法律事务治理规划㈠公司法律事务治理的总体目标1、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治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治理水平。

2、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证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

3、建立、健全规范职员经营治理活动和有效操纵经营治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4、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治理方式,最终实现公司决策、经营、治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5、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认识、评估、治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公司经营治理及公司法律事务治理的各项制度中。

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治理须就以下事项制定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1)防止违规方面的治理,要紧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和遵守一样监管规定;(2)合同治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治理;(3)知识产权治理;(4)索赔及诉讼案件治理;(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治理;(6)环保和安全生产治理;(7)劳动法律关系治理;(8)公司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治理等。

㈡公司法律事务治理的步骤公司一样要依照前几年法律事务治理工作的体会和教训,按照法律事务治理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的、循序渐进的法律事务治理规划和步骤,一样分为:1、预备时期:又称“基础建设时期”和“规章制度完善时期”,现在期的工作重点:⑴侧重于制订法律事务治理规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的组织保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治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⑵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形成一部公司内部的适时、完备、科学的规章制度汇编。

2、提高时期:即“合同治理提高时期”和“规范生产经营治理活动时期”,现在期工作重点:⑴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治理规定》,提升在合同审查会签时,“问(合同背景)、看(合同条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标的)”的审核成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提高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公司法务部门工作管理细则

公司法务部门工作管理细则

公司法务部门工作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务部门的工作管理,提高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法务部门是公司的专职法务机构,负责处理公司内外的法律事务、法律合规、风险防控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法务部门由部门主任、副主任、法务人员等人员组成。

部门主任由公司领导任命,享有工作指导权。

第五条部门主任负责制定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部门副主任负责协助部门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同时担任部门主任在其职务期间的代理人。

第七条部门主任、副主任与法务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协作与沟通,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公司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参与公司对外商务合作的谈判与决策,审查和评估涉及法律风险的合作项目。

3.负责处理公司的民事、商事、劳动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代表公司与外部机构进行法律争议解决。

4.监督和评估公司各部门的法律合规情况,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提出防范和应对措施。

5.负责起草、审核公司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合同、协议等,确保其合法合规。

6.组织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律意识教育活动,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法律素养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公司法务部门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接收、分析、处理、落实和总结。

第十条接收阶段:公司法务部门通过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渠道接收各类法律需求和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分析阶段:公司法务部门对接收的法律需求和风险提示进行分析、核实和评估,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处理阶段:公司法务部门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和纠纷争议。

第十三条落实阶段:公司法务部门根据处理阶段的结果,协助其他部门实施相应的法律要求和决策。

第十四条总结阶段:公司法务部门对处理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经验归纳,为部门工作的提升提供参考。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五条公司法务部门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严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房地产法务的工作内容

房地产法务的工作内容

房地产法务的工作内容房地产法务是房地产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工作内容涉及众多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解决。

在房地产领域,法务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公司的合规运作和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1. 合同起草与审核房地产法务人员负责起草、审查和修改各类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等。

在合同起草过程中,法务人员需要准确表述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确保法律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流程合规监督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和交易过程中,法务人员需要监督和审核各项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他们需要确保公司运作符合相关法规,防范法律风险,协助相关部门遵守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 诉讼风险防范在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或诉讼,房地产法务人员需要及时了解、协助处理相关诉讼事宜,制定诉讼应对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降低诉讼风险。

4. 法律政策研究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和变化,房地产法务人员需要不断关注行业动态和法律政策的变化,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政策研究,以保证公司运作在法律框架内。

5. 业务部门协调房地产法务人员需要与公司各部门密切合作,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协助解决法律问题,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推动房地产项目的顺利开展。

结语房地产法务人员在保障公司合法运作和降低法律风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的工作内容不仅涉及合同起草、流程合规、诉讼风险防范等方面,还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和业务部门协调等多个方面。

通过他们的努力和专业知识,公司才能在房地产领域中取得长足的发展。

地产法务岗位职责

地产法务岗位职责

地产法务岗位职责
地产法务岗位职责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合同审查:负责对公司与客户、供应商、承包商等相关合同
的审查,包括土地购买合同、建筑开发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经纪协议等,确保公司的权益得到保障。

