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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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推进应用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推进应用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推进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2•【字号】济政办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推进应用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一卡通”在市政公用领域的应用,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一卡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7〕9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应用工作的重要性在公交、出租、公园、供水、燃气、供热、停车等市政公用领域推进应用“一卡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政府公共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有效手段。

推进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应用工作,可以有效改善目前市政公用领域集成电路卡推广应用工作中存在的规划管理和标准滞后、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推动城市管理服务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实现市政公用领域高效便捷服务,加速城市管理服务手段现代化、信息化进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做好推进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应用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分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扎实实推进“一卡通”应用工作。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改善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为主要任务,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市政公用领域“一卡通”应用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在政府积极推广应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参与“一卡通”建设。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0【实施日期】2017.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王忠林2017年12月3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对现行政府规章清理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对我市2017年12月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91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市政府决定,废止《济南市关于在市区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的规定》等27件政府规章,保留《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等64件政府规章。

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政府令号施行日期修改日期说明1济南市关于在市区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的规定111990.12.04制定时的依据已被废止;管理主体已变更;相关收费已被取消;管理内容已不适用。

2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51991.02.01相关收费已被调整;管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相关工作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规章实施管理。

3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341991.10.14关于行政执法监督范围、行政执法备案制度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措施等规定被上位法所涵盖;相关工作已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实施管理。

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若干规定371992.01.25收费许可证制度已取消;多数涉企收费项目已被取消;关于收费票据、罚没款和罚没物资变价款管理等规定与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实际不相适应。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4]42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9.01【实施日期】200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市建设委员会管理的全额预算管理正局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划出的职能:市政公用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制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或指导、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和市政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的行业管理。

(四)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负责以招标、招募、拍卖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选择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者。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集中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城市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六)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审核中水设施设计方案。

(七)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参与燃气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及调查处理。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二)特许经营范围和期限;三)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五)特许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六)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执行和监督办法;七)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八)特许经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办法;九)特许经营项目的退出机制。

第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并按照规定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无偿移交或者归还市政公用设施,并做好移交或者归还前的设施清理和交接工作。

第三章特许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评审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公开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和消费者投诉,积极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考核。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经营活动的规范、透明和有效。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深化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公用事业服务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宜业宜居环境”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济南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城市建设跨越提升、社会事业全面突破的阶段性特征,按照“补齐欠账、适度超前,满足需求、支撑发展”的目标,着眼于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不断深化市政公用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全面推动市政公用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优先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公用事业保障水平;坚持适应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着力解决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不断增强市政公用事业支撑发展的能力;坚持分类指导、适度竞争的原则,区分不同行业特点,推进行业特许经营,强化政府监管,形成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发展格局;坚持依法规范、政策支持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规范标准,建立健全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可持续发展。

3.发展目标。

加快城市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老城区改造升级,精心实施城市建设和综合整治重点推进项目,到“十二五”末期,主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市政公用事业公共服务满足公众需求,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3月16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对《济南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等9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等9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附件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济南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二、《济南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三、《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第221号修订)四、《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五、《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附件2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经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修订)(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向水域、截渗沟内排放污水,或者向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7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市长2021年1月13日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信赖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供暖、供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环卫设施、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30
•【字号】济政发[2010]26号
•【施行日期】2010.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济政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等4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同时,根据本次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设置,相应调整户外广告设置等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及项目编码。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精简事项的落实工作,严格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附件: 1.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
附件3:。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鲁建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供水投资政策及有关案例

供水投资政策及有关案例

本期就投资供水项目的政策及相关案例进行汇总,供投资供水项目做参考。

一.政策背景市政公用事业是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供水和污水处理领域,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及外资准入的政策及法律不尽相同。

1)民间资本进入供水、污水处理的准入规定199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1999 年12 月30 日,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法(1999)317号)规定:供水、供气、供热企业除管网部分要保持统一规划和国有控股经营外,其余均可通过吸收各种经济成分,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4 月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 号)进一步提出“各地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股份制改造试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促进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

2006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

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2010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10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一节养护与维修第二节占用第三节挖掘第三章城市桥涵管理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4.23
•【字号】济政办字〔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确保类(6件)
(一)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制定)
(二)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制定)
(三)济南市实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
(四)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
(五)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六)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的通告(修改)
二、调研类(5件)
(一)济南市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一张网”管理办法(制定)
(二)济南市泉·城文化景观管理办法(制定)
(三)济南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制定)
(四)济南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制定)
(五)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
三、其他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适时作出政府规章立、改、废安排。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各级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合同,由特许经营者在其规定范围内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管理、维护、更新、修缮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暖通、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第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可将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并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章特许经营申请与管理第五条申请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前,特许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政府备案并提交经营计划、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并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评标规则,公示评标结果。

第七条中标后,特许经营者与政府应当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等。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对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破损、损坏等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修缮。

