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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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如何精准适用“分割单”政策?(一)

案例解析┃如何精准适用“分割单”政策?(一)

案例解析┃如何精准适用“分割单”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自2018年7月1日实施,总局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目前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误区,适用不当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通过以下两个案例解析企业如何准确适用“分割单”税收政策。

案例解析【案例1】建筑企业在工地施工时使用房地产企业变压器,收到房地产企业开具的水电费分割单,建筑企业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扣除吗?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分割单情形只限于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不适用于货物(水、电费属于货物范畴)。

因此,建筑企业不能凭房地产企业水电费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筑企业应凭房地产企业开具的水电费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案例2】集团核心企业A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0万元,年化利率6%,同日A公司又将上述款项以同等利率转借给集团内的B公司和C公司,分摊利息支出时可以凭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应如何做纳税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应如何做纳税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应如何做纳税处理第一篇: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应如何做纳税处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应如何做纳税处理我公司在2010年10月、12月分别有一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因单证不齐,现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但上述两笔业务均在201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已按4%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做进项税额转出。

现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本公司需按17%计算销项税额,之前已按4%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那部分税款应如何处理?这两笔业务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怎样填报?既要按17%计算销项,又在之前做了4%的转出,是否存在重复征税?【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其中,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发生上述业务,须按17%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操作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对这两笔出口货物作相应的负数冲减录入。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一栏中,按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一栏的金额录入。

完成上述操作后,你公司当期计算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会相应减少,抵消2010年已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第二篇: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自查报告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自查报告诸暨市国税局出口货物单证备案自查报告企业名称企业代码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报关单号发票号码商品名称出口日期计税金额存在问题情况附表资料主营业务预计年产值约全年产量生产厂房总面积主要生产设备设备名称数量:(台、套)、其他设备:职工月均人数2007 年申报出口退(免)税额[万元] 预测2008 年出口退(免)税额(免抵额按上年比例)出口额退(免)税税额免抵退税出口额退(免)税税额免抵退税检查意见:检查人员:企业签证:企业公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企业类型填写外资生产、内资生产、外贸企业;2、“2007 年申报出口退(免)税额”指企业所属期为2007 年1 月至12 月单证齐全退(免)税额,预测2008 年退税、免抵额按上年比例计算;3、上列栏次不够填写的可增加附页。

会计实务: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会计实务: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一、业务概述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受理审核(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3.14•【文号】国税函[1996]102号•【施行日期】199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3月14日国税函〔199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从199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出口货物使用专用税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财税字〔1996〕8号文件规定应使用专用税票的,从1996年4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货物缴纳消费税,也同时改用新版专用税票。

新版缴款书和分割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目前已委托北京机要通信局通过各地机要局陆续发送各地(数量和号码另文通知),请注意查收。

4月1日专用税票未发到各基层征收单位的地区,当地供货企业可先与购货企业办理销货手续,待收到专用税票后,再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将第二联交供货企业转购货企业。

二、新版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式样附后)是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使用的专用税票,随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以及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用专用缴款书已缴纳的税款后还应补缴的增值税,均不得使用专用缴款书,应单独使用通用“税收缴款书”。

三、专用税票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为:(一)“税务登记号”填写企业税务登记号码。

(二)“海关代码”填写购货企业在其所在地海关登记的代码。

我国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时须提供什么凭证商务指南频道_外贸_公司_出口退税.doc

我国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时须提供什么凭证商务指南频道_外贸_公司_出口退税.doc

我国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须提供什么凭证_商务指南频道_贸易实务_外贸_企业_出口退税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也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汇单证。

但下列四项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A、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B、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C、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D、企业在国外投资而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的货物。

5.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字[1996]8号文件)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月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其中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后,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和《出口产品退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被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

我国企业并购存在的非财务风险控制研究-[提要] 企业并购活动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这也让很多试图实施并购的企业望而生畏。

本文就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非财务风险的控制问题进行研究和阐述。

关键词:企业并购;非财务风险;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5年5月13日一、企业并购风险概述企业并购风险广义上是指由于企业并购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造成的未来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偏差;现实中,我们主要研究的是狭义的并购风险,即企业在实施并购行为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也就是企业并购面临失败的可能性。

如何开具企业完税证明(详细流程及附表)

如何开具企业完税证明(详细流程及附表)

如何开具企业完税证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完税凭证的种类有: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常见的完税证明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车船购置完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等。

企业每月申报,凭税务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去申报(也可以电子报税),并交入银行税款,就可以拿到完税证明。

个人要开发票或想纳个人所得税,凭协议或合同及开票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等去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税金后,也可以立即各种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使用。

完税证明是税务局开出来的,证明企业或个人已交纳税金的一份凭证。

为企业取得资信需要去开份完税证明。

具体流程如下:(一)国内公司1、向银行提供单位证明,让其调阅支付、代扣明细汇总打印。

2、要拿以下材料分别去国税、地税开具完税证明:①银行代扣凭证(见第1条)②《出具纳税情况证明申请表》(见文末附表)③税务登记证(副本)④单位公章注: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二)境外公司《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办理办理单位:当地主管国税局办理程序:纳税人到国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全程服务窗口办理。