2. 法律风险管控:负责评估和管控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包括诉讼风险、合规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3. 项目法律支持:向公司的项目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和意见,协
助解决项目中的法律问题,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 法律咨询:向公司内部及外部合作伙伴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
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地产开发、建设、物业管理等法律问题。

5. 监督合规:负责制定与房地产相关的合规规范,对公司内部
的合规风险进行监控,对不合规行为进行指导和处置,防范不必要
的法律风险。

6. 民事诉讼: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从法律角度维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

7. 行政监管:了解相关行政法规,对房地产企业的行政监管问
题进行沟通及协调。

总之,地产法务岗位的职责主要是围绕地产法律事务和合规管
理开展工作,以保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和预防
法律风险。

某投资集团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某投资集团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某投资集团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集团公司法务工作,根据集团现有组织架构状况,结合现代集团企业规范化管理一般要求,制订本制度2、法务事务管理原则:集中决策,统一规划,分层管理,有效控制3、法务部功能定位: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提供法律支持的支撑性部门二、公司法务部的管理模式及人员编制如下:根据集团的法务管理模式和集团组织架构实际,结合法务工作的性质、侧重点,在集团总部设置集团公司法务部,实行在集团分管副总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法务部根据各分/子公司实际情况,统一管理分/子公司法务;各分、子公司设置法务合同管理员(可由各子公司办公室人员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垂直化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均由法务部扎口处理、统一协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系,具体案件处理法务部人员编制为3人,其中部长一人,法务专员一人,法务合同管理专员一人法务部部长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法务专员和法务合同管理专员在部长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三、法务部基本职务权利1、合同、内部制度合法合规审核权2、对外行文合法合规审核权3、对外法律事务联络处理权4、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提示权5、法律事务筹划、法务制度完善建议权6、对各部门、子公司合法合规检查权7、集团公司批准赋予的其他权限四、为集团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支持1、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2、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专业角度的决策支持五、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1、不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专题、教育、培训2、协助集团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3、对集团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分、子公司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4、针对集团公司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理意见、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5、协助执行公司管理层做出对公司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六、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1、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和法律意见;2、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3、协助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诉讼法律事务七、与集团公司其他部门业务协作法务部协助集团公司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并审查法律文件1、协助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办理担保、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法律文件2、协助公司部门、分、子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法律文件3、协助公司部门、分、子公司办理合作单位的资信调查,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地产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地产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地产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产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地产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等类型。

第三条地产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地产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指导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应设置以下部门:(一)工程技术部:负责工程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工作。

(二)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

(三)成本管理部:负责工程成本控制、合同管理等工作。

(四)合同管理部:负责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七条工程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客户需求。

第八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

第九条工程设计图纸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工程施工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查应实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六章工程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工程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成本管理第二十条工程成本应控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成本管理部应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分析成本变化原因。

