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了这样一起由偷 法院认定为抢劫的问题 高云鹏律 的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05-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法释…200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9.16•【文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2014年9月16日)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7号)【关键词】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入户抢劫盗窃罪补充起诉【基本案情】被告人陈邓昌,男,贵州省人,1989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付志强,男,贵州省人,1981年出生,农民。
一、抢劫罪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邓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陈邓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二、盗窃罪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302房间,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502出租屋,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
后二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43号402房间,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
4.2012年3月3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34号401房,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
5.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陈邓昌、叶其元、韦圣伦(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禅城区跃进路31号501房间,叶其元负责望风,陈邓昌、韦圣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联想一体化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28元)、尼康P30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13元)及600元现金人民币。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第201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死亡案——致⼈死亡⽆罪过,违法⾏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第202号]丁⽴军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假释考验期间直⾄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第203号]亢红昌抢劫案——⽆故殴打他⼈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为应如何定罪[第204号]姜⾦福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致⼈轻伤的如何处理[第205号]江世⽥等妨害公务案——聚众以暴⼒⼿段抢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第206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在公共场所⽤锥⼦扎⼈造成恐怖⽓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07号]⾦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第208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第209号]丁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认定徇私舞弊不移并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已被⽣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第210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亲属查阅的⾏为是否构成犯罪[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通过欺骗⼿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为如何定性[第212号]⾼秋⽣、林适应等⾮法经营案——运输假冒台湾产⾹烟的⾏为如何定性[第213号]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款⾏为的定性[第214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为的定性[第215号]严叶成、周建伟等⾮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案——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的价值[第216号]于继红贪污案——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第217号]万国英受贿、挪⽤公款案——利⽤职务上的便利借⽤下级单位公款进⾏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公款罪[第218号]姜杰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的⾏为如何定性[第219号]彭定安破坏电⼒设备案——盗割铁路电⽓化接触⽹回流线的⾏为如何定性[第220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最高院对于抢劫罪的“当场性”特征进行了明确解释。
“当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现场以及与现场相连的、在犯罪当时或者行为实施后当即被发现追捕的过程中。
这一解释有助于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类似犯罪,例如敲诈勒索罪。
如果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其次,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最高院也有相关规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对于抢劫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抢劫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最高院指出,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情节较轻的,从犯的量刑应当与主犯有所区别。
