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20160606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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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期:2004-10-21执⾏⽇期:2004-10-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意见》,推动固定收益类产品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办法》、《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基本要求(⼀)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资产⽀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发起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所募集的资⾦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能够产⽣可预期稳定现⾦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代计划向原始权益⼈购买基础资产,并委托托管机构托管。

基础资产及其收益属于计划的财产,独⽴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不得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的债权债务相抵销;投资者可以转让所持受益凭证,但不得主张分割计划项下的财产,也不得向计划要求回购其受益凭证。

管理⼈按照约定管理、运⽤、处分计划项下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归⼊计划,所产⽣的法律后果由计划承担。

受益凭证作为投资者的权利证明,以计划项下的资产为信⽤⽀持,其收益来⾃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的现⾦流,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管理⼈仅以基础资产及其收益为限向投资者承担⽀付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按照约定取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基础资产应当为能够产⽣未来现⾦流的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收益权的来源应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有独⽴、真实、稳定的现⾦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趋势并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有关交易⾏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额能够基本确定。

【重磅消息】券商资产证券化开闸征求意见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重磅消息】券商资产证券化开闸征求意见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重磅消息】券商资产证券化开闸征求意见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依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负面清单未列明的基础资产,仍需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

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负面清单一、行政性收费、与政府相关的税收。

二、政府给予相关方单方面的没有对价的补贴承诺。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政府财政收入为现金流偿还来源的基础资产:1、运营项目缺少合规性证明和项目建设法律支持要件,或者因缺少负债情况、债务偿还计划等材料,无法判断支付方债务偿还能力的;2、无法提供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相关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情况、偿还安排等;3、未履行完毕建设、验收等相关义务,达到回购条件的,债权金额尚未通过审计等方式明确;4、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类基础资产项目:1、空置、不能产生稳定租金收入、在建不动产的金额超过基础资产总价值10%的项目;2、资产附带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并且无法解除。

五、缺乏法律支持、价值显失公允或无法实现确权的基础资产。

六、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需要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物权凭证不得作为基础资产,例如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等(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仓单除外)。

七、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不得作为基础资产,例如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债权、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等。

八、标的投资组合包含超过一种类型的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特殊目的载体管理人身份,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并且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前款所指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管理人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商业银行(行情专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证券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二章专项计划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可以产生独立、可以预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2:《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原则]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第三条[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并在基金业协会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负面清单。

第四条[适时调整]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第五条[调整方式]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解释]本指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

深交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交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3〕38号2013年4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担任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适用本指引。

《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所列金融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终止挂牌第七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应当经本所同意,与本所签订挂牌转让服务协议,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挂牌申请书;(二)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备案的,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本所出具的无异议论证意见;(三)计划说明书、交易合同文本以及法律意见书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四)募集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本所在收到全套挂牌申请文件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的决定。

第九条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制作计划说明书及交易合同文本、出具专业意见或者报告,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指引-林6月21日

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指引-林6月21日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指引本立项标准指引适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对于不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但项目资质优异或者项目类型创新而暂无立项标准对应的项目,可由风控中心向其分管高管申请,对该项目进行一事一议的讨论与投决。

本指引包括如下内容: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之基础资产主要类型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附件1: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般性标准附件2: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之监管问答(不定期发布)一、基础资产的主要类型从目前政策导向及市场已发行情况来看,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市政收费权、不动产物业、未来收益权资产(人文景观门票收入、航空客票收入、学费收入、租金收益权等)、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企业应收账款(含委托贷款)、PPP项目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等。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一)市政收费权市政收费权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污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电费收益权、地铁收费权、铁路运输收费权、公交收费权、港口/渡口收费权、飞机起降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等。

市政收费权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立项标准建议如下(PPP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立项标准同市政收费权):1、原始权益人所在地区的行政级别包括:省会城市或下辖区、直辖市或下辖区、计划单列市或下辖区、地级市或下辖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百强县。

对于东北、山西和内蒙三地的项目需要谨慎对待,省会城市及GDP排名前三的地级市除外;2、原始权益人或担保人(含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主体评级至少有一个在AA以上。

(二)不动产物业或租金收益权不动产物业的类型主要包括: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养老地产、医疗地产和保障房等。

这类资产要么以不动产物业的评估价值作为基础发行REITs产品,要么以不动产物业的租金收益权作为基础发行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目录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发布背景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9 号的发布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10 号的发布
四、对会员单位的要求及指引的具体实施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449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已发布实施。

此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 2013162 号)同时废止。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 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9 号——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并已发布实施。

与此同时,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10 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也已发布实施。

对于会员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为了方便会员单位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工作顺利开展,上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9 号——融资融券交
易业务》。

