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 核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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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核算管理规定

燃料成本核算管理规定

一、燃料购入成本核算

(一)燃料购入成本

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并卸载到储存场所(煤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其中:电煤购入成本主要包括:

1、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指车板价。

2、运费: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括从中转地运至电厂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燃料服务费:按规定向燃料公司支付的燃料服务费。

4、运输损耗:按集团公司规定定额内运损(铁路和公路为1.2%,水路、水陆联运为1.5%,中间每换装一次增加1%)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原则确定。

5、二次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给外部相关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2)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

(3)按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铁路部门收取的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

(4)到达电厂站(码头)后至电厂煤场间发生的短途倒运费;

(5)到达电厂站(码头)委托具有地市级以上检测资质机构化验、计量所支付的煤质检测、计量费等;

(6)对轨道衡、汽车衡以及化验设备发生的定期或不定期校验、检验、测试而发生的费用;

(7)雇工进行煤炭接卸等发生的劳务费用(含冻煤卸载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煤车和煤船清扫费用等。

(8)委托省级以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包括在燃料存货成本中,在其发生时分别确认:

(1)自有设备(设施)的购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与燃料相关的自有设备。自有设备购建属于资本性支出,自有铁路等其他自有设备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作修理费或材料费等费用反映,不计入燃料购入成本,自有铁路维护费用不在“铁路维护费”反映;

(2)煤场管理费,指电煤卸载到设计煤场后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煤场平整、煤沟清理等,列入“其他费用-煤场管理费”核算;

(二)燃料入库验收

1、燃料部应按照公司《**公司燃煤检质计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开展到厂煤的数量验收工作,保证实际验收数量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燃料部应按规定及时、完整收集矿发量、入厂验收量、运损、质量、单价等原始记录,编制验收单据或报表提交给财务部,财务部按入厂煤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财务燃料账,如分中转港港口核算的,应按到达各中转港实际验收数量(剔除扣水、扣矸量)登记燃料账。燃料部根据合同规定如实反映运损,明确是否存在亏吨。实际运损在国家规定定额内运损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运损内,只减少数量,不调整燃料价款。如亏吨,应与煤矿、铁路、航运等部门共同做好商务记录和索赔台账,及时向煤矿等相关方索赔亏吨煤款和运费,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要求矿方补足数量,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在当批次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补足数量的,冲减运损,只反映数量不反映金额。如遇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导致损失的,应及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积极索赔,履行财产损失审批手续后,将冲减追回款项和赔款等款项后的煤款净损失按财产损失处理,期末不留余额。

2、燃料部应按照公司《燃煤检质与计量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到厂煤进行质量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

根据入厂燃料化验结果,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如合同热值)要求进行索赔或奖罚,实际结算时应扣除索赔款项或奖罚金额,但因争议等原因不能当批次

结算的,应在实际扣除价款或收到索赔款时,直接冲减当期购入成本。如合同规定由第三方煤质检测中心或中转港等进行化验,按合同规定的检测结果双方应予以认可并据此进行结算(即结算热值),但入厂标煤价均按电厂入厂化验热值计算确定。

(三)燃料暂估

对于到达煤场已验收但尚未结算的电煤,燃料部应根据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及最新结算单据等对采购价款、运费以及与公司共同对二次费用(均不含税)等进行及时、合理地估收。

1、估收程序

燃料部负责电煤估收,并将估收资料提交给财务部,财务部确认、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月末,燃料部应估收所有已到厂但尚未结算的电煤,尚未出化验结果的,应合理估收煤质,次月1日前向财务部提交截止当月末的所有估收资料。

2、估收方式

估价入账应采用“满估满冲”的方法,即燃料部根据运输传票、验收记录,确认燃料验收的实际数量,并分别供货单位、燃料品种、到场(库)时间、验收数量,编制《月末燃料暂估数量统计表》递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月末燃料暂估数量统计表》和暂估单价计算燃料暂估金额,并编制《燃料暂估金额计算表》,加计合计金额,据此作暂估账务处理,下月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以便按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3、估收内容。

(1) 采购单价估收。已签订合同的,按照来煤质和量找出对应的合同质价协议进行实际估收;未签订合同的,按照历史上最新一次结算价格进行估收;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同时历史上从未供过煤的来煤,按照燃料部提供数据进行估收。

(2)采购价款估收。应以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确定的数量估收金额,如合同约定以矿发量交货的,则以矿发量和上述原则确定的估收单价计算估收金额;如合同约定以入厂验收数量交货的,则以入厂验收数量和估收单价确定估收金额。涉及第一、第二等中转港口的水运煤应在“在港”科目中反映,到达电厂码头验收后,应按各个中转港口加权平均计算的平均单价(含港杂费、港损)

和实际离港口数量计算离港金额,以此作为到达电厂的采购价款,从到达电厂码头到煤场所发生费用在“二次费用”中反映。

(3)运输费用估收。运输费用应根据运输合同及最新历史记录参照采购价款估收原则进行估收。

(4)二次费用估收。二次费用按最新记录进行估收。

二、燃料耗用成本核算

(一)燃料耗用范围

1、生产用燃料

(1)发电、供热正常运行(包括点火、并机、并炉)耗用的燃料及助燃用油;

(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3)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的燃料;

(4)机炉小修、临时检修、事故修理后烘炉、点火、暖机耗用的燃料;

(5)发电机调相运行耗用的燃料;

(6)燃料全过程管理规定应列入入炉煤成本的其他费用。

2、非生产用燃料

(1)机炉进行大修或技术改造后,从点火到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

(2)做热效率试验或其他试验的机组,在试验期间由于变化调整操作,超过该机前五天的平均实际煤耗而多耗用的燃料;

(3)新机在未移交生产前发电供热所耗用的燃料;

(4)基建、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所耗用的燃料;

(5)自备机车、船舶、运输机械所耗用的燃料;

(6)对外销售的燃料;

(7)储存燃煤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储存损耗)及运输、储存过程中的超定额损耗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发电、供热耗用的燃料。

(二)燃料耗用的计量及计价

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入炉煤采制化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入炉煤耗计算以正平衡方法为主,反平衡法校核。日耗煤量根据电厂燃料部提供以正平衡方法确定的耗用数据为依据,并按日结转燃料成本,月末全部冲销;月度总耗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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