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移送法院可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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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多长时间?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多长时间?

The easiest thing in the world is to give up. It takes hard work. Who makes people want to be a not easy pers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多长时间?导读: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对于行政机关对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诉到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判决强制执行后,应当在6个月的时间内强制执行完毕。

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是多长时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

此条规定的“期限”是三个月。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

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

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1、警告。

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与条件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与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从何时开始?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单一条件。

只要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复合条件。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

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多重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未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3个条件。

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不统一,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那么,究竟运用什么原则来处理这些矛盾呢?笔者认为,至少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应适用解决冲突规范的一般原则,即高层级法优于低层级法,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平衡原则,既要注意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又要考虑到行政执法的性质和特点。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后能否执行和解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后能否执行和解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后能否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时有发生,亦为法律所允许。

而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能否和解,却有分歧。

分歧的理由,主要是《行政诉讼法》没明文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无明确态度。

一、主张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能和解的理由首先,《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文确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特有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诉讼法赋予的司法执行权,理应受到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的拘束。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是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

不能随意处分或放弃,因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

其次,这是由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宜援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调解原则。

最后,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所不允许。

法院依法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目的之一,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如果允许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那就会削弱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无法实现行政法的义务。

二、主张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可以和解的理由首先,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适用执行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六十条首次以“但书”的形式打破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大原则,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这无疑为源于诉讼不能调解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亦不能执行和解找到了突破口,为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和解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打破了行政案件不适用和解的法律现状。

此外,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还可以对于符合条件的罚款和滞纳金由申请执行人作出减免的决定。

法律已赋予行政机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处理公权的权力,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适用执行和解提供了的法律依据。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方式是怎样的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方式是怎样的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方式是怎样的一、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应慎用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应慎用法院强制执行
质 量 法 》 法 律 、 章 中设 定 了 查 封 、 等 规
的 办 案 氛 围 . 以 更 有 效 地 增 进 相 互 可
此 外 . 面 临 全 球 金 融 海 啸 的 形 之 间 的 理 解 . 今 后 的 执 法 办 案 提 供 在 为
扣 留财 物 的 行 政 强 制 权 . 在 许 多 其 势 下 , 分 企 业 存 在 资 金 周 转 等 方 面 更 加 牢 固 的 群 众 基 础 ]商 部 门将 行 但 部 _
手 段 我 国《 政 处 罚 法 》 定 : 行 规 当事 予 接 受 和 协 助 : 抗 拒 、 碍 执 行 公 增 加 。 对 阻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 出 务 的 行 为 . 以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 依 作 可 并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每 日 据 《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行 处 罚 。 是 商 部 门与 当事人 之 间 的 对 立 . 今 后 治 进 但 给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3 J处 罚 款 而 _商 在 执 法 实 践 中 , 碍 执 法 、 拒 执 法 的 执 法 办 案 带 来 困 难 不 可 否 认 . % ̄ n T 阻 抗
的协作 . 有利 于强化工商机关 的执法
二 是 “ ”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丧 失 时 . 决 不 能 忽 视 由此 带 来 的弊 端 软 执 也
震 慑 力 和 提 高 工 商 机 关 依 法 办 案 的 公信 力 由 于 工商 部 门行 政处 罚 执行
以及 诸 如 地 方 保 护 主 事人 的 “ 抗 ” 识 . 成 行 政 复议 与 对 意 造 准 确 率 但 在 与 司 法 机 关 协 作 过 程 手 段 的 局 限 性 . 中. 基层 一 线部 分 执 法 办 案 人 员 存 在 义 等 客 观 因 素 的影 响 . 得 许 多 行 政 行 政 诉 讼 数 量 的 大 幅 增加 工 商 部 门 使

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哪些⾏政机关有⾏政强制执⾏权⾏政强制执⾏,⼤家应该并不陌⽣,现实⽣活中很多案件都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哪些⾏政机关有⾏政强制执⾏权?法院在⾏政强制执⾏中有什么地位?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海关、税务、国安等很多⾏政机关都有强制执⾏权,只是强制执⾏的范围不同。