在实施这些业务指南的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严格监管,确保各会员单位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docx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docx

让知识带有温度。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标题: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规则进行解析,并就其业务指引提供实用建议。

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的金融资产(如债权、信贷、租赁、房地产、基础设施)进行整合和转让,形成证券化产品,以此获得融资、转移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的金融创新模式。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国采取了一系列规则和法规来规范这一市场,保障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将具有一定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转让。

这些资产可以是债务工具、收益权或经济利益,通过特定的结构和安排,形成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解析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资产证券化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1. 资产标准和合规要求:将资产进行标准化和评级,确保其质量和可交易性,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2. 转让和交易规则:确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流程和规范,包括交易所挂牌、交易机制、交易费用等,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3. 披露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和各参与方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资产质量、风险情况、交易结构等,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4. 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溢价、风险对冲等,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风险控制。

三、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指引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指引:1. 审慎评估资产质量:在选择资产时,要充分评估其质量、流动性和回报潜力,避免出现不良资产对整体产品的影响。

2. 设计合理的结构和安排:根据不同资产和投资者需求,合理设计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和安排,确保产品具有可持续性和吸引力。

3. 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披露和共享有关资产质量、交易结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摘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概述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三、资产证券化的原则和要求四、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五、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六、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七、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与处罚正文: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指引概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和指引,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市场上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协会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指引》。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资产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分为债权资产证券化、股权资产证券化、实物资产证券化等。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公募资产证券化和私募资产证券化。

3.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可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境外资产证券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原则和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资产证券化应以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原则为基础,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充分披露资产池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现金流等,以便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

3.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以确保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以下规定:1.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应通过交易所或者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发行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2.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应在交易所或者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应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资产证券化是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业务,旨在将传统资产转化为可供投资者买卖的证券产品。

为了规范这一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向市场提供了指导和要求。

首先,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指引,发起机构应当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指引还对发起机构的披露义务进行了详细阐述,要求其披露项目的基本情况、担保措施、资产质量、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其次,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指引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提供足够的信息量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此外,指引还对信息披露格式进行了要求,要求披露文件清晰、易读,并保持与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一致性,以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再次,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对信息披露的时机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指引规定了发起机构应在特定时间点披露相关信息,如项目启动、产品发售等关键节点。

同时,指引还要求信息披露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多角度地获取信息。

这种多渠道的信息披露方式不仅能增加信息的透明度,也能提高投资者的辨识能力和决策能力。

最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还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指引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要求其对披露内容进行审核和评估。

同时,指引还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公开谴责、罚款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出台,对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市场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信息,使其能够更全面、准确地评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与回报。

同时,指引也进一步加强了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力度,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精选五篇)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精选五篇)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精选五篇)第一篇:《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创新,丰富固定收益产品,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对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进行研究总结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规定》的背景与必要性2004年4月,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并于2005年8月开始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

试点期间,为规范业务的开展,防范有关业务风险,我部于2009年5月下发了《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及《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试点指引》”),通过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我会对于证券公司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相关政策及监管要求。

当前,国内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对实体经济和社会投融资需求的服务能力不足。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提升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更好的满足社会投融资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有助于推进证券行业的转型发展,提升证券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发展已成为现实需要。

但是试点期间出台的有关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并且相关文 1件对证券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限制性规定较多,也不适应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针对现实需要,立足长远,制定与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相适应的法规文件。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说明(一)基本框架《规定》共八章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涉及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立法依据、业务定义、业务原则、专项计划设立、资产独立性要求等。

第二章“专项计划”共13条,主要规定了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类型、基础资产转移要求,账户管理、现金流归集,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信用增级,投资者权利、专项计划终止等内容;第三章“管理人和托管人”主要规定了管理人职责、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关联关系披露、托管人职责等内容;第四章“原始权益人”主要规定了原始权益人条件、职责;第五章“设立申请”主要规定了专项计划设立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件及程序;第六章“信息披露”规定了管理人、托管人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的各项内容和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化业务也逐渐成为了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开始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以满足市场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各种金融资产(如贷款、信托资产、债券等)通过证券化工具(如证券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和融资。

上交所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涵盖了信托计划、证券化债券等多种产品形式,适用于金融机构、企业以及政府等各类资产持有者。

上交所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中,明确了发行主体、资产类型、发行规模、评级标准、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发行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资产类型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发行规模需要保证流动性和市场接受度,评级标准需要充分考虑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发行方式需要符合证券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准确、全面、公开、透明。

此外,上交所还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创新,如通过数字化证券化、绿色证券化等方式满足市场的新需求。

