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价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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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用于调节和控制市场价格的法律和规定。

价格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首先,价格法律制度通过设定价格的上限和下限来防止价格出现过度波动。

当市场存在垄断行为时,价格法律制度可以限制垄断企业的定价权,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来抬高价格。

另一方面,当市场存在竞争时,价格法律制度可以防止恶性竞争现象的发生,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其次,价格法律制度通过规定价格虚假宣传行为的禁止和处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虚假宣传行为不仅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价格法律制度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价格法律制度还可以通过设定价格监管机构来监督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定期的价格调查和研究,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价格操纵和投机行为的发生。

然而,价格法律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价格的确定往往涉及市场供求关系和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价格法律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以避免不必要的干预。

其次,价格法律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协调,以确保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价格法律制度在国家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价格法律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并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协调,以确保其有效性和一致性。

价格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用于调节和控制市场价格的法律和规定。

价格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价格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来确定价格。

在竞争市场中,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通过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形成。

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法律制度
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旳 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2、价格听证旳意义
(1)增进经济民主 (2)有利于依法行政 (3)全方面了解信息、科学决策 (4)预防垄断行业旳旳不当定价行为 (5)保护消费者利益
3、价格听证旳合用情形
主要指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旳公用事业 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旳商品价格
四、价风格控与管理制度
(一)价风格整基金制度 (二)主要商品贮备制度 (三)价格信息监测制度 (四)收费许可证制度 (五)调价申报制度
(六)调价备案制度 (七)明码标价制度 (八)价格决策制度 (九)保密制度 (十)禁止价格垄断制度
五、价格听证制度
1、价格听证旳概念 制定实施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旳主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铁路旅客运送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 民航旅客运送公布票价水平;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旳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
费、月租费。
六、价格形式
(一)市场调整价 1、市场调整价旳定义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经过市场竞争形成旳价格。 第一,调整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旳价格。 第二,市场调整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第三,市场调整价是经营者依法拟定旳价格。
(一)经营者旳价格权利 1、自主定价权
2、提议权
3、检举、控告权
(二)经营者旳价格义务
1、遵遵法律、法规 2、执行依法制定旳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3、执行法定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4、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该明码标价 5、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我国价格立法
1、1987 年9 月1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管理条例》
2、1997 年12 月29 日《 价格法》

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价格法律制度对于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影响着市场经济的价格形成机制,也对企业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价格法律制度对市场价格的形成起着引导作用。

通过明确规定价格的形成原则和程序,价格法律制度可以引导市场价格的公正、合理,避免价格垄断、垄断定价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例如,反垄断法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市场垄断行为的规定,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价格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价格法律制度通过规定和执行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措施,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确保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对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市场秩序得到维护,消费者信心增加,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价格法律制度还能够对企业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价格法律制度可以对企业之间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限制和处罚,保护正常竞争的环境。

这样一来,企业之间竞争的规则明确,能够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

最后,价格法律制度还通过对市场价格的调控,对宏观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制定货币政策、价格政策等手段,价格法律制度可以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

综上所述,价格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引导市场价格的形成,保护消费者福利,规范企业竞争行为,并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因此,建立完善的价格法律制度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价格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调节,还涵盖了社会公平正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业升级和创新等方面。

在本文中,将从不同角度进一步探讨价格法律制度的作用和必要性。

第十三节 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三节 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价格法律制度第一节价格与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概述(一)价格的概念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它反映的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

(二)价格的范围和形式1、价格的范围。

价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广义的价格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如劳动力价格——工资,资金的价格——利率,外汇的价格——汇率,以及保险费率,证券、期货价格。

《价格法》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因此,《价格法》所指的价格是指狭义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价格的形式。

《价格法》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划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1)市场调节价。

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浮动价格;另一种是最高限价;再一种是最低保护价。

(3)政府定价。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这种价格形式是从法律上确定了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权力,《价格法》规定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采用这种价格形式。

二、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法的概念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1997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标志着我国新的价格制度的确立。

(二)价格法的任务1.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4.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第二节价格法律制度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的划分和职能的规定。