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的,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院还对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如果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但如果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一加重情节的认定中,最高院明确,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均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不仅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
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
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
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着手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后因在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将入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各方面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为充分把握实践情况,解释制定工作暂时停止。
经过一段时间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今年一月初,“两高”决定联合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并很快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其后,经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两高”各有关业务庭、厅、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解释稿作了多次修改完善。
2013年3月8日、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分别讨论通过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文字号】法释[2007]1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7.05.09【实施日期】2007.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
抢劫立案标准
抢劫立案标准
抢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财产损失,因此在立案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认定。
下面将就抢劫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抢劫的认定标准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以证实抢劫行为的发生。
其次,抢劫立案的时间标准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警方会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时间和相关证据来确定抢劫行为的发生时间,以便及时立案并展开调查工作。
再次,抢劫立案的地点标准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警方需要通过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来确定抢劫行为的发生地点,以便进一步侦破案件。
此外,抢劫立案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定。
警方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确定抢劫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逮捕和审讯。
最后,抢劫立案需要进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警方在立案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总之,抢劫立案标准是指在认定抢劫行为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和程序等标准。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认定,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民众在遭遇抢劫行为时,能够及时报警,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准抢劫罪”的理解与认定
【 关键词 】 准抢劫罪;理解;质疑
我 国现 行刑法第 2 6 7条第 2款规定 “ 携带 凶器 抢夺 的 , 依 照本法第 2 6 3的规 定定罪处 罚” ,即 以抢 劫论处 ,理论 界 通常称为准抢劫罪 。 “ 携带 凶器”的法律含义 正确理解 “ 携带凶器”的法律含义 ,是准确适用刑法第 2 6 7 条第 2 款 的必 由之路。就字面含义而言 ,“ 携带”是指随 身带。“ 凶器”是行 凶时所用的器具 。应 当说 ,词典 的解释并 无不 当。因为,无论任何器具 或工具 ,只有用于行凶时 ,能 称之为凶器 ,即无论任何器具或工具 ,只要被用于行凶伤人 、 杀人就成为作 案的凶器 。“ 携带凶器”从字面上理解是指行为 人 随身带着行 凶时所 用的某种器具。但 这一字面含义并不等 于就是 “ 携带凶器 ”的法律含义 。笔者认 为 ,根据立法精神 , 携带 凶器抢夺 的法律含义 ,应 当是 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 凶器作案 的动机 或以凶器作为行抢 的后盾而随身带有某种器 具实施抢夺行 为但未实际使用所携带的 凶器 的一种行 为。其 含义包括 三方面内容 : 一是行 为人 随身带有凶器但并未实 际 使用 ; 二是行 为人 主观上具有利用凶器作案 的动机 ,或 以凶 器作为抢夺的后盾 ; 三是行为人实施 了抢夺行为 。 为 了便于刑法第 2 6 7 条第 2 款在司法实践 中的正确适用 ,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2 0 0 0 年1 1 月1 7日 作出的 《 关 于审理 抢劫 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 6条 中规定 ,携带 凶 器抢夺是指 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 、爆炸物 、管制刀具等 国家 禁止个人携 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 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 器 械进行抢 夺的行 为。根据上述 规定 ,“ 携带凶器抢 夺” 中 的 “ 凶器”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枪支 、爆炸物 、管制刀具等 国家禁 止个 人携带的器械 ; 二是 国家禁止个人携带 的器械 以 外 的器 械。仅从 文意上理解 ,在种类与范 围上 ,其他器械过 于宽泛 , 应当有所限定。有学者认为 , 凶器是指杀伤力较大 , 能够使人产 生畏惧心理 的器械 , 如枪支 、爆炸物 、管制刀具 、 菜 刀、水果 刀等 ; 也有学者认为 ,所谓凶器 ,常见的有 匕首 、 折 叠刀 、三棱 刮刀等 ; 还 有学者认 为 ,凶器 只能是指枪 支 、 弹药 、爆 炸物 、管制刀具等明显意在杀伤人体 的器械 ,以及 通 常用 途不 在于人身 ,但行为人将其使用 明显意在作 为抢夺 后盾 的物件 ,如菜刀 、水果刀 、啤酒瓶等 。笔者认为 ,对 凶 器 的含 义应 予以适当限定 ,即是在通常情况下能致伤 、致死 他人 的 ,具有较 大实 际杀伤力 和威慑力 的器械 。 二 、携带 凶器抢夺定抢劫罪的条件 ( 一 )行为人携带有 凶器 。当然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携带 凶器必然只是携带 ,而并没有 出示 ,否则就直接定抢劫罪 了。 ( 二 )实施 了抢夺 。该 条件表 明行 为人事实 上实施 的是 抢夺行 为而非抢劫行为 。对该条件 的具体把握应 当注 意下 列 问题 : ( 1 ) 行 为人实施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 的行 为 ,但公 然 夺取 财物时并未使用其随身携带 的器械 ,即未使用暴 力或暴 力威胁 等侵犯被害人人身 的手段 。( 2 )携带 凶器抢夺 中的抢 夺行 为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即是否必须抢夺数额 较大的 财 物才 能构成准抢 劫罪 ? 实践 中存 在不 同认识 。笔 者认为 , 立 法者 之所 以将携带凶器抢夺 的行为 以抢劫 罪论 处 ,是基于 此种行 为在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上 与抢劫罪具有 相当性。我 国刑法 对抢 劫罪的成立并未规定数额 ,只要行 为人 实施了暴 力 、胁 迫或者其 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的 ,无论所抢财 物的数