所需材料:1、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各种形式劳务,需开具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的:(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应说明:A、境外公司名称;B、支付金额;C、与境外公司结算情况)。

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指引及分批单

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指引及分批单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一、业务概述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4.出口货物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6.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7.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8.《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注:不需上报出口专用发票(但应按规定开具)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记账实操-出口退税基本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手册

记账实操-出口退税基本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手册

记账实操-出口退税基本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手册第一项:出口退税基本介绍1、出口退税企业范围:财税[2012]39号文中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同时还包括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归纳:(1)出口企业:两个登记一个权——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两个登记没有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出口企业分类: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外贸企业是指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2)非出口企业: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2、出口退税对象的范围1、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最主要的三种价格术语:FOB贸易术语。

FOB是英语Free On Board的缩写,含义是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装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以及办理出口通关的相关事宜及费用,所以实务中又称“离岸价格”。

FOB价格应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之前所有的风险与费用以及卖方的利润、税金、报关费用等均包含在其中。

注意:由于FOB价格是计算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它的价格非常关键,由于对“船舷”的理解不一样,还有四个FOB的变形。

出口退税发票分割单(新)

出口退税发票分割单(新)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一、此表用于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一次进货,多次出口(或转内销),多次申报。

出口企业填报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四、逻辑关系:“13申报金额”=“11数量”*“12单价”;“14累计申报金额”=“13申报金额”的累计数;“15余额”=“5计税金额”的合计数-“14累计申报金额”。

五、本表一式两份,由企业在第一次申报时填写完整,加盖公章,附在申报资料及相关单证相应发票原件后;审核人员审核后将两联签字,返给企业一张,在第二次申报时,填写第二次申报信息,附在相应发票复印件后。

若企业分割两次以上,以次类推。

二、第一部分“发票”:按原发票票面内容填写。

若为多项,分项分行填写,并按发票上所属第几项填写项号。

三、第二部分“分次出口核销”:填写发票分割情况。

本次申报为发票第几项将对应项号填入“项号”一栏。

“8申报编号”:填写本次申报部分所属批次;“9关联号”:填写本次申报部分所属关联号;“10货物名称”:填写本次申报部分的货物名称,若申报多条分行填写;“11数量”:填写本次申报部分商品的数量;“12单价”:填写本次申报部分货物单价,不同单价商品要分行填写;“13申报金额”:填写本次申报部分的计税金额;“14累计申报金额”:填写本张发票累计申报计税金额;“15余额”:填写本张发票截至本次未申报的计税金额;“16签字”:由主管税务人员确认签字。

企业代码:。

财税实务:开具“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税款计算

财税实务:开具“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税款计算

开具“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税款计算
1、按规定可开具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增值税税款;如销售用于出口的是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货物适用的税率(额)计算消费税税额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2、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按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
3、对小规模纳税人(除第4条所列外)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4、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
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
5、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的加工费,由受托方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6、从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公司调拨的货物,其调拨环节有增值的,“专用缴款书”的“计税金额”栏为增值额的全额,“征收率”为增值税法定征税率;。

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12.19•【文号】国税发[1992]271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规定(1992年12月19日国税发〔1992〕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我局国税函发(1992)1816号通知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出口产品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一律由税务机关填开“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征收税款。

现将专用税票使用范围、方法和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一、生产企业和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将产品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时,除不退税产品外,一律由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税的企业交给出口企业。

二、生产企业和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在计算缴纳出口产品应纳税款时,必须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和法定征税税率或全国统一减税后的征税税率全额计算纳税。

国家规定免税或特案批准减免税的产品,除麦粉、成品粮、猪皮革、食用植物油、黄金矿砂、黄金、白银、废渣砖、饲料、榨油厂生产的油饼、籽棉加工成的皮棉、絮棉、棉短绒等十三种产品,继续实行不征税不退税政策外,其他产品和地方批准减免税的产品如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一律按全额纳税,不再享受减免,产品出口后按全额退税。

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出口产品按整体税金纳税,全额缴入国库,其应扣税金,暂不作扣除。

因此而多交的税款,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实购进原料的发票真实、没有偷税漏税行为后,允许在当期内销产品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

当期不足抵扣部分,可以顺延至下期抵扣,或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由原纳税款入库的国库退付。

山东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6.14•【字号】鲁国税发[2001]132号•【施行日期】200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1]132号2001年6月14日)第一条约了规范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管理,保证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数据采集、传输工作质量,提高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挂审通过率,有效防范出口骗税,根据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包括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包括正确的专用缴款书信息和完税分割单信息及共缴销信息。

