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雇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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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雇佣管理制度
1、定义
重新雇佣指曾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人员,重新申请入职本公司相关职位的行为。
2、试用期约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重新入职同一岗位的不再约定试用期,如重新入职的岗位与离职前岗位不一致的,可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
3、司龄计算
员工重新雇佣之前在公司的司龄全部清零,不再累计计算。
4、条件
(1)原任职司龄半年或以上;
(2)“主动辞职”的员工,可在离开公司3个月后重新应聘公司公开招聘的任何职位;
(3)不属于“主动辞职”的员工,可在离开公司6个月后重新应聘公司公开招聘的任何职位;
(4)原任职期间,职能部门员工要求最后一次绩效成绩为B乙及以上(含B乙);
(5)离职前价值观评估符合要求(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估)。
5、永不录用情况
(1)重新雇佣公司范围内只有一次机会,若被公司内任一部门重新雇佣后再次离开,则公司范围内将永不录用;
(2)因违反 HR 发布的行为规范及职业操守或价值观辞退的、以及离职时标注不再重新雇佣的员工,公司将永不再录用。
6、流程
离开公司6个月以上人员重新雇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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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部门提出重新雇佣申请,HRBP根据重新雇佣条件进行核定;
(2)需获得重新聘用员工原直接管理者书面意见;如重新聘用员工原直接管理者已离职,则需原部门上一级的书面意见;
(3)按照公司统一的面试标准进行面试,以决定是否录用。
离开公司6个月内人员重新雇佣流程:
(1)个人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复职申请至HRBP;
(2)申请重新雇佣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复职说明,进行过往工作述职及新岗位工作想法的叙述,由HRBP和一级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
7、重新雇佣人员的岗位层级及薪酬的核定:
(1)离职期不满一年重新入职者,新岗位层级及薪酬不得超过原岗位层级及薪酬水平;
(2)离职期满一年(含)以上重新入职者,按照应聘岗位重新核定,但不得高于同等职位中位薪酬水平
一、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所有。
更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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