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法务工作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产公司法务工作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登记制度
第三章法律事务研讨制度
第四章法律事务汇报制度
第五章法律事务移交制度
第六章法律事务问责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地区公司法务工作的流程和标准,实现法务工作的制度化、统一化、标准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法务中心对各地区公司法务工作实行检查制度,根据情况派出专人到各地区公司进行检查(包括对诉讼案件的承办、跟进情况;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情况及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三条集团法务中心根据地区公司反映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指派具有该专业优势的法务员及时对地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章法律事务登记制度
第五条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应制作法律事务总表,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两大类,分别统一编号登记备案(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相关进展情况应及时登记。
根据表格的设计要求,填写内容如下:
1、收案日期:我司为原告的,收案日期是指法院立案的受理日期;我司为被告的,收案日期为我司领取相关诉讼材料的日期。
2、经办人:填写各地区公司办理该诉讼案件的经办人姓名。
3、案由:填写案件的案由,同时注明案件处于一审、二审、再审或执行阶段。
4、原告:填写原告的姓名或名称。如有反诉,注明在反诉案中的身份。原告为多人的应全部列举。
5、被告:填写被告的姓名或名称。如有反诉,注明在反诉案中的身份。被告为多人的应全部列举。
6、第三人:填写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并注明和我方的利害关系。
7、法院情况:填写法院的名称、地址、邮编,案件的案号、适用的程序、经办法官的姓名、电话等。
8、诉讼请求:列举我方或对方的诉讼请求,注明我方或对方诉讼请求的相关合同条款、法律依据。
9、基本案情:填写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经过,注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注明对我方不利的事实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10、证据工作:注明法院的举证截止期限、我方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延期举证等。填写我方证据的收集情况,原件是否齐备,是否存在漏洞或瑕疵及防范措施,列举我方主要证据名称,注明我方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
11、庭前工作:填写开庭前开展的主要工作,重点列举我方诉讼方案及民事诉状或答辩意见的主要观点,并注明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法律依据。
12、庭审情况:填写开庭时间和地点,摘录双方的主要观点及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法官要求补充的证据材料等。如出现对我司不利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制定对策。
13、庭后工作:填写开庭后的后续工作,如二次开庭、补交证据、双方调解等。
14、一审判决结果:填写领取一审判决书时间,摘录判决结果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15、一审判决分析: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和理由。
16、二审情况:填写我方是上诉人或被上诉人;二审法院名称、法官姓名、电话;二审开庭时间;二审判决结果;建议是否申请再审等。
17、执行工作:填写我方是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案件申请执行的标的、财产线索、是否有查封财产;立案时间、经办法官、联系电话;执行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最后的执行结果等。
18、整理归档:案件全部完结后,将案件材料整理分类,归档保管。
19、法律咨询:指对公司其他部门所提法律问题的书面解答。
20、协商谈判:指参加的对内、对外的各种纠纷的调解谈判工作(按正常程序签订合同而发生的谈判除外)。
21、主要内容:写明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经过,注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注明对我方不利的事实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22、法律分析:经办法务员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理解决问题的意见和理由,并注明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法律依据。
23、公司审批:指公司领导的审批情况。
24、反馈信息:指相对人的反馈意见,及我方相应开展的后续工作。
25、处理结果:指该事务的最后结果。
26、开始时间:指非诉业务的开始或收件时间。
27、完成时间:指非诉业务的结束或完成时间。
第六条经办人为某具体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除有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经办人应负责完成该项法律事务。
第七条经办人应及时按要求登记填写相关的工作内容,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应对此进行月度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法律事务研讨制度
第八条经办人在调取证据分析案情后,酌情向部门负责人请示召开部门或跨部门案情研讨评估会议。
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不召开案情研讨评估会议。
对于案件情况复杂、经办人有意见分歧,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应召集部门或跨部门案情研讨评估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和评估。
第九条案情研讨评估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应重点探讨对案件证据的质证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方或我方的证据是否全面充分、收集证据的合作与配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举证期限、证据瑕疵对我方的负面影响及补救措施等。
2、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条文的应用技巧:法律法规时有变化,案件的定性会影响相关法律适用,有关法律的冲突也会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因此在适用相关法律时应认真分析、反复斟酌,以便案件走向对我方有利。
3、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预测及相应措施:以往相似案件的判例及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的结果有重大影响,案情研讨评估会议应对此进行充分的预测,并根据实际情况请示领导及时展开相关工作。
第十条案情研讨评估会议应做好会议纪录,与会人员签名后由法务部门统一保管。如经办人和与会大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按少数服从多数或由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向领导及时报告。
第四章法律事务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实行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制度,以下事项应当先向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报告(附件3、附件4),由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并提出意见。具体内容包括:
1、案件标的超过200万元或标的虽未达到200万元但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2、遇特殊情况确需外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
审批权限:律师代理费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法律事务中心加签意见后,由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律师代理费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报法律事务中心加签意见,再报董事局领导审批;律师代理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地区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报法律事务中心加签意见,再报董事局领导、董事局主席审批。外聘律师审批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地区公司对案件标的不超过200万且案情简单的诉讼案件,应向法律事务中心通报(附件6)。
第十三条各地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告(附件7)。法律事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汇总完成并上报集团董事局领导。
第五章法律事务移交制度
第十四条地区公司法务人员在所经办的诉讼案件结案后7天内,应按照卷宗(附件8)、卷内目录(附件9)、结案情况表(附件10)的形式和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确认,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移交,合同管理部应保留复印件归档保管。案件结案后,法务人员应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上报结案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