具体需要看法律。

⾏政处罚的执⾏作为实现⾏政处罚的必要⼿段,具有⾮常重要的作⽤。

如何发挥执⾏的作⽤,⼀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拥有法定权限的执⾏主体,即⾏政强制执⾏机关。

授权哪些机关⾏使执⾏权,各国的规定有较⼤差异。

⼤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作出⾏政决定的⾏政机关拥有对⾃⼰所作决定的执⾏权,⽽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却规定⾏政决定的执⾏权应由司法机关⾏使。

我国法律⽬前尚⽆统⼀规定,许多法律、法规规定⾏政机关在⾏政处罚决定难以执⾏时向法院申请执⾏,还有⼀些法律、法规规定由⾏政机关⾃⼰执⾏。

为了规范⾏政处罚的执⾏,⾏政处罚法确定了我国⾏政处罚强制执⾏机关是以⼈民法院为主体的体制,⾏政机关的强制执⾏权要有法律规定。

⾏政处罚法规定,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H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罚款、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这就明确说明了⼈民法院在⾏政处罚的执⾏中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政机关的⾏政强制执⾏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执⾏权外,其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

根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三个⾏政部门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政强制执⾏权。

在⾏政处罚或⾏政强制措施中,法律除了规定限制⼈⾝⾃由只能由公安机关⾏使外,其他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以下措施,⾏政机关有权作⼏项或全部,但对于某此种类没有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只能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参考法律《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政强制执⾏的⽅式⾏政机关在执⾏的时候对违反⾏政法规的单位、个⼈和其他组织有权作出⾏政处罚。

作出处罚后被执⾏⼈有义务在根据的时限内执⾏,拒不执⾏的⾏政机关可以采⽤⾏政强制执⾏⽅式执⾏,那么⾏政强制执⾏的⽅式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政强制执⾏的⽅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条⾏政强制执⾏的⽅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六)其他强制执⾏⽅式。

⼆、⾏政强制执⾏的程序1.书⾯催告。

催告以书⾯形式做出,列明当事⼈履⾏具体义务的期限、⽅式及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陈述和申辩。

⾏政机关听取当事⼈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3.作出决定。

当事⼈逾期⽆正当理由仍不履⾏⾏政决定,⾏政机关可以书⾯作出强制执⾏决定,列明执⾏内容、⽅式、当事⼈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等事项。

4.强制执⾏。

执⾏决定⽣效后,⾏政机关根据确定的内容强制执⾏。

在执⾏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中⽌、恢复、终结执⾏,还可以达成执⾏协议。

三、申请⾏政强制执⾏的条件依据《⾏政诉讼法》和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政⾏为依法可以由⼈民法院强制执⾏依法由⼈民法院执⾏的具体⾏政⾏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政诉讼,当事⼈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履⾏,法律没有授予⾏政机关以强制执⾏权,或者法律虽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同时⼜规定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具体⾏政⾏为。

法律、法规授予⾏政机关强制执⾏权的,⾏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权,其做出的⾏政处罚决定在相对⼈拒绝履⾏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民法院强制执⾏的范围。

(⼆)具体⾏政⾏为已经⽣效并具有可执⾏的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都有哪些二、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规则。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阶段。

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费用我国法律规定: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中常见的三个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实施方式和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和区别三个方面,对这三者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强制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其特点如下:1. 法定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授权,不能凭个人意志或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2. 独立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单方面采取的行为,不需要经过司法审批,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3. 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是强制手段,违法行为主体必须被迫执行,否则将面临法律后果。

二、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的惩罚性措施,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益的目的。

其特点如下:1. 行政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的惩罚,与司法机关的刑罚具有区别。

2. 公益性: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违法行为主体,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3. 罚则性: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罚则进行,罚则一般固定,便于适用和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

其特点如下:1. 强制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是通过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追索或执行。

2. 效力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效力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手段,行政机关对其执行具有法律效力。