缴销信息分为确实缴销信息(已作废未传输的)、错误调整信息(上报后发现错误的)、丢失被盗信息和开分割单缴销信息四类。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的计划征收部门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领发、保管一核销等工作。

第四条基层征收部门应明确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使用岗位,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领用、开具、缴税后的核销以及对生成的电子信息转交信息部门等项工作。

第五条供发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时,须先填制《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填开申请表》(格式附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送交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时,还应随附下列资料。

(一)供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购销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中标证明书(购货企业为中标企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六)盖有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采购国产设备可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财税实务境外承包工程实行“谁缴税,谁抵免”原则:一纸“分割单”解决税收抵免难题

财税实务境外承包工程实行“谁缴税,谁抵免”原则:一纸“分割单”解决税收抵免难题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境外承包工程实行“谁缴税,谁抵免”原则:一纸“分割单”解决税收抵免难题
编者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

专家表示,此举解决了境外“隐形”分包商所得税抵免的历史问题,体现了税法“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完善税收法规的一大进步。

在实践中,由于“隐形”分包商的存在,导致企业境外承包工程时在税收抵免方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

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布了《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解决了境外“隐形”分包商所得税抵免的历史问题。

原则:谁缴税,谁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41号公告,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最终体现“谁缴税,谁抵免”的原则,为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之所以如此规定,有着现实背景。

在实践中,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大多以中国集团控股公司或其集团国际投资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开展投标、签约,相应地以中国集团控股公司或其集团国际投资公司在境外项目所在地注册公司,开展财务核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中国分包商在项目所在地一般不注册公司,是以总承包商的名义在当地施工,不独立核算,不独立缴税。

A07025《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

A07025《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

A07025《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
【分类索引】
➢业务域
征收
➢业务类别
申报纳税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1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28号)【表单】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填开申请表
供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表单说明】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主体为消费税纳税人。

纳税人已认定消费税税种,当场申报缴纳消费税或已申报缴纳消费税。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主体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将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出口,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以供货企业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换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会计实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释义及案例分析

会计实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释义及案例分析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释义及案例分析所谓离岸价格,是指出口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开国境时的价格,也称为船上交货价格。

由于离岸价格本身包含着出口关税,用它作完税价格计税关税,就会出现所得关税中含有关税的“税中有税”问题。

因此,出口货物应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果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出口货物在离岸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货物包装费,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

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这一段的运输遇应予扣队出口货和折居交价格如为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时,应先扣除运费、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案例: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出口生丝一批,离岸价格为550万元。

出口税率为100%。

纳税人计算关税时,以550万元为完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550×100%=550(万元)本案例中的纳税人以离岸价格作为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额是错误的。

出口货物应以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故:完税价格=550/(1+100%)=275(万元)应纳税额=275×100%=275(万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办税厅】如何规范开具和使用分割单

【办税厅】如何规范开具和使用分割单

【办税厅】如何规范开具和使用分割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分割单一般也称为原始凭证分割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企业所得税方面,原已被废止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一些省市也曾在汇算清缴辅导文件中,就分割单作出相关规定,但各地口径不一,而且文件效力也容易产生争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首次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形式明确了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要求。

分割单的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分割单适用范围有三种:一是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二是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三是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和网络等费用,采取分摊方式的。

使用分割单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首先,从地域来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在境内接受劳务”,从境外购进劳务原则上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次,从分摊对象来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不包括货物,而第十九条规定的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费用则包括货物(比如水、电、燃气)等各项支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3.25•【字号】京国税[1996]060号•【施行日期】199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关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06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称“分割单”)的问题(“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统称“专用税票”)。

(一)从1996年4月1日起,对“通知”中第三条所述的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时,一律使用专用缴款书征收税款;(二)征收机关建立开具专用税票登记台帐,设专人负责专用税票的开具和管理工作,严格按“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开具专用税票;(三)在开具专用税票时,供货企业应出具销售出口货物、加工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购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如购货企业属市县外贸企业(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应出具市县外贸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购货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等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专用税票;(四)对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确定,市局另文明确,在未明确之前暂不开具专用缴款书;(五)“通知”中第五条所述供货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使用专用缴款书增值税应交与已交税款的结算问题。

(一)为了简化核算工作,对“通知”中所述使用“专用缴款书”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再分产品核算应纳增值税,在征收机关开具“专用缴款书”并预缴税款入库后,应按期(指一个纳税期,下同)及时进行税款结算和纳税申报,按期足额纳税入库,对超缴的增值税税款,转入“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留待抵减下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二)“通知”第七条中所述的增值额,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本市暂规定为该批货物的调拨销售价格与原购进价格的差额,同时,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批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为其实际调拨销售价格,并可申报抵扣购进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三)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应同内销货物一并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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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一、业务概述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是指出口货物开具专用缴款书后,出口企业分次出口或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并能证明货物已征税的一种凭证。

 当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经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缴销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相应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服务对象
 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分次出口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分次出口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凭原《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缴销后申请开具。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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