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以李某某等人抢劫案为例
摘要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常常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案情不同、实行手法的变化导致在理论上的界分标准在实践中判定时常常很难辨别,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看法或见解,在实际运用中总是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
特别是当场实施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导致在实践中常常产生争议和分歧。
分析和辨别两罪不仅可以帮助到司法实践中对易混淆的案例的判定的准确性,也可以推进司法实践对两罪的认知和定罪的推定,更是能在法律实践运用中更加的灵活,也能丰富财产犯罪体系的认知以及实践运用,对类似的案件有更加明确的分析观点,梳理应用法律知识结合实践。
本文以李川远等人抢劫案为例,通过比较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理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来论述此案,通过分析在案例中罪犯人所实施的行为以及手段程度、易混淆点探讨两罪界定的实际运用条件与界分的标准。
关键词: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当场暴力程度界限区分标准ABSTRACTThe crime of robbery and extortion is often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in practice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change of practice techniques. There are many researches and opinions in both academic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law, but it is always difficult to reach a consensus in practical application. Especially when violence is committed on the spot and property is acquired on the spot is even more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resulting in the practice often has different points of ar-gument.The analysis and discrimination of the two crimes can not only help the accuracy of the judgment of confusing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but also promote the cognition of the two crimes and the presumption of convic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It can also be more flexible in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practice, but also enrich the cognition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property crime system.Taking Li Chuanyuan and others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is case by comparing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robbery crime and extortion crime,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and discusses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boundary points of the definition of the two crimes by analyzing the behavior and the degree ofmeans carried out by the criminals in the case.Key words: Robbery Crime of extortion The spot Level of violence Boundaries Distinguishing criteria一. 引言 (2)目录二. 问题的提出 (3)(一)相关案情介绍 (3)(二)分歧意见与争议焦点 (4)三.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之比较分析 (6)(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7)(三)两罪构成要件之比较分析 (8)四.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标准之分析 (12)(一)“两个当场”标准的界分之困境 (12)(二)“手段暴力程度”的实践与法理结合之探讨 (14)五.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界分问题的研究启示 (16)(一)完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界分的思考 (16)(二)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17)参考文献 (18)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张磊
【期刊名称】《青年与社会:下》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通过对盗窃罪与抢夺罪概念的比较,国外关于盗窃行为与抢夺行为的规定,盗窃罪与抢夺罪构成要件的比较,以及新说与通说的分歧等方面展开论述,明确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新说中提出的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相比,从秘密与公开的角度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更为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总页数】1页(P55-55)
【作者】张磊
【作者单位】山西省盂县法律援助中心,山西阳泉045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5