第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特殊情况下,经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章特许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拥有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利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更新、修缮等管理活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其金额由政府根据投资回收、利润分成等原则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依法妥善处理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领域内投诉、举报等问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督和考核。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05
•【字号】济政办发[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
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确保部分
1.济南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审计局)
2.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规划局)
二、调研部分
1.济南市南部山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
2.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改)(市房管局)
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试行办法(修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济南市城市防汛管理办法(市市政公用局)
7.济南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市林业局)
8.《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市史志办)。

对公众获取公用企业信息的法律分析

对公众获取公用企业信息的法律分析

高秦伟:对公众获取公用企业信息的法律分析一、问题的提出国务院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但其中的问题也是存在的,如在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案中,①首都高速公路开展作为企业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该?条例?第37条规定:“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效劳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此处的“公共交通〞是否包括“经营性收费公路〞?而在倪洪涛等几位博士要求公开四座大桥收费信息案中,湘潭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答复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四座大桥各自的路桥收费总额以及费用的利用情况,依?条例?规定,不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

②在郑州供热听证案中,消费者赵正军要求依据?条例?第37条公布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企业运营本钱,但却被企业告知是“机密〞不予公开。

③类似案例很多,深入的问题表达于三个层面的内容也即本文的探讨重点:一是探讨?条例?是否适用于前述这些特定的公用企业?二是即使前一问题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这些公用企业能否以“商业秘密〞来排除适用该条例?三是对?条例?第37条与其他有关规制公用企业运营的标准之间的关系作出一些思考,特别是当本条所涉领域的效劳由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或公私合营的企业〕提供时,其他法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如何适用?条例?。

之所以行文中要提到“民营化〞,原因在于第37条多涉及公共效劳领域,世界各国与中国目前较为普遍的作法均是通过民营化的方式加以运营,从而提升效劳质量与促进经济效益,这也是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在于探讨信息公开法制在现代经济社会开展环境下的建构与开展。

二、民营化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联〔一〕民营化概述民营化是个难以界定的概念,也称为私有化,涵盖范围从公共产品释股〔也称财产私有化或非国有化,英国等国家最初的民营化就是在此意义上使用的〕到私人参与履行行政任务〔这是广义的民营化,即减少政府干预,增加私有程度〕;从国家任务私人化到规制缓和;从公私合作到公办民营,均系民营化的课题。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正文:----------------------------------------------------------------------------------------------------------------------------------------------------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30日)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保证公众利益和公用设施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经营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必须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并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及时、高效、公平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六条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防止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交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招募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某项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者。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能权交易规定第三章用能权交易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济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能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引导激励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能效水平,完成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推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指标收储、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内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用能权指标是指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下,用能单位经核发或交易取得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权益。

用能权交易是指相关主体间依法进行的用能权指标收储、划拨、转让、交易、租赁等行为。

第四条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用能权指标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通过“能耗指标出让收入”科目全额上缴市级国库。

企业出售自有用能权指标获得的能耗指标收入归出售企业所有。

第五条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用能权指标交易的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计划,按规定编制年度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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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1996 年 9 月 27 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 年 10 月 14 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保证公众利益和公用设施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经营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其它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实行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必须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并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及时、高效、公平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六条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防止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交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招募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某项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者。

实行特许经营的具体内容及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由招标公告、招募邀请书等文件规定。

第九条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平等参与竞争,获得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

第十条被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对市政公用设施权属及其处分、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股权转让及所经营的市政公用企业与其它经营活动的关联责任等事项做出相应的承诺。

第十一条对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由监管部门代表市政府颁发《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

授权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授权人、被授权人;
•特许经营的内容、范围、期限;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和收回;
(四)特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范围不得超出授权书规定。

未取得授权书的,不得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经营业务。

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权。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为社会提供符合标准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
(三)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四)准确、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财务报告以及相关资料;
(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生产设施、设备及时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执行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或调整的价格。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经营期满需继续经营的,须在期满 1 年前提出申请。

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 20 日内做出是否延长其经营期限的答复。

第十五条在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特许经营者因公众利益要求变更经营内容的,须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换发授权书。

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迁移公用设施时,特许经营者应当给予配合。

给特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提供给特许经营者使用。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其建设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的技术资料、图纸等文件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和归档。

特许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其经营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物价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兼顾企业合理利润的原则 , 并依据价格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调价。

特许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低于成本价或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计划时,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优惠。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期间,若发生不可抗力或特许经营者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致使无法正常经营时,特许经营者可向监管部门批准申请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收回特许经营权:
(一)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因转让股权而出现不符合授权资格条件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四)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和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经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六)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进行整改的;
(七)违反申请特许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在做出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之日起 3 日内通知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者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会。

特许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辩的,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辩之日起 3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组织听证。

特许经营者对监管部门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时,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须的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监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在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监管部门的要求,继续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现已取得某项市政公用行业经营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授权书》。

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承诺,不能免除。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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