第二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二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二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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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背景案例 一、价格法的定义
调整价格关系 价格: 价格:价值的货币表现 交换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交换价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在公 平竞争中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的形成, 平竞争中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的形成, 要有比较充分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要有比较充分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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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控基本制度 价格监测制度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保护价格制度 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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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二、价格监督检查
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价格听证制度 政府在制定、 政府在制定、调整列入听证目录中德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 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 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 组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组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对 其必要性、可行性、 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的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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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物价指数(Consumer 消费者物价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 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及劳务价格 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
CPI=(一组固定商品按当期价格计算的价值/ CPI=(一组固定商品按当期价格计算的价值/ 一组固定商品按基期价格计算的价值) 一组固定商品按基期价格计算的价值)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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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控手段 经济手段 货币、税收、财政、投资、 货币、税收、财政、投资、价格调节基 风险基金、 金、风险基金、重要商品储备 间接、诱导、 间接、诱导、滞后 法律手段 行为制度化、 行为制度化、法律化 规范、稳定、 规范、稳定、严肃 行政手段 定价、限价、 定价、限价、冻结物价等行政命令 强制、直接、 强制、直接、局部

第十八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三)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价格义务 1、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1)自主定价权:范围(教材264页) (2)建议权: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3)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的 权利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2、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 定价 (3)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4)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 码标价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3、政府定价 (1)特点: 第一,定价主体为政府(中央和省级) 第二,具有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 (2)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同政府指导 价)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4、价格听证会制度 是指政府在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 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 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 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 学性进行认证时,以形成合理价格的制 度。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5)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14条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四)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 市场价格总水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 定时期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的 综合反映,是社会各类商品价格指数的 加权平均。 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范畴 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需要运用货币、财 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五)价格监督检查 1、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教材第 267页 2、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教材第268页 3、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价格法》 第38条
第二节 违反价格法的 法律责任

经济法第十二章 价格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十二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一)明确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
(二)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政策和措施 1.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2.价格监测制度 3.价格干预措施 4.价格紧急措施
第三节 价格监督检查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一、价格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 管理相对人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 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二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概述 (一)价格概念及构成
狭义的价格仅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经营性 和事业性收费),而广义的价格,则除上述之外各 种生产要素的价格、资金价格、劳动力价格及证券 期货价格等都包括其中。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概述 (二)价格的作用 1.价格是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指示器 2.价格水平与市场需求量的变化密切相关 3.价格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价格工作机构 (二)价格种类
1.市场调节价 2.政府指导价 3.政府定价
第二节 我国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1.自主定价权 2.建议权 3.检举控告权
第二节 我国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二)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1.依法定价义务 2.明码标价义务 3. 合理定价义务 4. 内部价格管理义务 5.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义务
第一节 价格法பைடு நூலகம்述
二、价格法的概述 (一)价格法的概念
价格法,是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调 控、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二、价格法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二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2)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

①调控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
段。

②调控基本制度:

价格监测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
调节基金制度,保护价格制度,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干预措施。
2. 价格监督检查 (1)价格监督检查的定义 (2)价格监督检查的种类 (3)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②监督中央和地方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

(3) 市场调节的范围:是指未列入政府指导
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并适应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品
和服务价格。
2. 经营者确定市场调节价的基本依据
(1)生产经营成本
(2)市场供求状况
3. 政府指导价
(1)政府指导价的定义

①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经营者。

(4)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
明码标价

(5)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 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价格监督管理
1. 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1)价格总水平的含义:价格总水平也称一般 价格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一定时期内, 在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平均 或者综合,或者说是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各种商 品价格的综合平均水平。
第二十五章 价价格法的定义: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2.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①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
门在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中所
发生的价格关系;

②经营者在自主定价过程中与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在价格指导、监

第九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九章 价格法律制度

二、 政府的定价行为
(一) 政府的定价范围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 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 1.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 数商品价格;如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 订购、食盐价格等。 • 2.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 价等。 • 3. 自然垄断经营商品;如自来水、煤气、集中 供热等。 • 4. 重要的公用事业;如公共交通、电信等。 • 5.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如学校、医院等。
二、 《价格法》的立法宗旨、适 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机构
(一) 立法宗旨
• 《价格法》第1条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是, 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 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 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 适用范围
• 1、《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 生的价格行为。但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的规定,《价格法》不适用于香港特 别行政区。 • 2、《价格法》适用的价格仅指商品价格和服 务价格. • 3、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 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 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 价格形式
• (1) 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 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2)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 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 (3) 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的制定的价格。
•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国家通过经济、法律 和行政等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 行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和约束,其目的 在于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 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确定 和实现