3. 程序保障性: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四、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虽然在行政管理中都属于行政强制范畴,但在实施方式、效力和目的上有所不同。

1. 实施方式: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是作为预防和惩罚违法行为的手段,属于事前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实现法律效力,采取的是事后追索或强制执行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和改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二章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第三条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物、查封、扣押、暂扣、拆除、封锁、停产停业、责令改正、驱逐、限制出境、划拨、冻结等。

第四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是法定的、事先通知的、证据确凿的。

第五条行政强制执行权利的限制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保障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行政强制执行的公开透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工作的进展和结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涉及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冲突较大或者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

第四章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程序第九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当事人认为行政强制执行违法或者滥用职权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救济程序的合理性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程序应当合理便捷,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救济机构的职责行政强制执行救济机构应当履行依法处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监督机构的职责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行政强制执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有哪些

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有哪些

一、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有哪些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一)加罚。

(二)拍卖扣留、封存的物资、物品,拍卖款抵充罚没款,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为:(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二)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三)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四)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

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为:(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予以载明。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是以什么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如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

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由行政机关要求、限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间。

行政当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即属于违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途径和期限。

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向当事人说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即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即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处罚案件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政处罚案件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法院强制执⾏是维护司法尊严⾮常重要的⼿段,如果法院⽣效判决或者⾏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不能执⾏的,对违法⼈员是起不到威吓作⽤的,那么⾏政处罚案件怎样申请法院强制执⾏?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处罚案件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在⾏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超过规定期限不执⾏处罚内容的,⾏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申请强执⾏时要提供申请书和强制执⾏的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五⼗⼀条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七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强制执⾏⾏政处罚有哪些(⼀)代履⾏代履⾏,⼜叫代执⾏,是指义务⼈不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政⾏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政强制执⾏机关或第三⼈代为履⾏,并向义务⼈征收必要费⽤的⾏政强制执⾏⽅法。

代履⾏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逾期不履⾏⾏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政法上的义务是他⼈可以代为履⾏的作为义务。

3.代履⾏的义务必须是代履⾏后能达到与相对⼈亲⾃履⾏义务同⼀⽬的的义务。

4.由义务⼈承担必要的费⽤。

(⼆)执⾏罚执⾏罚是⼀种间接强制执⾏的⼿段。

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已经⽣效的具体⾏政⾏为的当事⼈进⾏制裁,以迫使当事⼈⾃觉履⾏该具体⾏政⾏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执⾏罚可分两类:⼀是执⾏⾏政罚;⼆是执⾏罚。

(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代执⾏、执⾏罚等间接⼿段不能达到执⾏⽬的,或⽆法采⽤间接⼿段时,执⾏主体可依法对义务⼈的⼈⾝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义务或实现与履⾏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法。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有哪些

⾏政处罚的强制执⾏措施具体有哪些⾏政处罚的强制执⾏措施具体有哪些?强制执⾏措施是⾏政机关、⼈民法院保证⾏政处罚决定得以履⾏的重要⼿段,直接关系到当事⼈的权益。

⾏政处罚法规定,在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种强制执⾏措施:1.加罚。

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在⽆正当理由逾期不履⾏⾏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

这⾥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罚的范畴,不是⼀种⾏政处罚。

所谓执⾏罚,是指当事⼈不及时履⾏他⼈不能代为履⾏的义务时,⾏政机关可以采⽤科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义务,如对勒令停业的⼯商企业,对被禁⽌营业的⾮法经营者,可以采取罚款这⼀执⾏措施来促使其履⾏不作为的义务。

在环保、⾷品卫⽣、药品管理等⽅⾯采取的限期治理、限期停业整顿、停产治理等措施,也可以采取罚款的执⾏措施来促使当事⼈履⾏义务,在这⾥,罚款已成为⼀种执⾏措施,不作为⾏政处罚来对待,所以不适⽤罚款收缴的执⾏程序,不在当事⼈⾃⾏到银⾏缴纳罚款的范围内。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政机关⽤封条将被处罚⼈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转移和处理。