第二十二条对超出合同约定的成本,应进行追责。

第八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务工作标准流程管理

法务工作标准流程管理

五、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通过对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梳理,规范公司法务工作的相关程序,规避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提供支持;第二条除非特别指出,本制度中“公司”指“大唐地产分公司”,“集团”指“厦门大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城市公司”指“大唐地产其他城市公司,目前共分为四大区域公司”,“项目公司”指“大唐地产项目公司”;第二节案件诉讼第三条起诉申请:由各经办部门在诉讼申请表中阐明起诉对象背景、事由、目的、希望的结果等事项,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告公司法务人员;公司法务人员认为可以起诉的,上报集团法务部及计划运营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入实务操作,如认为存在问题, 应书面反馈,并与相关人员协商后确定是否起诉,待批准后进入实务操作程序;如属重大案件,公司法务在集团法务部同意的情况下可组织相关部门立会研究;第四条经集团法务部同意且各部门领导在诉讼申请表上签字后,由公司法务人员展开诉前准备操作步骤:一初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办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证据材料及其他文件支持;二如需要,可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要求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案件的利弊、案件未来走向、结果进行判断及预测;三准备涉诉材料,提起诉讼;四对起诉阶段的证据准备工作,经办部门要切实重视,认真执行;需根据公司法务人员要求向公司法务人员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如相关合同协议及其补充约定、双方往来信函及传真、双方或单方签署的其它文件、被起诉对象情况证明材料、起诉事项的详细经过说明、涉及该事项的其它内部资料、涉及金额的要提供金额具体数字及计算依据和方式等;如公司法务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各经办部门应根据要求及时补充;在该阶段提交的证据资料一律以复印件形式提供,并随附目录清单,清单上对每份证据要注明该证据发生的时间、是否有正本、保管部门、保管人等;第五条诉讼配合:经办部门应立即指定固定的专门负责人或联系人视具体情况确定,负责配合公司法务人员对案件处理,包括涉及本部门资料的收集、案件简要情况的说明、案件进展的跟进、向公司法务反馈案件进展情况以及其它需要配合的事项, 直至案件处理完毕;第六条应诉:一公司负责收发信件的人员在接到法院邮寄送达的信件后,要立即送交公司法务人员,遇公司法务人员外出或不便接收等情况,应立即将相关信件交计划运营部副经理处理;二公司法务人员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应及时与法院相关人员联系,了解情况后,展开应诉前期准备工作并上报集团法务部和计划运营部分管领导审批;三待应诉申请批准后,进入实务操作阶段;第七条审理阶段:一本阶段工作主要由公司法务人员负责,各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法务人员的要求给予及时、必要的配合;二公司法务人员应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性问题制作法律意见书呈报集团法务部及公司各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三涉及调解:1 公司法务人员应上报集团法务部及公司各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2 涉及调解原则或方案,应经经办部门分管领导、计划运营部分管领导和集团法务部审批后方可操作;四关于结果:案件审理结案后,公司法务人员要即时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文件随附相关裁判呈报集团法务部及公司各相关部门管理层;五涉及执行:1 由公司法务人员操作,各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及跟踪;2 对方拒不执行的由经办部门发起和公司法务人员会签,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第八条二审阶段的基本处理程序及原则参照一审相关程序办理,可视具体情况对环节进行简化;第九条案件的各个环节涉及经济指标的,特别是起诉和调解阶段,涉及相关数据指标计算的,由财务部门负责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和相关数据提供给公司法务人员,公司法务人员将以此作为案件审理中的依据和向法庭提交的相关数据证据;遇有意见特别相反的情况时,必须以总经理批准的为最终意见;第十条在案件举证期届满前,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情况决定召开协调会针对案件进行综合评议、决定策略公司法务人员有建议权;举证期届满后,除非特殊情况指二审对策研究、调解方案、重大突发事件等,一般不需召开此类会议;第十一条特别重大案件必须在起诉立案前或接到应诉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第十二条案件执行完毕后,方可视为案件终结,由公司法务人员整理案卷,归档保存;第三节法律文件审核第十三条原则上公司对外法律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必须经公司法务人员审核,但以下情况除外:一按照固定程序向政府部门报批报建的文件,视情况一般不需审核;二业务流程内一般性的通知、知会;三与公司之间一般性的往来文件通常不需审核;四社交、礼仪性质的文书;五 OA系统法务合同范本文库已有合同范本;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的其他规范性格式范本合同、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文件,必须按照集团固定流程经公司法务人员审核;第十五条审核程序:按照集团既定流程审核;第十六条重要文件的文稿可由公司法务人员拟订,经办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根据拟稿人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第十七条遇特别重大或复杂情况,经办部门必须由专人提供详细情况,应避免单纯文件审核的方式;第十八条如遇公司法务人员意见与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双方可采用小范围会议研究形式确定,必要时上报总经理决策;第四节顾问律师管理第十九条公司顾问律师事务所的选择:由公司法务人员及集团法务部负责考察,考察结束后出具专业意见及提供顾问律师事务所信息,并由公司各部门和集团法务部决策后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顾问服务合同审批流程由公司法务人员发起;第二十条公司常年合作事务所确定后,应由双方确定 