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2012-9-2 ⼀、交易参与⼈
(⼀)出借⼈条件:
1. 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
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
2.不存在被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
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3.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违法违规记录;
4.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融通意见稿将可以借出股票的机构分为券商、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基⾦、保险、信托、社保基⾦、企业年⾦、其
他法⼈机构⼋⼤类。
出借⼈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承
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不能⽀付等
不利后果。
不存在被禁⽌或限制进⼊证券市场或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
业务、且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违法违规
记录的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均可以充当出借⼈,将所持证券
交给证券⾦融公司,然后再由证券⾦融公司交给券商,开
展融券活动。
(⼆)借出途径
1.直接借出:持有、租⽤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申请交易权
限且具备相应的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2.委托借出:未持有、租⽤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在委托借出⾥,客户需要会员,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符合条件的客户需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书》。
⼆、标的证券与期限
(⼀)标的证券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
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期限
1.固定期限制
分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个档次。
虽然原则上不许展期,但除182天合约外,其他期限档次的合约借⼊⼈都可以申请展期。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第三条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但应符合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金融公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 1 —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关于融资融券、转融通和证券借贷的比较与思考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1 — 2 5
作者简介 : 张悦 ( 1 9 7 6 一 ) , 博 士生 , 研究方 向 : 证券法 ; 廖娟 ( 1 9 8 0 一 ) , 讲师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 院博 士生 , 研究 方向 : 竞争法 , 金融
法。
2 0 1 3 年第3 期( 总第4 0 4 期)
1 03
【 参考与借鉴 】
关 于融资 融 , ■ 转融通乖 Ⅱ 证券借贷昀I : t '  ̄ i E 与 思 考
张 悦’ , 廖 娟 。 ( 1 .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学 院, 北京 1 0 0 8 7 2 ; 2 . 西北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甘 肃 兰州 7 3 0 0 3 0 ) 摘要: 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 与证券 借 贷 , 是 一 组相 互联 系而 又有 区别 的制度 。 融资 融券是 指证 券公 司将 资金 和 证券 出借 给 其客 户供 其 买入或 者 卖 出证 券 ; 转 融通 是指 证券 金 融公 司将 资金和 证券
ຫໍສະໝຸດ Baidu
相适应 ,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及沪深 证 券 交易 所 和 证券 登 记结 算 公 司 的相 关 配套 规 则 , 为 融资 融券业 务设 计 了一套 复 杂和精 巧 的制度 。 ( 一) 融资融券需要开立一整套相关账户
一
科创板与注册制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对照
万股(份)。
万股(份)。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接受借入人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 第二十二条【转融券申报时间】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接受借入人转融券约定申报指令的
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第七条【出借证券】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 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三)网下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第八条【瑕疵证券出借限制】出借人的股票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不得用于出
借。出借人、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证券公司,在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前应当进
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 借、转融券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
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
第四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第三条【申报方式】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和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百度文库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人)可以按本规定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以及转融券业务。通
关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和沪深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2年8月27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布《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发布了三个转融通业务配套细则,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上交所发布《上交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中登公司发布《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这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出台标志着转融通试点实质启动。
一、业务简述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沪深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出借沪深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其中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即证券公司代理符合要求的客户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目前,海通证券、申银万国、华泰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信证券11家证券公司已陆续与证金公司签署转融通业务合同,开立了相关资金与证券账户,开始进行担保品划转,并提交了开展转融资业务和授信额度的申请,证金公司按照授信申请和评估工作流程,已确定11家证券公司的转融资授信额度,并已将业务资金划入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登公司与转融资业务相关的清算交收系统和保证金委托管理系统已启用。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修订内容对照表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
(九)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十)甲方承诺,如为战略投资者,在持有期限内不会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收益;
(十一)甲方承诺已知晓并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相关禁止性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账户及密码,不得将相关账户及密码交予乙方及其员工或任何第三人,或全权委托乙方及其员工或任何第三人进行账户操作;否则,因乙方及其员工或任何第三人代其操作、买卖证券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权益类型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甲方。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权益类型为表决权的,证券出借期间,不对甲方出借证券的表决权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甲方可以通过非约定申报或约定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非约定申报的申报指令无需包括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要素;约定申报必须包含前述要素。
第十七条非科创板证券出借时,甲方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科创板证券出借时,甲方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6.04.28
•【文号】深证会〔2016〕141号
•【施行日期】2016.05.0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
通知
深证会〔2016〕141号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日休市或者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有关申报。
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本所不接受其出借或借入申报,但可以撤销申报。”
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仍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仍实行定价交易。本所继续暂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4月28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
第三章 标的证券与期限
3
7
14
28
182
第四章 费率
30
30
31
/360
第五章申报
9︰15
11︰3013︰0015︰00
9︰15
11︰3013︰0015︰30
15︰0015︰30
0.05%
100
1
100
第六章成交
15︰0015︰30
100
15︰00
第七章归还
0.05%
30
/
3
32
33
2
第八章权益补偿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7
30%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本所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撮合成交。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第四条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出借交易清算、交收、权益补偿、归还等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证券出借人和证券借入人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持有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
(一)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管理方案
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管理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为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公布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5号)。
证券金融公司针对转融券业务对出借人条件、参与方式、申请流程等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出借人条件
证券出借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机构投资者;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情形;证券金融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与方式
在证券交易所没有独立交易单元的一般机构投资者,可委托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服务的证券公司参与报价与交易,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融出证券。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审核。证券出借人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
— 1 —
应当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本机构符合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本机构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同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证券金融公司在筹备业务过程中,曾拜访了国资委,了解了拟允许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名单及对可供融出证券的比例和标准,并与相关国有大股东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其可供出借证券的数额、期限、费率。)
3、本机构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内部决策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同时提交本机构章程或组织文件对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决策程序的规定;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账务处理新准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账务处理新准则