第十三章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价格法律制度

(四)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程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 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 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当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 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 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论证其必性要、可行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 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3.舆论监督
指新闻单位对价格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二)价格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职责 价格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
门。根据《价格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 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当事人暂 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 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此外,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者和经营者负有以下职责: 1.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 供价格监督所必需的账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有关资 料。 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 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 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二)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及紧急措施
调控价格主要用经济手段,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排斥必要的 行政手段的调节。

第二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二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

(五)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利用价格 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 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 价格监督管理
一、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一)价格总水平的含义 价格总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一定时期 内,在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平 均或者综合,或者说是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各种商品 价格的综合平均水平。 (二)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 1.调控手段 (1)经济手段:政府根据价格形成的内在规律 和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影响价 格形成的各种因素,从而控制价格总水平。
(四)价格听证制度 1.价格听证制度的含义 价格听证是指政府在制定、调整列入听证目录中的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组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2.价格听证的项目 政府价格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 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 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 3.价格听证的程序 (1)申请 (2)审核与决定组织听证 (3)举行听证会 (4)公布定价
2.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划分 (1)中央定价目录是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及地方之间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方面 权限范围的划分。 (2)地方定价目录是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 以及与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方面权限和具体作用范围的划分。
2.市场供求状况 市场供求状况对于市场价格高低有着重要的影 响。市场供求与价格的关系表现为: (1)当商品供求基本平衡时,价格就会相对稳 定; (2)当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就会上涨; (3)当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就会下跌。

会计 中级-经济法笔记整理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会计 中级-经济法笔记整理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管理体制出资人-国家,即全民所有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各级人民政府→市国资委授权的机构和部门→财政部门(主管金融资产)监督体制权力机关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监督-国务院、地方政府社会监督-人民3、国家出资企业:国企(国有独资企业)、国独(国有独资公司)、国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参(国有资本参股公司)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⑪管理者的选择(任免)①国企-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高管。

②国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③国控、国参-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

⑫他企业兼职;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国独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④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控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⑤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⑬国企、国独、国控的主要负责人,要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⑭重大事项管理权力归属①国资委(即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企、国独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

②本级人民政府:重要的国企、国独、国控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薄产及本级政府固定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经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③工会:国家出资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并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⑮改制管理制度:①国企改为国独;②国企、国独改为国控和非国控;③国控改为非国控。

⑯管理方交易管理制度: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的,国企、国独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④向董事、监事、高管或其近亲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⑰评估管理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⑱法律责任:国企、国独、国控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法律规定,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监、高职务;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

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法律制度

价格法律制度一、价格价格有广义上的价格和狭义上的价格。

狭义上的价格是指商品的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广义上的价格则除了上述所提到的以外还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如劳动力价格----工资,资金价格----利率、汇率等。

我国《价格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价格。

二、价格法概述我国从1979年开始进行价格体制改革至今,一起都很重视价格法制的建设和理论研究。

从1995年起政府开始逐步推行价格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并寻求相应的法律支撑,颁布了一系列的价格法律规范。

特别是在《价格法》颁布后,1998年至99年国家计委先后颁布了涉及低价倾销产品方面的行政规定与办法,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配套,构建起一系列较为完善的价格运行法律制度,成为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独立的子部门法。

价格法律制度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尽力保证价格信息的准确、客观,禁止人为地操纵、控制价格,以及当价格出现不正常波动时,如何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促使价格保持平稳,进而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价格管理体制现在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则是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为价格形式,采用直接管理和间接调控相结合的方式,并在此过程中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的监督检查。

四、价格形式我国的价格形式主要表现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市场调节价1、定义: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范围:除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的其他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可由经营者依法自行确定。

3、经营者确定市场调节价的基本依据主要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二)政府指导价1、定义: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其与政府定价最大的区别在于最终还是由经营者定价。