1~2 名固定律师负责公司的业务;第二十一条公司聘请的顾问律师应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准确及时的法律服务;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务人员负责对公司顾问律师的管理、工作衔接及业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顾问律师的法律协助;一电话、邮件咨询;二通过公司法务人员约请律师面谈;三特别重大事件经公司批准后应作为专项业务处理,经办部门要指定专人和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配合,共同处理;第二十四条对于重大疑难问题或公司专项处理的问题,视情况由顾问律师出具书面专业意见,对于一般性问题,仅由公司法务人员出具内部法律意见书;第五节法律咨询及法律意见出具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务人员有义务解答公司各部门及公司管理层的涉及公司业务和管理的法律咨询;如需公司法务人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经办部门需提交争议事件材料及书面咨询意见;第二十六条对一般性问题的咨询,可以立即答复的应即时给予答复;无法即时答复的,应记录在案,原则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给予答复;第二十七条对于经办部门提交书面咨询意见的咨询及重要咨询,公司法务人员向经办部门了解实施情况后需以书面方式解答;第二十八条需公司法务人员配合的事项包括参与执行、参加会议、谈判等需提前一个工作日知会公司法务人员并经计划运营部分管领导同意;第二十九条前条所述事项如属紧急事件或需要在会议即时发表意见的,组织部门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或相关资料提供给公司法务人员;第三十条除开庭或与其它公司事项冲突,时间确无法安排的情况外,公司法务人员应按组织者要求准时参加;在上述除外情况下,公司法务人员也应即时与组织者联系,研究其它参与途径;第六节法律知识培训与宣传第三十一条公司法务人员负责公司内部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与宣传工作;第三十二条对新颁法律法规应进行培训;第三十三条遇与公司重点业务环节相关的新法律法规出台,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第三十四条应有效利用内外部资源,针对部门业务需要,展开专项法律培训;第七节项目收购第三十五条项目收购指项目公司并/收购、土地使用权受让、项目合作开发、品牌收购等,含项目实施过程中尽职调查、签约、履约、资产移交及资金支付的全过程;第三十六条具体程序:一由拓展部收集项目资料,进行项目调查与初评;参与对收购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可研报告的拟定、审核及项目评审;二由拓展部及公司法务人员组织团队或委托外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拟定尽职调查清单、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配合拓展部门根据资产评估、可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作出项目投资决策;三拓展部门参与收购谈判,法务人员负责收购合同的拟定、审核;四拓展部门按合同办理付款手续,并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部门跟进合同履行;五其他事项按照集团既有流程处理;第三十七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审计、工程评价、资产评估、经济效益测算、投资预算、法律风险等;二尽职调查清单的主要内容是需要合作方提供的关于项目、项目权属人及其关联人的各类文件,一般情况下可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文件;企业各类资产的文件;企业的各种贷款、融资文件;企业的重大合同、协议;企业的经营业务, 以及所涉及的政府审批或许可;企业的各种税务文件;企业雇员的劳动文件;企业的各类保险文件;企业涉及的各类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文件等;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市场信誉、财务状况、支付能力、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负债情况、发展前景等;三在项目评审后,应形成由所有项目评审小组成员签字、并由公司领导签署评审意见的项目评审表,作为项目前期资料不可缺少的部分;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已有规定执行;第八节法律风险体系及风险管理准则、规范的制定第三十八条针对公司经营运作方式及未来发展方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测评监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第三十九条针对企业法律风险测评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内部管理体系;第四十条针对企业法律风险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的监控体系;第九节法律信息管理第四十一条法律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一建立常用法规库:收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二建立实用案例库:收集公司案例、业内其它典型案例;三汇总即时法律信息:将最新的法律动态即时反映;四重大法律事项通报:保证对重大法律信息传递的及时性;第十节其它事务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务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根据自身能力特点,积极参与公司各项业务活动,以达到预防法律风险的目的;第四十三条公司法务人员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有预测、监督、提醒、防范的义务,并应通过恰当、及时、有效的方式反馈和执行;第四十四条公司法务人员负责建立维护相关的公共关系,逐步形成良性的运作模式;第十一节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四十六条本规则由计划运营部提出草案与修正案,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计划运营部;附件: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办理申请表经办人: _______ 提交时间:年月日。