扣押,是把被处罚⼈的财物转移⾄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被处罚⼈占有、使⽤和处分。

⾏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

如果被处罚的当事⼈在银⾏或信⽤合作社设有存款帐户,在当事⼈逾期不履⾏交纳罚款义务的情况下,⾏政机关还可以采取划拨冻结存款的执⾏措施。

冻结是针对被处罚⼈的存款采取的⼀种执⾏措施,是指⾏政机关认为需要冻结被处罚⼈的存款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由有关的银⾏或者信⽤合作社冻结被处罚⼈的财产,不准其提取和转移。

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

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

个体⼯商户⾏政处罚法院能不能强制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的政策⽀持,个体⼯商户群体越来越多,同时因群体素质的良莠不齐可能会⾯临⾏政部门的⾏政处罚,那么个体⼯商户⾏政处罚法院能不能强制执⾏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内容对读者有所帮助。

⼀、个体⼯商户⾏政处罚法院能不能强制执⾏可以。

1.根据《⾏政处罚法》第五⼗⼀条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2.根据《⾏政处罚法》规定,⾏政部门对当事⼈进⾏处罚必须下达⾏政处罚决定。

⾏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政处罚的履⾏⽅式和期限;(五)不服⾏政处罚决定,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期。

⾏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条⾏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当事⼈不在场的,⾏政机关应当在七⽇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个体户超出经营范围怎么处罚个体户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会按照⽆证经营来进⾏处理,可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从事⽆照经营的,由⼯商⾏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政法规对⽆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如果个体⼯商户⾯临⾏政处罚,法院是可以强制执⾏的。

因此如果个体⼯商户收到了相关⾏政部门的⾏政处罚,应尽早履⾏义务,不要等到法院来进⾏强制执⾏。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保障行政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维护行政秩序。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和执行是重要的一环,对于实现行政目标、保护民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制裁的行为,是保护行政法律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对于故意违法或不服从行政机关的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强制执行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的有效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查封和扣押:根据需要,对有关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以保护证据、扣留财产或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冻结账户:对违法主体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以防止其将资金转移、逃避行政处罚。

3.暂停业务:对违法主体的经营业务进行暂停,以限制其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4.撤销资质:撤销违法主体的资质、许可证等,使其无法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5.拒绝提供资金支持和政府补贴:对违法主体拒绝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和政府补贴等,以减少其经济来源。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和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一般来说,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必须依法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明确采取何种措施。

2.告知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告知违法行为主体,并告知其可以提出陈述、申请听证的权利。

3.听证程序:对于需要听证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确保其有效地实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和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和执行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法中的一种重要手段,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理。

它是行政机关以强制手段实现法律目标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职权时,对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的一种制裁措施。

主要目的是从根本上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必须依法进行听证和提供申诉渠道。

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财产、人身等进行实际强制措施的行为,旨在强制执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的财产进行没收、拍卖、处置等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制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正当行政原则,确保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尊重。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与意义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法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同时,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促使当事人依法行事,加强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

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和行政决策具有重要约束作用。

总结起来,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政处罚申请强制执⾏的期限说到强制执⾏,很多⼈都以为只有⼈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才能强制执⾏,其实对于⾏政机关所作出的⾏政处罚决定,如果⾏政相对⼈不履⾏的,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那么,⾏政处罚申请强制执⾏的期限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申请⼈是公民的,申请执⾏⽣效的⾏政判决,⾏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是⾏政机关,法⼈或其它组织的为180⽇.申请执⾏的期限从法律⽂书确定的履⾏期间最后⼀⽇起计算,法律⽂书没有规定履⾏期限的,从该法律⽂书送达当事⼈之⽇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政处罚法》第五⼗⼀条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被执⾏⼈的法定起诉期限之⽇起180⽇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申请后,应在10⽇内向被执⾏⼈发出执⾏通知,要求被执⾏⼈在执⾏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超过执⾏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法院就开始强制执⾏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民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超过六个⽉未执⾏的,申请执⾏⼈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执⾏。