【相关文献】
1.论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司法适用
2.对夺取型财产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为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划清界限
3.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对新界分论的证成与补正
4.以盗窃罪行为为切入点看待盗窃罪的范围——兼议与抢夺罪的区别
5.抢夺罪构成要件及本质特征的新解释——由合理区分抢夺罪与盗窃罪展开的分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5号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刑事诉讼关于抢劫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关于抢劫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一、刑事诉讼关于抢劫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
伤害,直至杀害。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二、抢劫罪如何认定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三、抢劫罪有没有数额限制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7、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准确解释和适用抢劫罪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对抢劫罪作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本文将介绍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关于抢劫罪的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是最高院对抢劫罪的一次重要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抢劫罪行的严重情节,是指凶器或者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情形。
而最高院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就是对这些严重情节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该解释规定,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使用危险手段威胁被害人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安全;二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残疾、死亡或者合伙抢劫;三是侵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
该解释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抢劫罪行的界定,使其不再模糊不清,为法庭审理和判决抢劫罪案件提供了指导依据。
二、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三)除了刑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院还发布了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三)。
该解释针对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详细说明。
根据该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住宅或者其他特定场所抢劫公民、非公民或者组织的财物;二是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抢劫行为。
这一解释对于界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指导性意义,对于法官识别和审理抢劫罪案件具有重要影响。
三、关于抢劫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最高院还发布了关于抢劫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
根据该解释,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犯罪手段、动机和目的;二是造成的损失程度;三是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是犯罪人所处的环境和对社会的影响等。
在具体操作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逐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评估抢劫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以确定适当的量刑水平。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1. 对于抢劫罪的定性与构成要件的解释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从他人身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最高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抢劫罪的定性和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的解释。
2. 关于“暴力、胁迫”的解释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暴力是指以人身伤害或以威胁、使用危险物品等方式对他人进行的身体上的强制行为;胁迫是指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或者威胁致使他人不能抵抗的手段进行的强制行为。
3. 关于“财物”的解释最高院对于抢劫罪中的财物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
财物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可以用于财产交换的有价证券等,只有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物品才能构成抢劫罪的客体。
4. 关于“非法占有”的解释最高院对于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进行了解释。
非法占有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取得财物支配权,并使其完全脱离原权力人支配或控制的状态。
5. 关于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理的司法解释最高院根据情节的轻重,对抢劫罪的处罚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
其中,情节严重的抢劫罪会从重处罚,而情节较轻的会从宽处理。
6. 关于从宽处理的司法解释a. 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下,可酌情从宽处理。
b. 犯罪行为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可从宽处理。
c. 犯罪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重大危害,依法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可从宽处理。