房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范本

房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范本

房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做到守纪律,尊重他人,明礼貌,履职尽责。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制定并实施相应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规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全体员工应保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形象,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第六条招聘岗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选拔,经过面试和考核,确定合适员工。

第七条入职员工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签署劳动合同。

第八条离职员工应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离职手续应按照规定进行。

第九条离职员工应完成工作交接,清理个人物品,签署离职手续,交还公司财产。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十条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8小时,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节假日及公司特别规定的休息日按照法定规定执行,员工应按时休假,不得擅自缺勤。

第十二条员工休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申请,经批准方可休假,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病假、事假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公司审批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四章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员工的工作绩效及贡献将作为晋升和加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表扬、处罚及奖励等行为,应及时进行公示,以鼓励先进,警示后进。

第十六条公司对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严重警告、记过、停职和开除等处理。

第五章安全保障和保密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将重视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工作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将保护客户隐私信息和公司商业秘密,员工应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擅自泄露。

第十九条公司对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严禁无关人员获取。

第六章员工行为规范第二十条员工在公司内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辱骂、诽谤、造谣等不当行为。

项目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及考核管理办法

项目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及考核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及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细化项目法律事务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法律事务工作水平,指导、加强项目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根据股份公司《工程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办法》、《项目管理手册》等有关制度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级企业国内承包工程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房地产投资开发等其他类型项目及海外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三条起草、编制项目法律顾问工作策划书项目法律顾问到岗一个月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本章以下有关规定, 起草、编制《项目法律顾问工作策划书》,提出工作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

《策划书》经项目经理提出意见、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报总法律顾问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 ^^1 I项目法律顾问工作总体、一般性内容见《项目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内容一览表》(附件1),公司(指项目所属法人公司或法人授权管理的公司)在发文确认项目法律顾问岗位人员时,可将该表一并发放至项目。

第四条开展项目法律文书管理项目法律顾问从法律证据角度对项目实施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合同文件、履约资料、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参见附件2《项目法律文书的一般范围及注意要点》)进行管理,将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全面落实到各种具体资料中。

(一)以会议、书面意见等形式对项目各类法律文书管理的注意要点做交底,提供日常咨询,指导有关部门岗位人员分门别类建立台账(格式参见附件3)。

(二)建立项目法律文书汇总目录台账,项目有关部门岗位人员按要求将项目法律文书目录提交给项目法律顾问。

(三)定期对项目法律文书进行总体分析,及时发现有关风险点和问题,向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审核、起草有关文函从法律角度审核项目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有关文函(经济商务类),并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文件(常见的项目法律文函格式参见附件4 )。

驻现场的法律顾问作为审核节点在会签单上签字,非驻现场的法律顾问可采取电子邮件、通讯软件等方式提出审核意见,赴项目时在会签单上补签字。

建筑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建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内部法务事务的处理。

三、法务部职责1. 完善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确保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最大程度保障公司权益。

2. 起草、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经济活动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3. 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 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为公司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公司决策合法合规。

6. 参与公司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工作,确保公司权益不受侵害。

7. 收集、整理、研究国内外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 参与公司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处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9. 定期对公司内部法律事务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防范措施,降低法律风险。

10.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法务人员要求1. 法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2. 法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3. 法务人员应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法律事务处理的准确性。

4. 法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对公司忠诚。

五、监督管理1. 公司领导对法务部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法务部职责履行到位。

2. 法务部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接受公司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3. 公司对法务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务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解释。

法务部法律文件管理制度细则

法务部法律文件管理制度细则

法务部法律文件管理制度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文件在日常生活和各行各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法务部对法律文件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法务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管理制度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制度细则的内容和作用。

首先,在法律文件的管理方面,法务部制定了文件发布及备案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所有的法律文件在发布之前都要经过法务部审核和备案。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同时,所有发布的法律文件都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和规范进行,以便于文件的统一管理和检索。