为规范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账务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
实践,制定本新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借方和借入方的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
1. 出借方在转融通证券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可以进行
出借操作。借入方在开立证券账户和融资账户后,可以进行借入操作。
2. 出借方将资金划转至证券账户,可以自主选择出借标的。借
入方需要在可借范围内选择合适的融资标的,超出可借范围的标的不
予受理。
3. 出借方在确认借入方的借款申请后,将标的证券划转至借入
方的证券账户。借入方在收到证券后,向出借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
二、融资期限和利率
1. 融资期限由借入方自主选择,最短为1天,最长为90天。到
期日为非交易日时,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2. 利率由出借方自主报价,借入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借
入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出借方报价,视为自动拒绝。
3. 出借方和借入方可以在同一标的上进行多次借贷操作,但需
重新协商融资期限和利率。
三、风险控制
1. 在借入方出现逾期的情况下,转融通证券有权替出借方实施
强制平仓措施,将证券卖出以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针对个别违约行为严重的借入方,转融通证券有权取消其参
与出借业务的资格。
3. 出借方和借入方应当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转融通证券
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收费标准
转融通证券对借入方和出借方分别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
比例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变化而调整。
以上为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账务处理新准则,有效期至新规则的发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处理。
转融通业务简单介绍
逐日盯市 (最新价格、 公允价值、 折算率、担 保品数量)
处置买卖 (卖出担保证 券得到资金 ,或买入目 标证券)
担保品替换
资金类担保 品利息处理
担保品买卖
预警和追缴 处理
处置划转 (划入专户)
我国转融通业务运作模式
3.业务流程-转融资
资本金
证券金融 公司
发债等依法筹 集的资金
转融资借入
证券公司
转融资归还
转融券融出
出借人
转融券融入归还 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补偿支付
证金公司
转融券融出归还 证券公司证券补偿支付
借入人
我国转融通业务运作模式
3.业务流程-转融券
转融券期限和费率(试行)
转融券计费
每笔转融券合约费用=∑(每笔合约余额×该笔合约成交日年费率/360 ×合 约期限) 其中:每笔证券合约余额=成交日收市后证券收盘价×出借余量
证券金融公司 自营证券账户
转融通担保 证券明细账户
我国转融通业务运作模式
2.账户体系-资金帐户
证券金融公司 转融通资金 交收账户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转融通 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 信用交易资金 交收账户
融资 资金交收
信用交易担保 资金账户
处置、动用保 证金
自有资金 交收账户
划转转融通 交收资金
转融通业务介绍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规则概述
什么是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在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允许下,
以其自有资金或向他人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后出借给借方融资的活动。该业务允许投资者将其证券进行质押,并获得借款以增加投资净值。
相关规则说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资格要求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主体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
•借方在参与该业务前必须满足信用、财务、合规等方面的要求;2. 出借标的范围
•出借标的包括上市公司A股、B股、H股、新三板股票等;
•部分证券公司还可以提供其他标的,如债券、基金等;
3. 质押比例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质押比例一般在50%至80%之间,一部分证券公司可适度调整;
4. 利率及费用
•借方需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借款费用;
•借方还需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如申请费、服务费、展期费等;5. 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需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合理设定质押比例、进行风险评估等;
•借方需按时归还借款,如逾期,证券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实例解释说明
以一名投资者甲为例,他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希望将该股票进行质押并获得借款。投资者甲选择了一家合规的证券公司作为借款方,并按照规定办理了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甲按照规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质押给了借款方。根据质押比例规则,证券公司核算甲股票价值后,向甲发放了一定比例(如70%)的借款。甲需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借款费用,并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
指南(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2.08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2年
8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目录
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
一、结算账户开立
二、证券账户开立
三、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
四、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第二章证券出借及转融通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一、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证券划转处理
二、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的资金划转处理
第三章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
一、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证券划转
二、转融通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资金划转
三、保证金替换
四、保证金资金头寸管理
五、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第四章其他事项
一、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交易处理
二、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权益处理
三、收费标准
四、数据接口
附件一
附件二
第一章转融通业务账户的开立
一、结算账户开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登记结算规则》)的要求,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及对应的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模板】
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
通知
上证发〔2020〕2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明确证券出借业务具体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上证交字〔2012〕12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54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证券出借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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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本所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撮合成交。经本所确认后,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交易生效。
第四条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出借交易清算、交收、权益补偿、归还等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证券出借人和证券借入人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持有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
(一)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二)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借人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自行承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第八条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报本所备案。
第九条借入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易单元等交易单元,用于证券出借交易,并将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相关证券账户分别指定于相应的交易单元。
第三章交易权限管理
第十条会员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应当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
第十一条会员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证券出借代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证券出借代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会员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慎评估客户对证券出借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并进行风险教育;
(二)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
(三)根据客户委托代为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并在申报前进行相关的前端检查和控制;
(四)对客户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申报指令前限制其卖出或者另作他用;
(五)协助客户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通知、查询等相关事宜;
(六)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
(七)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与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出借交易风险,并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会员应当将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客户证券账户报本所备案。
会员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
第十四条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当如实向会员提供所需信息。客户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应当拒绝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五条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如要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可以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的交易权限。
第十六条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与证券出借交易相配套的技术系统。
第十七条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如要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的,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已知晓并理解相关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的承诺函。
第四章标的证券与期限
第十八条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本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十九条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
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第五章费率
第二十二条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第二十三条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借入人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以下简称“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借入人可以通过本所行情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费率。
第二十四条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交易成交之日起计算,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
第二十五条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30个自然日以下的,借入人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自第31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
第二十六条借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出借数量×出借日费率×实际出借天数/360
第六章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