上⼀级⼈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民法院在⼀定期限内执⾏,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或者指令其他⼈民法院执⾏。

⾏政机关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民法院执⾏其具体⾏政⾏为?对此,《⾏政处罚法》第四⼗四条规定:“⾏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应当在⾏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

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行政处罚程序1、立案审查:对于举报、投诉或者相关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查清事实并评估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审查。

2、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当事人可以自愿参加,并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初步调查和听证结果,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复议程序: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

5、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1、问询通知:对被执行人进行问询或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自行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材料。

2、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没有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材料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相应的财产。

3、查封、扣押: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逃匿时,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保障执行权利。

4、拍卖变卖:当事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仍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卖,获得违法所得或者执行款项。

5、其他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确保执行权利的实现。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复议程序、行政诉讼、问询通知、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强制措施。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查封扣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法院强制执⾏⾏政处罚的程序⾏政处罚由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或其他组织⼀般不能实施⾏政处罚。

那么,法院强制执⾏⾏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强制执⾏⾏政处罚的概念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的义务得以履⾏的程序。

⼆、法院强制执⾏⾏政处罚的原则⾏政复议期间具体⾏政⾏为不停⽌执⾏;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停⽌执⾏:1、被申请⼈认为需要停⽌执⾏的;2、⾏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执⾏的;3、申请⼈申请停⽌执⾏,⾏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执⾏的;4、法律规定停⽌执⾏的。

三、法院强制执⾏⾏政处罚的程序(⼀)专门机构收缴罚款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范围。

例外:当场收缴、执⾏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范围:《⾏政处罚法》第四⼗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执法⼈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的。

”第四⼗⼋条规定:“在边远、⽔上、交通不便地区,⾏政机关及其执法⼈员依照本法第三⼗三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向指定的银⾏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提出,⾏政机关及其执法⼈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1)出具罚款收据,统⼀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2⽇交公。

(三)强制执⾏1、执⾏措施第51条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项是3%⽽⾮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2、强制执⾏的例外。

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

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法发[1996]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法发[1996]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6]1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对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如何分工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

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

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

1996年4月2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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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移送法院可否强制执行?
有些公民做出的违法行为在实际上虽然仍然只需要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出发解决的案件却因为执行起来比较难而被送到了法院,而此时如果发现执行力度不够而必须用判决的形式来强制要求当事人完成处罚的规定,也是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有些公民做出的违法行为在实际上虽然仍然只需要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出发解决的案件却因为执行起来比较难而被送到了法院,而此时如果发现执行力度不够而必须用判决的形式来强制要求当事人完成处罚的规定,也是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移送法院可否强制执行?
可以,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必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所以应该谨慎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弊端
“每一个硬币都有正反两面”,行政处罚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我们在充分肯定它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决不能忽视由此带来的弊端。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易唤起当事人的“对抗”意识,造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数量的大幅增加。

工商部门将行政处罚案件送交法院强制执行,就意味着案件已经从行政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客观上确实增强了案件执行力度。

但同时,当事人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必然会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抵制。

如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意在拖延或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增加,一方面加大了工商法制部门的压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工商部门投入更多的资源,使行政执法成本增加。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易造成工商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给今后的执法办案带来困难。

不可否认,以往的“软”执法存在诸多弊端,但值得肯定的是,由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有充足的沟通和协调机会,可以营造“人性化”的办案氛围,从而更有效地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为今后的执法办案提供更加牢固的群众基础。

工商部门将行政处罚案件送交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工作完全由人民法院来承担,从短期行为看,确实使工商部门减少了执法环节,强化了执法震慑力。

但同时,也使工商执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脱离了直接接触和进一步的沟通,容易引起当事人对
工商执法行为的误解,一旦在市场主体中间形成普遍认同或部分认同现象,就可能造成工商监管主客体之间的对立情绪,给今后的执法带来不必要的阻力,不利于工商部门长远监管。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客观上会增加执行的难度。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不仅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查处,还可能造成违法行为的延续危害和违法者逃避处罚。