d. 年老体弱、犯罪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重大危害,依法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可从宽处理。
7. 关于从重处罚的司法解释a. 暴力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劫罪,会从重处罚。
b. 不仅采用暴力手段,还造成他人严重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抢劫罪,会从重处罚。
c. 多次实施抢劫罪、干扰社会秩序、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抢劫罪,会从重处罚。
8. 关于近亲属关系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对于抢劫罪中的近亲属关系进行了明确解释。
近亲属关系包括通过婚姻、血亲和其他法定关系而确立的亲属关系。
9. 关于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分最高院明确了抢夺罪和抢劫罪之间的区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粤高法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2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11月18日实施。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问题的批复》(法〔2014〕184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十万元以上。
三、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号)第二条之规定同时废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27日。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认定
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情节的认定〞,希望能帮助考生们牢记(láojì)重要知识点!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共同抢劫犯罪中加重(jiāzhòng)情节的认定裁判(cáipàn)要旨在施行共同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施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拒捕行为,分别(fēnbié)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对持其他凶器的共犯亦也应认定具备了“持枪抢劫的〞加重处分情节。
案情(ànqíng)2022年5月29日17时,蒋明汉伙同邓家兴(己判刑)及巴拉(绰号,在逃)携带胶刀窜入海南国营乘坡农场八队31号橡胶林段,为了偷橡胶水割了217株橡胶树,因橡胶水流的比拟慢,三人分开橡胶林后又于当晚23时许返回该地收胶水,为防止被抓,邓家兴拿一把火药枪给巴拉,蒋明汉和邓家兴各拿一把砍柴刀。
三人在收胶水时被埋伏在该林段的联防队员包围,蒋明汉等三人随即分别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说:“谁敢上来便开枪打死和用刀砍死谁。
〞当联防队员开枪警告蒋明汉等三人时,三人便丢下枪和刀各自逃跑。
经鉴定,被偷割的橡胶树价值人民币8510元。
2022年6月9日17时许,蒋明汉和邓家兴、巴拉因疑心蒋成光向国营乘坡农场八队举报他们三人偷割橡胶树,为了报复蒋成光,蒋明汉等三人便持刀窜入蒋成光种植的槟榔园里将46株槟榔树砍掉,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人民币1840元。
法律教育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明汉犯抢劫罪、破坏消费经营罪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明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破坏消费经营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明汉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为由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求二审依法对其从轻处分。
海南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蒋明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别人机密窃取公私财物,在行窃中为抗拒抓捕,当场持枪和刀威胁抓捕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蒋明汉为了泄愤报复而破坏别人消费经营,其行为又构成破坏消费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7月16日法发[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检例第20号:马某某抢劫案
检例第20号:马某某抢劫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4.11.05裁判规则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正文检例第20号:马某某抢劫案【关键词】核准追诉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男,1970年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
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许云刚、曹立波(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预谋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准备了面罩、匕首等作案工具。
5月20日零时许,三人蒙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树振家大院,将屋门玻璃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树振卧室。
马某某、许云刚、曹立波分别持刀逼住李树振及其妻子王某,并强迫李树振及其妻子拿钱。
李树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立波、许云刚随即逃离。
马某某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随后逃脱。
曹立波、许云刚、马某某会合后将抢得的现金380余元分掉。
李树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案发后马某某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打工。
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未对马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接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派出所移交案件:当地民警在对辖区内一名叫“李红”的居民进行盘查时,“李红”交待其真实姓名为马某某,1989年5月伙同他人闯入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将李树振用刀扎死后逃跑。
当日,公主岭市公安局对马某某立案侦查,3月18日通过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
2014年4月8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核准追诉。
入室抢劫的认定标准
入室抢劫的认定标准
入室抢劫是指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办公场所的方式,以暴力、恐吓等手段,目的在于获取财物或对他人实施侵害的犯罪行为。
