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光电: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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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0

华联控股: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0

中国深圳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43108电子邮件(E-mail):info@网站(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2011年4月2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年5月19日上午10:00—12: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355,766,77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31.66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利达光电: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2010-10-19

利达光电: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2010-10-19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张守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子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小科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2010.9.302009.12.31增减幅度(%)总资产(元)697,534,112.30645,771,509.48 8.0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479,509,406.34465,154,474.41 3.09%股本(股)199,240,000.00199,240,000.00 0.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2.412.333.43%2010年7-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2010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总收入(元)117,637,156.8523.84%343,911,783.73 40.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4,778,760.5153.23%14,354,931.94 316.9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30,427,760.71 126.77%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15 114.29%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0.00%0.07 333.33%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0.00%0.07 333.3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0%0.31% 3.04% 4.4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67%0.54%2.33% 4.63%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附注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9,838.4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3,952,352.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0,298.71 所得税影响额-598,873.38合计3,393,615.80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22,547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日本清水(香港)有限公司11,467,549人民币普通股南阳市金坤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3,760,848人民币普通股凤时宏802,900人民币普通股张立言514,100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汇富7 500,000人民币普通股徐志高365,700人民币普通股冼海勇316,000人民币普通股路峰涛302,975人民币普通股孙勤282,500人民币普通股姜东林278,577人民币普通股§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1、应收票据期末数250,000元,比期初增加106%,主要是报告期内公司正常经营应收票据增加所致。

康得新: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6

康得新: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6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1】047号致: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康得新”)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康得新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1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的。

2011年3月23日,康得新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当升科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9

当升科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9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1]065号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开发布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1年4月28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2号楼六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蒋开喜主持。

量子高科: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6

量子高科: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6

中国深圳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24/F.,AEROSPACESKYSCRAPER,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107 传真(Fax.):(86 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info@网址(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量子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门量子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江门量子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量子高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量子高科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量子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量子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江门量子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了量子高科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得到了量子高科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量子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超日太阳: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2011-03-19

超日太阳: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2011-03-1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初巧明律师、陆华强律师(以下或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或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或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或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或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或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提议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11年2月24日、2011年3月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合称《通知》)、《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载明公司2010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等。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截至2011年3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利达光电: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04

利达光电: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0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0年8月1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经核查,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会议表决方式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3日上午9:0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中元华电: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2

中元华电: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2

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11)第SHF0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晨律师、施潇勇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通鼎光电: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6

通鼎光电: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6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邱家宇、李颖两名律师出席于2011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该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于2011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现代投资: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3

现代投资: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3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秦联所法意字[2011]116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或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9号金源大酒店5楼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董事会的邀请,依法指派本所律师曾技芝、唐志(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现代投资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化“《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以及《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并假定现代投资提交给本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本律师已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会议议程事项等有关的文件及相关事实进行审查验证和核查,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为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刊登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司股东,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东表决权行使、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等内容。

易世达: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5-11

易世达: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5-11

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LIAO NING NEW CENTURY LAW FIRM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5层N座电话: (86-411) 82648912 82648282 传真: (86-411) 82648242 邮编: 116001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魏平、郑廷江出席并见证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且向本所提供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1年5月10日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011年3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案、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中航光电: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7

中航光电: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2. 公司2011年3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3. 公司2011年3月28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4. 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2011年3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2011年3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所持股份为256,79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4%。

利达光电: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n 2011-03-29

利达光电: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n 2011-03-29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1]第2-0182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DAXI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目录●审计报告……………………………………第 2 页●财务报表……………………………………第 3 -19页●财务报表附注………………………………第20-75页●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1]第2-0182号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利达光电: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n 2011-03-29

利达光电: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n 2011-03-29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1]第2-0182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DAXI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目录●审计报告……………………………………第 2 页●财务报表……………………………………第 3 -19页●财务报表附注………………………………第20-75页●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1]第2-0182号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软控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7

软控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7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孙渲丛律师、李茹律师对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11年5月6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郑州路43号软控研发中心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并通知了全体股东。

利达光电: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29

利达光电: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29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公告编号:2011-008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于2011年3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3月26日在郑州市新郑机场凯芙建国饭店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由于工作原因,董事唐翰岫、独立董事高其富先生无法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左月夕女士、独立董事郭耀黎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守启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并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2010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2011 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细内容见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宣明、高其富、郭耀黎向董事会提交了《2010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述职报告详细内容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的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公司截止2010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68,308.4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48,065.15万元,2010年营业总收入44,813.67万元, 利润总额1,799.9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49.7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08元。

得利斯: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4

得利斯: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4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24日发出,并于2011年5月13日上午九点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郑镁钢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18236.0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5】%。

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东方市场: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4-25

东方市场: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4-25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公告编号:2011-020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是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本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议案,决定于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开始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6、出席对象:(1)截至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七楼会议室二、会议审议事项1、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及2011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4、审议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5、审议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6、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7、审议预计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1、审议关于制定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12、审议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1)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2)发行期限: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为1年(3)发行利率: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最终确定(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5)承销方式:由承销机构以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6)募集资金用途:置换部分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13、审议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利达光电: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8-17

利达光电: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8-17

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0-016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8月5日以通讯形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8月15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河南省南阳市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五名,实到五名,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鲁平女士主持,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01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 201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于2010 年8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目前,依据公司快速发展、产业升级的需要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部分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是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8月17日。

航天科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2

航天科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温烨、罗超律师出席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经本所律师查验,2011年3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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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11年3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交易所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

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11年4月22日9:30至11:30及13:00至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1年4月21日15:00至2011年4月22日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11年4月22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守启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117,787,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183%。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2011年4月18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持有股份117,739,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94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
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股份4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1、审议《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17,784,392股有效表决权。

2、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17,784,392股有效表决权。

3、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17,787,392股有效表决权。

4、审议《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17,787,392股有效表决权。

5、审议《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17,787,392股有效表决权。

6、审议《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的议案》
图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阳南方智能光电有限公司、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公司、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3,380,417股有效表决权。

(2)审议《2010年度与关联方日本清水产业株式会社的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08,209,623股有效表决权。

(3)审议《2010年度与关联方南阳金坤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14,023,544股有效表决权。

7、审议《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数额的议案》
能光电有限公司、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公司、河南中光学集团有限
公司、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的日常
关联交易预估数额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3,380,417股有效表决权。

(2)审议《2011年度与关联方日本清水产业株式会社的日常关联交易预估数额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08,209,623股有效表决权。

(3)审议《2011年度与关联方南阳金坤光电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估数额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14,023,544股有效表决权。

8、审议《关于公司201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17,784,392股有效表决权。

9、审议《为河南光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7000万元综合最高额担保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3,380,417股有效表决权。

10、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17,784,392股有效表决权。

11、审议《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合计持有117,784,392股有效表决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陶修明见证律师:李敏
见证律师:张弘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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