数字化证券化是指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证券化产品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绿色证券化是指将符合环保、社会责任等标准的资产进行证券化,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和可持续经济增长。

综上所述,上交所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规
范化的操作指南和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了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

未来,上交所将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参与度,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元化、高效率的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

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实用版)目录1.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概述2.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具体内容3.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实施及影响正文一、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为证券出售,从而实现融资的过程。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逐渐成为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手段,其中,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产品。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了《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 (试行)》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 (试行)》。

二、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具体内容1.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信息,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信用评级等;(2) 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信息,包括资产来源、资产类型、资产规模、资产分布等;(3) 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预测与分析,包括资产池现金流预测、证券本息偿付安排等;(4)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安排,包括信用增级措施、信用增级机构等;(5)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揭示,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前、发行过程中以及证券存续期间,按照指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信息。

三、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实施及影响1.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更加充分地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特征,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2.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提高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3.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的实施对发行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信息,有助于提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增强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信任度。

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20160606教材

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20160606教材

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20160606教材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指引本立项标准指引适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对于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立项审批仅需ABS内核委员会以邮件/OA方式表决,无需召开立项会议;除非根据最新监管政策或资本市场或立项表尚未充分表述的内容,内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召集内核委员会,发起立项会议,进行现场或电话会议方式的讨论与投决。

对于不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但项目资质优异或者项目类型创新而暂无立项标准对应的项目,可由该业务团队向其分管高管申请,经该业务团队的分管高管向ABS内核委员会发起提议,要求召开立项会议,对该项目进行一事一议的讨论与投决。

本指引包括如下内容: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之基础资产主要类型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附件1: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般性标准附件2: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之监管问答(不定期发布)一、基础资产的主要类型从目前政策导向及市场已发行情况来看,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市政收费权、不动产物业、未来收益权资产(人文景观门票收入、航空客票收入、学费收入、租金收益权等)、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企业应收账款(含委托贷款)、PPP项目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等。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一)市政收费权市政收费权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污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电费收益权、地铁收费权、铁路运输收费权、公交收费权、港口/渡口收费权、飞机起降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等。

市政收费权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立项标准建议如下(PPP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立项标准同市政收费权):1、原始权益人所在地区的行政级别包括:省会城市或下辖区、直辖市或下辖区、计划单列市或下辖区、地级市或下辖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百强县。

对于东北、山西和内蒙三地的项目需要谨慎对待,省会城市及GDP排名前三的地级市除外;2、原始权益人或担保人(含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主体评级至少有一个在AA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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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指引本立项标准指引适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对于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立项审批仅需ABS内核委员会以邮件/OA方式表决,无需召开立项会议;除非根据最新监管政策或资本市场或立项表尚未充分表述的内容,内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召集内核委员会,发起立项会议,进行现场或电话会议方式的讨论与投决。

对于不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但项目资质优异或者项目类型创新而暂无立项标准对应的项目,可由该业务团队向其分管高管申请,经该业务团队的分管高管向ABS内核委员会发起提议,要求召开立项会议,对该项目进行一事一议的讨论与投决。

本指引包括如下内容: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之基础资产主要类型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附件1: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般性标准附件2: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之监管问答(不定期发布)一、基础资产的主要类型从目前政策导向及市场已发行情况来看,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市政收费权、不动产物业、未来收益权资产(人文景观门票收入、航空客票收入、学费收入、租金收益权等)、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企业应收账款(含委托贷款)、PPP项目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等。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立项标准(一)市政收费权市政收费权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污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电费收益权、地铁收费权、铁路运输收费权、公交收费权、港口/渡口收费权、飞机起降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等。

市政收费权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立项标准建议如下(PPP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立项标准同市政收费权):1、原始权益人所在地区的行政级别包括:省会城市或下辖区、直辖市或下辖区、计划单列市或下辖区、地级市或下辖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百强县。

对于东北、山西和内蒙三地的项目需要谨慎对待,省会城市及GDP排名前三的地级市除外;2、原始权益人或担保人(含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主体评级至少有一个在AA以上。

(二)不动产物业或租金收益权不动产物业的类型主要包括: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养老地产、医疗地产和保障房等。

这类资产要么以不动产物业的评估价值作为基础发行私募REITs产品(即类似于中信启航或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REITs产品),要么以不动产物业的租金收益权作为基础发行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这类项目的立项标准建议如下:1、一线城市处于比较核心位置或具有特殊区位优势的不动产物业;若位于二线城市比较核心地区或具有特殊区位优势的地区则需要由主体评级为AA以上的企业提供担保;2、若对于民营企业为最高信用方的交易结构中,融资中债权融资部分的本金规模(对于私募REITs产品是指优先A档或优先级本金规模,对于租金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所有优先级产品的本金规模之和)不超过物业资产评估价值的70%,对此类项目需选择DTZ 等具有国际知名度、专业度较高的资产评估公司。