要认定入室抢劫,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一、非法入侵
二、暴力或恐吓手段
三、目的在于获取财物或对他人实施侵害
四、主观故意和犯罪主体
入室抢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主体。
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明确的入室抢劫目的,并且具备犯罪能力。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基于经济利益或对被害人实施其他不法行为的目的非法入侵住宅或办公场所,且使用了暴力或恐吓手段,可以认定为入室抢劫犯罪。
除了以上几个认定标准,我们还需要考虑相关的证据和情况。
比如,是否有目击证人或监控录像等可以证明嫌疑人入侵和使用暴力或恐吓手段的证据;被害人的陈述、伤情等能否佐证是否存在入室抢劫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入室抢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
一旦发生入室抢劫案件,应当及时报警,配合警方进行侦查工作,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断,夫妻感情日益冷漠。去年 8 月,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 至法院,要求与邢民离婚。诉讼中, 邢民提出自己欠款 5 万余元系夫妻 共同债务,要求与王女士共同分担。
法院认为,对于邢民所欠下的 赌债,夫妻两人在举债之前并未产 生共同借债合意,并且被告邢民的 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 何利益,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 同债务的范围,应由邢民个人自行 承担。
“偷菜”被抓拒捕伤人
盗窃变为抢劫获刑两年
“偷菜”这个 QQ 游戏曾经风 靡一时,游戏固然无伤大雅,但偷 菜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却是违法 甚至犯罪的行为。近日,江苏省常 熟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由偷 菜行为转化成的抢劫案件。 王某虽已年过五十,却还是爱贪点 小便宜。2010 年 6 月 24 日 20 时许,王某 约了刘某来到常熟梅李镇其租住处附 近的一块农田内,盗窃玉米、茄子等蔬 菜。待偷完准备回去时,被正好来田里 巡视的物主金某逮了个正着。王某为脱 身,竟将金某的右手食指一口咬伤,金 某的手当场血流不止。后经法医鉴定, 金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 医生没有资格证 理应退还手术费
经法院查明,为陈小姐做手术 的那名男医生并未取得医疗美容主 诊医师资格证书。作为美容诊所的 负责人,赵某却仍指派他为陈小姐 进行手术,主观上有过错,应退还陈 小姐的手术费。
对于陈小姐提出的容貌损伤费 赔偿请求,判决指出,由于个人体质、 手术部位的不同,术后有可能会出现 不一样的效果,而且个人的审美观点 也有不同,陈小姐认为因手术效果不 佳导致她容貌受损,但并没有权威的 鉴定机构对此作出相关的医学鉴定 予以证实。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并驳 回了陈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判令集美美容医院退 还胡女士手术费用 1.8 万元及残疾赔 偿金 2.8 万余元。此外,由于此次整形 术,给胡女士精神上造成痛苦,且面 部留有疤痕,故对胡女士主张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 1 万元。
法官建议:
不要轻易相信美容广告
法院在对医学整容整形服务 中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研
发 现 ,法 律 法 规 不 完 善 、消 费 者 经 验不足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对 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温 勇 建 议 ,消 费 者 不 要 轻 信 广 告 ,不 要轻易接触不了解的美容技术、美 容 药 品 ,而 是 要 选 择 那 些 成 熟 的 、 有一定知名度的技术,这样会使美 容效果更有保证。同时,对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资 质 问 题 ,消 费 者 在 做 整 容 之 前 ,需 要 对 院 方 的 相 关 资 质 进行审查。
2009 年,陈晴持欠条将李正告到 重庆巫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正还 10 万元钱给她。一审法院认为,李正虽 然写了欠条,但事实上陈晴并没有给 钱,陈晴用欠条这一合法形式掩盖自 己非法目的,欠条应属无效。陈晴不 服,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
认为,虽然欠条内容所载明的是欠 医疗费,李正称当时并不需要医疗 费,但法院认为李正借款事实不以 其 是 否 发 生 了 医 疗 费 来 证 明 。此 外,李正提供的两名证人都没有出 庭为他作证。据此,二审法院以欠 条是借贷关系中最有力的证据为 由,改判李正还给陈晴 10 万元。
案例二: 三针用去一万八 十级伤残脸留疤
一年前,胡女士前往集美美容医 院做鼻唇沟整形术。接待人员向胡女 士推荐使用“欧特莱伊维兰”填充物, 并保证说不会有任何副作用,不会留 任何疤痕,一针 6000 元。胡女士最终 打了三针,花了 1.8 万元的费用。
注射后,胡女士出现出血、红肿 等不适症状。半月后,胡女士的症状 并未消失,还留下了疤痕。协商未果
术后半年,陈小姐的脸部虽然逐 渐消肿,但最终的效果却让她感到失 望。身边的朋友也都评价说:左眼大、 右眼小;鼻梁不仅没高,还比手术前矮 了,双眼下面的皱纹也没除掉……
2010 年 5 月,陈小姐一纸诉状, 将这家美容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告上 了法庭。陈小姐认为,美容诊所为她 实施的各项手术都是失败的,不仅 没达到承诺的手术效果,反而在她 的面部、鼻部造成了多处终生无法 修 复 的 容 貌 损 伤 。对 此 ,赵 某 却 认 为,陈小姐现在的容貌跟她手术前 的照片相比,漂亮了很多。
10 万欠条以表忠心
无奈婚前分手欠款照付
李 正 和 陈 晴( 化 名 )2004年 经 人介绍开始谈恋爱。2007 年 7 月的 一天,陈晴忽然一脸的不高兴,对 李正说:“你若真爱我,就写下 10 万元欠条。”为了让女友相信自己, 李正刷刷写下一张“欠陈晴医疗费 10 万元整”的欠条。陈晴表示,两人 一结婚就把欠条撕毁。2008 年,李 正回到老家工作。两人却因为种种 原因分道扬镳。
经审理,法院日前判决确认, 王某与巨和成长公司签订的《购货 协议》无效,巨和成长公司返还王 某 50 万元。
■以案释法
精神病患的买卖行为 是否有效?
就这个问题,岳成律师事务所 计律师表示,这要看精神病人的患 病程度。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如果其 实施行为时是清醒的状态,则其行 为是有效的。反之不 然 。而 一 直 处 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则该买卖 合 同 为 无 效 。是 不 是 间 歇 性 的 精 神病需要进行鉴定,即使是,实施 买卖行为时是不是保持清醒在认定 上也有难度。 (叶青)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盗窃他 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 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 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法院 依法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 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以案释法
偷菜缘何成为抢劫?