2、形式:A、浮动价格---对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收费规定一个基准价格与允许上下浮动的的范围,经营者在此基础上可自行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与生产经营成本确定或调整价格。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预习:价格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预习:价格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预习:价格法律制度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知识点八、价格法律制度一、价格调控制度价格特别干预制度: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于预措施。

二、价格规制制度(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1.政府定价的范围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政府定价权限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二)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制制度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根据我国《价格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1)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

(2)掠夺性定价。

(3)哄抬价格。

(4)价格欺诈。

(5)价格歧视。

(6)垄断高价、垄断低价。

(7)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等。

三、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四、价格违法责任。

价格法律制度概述

价格法律制度概述

价格法律制度概述引言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信息之一,它在资源配置、市场竞争以及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价格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价格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包括价格形成机制、价格票据合法性、价格垄断禁止等内容。

通过对价格法律制度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市场规则,保护自身权益。

价格形成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是指市场上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决定方式。

在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是决定价格的主要因素。

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市场供需双方自愿交易和价格的合理确定。

根据不同的市场结构和国家法律规定,价格形成机制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等。

不同的市场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对价格的合理确定和市场公平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价格票据合法性价格票据合法性是指价格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价格票据。

价格票据包括销售发票、购物小票、服务合同等,是购买者和消费者确认交易关系、确保消费权益的凭证。

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和法规,价格票据合法性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普遍的要求包括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消费者有权要求提供价格票据,并对票据内容进行验证。

价格票据合法性的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价格垄断禁止价格垄断是指市场上少数企业或个人通过控制市场供给或需求,以提高价格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价格垄断对市场正常运行和消费者权益造成威胁,因此各国都采取了价格垄断禁止的法律制度。

价格垄断禁止的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和防止价格垄断的形成,禁止操纵市场价格、限制市场准入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针对市场竞争中各种不正当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降价等。

价格法律制度的意义价格法律制度的存在和落实对于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主要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公平竞争:价格法律制度限制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倡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八章价格法律制度

第八章价格法律制度

❖ 1997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钱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第29号令发布。«价钱法»自1998年5月1 日起实施。
❖ 我国«价钱法»的经过和实施,是我国价钱 立法中一个伟大的成就,不只对理想的经 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会对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开展发生深远的影响。
❖ 第三,价钱法有利于市场价钱总水平的动 摇。
❖ 市场价钱总水平动摇关于国度的经济开展 至关重要,具有严重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 义。所以,价钱法把动摇市场价钱总水平 作为重要目的去完成。价钱法规则了常用 措施、行政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价钱法 的正确实施,就可以起到动摇市场价钱总 水平的目的,也就能为国民经济快速、安 康、继续开展,发明一个良好的环境。
❖ 正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国度公权利需 求对价钱范围停止介入、调理、干预、规 范。这也是市场经济下权益本位、团体本 位向社会本位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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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一些自然垄断的行业,如自来水、 电力、煤气、热力等公用事业,其价钱的 动摇不能具有随意性,其定价的权利、定 价的顺序、价钱变化的顺序都应经法律规 则。
❖ 〔二〕价钱法含义
❖ 价钱法是调整价钱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价钱关系是因价钱制定、执行和监视等而 在国度、运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社会 关系。
二、价钱法的开展历程
❖ 为了国民经济的动摇开展,以及运营者和 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西方兴旺国度都有价 钱方面的立法。
❖ 主要存在两种法律规范
❖ 第一,以国度价钱立法的方式调整价钱关系。 ❖ 如日本的«物价统制令», ❖ 法国的«价钱开放和竞争条例», ❖ 瑞士的«联邦价钱监视法», ❖ 瑞典、挪威等国的«价钱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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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价格法律
制度
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法主要内容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价格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价格调控制度
(一)价格调控宗旨
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国际收支平衡和充分就业,是宏观调控的目标,也是价格调控的宗旨。

(二)价格调控制度
1.价格监测制度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三、价格规制制度
(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2.政府定价的范围
3.政府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4.政府定价权限
5.政府定价程序
(二)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制制度
1.经营者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2.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3.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4.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四、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一)价格管理体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二)价格的政府监督制度
1.监督检查的主体。

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的职权。

(三)价格的社会监督制度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五、价格违法责任
(一)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责任
(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价格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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