其次,法务部制定了法律文件的归档管理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法律文件在发布后,需要进行归档保存。

归档是为了保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和可读性,方便以后的查阅和利用。

在归档管理中,法务部通过建立文件编号和索引系统,对文件进行分类和整理,确保能够及时找到需要的法律文件。

除此之外,法务部还制定了法律文件的更新和修订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所有的法律文件都要按照一定周期进行更新和修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原有的法律文件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以适应新的需求和要求。

法务部在文件的更新和修订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此外,法务部还制定了法律文件的保密管理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法律文件中涉及到的机密信息必须得到严格保密,以保证国家和个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在保密管理中,法务部将建立一套完善的保密流程和制度,严格控制法律文件的查阅和传递,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最后,法务部还制定了法律文件的培训和宣传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法律部门将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员工对法律文件管理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只有全体员工对法律文件管理制度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够更好地落实和执行相关的规定。

综上所述,法务部法律文件管理制度细则的出台,对于提高法律文件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制度细则的实施将有效提高法务部对法律文件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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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法务工作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登记制度
第三章法律事务研讨制度
第四章法律事务汇报制度
第五章法律事务移交制度
第六章法律事务问责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地区公司法务工作的流程和标准,实现法务工作的制度化、统一化、标准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法务中心对各地区公司法务工作实行检查制度,根据情况派出专人到各地区公司进行检查(包括对诉讼案件的承办、跟进情况;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情况及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三条集团法务中心根据地区公司反映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指派具有该专业优势的法务员及时对地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章法律事务登记制度
第五条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应制作法律事务总表,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两大类,分别统一编号登记备案(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相关进展情况应及时登记。

根据表格的设计要求,填写内容如下:
1、收案日期:我司为原告的,收案日期是指法院立案的受理日期;我司为被告的,收案日期为我司领取相关诉讼材料的日期。

2、经办人:填写各地区公司办理该诉讼案件的经办人姓名。

3、案由:填写案件的案由,同时注明案件处于一审、二审、再审或执行阶段。

4、原告:填写原告的姓名或名称。

如有反诉,注明在反诉案中的身份。

原告为多人的应全部列举。

5、被告:填写被告的姓名或名称。

如有反诉,注明在反诉案中的身份。

被告为多人的应全部列举。

6、第三人:填写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并注明和我方的利害关系。

7、法院情况:填写法院的名称、地址、邮编,案件的案号、适用的程序、经办法官的姓名、电话等。

8、诉讼请求:列举我方或对方的诉讼请求,注明我方或对方诉讼请求的相关合同条款、法律依据。

9、基本案情:填写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经过,注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注明对我方不利的事实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10、证据工作:注明法院的举证截止期限、我方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延期举证等。

填写我方证据的收集情况,原件是否齐备,是否存在漏洞或瑕疵及防范措施,列举我方主要证据名称,注明我方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

11、庭前工作:填写开庭前开展的主要工作,重点列举我方诉讼方案及民事诉状或答辩意见的主要观点,并注明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法律依据。

12、庭审情况:填写开庭时间和地点,摘录双方的主要观点及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法官要求补充的证据材料等。

如出现对我司不利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制定对策。

13、庭后工作:填写开庭后的后续工作,如二次开庭、补交证据、双方调解等。

14、一审判决结果:填写领取一审判决书时间,摘录判决结果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15、一审判决分析: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和理由。

16、二审情况:填写我方是上诉人或被上诉人;二审法院名称、法官姓名、电话;二审开庭时间;二审判决结果;建议是否申请再审等。

17、执行工作:填写我方是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案件申请执行的标的、财产线索、是否有查封财产;立案时间、经办法官、联系电话;执行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最后的执行结果等。

18、整理归档:案件全部完结后,将案件材料整理分类,归档保管。

19、法律咨询:指对公司其他部门所提法律问题的书面解答。

20、协商谈判:指参加的对内、对外的各种纠纷的调解谈判工作(按正常程序签订合同而发生的谈判除外)。

21、主要内容:写明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经过,注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注明对我方不利的事实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22、法律分析:经办法务员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理解决问题的意见和理由,并注明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法律依据。