而且,行政机关每日3%的执行罚款,在累计三个月后使罚款的数额翻了两番,这在客观上给本来就难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4、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质量要求。

将行政处罚案件送交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本身的质量要求很高,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很高。

然而就当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现状看,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部分办案人员的执法素质和专业知识结构还有较大差距。

目前我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分散,有法律规定,有法规规定,还有地方法规定。

且这些规定间也存在着
一些矛盾、冲突之处,这给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许多长期在一线办案的老同志,往往不是依据法律,而是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办案,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案件的规范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形成了制约。

若在自身执法水平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贸然将行政处罚案件送交法院强制执行,只会将工商部门置于更为被动的地位。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面临期限长、程序繁琐的问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经过以下几个阶段:(1)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

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较之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而言,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更为复杂,且时限较长,容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久拖不决。


此可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必是一种节省行政成本与行政资源的最佳途径。

二、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成因
一是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而工商部门涉及的行政强制手段,因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时间与背景不同,存在着力度、手段上的差异。

例如以前的《打击投机倒把暂行条例》为工商部门设定了查封、扣留、冻结银行帐号、强制划拨银行存款等行政强制手段;《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章也设定了查封、扣留财物的行政强制权。

但许多其它的法律、法规很少赋予工商部门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帐号、银行存款划拨等行政强制手段。

而《银行法》的实施,实际上取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规章赋予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划拨的行政强制权。

就执法的现状而言,除了《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3%的执行罚款外,可以说没有什么更为有效的执行手段。

二是“软”执行使行政处罚丧失公信力。

由于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执行手段的局限性,以及诸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许多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处罚金额到位的目的,只得另走偏门,变“行政处罚”为“协商处罚”,不是摆事实讲法律,而
是讨价还价,如同在菜市场买菜一般。

行政处罚的“软”执行,使得行政处罚的公信力与确定力减弱,严重影响了工商部门的执法形象与行政权力实施。

三是行政强制执行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给予接受和协助;对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但是在执法实践中,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而很多情况下,公安机关并不能做到及时介入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这就无法保障工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此外,在面临全球金融海啸的形势下,部分企业存在资金周转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也是造成行政处罚案件中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的重要因素。

三、关于慎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引伸思考
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确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的震慑力和执法办案的准确率,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其盲目依赖,而要从当前工商行政执法的现实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因事而宜,注重立足自我,取长补短、扬长避短。

1、注重自身执法办案水平的提升,努力推动工商执法队伍建设。

无论是否将行政处罚案件送交法院强制执行,加强工商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工商执法水平,都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过组织有效的教育培训,加大执法队伍人才培养,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抓住工作转型的契机,重新整合和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实现行政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强化案件质量的内部监督机制,大力倡导案件质量的“生命线”理念,促进工商行政执法办案水平的不断提升。

2、注重对监管对象的教育疏导,大力推广说理式法律文书应用。

推行说理式法律文书是工商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践证明这对提高执法效能很有帮助。

通过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分析,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当事人理解执法、接受处理的自觉性。

在此基础上,工商执法人员还必须加强对监管对象的教育疏导,就案说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将每一次行政执法的过程,作为同时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提高监管对象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营造监管执法的良好氛围。

3、注重行政与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行政与司法之间的衔接,不仅仅是业务、职能方面的衔接,更应当是信息与能力方面的衔接。

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职能优势,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在法律法规学习、具体个案处理、办案操作技巧等各方面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通过与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学习与交流,提高自身的执法办案水平。

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对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益尝试,为创新行政执法工作方法、拓宽行政执法工作途径提供经验借鉴。

综上所述,因为本身行政与法院的司法有自己独立的处罚体系和措施,因为行政机关应该尽可能在自己的职权内将行政处罚完成而不是交给法院来强制执行,否则就会出现因为权力交接的问题而使得公民受到双重的处罚从而出现了机关违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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