若本次项目由主体评级为AA+或以上的国企提供有效增信,则对打折率的要求可以适当放松。

(三)未来收益权资产这里的“未来收益权资产”是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未来经营性收入,具有较高准入条件但不具有垄断排他性。

主要包括:人文景观门票收入、航空客票收入、学费收入、电影票款收益权、物业管理费等。

未来收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立项标准建议如下:1、原始权益人或担保人(含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主体评级至少有一个在AA以上,或者原始权益人和担保人虽不符合前述主体评级要求但基础资产很分散使得优先A档产品债项评级不低于AAA;2、原始权益人具备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业务及风控体系。

(四)租赁债权1、原始权益人(租赁公司)的主体评级通常需要在AA-以上(“以上”是指“等于或高于”,下同),优先级产品评级在AA以上,中间层产品评级在AA-以上且厚度不超过15%。

若原始权益人的主体评级为A+,则需由AA以上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资产池的加权影子评级达到AA以上,并且需要设置严格的权利完善措施来降低原始权益人经营不善对产品兑付的影响(即在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下滑时要求承租人将基础资产回收款直接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2、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不良资产率平均不超过3%(若成立不足三年则自成立之日起算),且最近一年不良资产率不超过3%;3、原始权益人具备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业务及风控体系。

(五)保理债权1、原始权益人(保理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优先级产品评级在AA以上,中间层产品评级在AA-以上且厚度不超过15%。

若担保人主体评级在AA以上,则对于原始权益人净资产的要求可以适当放松;2、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不良资产率平均不超过3%(若成立不足三年则自成立之日起算),且最近一年不良资产率不超过3%;3、原始权益人具备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业务及风控体系。

(六)小额贷款1、原始权益人(小贷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优先级产品评级在AA+或以上,中间层产品评级在AA-以上且厚度不超过15%。

若担保人主体评级在AA+或以上,或者知名企业(例如阿里、京东等)且资产池很分散且优先AAA级的占比不低于60%,则对于原始权益人净资产的要求可以适当放松;2、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不良贷款率平均不超过3%(若成立不足三年则自成立之日起算),且最近一年不良贷款率不超过3%;3、原始权益人具备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业务及风控体系;4、取得所在地金融主管部门的书面支持文件。

(七)企业应收账款/委托贷款/信托受益权1、原始权益人的主体评级在AA-以上,优先级产品评级在AA+或以上,中间层产品评级在AA-以上且厚度不超过15%。

若担保人主体评级在AA+或以上,或者资产池很分散且优先AAA级的占比不低于60%,则对于原始权益人的主体评级可以适当放松;2、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行业正常水平;3、煤炭、钢铁、船舶、造纸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需要谨慎对待;4、高负债率企业或监管收紧对待的企业的集团内部往来应收款需要谨慎对待。

(八)创新项目鉴于ABS业务处于动态发展阶段,若非上述项目类型,可与金融市场部一事一议探讨。

(九)豁免情形1、若担保人为主体评级为AA+且非两高一剩行业的国有企业,则各种类型基础资产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或豁免。

2、若基础资产为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委托贷款或信托受益权,而承租人或债务人只有一个,并且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且只有一家,这类业务可以称之为通道业务。

若该唯一投资者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并且同意“原状分配”条款以及“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转让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款,则该类项目可以豁免前述准入标准。

附件1: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般性标准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所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需首先符合以下一般性标准:1、对于原始权益人的基本要求(1)原始权益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2)原始权益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3)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人民银行企业信息信用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4)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对于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1)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2)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原始权益人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解除基础资产的抵质押等权利负担:A、与贷款银行协商替换担保措施,将基础资产的抵质押释放出来;B、用部分募集资金提前偿还借款解除基础资产抵质押;C、发行前寻找过桥资金提前偿还借款解除基础资产抵质押;(3)基础资产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附件《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范围(详见附件二)。

附件2: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基础资产类型目前不适合开展资产证券化: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

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

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附件3:资产证券化业务之监管问答(不定期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6-05-13一、对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收费,其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原则由企业或个人缴纳,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返还给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方。

请问上述收费权类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答:上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最终由使用者付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约定了明确的费用返还安排的相关收费权类资产,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该类基础资产应当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

以该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详细了解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企业的历史现金流情况,约定明确的现金流返还账户。

管理人应当对现金流返还账户获得完整、充分的控制权限。

二、对于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的项目,请问现金流中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答:我会积极支持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比照各交易场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通知的相关要求,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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