对于偷菜的行为为何最终被 法院认定为抢劫的问题,高云鹏律 师表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 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劫则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 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 抢走的行为。
法官:借债当知用途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 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 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 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 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 务。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 规定,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归 谁承担,关键在于厘清该债务属于个人 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官最后提醒 大家,出借钱款时,最好能弄清楚借款 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借款用途,以最大 限度地保证债权的安全。(付培育)
相关链接:
医疗美容机构名单需上网
近日,卫生部部署各级卫生行 政部门,在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开 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医疗美 容机构名单及备案的医疗美容项 目等信息,要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官网公示。对于达不到基本标准条 件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机构内 设医疗美容科室,应当依法坚决予 以取缔。
当偷窃被发现后,如果只是挣 脱失主逃走,那么属于盗窃,如果 被发现后,和失主扭打并且抢走财 物,那么案件性质就转化为抢劫。 此外,抢劫罪,只需要有抢劫的行 为就可定罪,即使抢走的财物一分 不值,较盗窃罪而言属于性质更为 恶劣的罪行。
(皇甫清)
精神病人购买桌椅
合同当属无效卖家退钱
患有精神疾病的王某与北 京市巨和成长商贸有限公司签 订《 购 货 协 议 》,从 巨 和 成 长 公 司购买了 50 万元的藤制桌椅, 钱 款 也 已 支 付 。而 一 个 多 月 后 , 王某的监护人发现了这份本不 该 有 的 合 同 ,便 立 刻 通 知 巨 和 成 长 公 司 该《 购 货 协 议 》无 效 , 要 求 公 司 退 回 款 项 。然 而 ,该 公 司 一 直 不 予 回 复 。不 得 已 ,王 某 的 监 护 人 起 诉 至 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
析案 11 2011 年 1 月 9 日
见习编辑/徐伟伦 美编/高岳 责校/邓春兰
整容悲剧频发谁之过
聚焦整容行业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 左眼变大右眼小 皱纹犹在鼻梁塌
两年前,陈小姐在朋友的陪伴下 来到广西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 所,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 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该诊所 的负责人赵某当场答复“请她放心”。
(莫小松 韩景玮 梁刚)
丈夫赌博借债 妻子不用分担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 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是常有的事, 那么,离婚时,婚内债务是否都是共 同债务?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 院审结一起离婚案,认定丈夫邢民 欠下的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女士和邢民于 2004 年结婚。 婚后,丈夫邢民沾染上赌博恶习,欠 下许多赌债。为了还债,2010 年春节 期间,邢民瞒着王女士向他人借款 5 万余元。因为沉迷于赌博,邢民对 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夫妻之间争吵
后,胡女士将美容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 退费赔残四万六 精神损害定一万
后经司法鉴定,胡女士面部损 伤与集美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 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集美 美容医院未举证证明,其治疗行为 与胡女士出现的面部红肿、局部结 节等症状无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 其治疗行为没有过错。
(莫雪庆)
■点评
莫 须 有 的“ 爱 情 保 证 金 ”
当爱情遭遇金钱,就会受到无 情解构,也常常令婚姻的红地毯遥 不可及。爱情不是财色交易,容不得 标价,哪怕高达 10 万元的所谓“爱 情保证金”,也无法将两个人绑定。
于是,当恩断义绝的情侣来到 了 法 庭 ,接 下 来 的 便 只 是 证 据 之 争。阴谋乎?冤枉乎?以头抢地也无 济于事———法庭只重证据。 在浓情蜜意中,也不能忘记规 则意识,也不能忘记自我防卫,让 财 产 归 财 产 ,让 感 情 归 感 情 ——— 这,也许是给当事人最沦肌浃髓的 教训。
(阳光)
Hale Waihona Pu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