23、公司审批:指公司领导的审批情况。

24、反馈信息:指相对人的反馈意见,及我方相应开展的后续工作。

25、处理结果:指该事务的最后结果。

26、开始时间:指非诉业务的开始或收件时间。

27、完成时间:指非诉业务的结束或完成时间。

第六条经办人为某具体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除有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经办人应负责完成该项法律事务。

第七条经办人应及时按要求登记填写相关的工作内容,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应对此进行月度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法律事务研讨制度
第八条经办人在调取证据分析案情后,酌情向部门负责人请示召开部门或跨部门案情研讨评估会议。

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不召开案情研讨评估会议。

对于案件情况复杂、经办人有意见分歧,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应召集部门或跨部门案情研讨评估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和评估。

第九条案情研讨评估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应重点探讨对案件证据的质证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方或我方的证据是否全面充分、收集证据的合作与配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举证期限、证据瑕疵对我方的负面影响及补救措施等。

2、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条文的应用技巧:法律法规时有变化,案件的定性会影响相关法律适用,有关法律的冲突也会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因此在适用相关法律时应认真分析、反复斟酌,以便案件走向对我方有利。

3、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预测及相应措施:以往相似案件的判例及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的结果有重大影响,案情研讨评估会议应对此进行充分的预测,并根据实际情况请示领导及时展开相关工作。

第十条案情研讨评估会议应做好会议纪录,与会人员签名后由法务部门统一保管。

如经办人和与会大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按少数服从多数或由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向领导及时报告。

第四章法律事务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实行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制度,以下事项应当先向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报告(附件3、附件4),由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并提出意见。

具体内容包括:
1、案件标的超过200万元或标的虽未达到200万元但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2、遇特殊情况确需外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

审批权限:律师代理费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法律事务中心加签意见后,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律师代理费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报法律事务中心加签意见,再报董事局领导审批;律师代理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报法律事务中心加签意见,再报董事局领导、董事局主席审批。

外聘律师审批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地区公司对案件标的不超过200万且案情简单的诉讼案件,应向法律事务中心通报(附件6)。

第十三条各地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告(附件7)。

法律事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汇总完成并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

第五章法律事务移交制度
第十四条地区公司法务人员在所经办的诉讼案件结案后7天内,应按照卷宗(附件8)、卷内目录(附件9)、结案情况表(附件10)的形式和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确认,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移交,合同管理部应保留复印件归档保管。

案件结案后,法务人员应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上报结案情况表。

第十五条地区公司法务人员如调离法务岗位或离开公司,应做好交接工作。

对于已完成的法律事务应按照卷宗、卷内目录、结案情况表填写相关内容并把相关资料移交资料管理员;对于未完成的法律事务应填写《法务员离职(调动)工作交接表》(附件11),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确认。

移交人移交的全部材料在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法务部门出具移交工作全部完成的证明。

第六章法律事务问责制度
第十六条地区公司法务人员如有下列情形,应进行问责:
1、受公司委托参加诉讼庭审缺席或迟到的;
2、未按照法定时间提交证据、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等,导致我方权利消灭的;
3、因疏忽大意导致涉及我司权益认定的证据原件丢失的;
4、确需财产保全且应知对方财产线索而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
5、未经地区公司负责人特别批准,擅自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或变更、放弃我方的诉讼请求,或与对方调解的;
6、对案件事实的主要观点或证据的质证意见出现明显的错误,事先又没有向相关领导汇报或经过集体讨论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立案、不领取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等,故意延误工作的;
8、其它失职行为。

第十七条问责制度实行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日常检查和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抽查相结合的形式。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在向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的工作月报中,应将当月的问责情况予以说明。

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的抽查问责情况将向董事局领导汇报和向地区公司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制定并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地区公司如有修改和完善建议,应及时上报集团法律事务中心,以便于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更好、更全面、更有效地维护集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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