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农村征地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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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农村征地纠纷已经很常见了,所以我们要熟悉农村征地纠纷的案例以作预防。下面是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农村征地纠纷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征地纠纷经典案例

[案情」

原告:徐xx。

原告:王xx(徐xx长子)。

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沟东村委会)。

原告徐xx是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7组农民,于1985年2月与灌云东辛农

场职工王比学结婚。婚后生两子,长子王xx(1985年12月生),次子王二宝(1989年6月生)。徐xx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1990年灌南县统一调整土地时,被告沟东村委会分给两原告责任田1.52亩,王二宝因属计划外生育未分地。1992年8月17日,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被告418.16亩土地,两原告的责

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内。

被告在将土地补偿费分发给各农户时,以原告徐xx的丈夫属农村户口,原告应在其丈夫处分地为理由,仅发给两原告青苗补偿费388.80元,不发给两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10181.60元,且没有安排徐xx就业,造成原

告母子生活确实困难。后徐xx多次找沟东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

为此,原告徐xx、王xx于1992年10月29日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称:江苏汤沟酒厂扩建,征用我母子两口土地1.52亩,土地补偿费等被被告非法截留,要求被告给付。

被告辩称:原告丈夫是农村户口,按县委有关文件规定,原告应在其丈夫

户籍所在地分责任田,因而土地补偿费不应发给原告。

「审判」

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处分得责

任田,现被告以原告徐xx丈夫也是农村户口为理由,确定两原告不应在本村分责任田,无法律依据。被告将土地补偿费均分到农户,唯截留了两原告的土地

补偿费,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两原告土地被征用后,没有被安排就业,生活确实困难,应得到作为其生活补助的土地补偿费,

被告应如数发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灌南县人民法院于

1993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

被告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xx、

王xx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0181.60元。

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

农村征地纠纷的解决方法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

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

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

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

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

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

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

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

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

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

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

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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